如今的社会早已是法制的社会,但“国法”之外,亦有“人情”,这才经常有法与情的碰撞与磨合。有人说法律是冰冷的,无情的,法大于情,但法与情究竟如何正确取舍,或是融合?
曾经轰动一时的“药神”陆勇事件,就体现了法与情的碰撞。陆勇是一位慢粒白血病患者,治疗疾病的天价药让他家的经济愈发承受不起,一个契机让他发现了印度仿制瑞士的“格列卫”抗癌药,可以增加中国慢性白血病患者的生存希望,而且能够使患者每月省下2万多元药费,他于是帮助上千名病友购买这种药。为帮助千余名白血病病友向印度制药公司汇款购买廉价药,陆勇从网上购买信用卡提供给外国公司。2014年7月,他被湖南省沅江市检察院起诉,案件缘由是妨碍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行。因为这种仿制药品并未获得国内药监部门的审批,属于“假药”。
但陆勇被抓还是引起了病友的不安与愤怒。病友们说:“不合法,说是假药,那么我们要救命,谁来就我们的命。我想活着,我不想死。”
这些病友联合起来,发起请愿书,请求检察院撤销公诉,判陆勇无罪。毕竟陆勇自己是名白血病患者,也没有利用代购药品来获利。千名白血病患者联名写的申请信,送到了司法机关。令人欣喜的是,最终,法院在多方考虑后,还是把陆勇无罪释放。
求生是人的本能,虽然这条路曲折而又艰难。但令人感到温暖的是,陆勇在看守所里的药,还是警察帮他买的。警察他们并不懂英语,也是四面八方寻找好几个英语翻译人员,才帮陆勇买到廉价药,防止他的病情加重。警察用人情感动着我们。所以无论我们身在何处,爱与温情总是会伴随并支撑着我们一直走下去。
法律对于陆勇事件的这种“倾斜”不仅无损法律的公正,反而会增强法律的人情味。有句话曾说“法不仁,不可以为法。”法律本就是用来维护人类社会的团结与安定,法律本身就是民情民意的反映,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并不是来圈禁人民。法律是对“情”的包容和融合。但也许有人会说犯罪就是犯罪,法不容情。可是我们不禁要问,如果医疗制度更加完善,那么这场情与法的碰撞是否可以避免我们平时说“法不容情”,似乎法律就是绝对的、死板的、冰冷的。但事实上,“法”与“情”并非水火不容,它们之间也有平衡点。找到两者这个平衡点,才能很好的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找到他们的互通之处,并非要极力排斥。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天理国法人情”这六个字可以相互贯通融合,为人所津津乐道的情与法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反义词,而是相辅相成的互补品,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的陆勇事件不会陷入情与法的纠结之中,才能让我们的身边多一些爱与温暖。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法只能是掌握了国家政权的阶级在国家强制力作为根本保障的前提条件下,制定和颁布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统一的社会规范。
法律分析
现代意义上的法强调法的社会性,法所体现和反映的社会经济状况、社会生活条件,人类本身的需要。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数量繁多的国际条约的签订与适用,在根本的意义上反映了人类社会的整体需要,它充分打破了社会集团甚至国家的局部利益与需要,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也出现了国际统一法的现象。
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1、法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有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各种各样的分类,如可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还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律与一般法律,国内法与国际法。
2、法律呢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从一定意义上讲,法律具有具体性、形象性的特点,而法却是一般的、抽象的,表现为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一定是法,但法不一定都是法律。
法律依据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统称,分别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
法律可以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下面由我为你介绍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的关系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的关系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经济
1法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决定法,法对经济具有反作用。
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和发展变化的规律,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当然,法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不意味着它不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法律 教育 网事实上,社会的政治、宗教、道德观点、风俗习惯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和国际环境等,都同法发生相互作用,发生着重要影响。
同时,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2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法律保障资源通过市场来进行分配,所以市场经济对法有更大需要。法能够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基本秩序。
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法律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中具有引导作用、促进作用、协调作用、制约作用、保障作用;法律教育网同时法律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能确认经济活动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的关系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政治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无疑同政治联系在一起。法律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法律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的发展。
总的来看,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律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制约法律的内容及其发展变化。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与宗教
(1)法与宗教的联系。法的起源与宗教有着移植性的关系,在价值上法与宗教有着相通的地方,法与宗教都是社会规范。
(2)法与宗教的区别。法与宗教在表现方式、调整对象等方面都不同。
我们要注意到,宗教有其特定的信仰、仪式、组织、规范体系,戒律使人们确立某些基本的价值信念,进而通过人的内心世界和终极信仰来调节、控制人们的行为。宗教的这种规范作用,使其与法有着内在的联系。这可以分为几种情况:
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与宗教的关系:
在剥削阶级统治的社会里,法与宗教一般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它们作为统治阶级的两种不同的统治工具,是互相配合,互相作用的。这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类:
(1)在政教合一的国家里。法和宗教的教义关系极为密切,两者互相渗透,融合在一起。如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古印度的《摩奴法典》既包含着法律规范,也包含有宗教戒律,将法说成是来源于神意。宗教教义本身也具有法的效力。
(2)在政教分离的国家里。宗教在这些国家主要是资本主义国家仍有很大的影响,与法也有密切关系。有的资本主义国家承认某些宗教规范具有法律效力,这些宗教规范成为法律的补充手段。在婚姻、家庭等领域内宗教习俗和礼仪仍作为惯例受到遵行。
如将结婚的宗教仪式确认为法定的方式之一,等等。还有的国家,在法的内容中渗透宗教原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
首先,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其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再次,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法对宗教的影响:
在政教合一的国家中,法对宗教起着重要的影响;在政教分离的国家中,法对宗教依法管理,法不干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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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运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候运用的效力。
1、 空间效力
在中国,凡是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非有特殊规定,一经公布施行,就在中国的全部领域内发生效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只在所管辖的地区生效。
2、 时间效力
包括法的生效、失效和溯及力等问题。法的溯及力问题,是指该项法律公布生效以前所发生的事件或行为是否适用该项法律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反之,则无溯及力。中国法律一般不具有溯及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比较复杂。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
第一,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法律适用问题比较复杂。根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有的可以适用外国法律,有的仍须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也适用中国法律。关于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中国公民的犯罪,中国刑法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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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主体不同;
2、性质不同;
3、价值取向不同。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执行法律应该很容易理解了。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也是统治者统治被统治者的手段。法律是一系列的规则,通常需要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但在不同的地方,法律体系会以不同的方式来阐述人们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其中一种区分的方式便是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有些国家则会以它们的宗教法条为其法律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第九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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