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城市没有周生生

为什么很多城市没有周生生,第1张

因为没有建设。周生生指的是周生生集团国际有限公司,起源于1934年在中国广州开展的同名金行业务。该公司,因为是在沿海地区发展起来的,在内陆地区很多城市没有建设,所以才没有。周生生于1973年成为香港首家上市的黄金珠宝公司。

一、张海迪

张海迪1955年出生在山东半岛文登县的一个知识分子家庭里5岁时因患脊血管瘤,胸部以下完全失去了知觉,生活不能自理,但是身残志坚的张海迪没有放弃生命更没有放弃生活,他一面以坚强的毅力与决心同病魔作斗争,一面用勤奋的学习和工作延续生命。

她不仅自学完了小学、中学全部课程,而且还自学了大学英语专业。

后来又坚持学习日语、德语、和世界语,翻译了16万字的外文著作和资料。

她刻苦学习潜心钻研了《人体解剖学》、《内科学》、《针灸学》等十几种医学书籍。

她用学到医学知识和针灸技术,为周围群众治病达一万多人次。

她还学过无线电技术、音乐、绘画和书法等多门类知识与学科,以此做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提到80年代没有一个名字比张海迪更深入人心,她影响了中国几代人。

二、周恩来

周恩来童年志高,关于“中国之崛起而读书”的誓言的问题12年。

由1911年底,周恩来在沉阳东莞示范学校。

在这一天,魏小张亲自为学生自主课,题为“命运”。

这是中国社会发出剧烈变化的时期。

革命孙中山领导的推翻清 刚刚结束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

许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混乱思想,没有明确的理想,有没有人生目标。

主应力“命运”是告诉什么决定的学生。

魏小张谈到奇妙的地方突然停顿下来,学生问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学校”教室静静地,没有一个学生回答。

 

“如果没有人回答,我问其中的”卫消胀讲台,指着与学说的面前:“你为什么爱看书”学生站起来,挺着胸脯,说:“要履行其对家庭和学校!”,“是为了光宗耀祖,”相偎小张第二个学生,得到的答案是:为了礼貌和阅读。

第三个学生问了一个店主的儿子鞋店,他回答很认真:“我为我的爸爸和阅读”学生听到的笑声。

这些答案都不满意的总统,摇了摇头,走到周恩来的面前,问:学生在前不久在革命刚刚成功“你为什么要阅读和”

周恩来挺高的威望,在他的第一个学生切断长辫子,这是非常简单的事情,因为清 规定,所有中国汉族人必须是一样的满族人留长辫子以示效忠清廷,将不留辫子杀头。

周恩来是第一个学生辫子切断,所以大家都佩服他。

周恩来站了起来,教室里安静,大家都在等待他的回答。

周恩来非常严肃地回答说:“中国的研究的崛起!”如何精彩的回答“,中国之崛起而读书”!总之,中国周恩来伟大复兴的表达从小立志野心。

微轿张某没想到能有这么优秀的学生,非常高兴。

周恩来,他示意坐下,然后对大家说:“哪里有当周生生效果啊!”的意思是有志青年周恩来要学习啊!同学们,现在你是学生,你有什么样的野心啊!我认为,我们应该学会敬爱的周恩来总理,他从小立志。

我们决心设定人生一个远大的目标,那么,实现与不懈奋斗实现这个目标不仅为人民,以促进该国,这样的人生才有意义。

俗话说,我从小看大。

小周恩来时,他受过良好的教育,学习后,他善于思考,再加上他的家人逐渐下降,尝到了生活和社会漠不关心,也被视为社会的黑暗的艰辛。

他不断地学习,不断实践,不断思考,并逐渐形成了自己的人生志向,渴望中国的腾飞。

三、“没有理想”的李咏

李咏是中央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从1998年开始主持《幸运52》,一直深受观众的喜爱。

在一次网络记者会上,主持人问他:“您小时候的理想是什么呢跟现在的差异大吗”

他说,在小学的时候,他就被老师认为是一个不听话的孩子,“那时候我的同学的理想是想当工程师、科学家,等等,那时候我的理想是什么都不想干,按现在的话讲,就是自由人。”

老师认为三岁看八岁,八岁看终生,就对他的父母说,这个孩子没救了。

老师和他的父母是这样讲的。

但是,今天的李咏已经成了一个大明星,在主持人的道路上越走越红。

所以,小时候的理想并不一定能决定将来的成就,还得看每个人以后的努力。

四、 盲人运动员李瑞

李瑞从小个子就高,5岁开始学打篮球,13岁时,他一身戎装,加入了 青年男篮,成绩很突出,他打的位置和美国著名球星迈克尔·乔丹是一样的,他的理想就是成为另一个“飞人”。

