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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须弥东海,去天八百,銮香生雾,去天一握,黄金子午,山海险阻,圣人不死,势与天通!    

秦朝的诗歌多是民谣和乐府诗。

标题:三秦民谣

年代:秦

作者:秦无名氏

内容:--------------------

武功太白,去天三百。孤云两角,去天一握。

山水险阻,黄金子午。蛇盘鸟栊,势与天通。

标题:卿云歌

年代:先秦

作者:先秦无名

内容:--------------------

卿云烂兮。乣缦缦兮。

明明天上。烂然星陈。

日月光华。旦复旦兮。

日月有常。星辰有行。

四时从经。万姓允诚。

迁于贤圣。莫不咸听。

鼚乎鼓之。轩乎舞之。

日月光华。弘于一人。

于予论乐。配天之灵。

精华已竭。褰裳去之。

标题:越人歌

年代:先秦

作者:先秦无名

体裁:乐府

内容:--------------------

今夕何夕兮,搴舟中流。

今日何日兮,得与王子同舟。

蒙羞被好兮,不訾诟耻。

心几烦而不绝兮,得知王子。

山有木兮木有枝,

心悦君兮知不知?

时序部·卷十六

李昉

○五月五日

《大戴礼》曰:五月五日,畜兰为沐。

谢承《后汉书》曰:陈临为苍梧太守,推诚而理,导人以孝悌。临征去后,本郡以五月五日祠临东城门上,令小童洁服舞之。

又:《礼仪志》曰:五月五日,朱索五色桃印为门户饰,以止恶气也。

沈约《宋书》曰:元徽五年五月五日,皇太后赐帝玉柄毛扇,帝嫌其毛柄不华,因此欲加酖害。

《宋略》曰:王镇恶以五月五日生,家人欲弃之。其祖猛曰:"昔孟尝君以此日生,卒得相齐,此儿必兴吾宗,以镇恶为名。"

《唐书》曰:崔信明以五月五日正中时生,有异雀数头,身形甚小,五色皆备,集于