但不幸的是,1996年,队里清理环境卫生,他搬动一个严重腐蚀的灭火器时,灭火器突然直冲他的面门,并削掉了他一个指头,扳手飞到他双眼之间。

这次事故导致他右眼球被摘除,左眼失去光感。

虽然残疾了,但理想不灭,他仍坚持体育训练——跳远、铅球、标枪。

在军旅生活和体育生涯中,他共获一、二、三等军功章各一枚,在重大体育赛事中获金牌4枚、银牌4枚、铜牌2枚。

第七届远南残疾人运动会上,他一个人获得了跳远冠军和三级跳、铅球、标枪三项亚军。

五、卧薪尝胆

差率兵击败越国,越王勾践被押送到吴国做奴隶,勾践忍辱负重伺候吴王三年后,夫差才对他消除戒心并把他送回越国。

 

其实勾践并没有放弃复仇之心,他表面上对吴王服从,但暗中训练精兵,强政励治并等待时机反击吴国。

艰苦能锻炼意志,安逸反而会消磨意志。

勾践害怕自己会贪图眼前的安逸,消磨报仇雪耻的意志,所以他为自己安排艰苦的生活环境。

他晚上睡觉不用褥,只铺些柴草(古时叫薪),又在屋里挂了一只苦胆,他不时会尝尝苦胆的味道,为的就是不忘过去的耻辱。

 

勾践为鼓励民众就和王后与人民一起参与劳动,在越人同心协力之下把越国强大起来,最后并找到时机,灭亡吴国。

一伙外地流窜到广东省深圳市,专门跟踪绑架富豪并勒索钱财的绑匪,勒索得手赎金多达1279万元。7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该团伙“1号人物”李强有期徒刑15年及50万元罚金,其余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6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3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团伙在深圳制造了多起令人震惊的特大绑架勒索案。2000年12月7日晚9时许,该团伙在深圳福田区绑架了美籍华人陈某,向其家属勒索600万美元。

2002年1月21日,李强指使其团伙成员假冒公安人员持枪绑架单某,索要赎金1300万元港币。2003年春节期间,他们再次策划绑架单某的女朋友程某,勒索赎金180万港元。单某报警后,深圳市公安局最终将以李强为首的特大系列绑架案团伙成员一网打尽。

绑架团伙“1号人物”李强现年31岁,吉林人,曾在长春武警部队当过特警;绑架团伙“2号人物”刘勇曾当过侦察兵,多次参加过散打比赛,获得过冠军。

1998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案公开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子强等5人死刑。

号称“大富豪”的张子强犯罪集团几年里横行于香港和内地,绑架抢劫,走私武器,运输爆炸物,令香港一班豪极人物对其亦规避再三。1998年1月10日京穗港三地警方秘密开会,1月26日在汕尾拿下张子强及同伙。8月26日,香港警方突袭张子强在港住处和亲属住所,逮捕了15名涉嫌为张子强洗钱的张的亲属,冻结了16亿港元的物品。11月12日张子强等5名主犯被判死刑。在审判张子强集团的日子,在广州中院周围军警荷枪实弹戒备森严。其间,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表示,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子强犯罪集团人员的审判,无损香港的司法管辖权,人们不应对香港的司法独立产生疑虑。显示出的独立性在于,在广州,张子强的66亿元人民币黑财悉数充公;在香港,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销了律政司对张子强集团成员13名亲属的财产冻结令,认为现阶段证据不足以冻结这16亿多港元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物业住宅、珠宝、游艇、古玩、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内地传媒对张子强案的报道相当有限,但黑社会这个名词将会愈来愈多地挂在人们嘴边。

1998年,张子强的名字无人不知。

在至今所知的绑架勒索大案中,张子强的勒索金额肯定是最高的,几名在香港知名的富商都被他勒索,勒索金额据报已达16亿元。除了勒索之外,张还涉嫌爆炸、抢劫等重案。

张子强另一个出名之处,是香港警方似乎对他无能为力。不是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以后,又不得不放他出去,每次他手上都高举着一个“V”字。

这回被内地公安逮着了,并且依照内地的法律审理宣判了死刑。

由于张子强的身份是香港市民,犯罪地点也分别在内地和香港,有关张子强该不该由内地司法机关审判,各种言论铺天盖地。但无论是香港司法部门,还是内地司法部门,均一致认定,张子强许多犯罪活动均在内地发生,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审判是有法可依的。

张子强被抓香港市民柏手称快,但香港刑法没有死刑,张子强被处决,内地司法机关可谓帮香港市民也是为中国人民除了一个大害!(人民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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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

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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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子强,男,43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123744(7)。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智浩,男,36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H103512(8)。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尚忠,男,33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199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广东省坪石监狱服刑。1998年6月23日被押回广州市受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辉,男,32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汉寿,男,42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598063(2)。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和李运、朱玉成、蔡智杰、余汉俊、刘鼎勋、黄华生、柯贤庭、胡济舒、叶心瑜、钱汉业、罗志平、甘永强、邓礼显、张焕群、陈立新、黄英德、何志昌、黄文雄、刘国华、余船、江荣长、张志烽、陈树汉、黄毅、韩法、江才古、罗月英、陈辉光、叶继聪、叶继钰、刘锦荣等36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本刊限于篇幅,对李运等31名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予以省略)。其中,对被告人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井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1亿元。对被告人陈智浩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4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亿元;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64亿元。对被告人马尚忠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判盗窃罪余刑九年五个月零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对被告人梁辉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6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75万元。对被告人钱汉寿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子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管辖不当;张子强购买爆炸物只与钱汉寿联系,不应对全案负责;原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量刑偏重;原判认定的绑架罪证据不足,申请二审调取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词及有关物证;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只是绑架罪的预备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张子强检举了他人偷越边境、抢劫香港金行、贩毒等多宗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智浩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陈智浩是抢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凶手有误,量刑偏重;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首先交待,并供出同案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马尚忠及其辩护人称:马尚忠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没有用封箱胶纸封被告人口、眼,不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在所参与的两次抢劫中均不是主犯,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梁辉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梁辉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恐吓、殴打被害人,并卡被害人脖于不符合事实,认定被害人死亡无直接证据;梁辉在该案中是从犯,被抓后坦白交代并供出同案人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和立功,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钱汉寿及其辩护人称:钱汉寿未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只是受他人指使运输了爆炸物,情节较轻,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被抓后能坦白认罪,并揭发了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间,上诉人张子强向上诉人钱汉寿提出购买炸药,并指派刘鼎勋与钱汉寿联系具体事宜,还通过刘鼎勋向钱汉寿先后支付了购买炸药款港币15万元。同年11月,钱汉寿回原籍广东省汕尾市非法购买炸药818483公斤、雷管2000支、导火索750米,分装在40个泡沫箱内伪装成海鲜,并于1998年1月7日指使他人运到香港交给刘鼎勋。次日晨,张子强、刘鼎勋伙同他人一起将爆炸物搬运进流水响大窝村95号。中午,又转移至马草垄村94号。同月17日,该批爆炸物被查获。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上诉人陈智浩找到叶继欢,共同参与蔡智杰等人的密谋,准备劫持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驻深圳办事处经理李晨曦,以取得其在深圳的一批钢材提货单后提取钢材。1995年1月14日晚10时许,上诉人马尚忠、梁辉和黄毅受叶继欢指使,驾驶一辆吉普车到深圳与陈智浩会合,在深圳市南方国际大酒店附近将李晨曦劫持往广州。途中,黄毅开车,陈智浩、马尚忠、粱辉恐吓、殴打被害人。梁辉卡被害人脖子并用手铐反铐其双手,马尚忠则用封箱胶纸封住被害人口、眼,后马、梁又用棉被、衣物捂住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后,搜去其携带的办公室钥匙。马尚忠、梁辉、黄毅开车到城郊抛尸灭迹,陈智浩则将钥匙交给余汉俊等人。同月16日,蔡智杰等人用从被害人办公室搜得的提货单提走直径8毫米的盘元钢27739吨(价值人民币721214元),予以销赃。1991年初,上诉人陈智浩、马尚忠和朱玉成、李运、黄华生、叶继欢、林铁先后在广州、深圳等地密谋到香港抢劫金行。马尚忠、陈立新到云南省砚山县平远街购得AK47自动步枪和五四式手枪各2支、手榴弹3枚。陈智浩则到湖南省衡阳市购得子弹350发、手榴弹3枚及部分手枪配件。同年6月,陈智浩安排马尚忠、朱玉成和叶继欢、林铁携带AK47自动步枪2支、手枪6支、手榴弹3枚、子弹350发及手枪配件从深圳偷渡到香港,与先期抵港的陈智浩、李运、黄华生会合。同月9日下午,陈智浩、马尚忠等7人持枪和携带面具、螺丝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抢劫被害人余某的轻型货车前往香港物华街,叶继欢、马尚忠持枪在街上把守接应,其他人分别冲入“周生生”、“周大福”、“东盛”等5间珠宝金行,采用持枪威胁等方法,抢得金器一批(共价值港币5739892元)。在香港警察围捕时,叶继欢、马尚忠开枪掩护,7人共同乘车逃离现场。途中,又另劫被害人曾某的汽车换车继续逃跑。作案后,经叶继欢销赃,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42万元,马尚忠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1992年初,上诉人陈智浩与朱玉成、李运、叶继欢、林铁等人先后在广州、深圳等地密谋再次到香港抢劫。同年3月10日下午,陈智浩等人在香港分别抢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出租车、钟某某的轻型货车后,朱玉成驾车,其他人携带枪支、丝袜、螺丝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到香港大埔道,叶继欢持枪在街上把守,朱玉成在车上等候接应,其他人冲入“周生生”、“谢瑞鳞”两间珠宝金行,采用持枪威胁等方法,抢得金器一批,价值港币1682138元。在香港警察围捕时,共同乘车逃离现场。作案后,经叶继欢销赃,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12万元。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和柯贤庭、朱玉成、李运、叶继欢、郭志华等人先后在深圳名都酒店、日新宾馆等地,多次密谋绑架勒索香港人李某某,为此又纠合上诉人梁辉和罗志平、张焕群等3人共同作案。张子强出资港币140万元用于购买枪支弹药、车辆等作案工具及租赁关押人质的房屋;陈智浩、朱玉成负责购买车辆、假车牌及对讲机,朱玉成还负责租下关押人质的一农场房屋;柯贤庭负责观察李某某的行踪。叶继欢为此从内地购得AK47自动步枪二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支、炸药9包(重1887公斤)及子弹一批,在张子强、陈智浩等人的安排和接应下,于1996年5月12日与上诉人梁辉等人将上述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时许,张子强接到柯贤庭的电话后得知李某某的行踪,即与陈智浩等人携带枪支、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香港深水湾道80号附近绑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司机林某某。张子强、陈智浩到李家收取勒索的赎金港币1038亿元后,释放被害人。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362亿元,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295亿元。1997年初,上诉人张子强图谋绑架香港人郭某某,指使张志烽观察郭的行踪。张志烽又将绑架图谋转告胡济舒、陈树汉等人。此后,张子强与上述同案人先后在广州市胜利宾馆、东芜市华侨酒店、深圳市广东银行大厦的喷泉酒楼等地密谋并作具体分工。期间,张子强、胡济舒分别出资港币200余万元、20万元为实施犯罪作准备,胡济舒还纠合甘永强、邓礼显等人参与绑架。同年9月29日下午6时许,张子强接张志烽电话后得知郭某某的行踪,即与甘永强、邓礼显等人在香港海滩道公路桥底附近,将郭某某绑架至香港马鞍岗200号。张子强向郭家收取了勒索的赎金港币6亿元后,释放被害人。作案后,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3亿元。1995年5至8月问,上诉人陈智浩将非法取得的爆炸物一批藏匿在罗月英在深圳的租屋内。后陈智浩指使韩法、陈辉光、罗月英将爆炸物分两次交他人运至香港。陈智浩收到这些爆炸物后,藏匿于香港薄扶林山上。破案后,在薄扶林缴获其藏匿的炸药254公斤。1995年,上诉人陈智浩将手枪子弹13发、猎枪子弹4发、雷管10支等物装人一茶叶罐内,藏匿在罗月英在深圳恰景花园荷萍阁A2房内,后被查获。1997年初,上诉人陈智浩指使韩法在深圳购得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16发,韩将该枪、弹交陈辉光藏匿。同年8至9月间,陈智浩又指使罗志平购得雷鸣登猎枪1支及猎枪子弹26发,罗志平将该枪、弹带到深圳交罗月英藏匿。后陈智浩指使陈辉光从罗月英处取走猎枪及子弹藏匿于陈辉光住处。破案后,上述枪支弹药被查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为虽然是在香港实施,但是组织、策划等实施犯罪的准备工作,均发生在内地;实施犯罪所使用的枪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从内地非法购买后走私运到香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张子强出资向上诉人钱汉寿购买爆炸物,指使刘鼎勋负责联络,还伙同他人装卸和转移购买的爆炸物。这些情节有张子强、钱汉寿、刘鼎勋等人的供述和缴获的爆炸物、犯罪工具等证据证实。张子强、钱汉寿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张子强是非法购买爆炸物的货主和策划、指挥者,钱汉寿参与密谋并负责购买、运输,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认为张不应对全案负责,没有依据。钱汉寿及其辩护人认为钱汉寿未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只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且情节较轻,与事实不符。上诉人陈智浩在抢劫李晨曦案中,纠合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作案,对李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在两次抢劫香港金行中,不仅策划、指挥,还直接实施抢劫。上诉人马尚忠在抢劫李晨曦案中,采取暴力手段封李的口、眼,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在抢劫香港物华街金行案中,持枪威胁并开枪拒捕。上诉人梁辉在抢劫李晨曦案中,对李实施恐吓、殴打、卡颈等暴力手段,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这些情节均有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为证。陈智浩、马尚忠、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马尚忠、梁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量刑适当。陈智浩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陈智浩是抢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凶手有误,量刑偏重;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首先交待,并供出同案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马尚忠、梁辉及其辩护人上诉否认是抢劫案中的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诉人张子强、陈智浩、梁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己触犯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且勒索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张子强在两次绑架犯罪中均提起犯意,并出资购买作案工具,且分占巨额赎金。这些情节有本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指认密谋地点、绑架现场、作案工具、被害人开出的提款汇票及授权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张子强、陈智浩在实施绑架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梁辉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认定绑架罪的证据不足,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枪支、弹药偷运出境,其行为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张子强、陈智浩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尚忠、梁辉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走私武器、弹药是为了实施绑架犯罪,应当被绑架罪吸收,不能独立定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陈智浩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陈智浩、马尚忠与他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已经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马尚忠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均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张子强的辩护人认为张子强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一事,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证实,张于强的检举均无法查证,不构成立功。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的量刑适当。该五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12月4日判决:

维持一审对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的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同时核准了判处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不是一家人!

[周生生]

历史悠久,第一间周生生于1934年在广州开业,并于1948年进驻香港。

时至今天,周生生已开设90间分店,业务遍及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青岛、苏州、台湾等地,成为拥有最大直属销售网络的香港珠宝零售机构。

[周大福]

1929年在广州创立,后辗转到香港正式成立珠宝金行。上世纪90年代,周大福以设立武汉周大福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为标志,拉开了进军内地零售市场序幕。从1998年到现在,周大福在内地发展分行数百家,形成以北京、上海、广州、武汉为中心的华北、华东、华南、中西部4大片。

周大生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国福建福清周氏家族在长兄周阿曲的带领下,到南洋地区的印尼和新加坡一带谋生创业,开始从事珠宝、服装、布匹批发业务,商行名号为“周氏合大”。

1966年,家族种的一个支系将部分珠宝业务转移到香港,成立“港龙”洋行,经营珠宝批发业务合汽车配件贸易。

上世纪90年代初,港龙洋行(深圳)建立了深圳周大生珠宝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拓展国内市场,集团于1999年在深圳建立了大陆业务营运管理中心--深圳周大生钻石首饰有限公司。

  一伙外地流窜到广东省深圳市,专门跟踪绑架富豪并勒索钱财的绑匪,勒索得手赎金多达1279万元。7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该团伙“1号人物”李强有期徒刑15年及50万元罚金,其余团伙成员也分别被判处6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3万至4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团伙在深圳制造了多起令人震惊的特大绑架勒索案。2000年12月7日晚9时许,该团伙在深圳福田区绑架了美籍华人陈某,向其家属勒索600万美元。

  2002年1月21日,李强指使其团伙成员假冒公安人员持枪绑架单某,索要赎金1300万元港币。2003年春节期间,他们再次策划绑架单某的女朋友程某,勒索赎金180万港元。单某报警后,深圳市公安局最终将以李强为首的特大系列绑架案团伙成员一网打尽。

  绑架团伙“1号人物”李强现年31岁,吉林人,曾在长春武警部队当过特警;绑架团伙“2号人物”刘勇曾当过侦察兵,多次参加过散打比赛,获得过冠军。

  1998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案公开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子强等5人死刑。

  号称“大富豪”的张子强犯罪集团几年里横行于香港和内地,绑架抢劫,走私武器,运输爆炸物,令香港一班豪极人物对其亦规避再三。1998年1月10日京穗港三地警方秘密开会,1月26日在汕尾拿下张子强及同伙。8月26日,香港警方突袭张子强在港住处和亲属住所,逮捕了15名涉嫌为张子强洗钱的张的亲属,冻结了16亿港元的物品。11月12日张子强等5名主犯被判死刑。在审判张子强集团的日子,在广州中院周围军警荷枪实弹戒备森严。其间,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表示,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子强犯罪集团人员的审判,无损香港的司法管辖权,人们不应对香港的司法独立产生疑虑。显示出的独立性在于,在广州,张子强的66亿元人民币黑财悉数充公;在香港,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销了律政司对张子强集团成员13名亲属的财产冻结令,认为现阶段证据不足以冻结这16亿多港元的财产,这些财产包括物业住宅、珠宝、游艇、古玩、现金和银行存款等。内地传媒对张子强案的报道相当有限,但黑社会这个名词将会愈来愈多地挂在人们嘴边。

  1998年,张子强的名字无人不知。

  在至今所知的绑架勒索大案中,张子强的勒索金额肯定是最高的,几名在香港知名的富商都被他勒索,勒索金额据报已达16亿元。除了勒索之外,张还涉嫌爆炸、抢劫等重案。

  张子强另一个出名之处,是香港警方似乎对他无能为力。不是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以后,又不得不放他出去,每次他手上都高举着一个“V”字。

  这回被内地公安逮着了,并且依照内地的法律审理宣判了死刑。

  由于张子强的身份是香港市民,犯罪地点也分别在内地和香港,有关张子强该不该由内地司法机关审判,各种言论铺天盖地。但无论是香港司法部门,还是内地司法部门,均一致认定,张子强许多犯罪活动均在内地发生,内地司法机关对张审判是有法可依的。

  张子强被抓香港市民柏手称快,但香港刑法没有死刑,张子强被处决,内地司法机关可谓帮香港市民也是为中国人民除了一个大害!(人民网资料)

  http://wwwssreadercom/today_taspid=2262有

  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

  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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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子强,男,43岁,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123744(7)。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智浩,男,36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H103512(8)。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尚忠,男,33岁,河北省秦皇岛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1997年11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广东省坪石监狱服刑。1998年6月23日被押回广州市受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辉,男,32岁,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钱汉寿,男,42岁,广东省海丰县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证号码:D598063(2)。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和李运、朱玉成、蔡智杰、余汉俊、刘鼎勋、黄华生、柯贤庭、胡济舒、叶心瑜、钱汉业、罗志平、甘永强、邓礼显、张焕群、陈立新、黄英德、何志昌、黄文雄、刘国华、余船、江荣长、张志烽、陈树汉、黄毅、韩法、江才古、罗月英、陈辉光、叶继聪、叶继钰、刘锦荣等36名被告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本刊限于篇幅,对李运等31名被告人的判决部分予以省略)。其中,对被告人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亿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井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1亿元。对被告人陈智浩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4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亿元;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9564亿元。对被告人马尚忠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原判盗窃罪余刑九年五个月零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对被告人梁辉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60万元;以走私武器、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75万元。对被告人钱汉寿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张子强及其辩护人称:本案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体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由香港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管辖不当;张子强购买爆炸物只与钱汉寿联系,不应对全案负责;原判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量刑偏重;原判认定的绑架罪证据不足,申请二审调取被害人陈述、同案人供词及有关物证;走私武器弹药行为只是绑架罪的预备行为,不应单独定罪;张子强检举了他人偷越边境、抢劫香港金行、贩毒等多宗犯罪线索,具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智浩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陈智浩是抢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凶手有误,量刑偏重;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首先交待,并供出同案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马尚忠及其辩护人称:马尚忠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没有用封箱胶纸封被告人口、眼,不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在所参与的两次抢劫中均不是主犯,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梁辉及其辩护人称:原判认定梁辉在抢劫李晨曦案中恐吓、殴打被害人,并卡被害人脖于不符合事实,认定被害人死亡无直接证据;梁辉在该案中是从犯,被抓后坦白交代并供出同案人犯罪事实,应属自首和立功,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钱汉寿及其辩护人称:钱汉寿未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只是受他人指使运输了爆炸物,情节较轻,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被抓后能坦白认罪,并揭发了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实,应认定为立功;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间,上诉人张子强向上诉人钱汉寿提出购买炸药,并指派刘鼎勋与钱汉寿联系具体事宜,还通过刘鼎勋向钱汉寿先后支付了购买炸药款港币15万元。同年11月,钱汉寿回原籍广东省汕尾市非法购买炸药818483公斤、雷管2000支、导火索750米,分装在40个泡沫箱内伪装成海鲜,并于1998年1月7日指使他人运到香港交给刘鼎勋。次日晨,张子强、刘鼎勋伙同他人一起将爆炸物搬运进流水响大窝村95号。中午,又转移至马草垄村94号。同月17日,该批爆炸物被查获。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上诉人陈智浩找到叶继欢,共同参与蔡智杰等人的密谋,准备劫持天津市物资综合贸易中心驻深圳办事处经理李晨曦,以取得其在深圳的一批钢材提货单后提取钢材。1995年1月14日晚10时许,上诉人马尚忠、梁辉和黄毅受叶继欢指使,驾驶一辆吉普车到深圳与陈智浩会合,在深圳市南方国际大酒店附近将李晨曦劫持往广州。途中,黄毅开车,陈智浩、马尚忠、粱辉恐吓、殴打被害人。梁辉卡被害人脖子并用手铐反铐其双手,马尚忠则用封箱胶纸封住被害人口、眼,后马、梁又用棉被、衣物捂住被害人头部,致其死亡后,搜去其携带的办公室钥匙。马尚忠、梁辉、黄毅开车到城郊抛尸灭迹,陈智浩则将钥匙交给余汉俊等人。同月16日,蔡智杰等人用从被害人办公室搜得的提货单提走直径8毫米的盘元钢27739吨(价值人民币721214元),予以销赃。1991年初,上诉人陈智浩、马尚忠和朱玉成、李运、黄华生、叶继欢、林铁先后在广州、深圳等地密谋到香港抢劫金行。马尚忠、陈立新到云南省砚山县平远街购得AK47自动步枪和五四式手枪各2支、手榴弹3枚。陈智浩则到湖南省衡阳市购得子弹350发、手榴弹3枚及部分手枪配件。同年6月,陈智浩安排马尚忠、朱玉成和叶继欢、林铁携带AK47自动步枪2支、手枪6支、手榴弹3枚、子弹350发及手枪配件从深圳偷渡到香港,与先期抵港的陈智浩、李运、黄华生会合。同月9日下午,陈智浩、马尚忠等7人持枪和携带面具、螺丝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驾驶抢劫被害人余某的轻型货车前往香港物华街,叶继欢、马尚忠持枪在街上把守接应,其他人分别冲入“周生生”、“周大福”、“东盛”等5间珠宝金行,采用持枪威胁等方法,抢得金器一批(共价值港币5739892元)。在香港警察围捕时,叶继欢、马尚忠开枪掩护,7人共同乘车逃离现场。途中,又另劫被害人曾某的汽车换车继续逃跑。作案后,经叶继欢销赃,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42万元,马尚忠分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1992年初,上诉人陈智浩与朱玉成、李运、叶继欢、林铁等人先后在广州、深圳等地密谋再次到香港抢劫。同年3月10日下午,陈智浩等人在香港分别抢得被害人陈某某的出租车、钟某某的轻型货车后,朱玉成驾车,其他人携带枪支、丝袜、螺丝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到香港大埔道,叶继欢持枪在街上把守,朱玉成在车上等候接应,其他人冲入“周生生”、“谢瑞鳞”两间珠宝金行,采用持枪威胁等方法,抢得金器一批,价值港币1682138元。在香港警察围捕时,共同乘车逃离现场。作案后,经叶继欢销赃,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12万元。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和柯贤庭、朱玉成、李运、叶继欢、郭志华等人先后在深圳名都酒店、日新宾馆等地,多次密谋绑架勒索香港人李某某,为此又纠合上诉人梁辉和罗志平、张焕群等3人共同作案。张子强出资港币140万元用于购买枪支弹药、车辆等作案工具及租赁关押人质的房屋;陈智浩、朱玉成负责购买车辆、假车牌及对讲机,朱玉成还负责租下关押人质的一农场房屋;柯贤庭负责观察李某某的行踪。叶继欢为此从内地购得AK47自动步枪二支、微型冲锋枪1支、手枪5支、炸药9包(重1887公斤)及子弹一批,在张子强、陈智浩等人的安排和接应下,于1996年5月12日与上诉人梁辉等人将上述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时许,张子强接到柯贤庭的电话后得知李某某的行踪,即与陈智浩等人携带枪支、铁锤等作案工具,在香港深水湾道80号附近绑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司机林某某。张子强、陈智浩到李家收取勒索的赎金港币1038亿元后,释放被害人。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362亿元,陈智浩分得赃款港币295亿元。1997年初,上诉人张子强图谋绑架香港人郭某某,指使张志烽观察郭的行踪。张志烽又将绑架图谋转告胡济舒、陈树汉等人。此后,张子强与上述同案人先后在广州市胜利宾馆、东芜市华侨酒店、深圳市广东银行大厦的喷泉酒楼等地密谋并作具体分工。期间,张子强、胡济舒分别出资港币200余万元、20万元为实施犯罪作准备,胡济舒还纠合甘永强、邓礼显等人参与绑架。同年9月29日下午6时许,张子强接张志烽电话后得知郭某某的行踪,即与甘永强、邓礼显等人在香港海滩道公路桥底附近,将郭某某绑架至香港马鞍岗200号。张子强向郭家收取了勒索的赎金港币6亿元后,释放被害人。作案后,张子强分得赃款港币3亿元。1995年5至8月问,上诉人陈智浩将非法取得的爆炸物一批藏匿在罗月英在深圳的租屋内。后陈智浩指使韩法、陈辉光、罗月英将爆炸物分两次交他人运至香港。陈智浩收到这些爆炸物后,藏匿于香港薄扶林山上。破案后,在薄扶林缴获其藏匿的炸药254公斤。1995年,上诉人陈智浩将手枪子弹13发、猎枪子弹4发、雷管10支等物装人一茶叶罐内,藏匿在罗月英在深圳恰景花园荷萍阁A2房内,后被查获。1997年初,上诉人陈智浩指使韩法在深圳购得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16发,韩将该枪、弹交陈辉光藏匿。同年8至9月间,陈智浩又指使罗志平购得雷鸣登猎枪1支及猎枪子弹26发,罗志平将该枪、弹带到深圳交罗月英藏匿。后陈智浩指使陈辉光从罗月英处取走猎枪及子弹藏匿于陈辉光住处。破案后,上述枪支弹药被查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为虽然是在香港实施,但是组织、策划等实施犯罪的准备工作,均发生在内地;实施犯罪所使用的枪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从内地非法购买后走私运到香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张子强出资向上诉人钱汉寿购买爆炸物,指使刘鼎勋负责联络,还伙同他人装卸和转移购买的爆炸物。这些情节有张子强、钱汉寿、刘鼎勋等人的供述和缴获的爆炸物、犯罪工具等证据证实。张子强、钱汉寿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非法买卖爆炸物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且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张子强是非法购买爆炸物的货主和策划、指挥者,钱汉寿参与密谋并负责购买、运输,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认为张不应对全案负责,没有依据。钱汉寿及其辩护人认为钱汉寿未出资,没有非法买卖爆炸物,只是运输爆炸物罪的从犯,且情节较轻,与事实不符。上诉人陈智浩在抢劫李晨曦案中,纠合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作案,对李的死亡负有直接责任;在两次抢劫香港金行中,不仅策划、指挥,还直接实施抢劫。上诉人马尚忠在抢劫李晨曦案中,采取暴力手段封李的口、眼,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在抢劫香港物华街金行案中,持枪威胁并开枪拒捕。上诉人梁辉在抢劫李晨曦案中,对李实施恐吓、殴打、卡颈等暴力手段,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凶手之一。这些情节均有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为证。陈智浩、马尚忠、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及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抢劫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马尚忠、梁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判量刑适当。陈智浩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陈智浩是抢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凶手有误,量刑偏重;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抢劫事实的情况下首先交待,并供出同案人,应当认定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马尚忠、梁辉及其辩护人上诉否认是抢劫案中的主犯,要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诉人张子强、陈智浩、梁辉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己触犯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绑架罪,且勒索金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张子强在两次绑架犯罪中均提起犯意,并出资购买作案工具,且分占巨额赎金。这些情节有本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指认密谋地点、绑架现场、作案工具、被害人开出的提款汇票及授权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张子强、陈智浩在实施绑架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梁辉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认定绑架罪的证据不足,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枪支、弹药偷运出境,其行为触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张子强、陈智浩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马尚忠、梁辉是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量刑适当。张子强及其辩护人上诉认为走私武器、弹药是为了实施绑架犯罪,应当被绑架罪吸收,不能独立定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陈智浩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爆炸物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爆炸物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陈智浩、马尚忠与他人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已经触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智浩、马尚忠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均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张子强的辩护人认为张子强在二审期间检举他人的犯罪线索,有立功表现,应当从轻处罚一事,广东省公安厅刑侦局证实,张于强的检举均无法查证,不构成立功。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的量刑适当。该五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8年12月4日判决:

  维持一审对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的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中同时核准了判处上诉人张子强、陈智浩、马尚忠、梁辉、钱汉寿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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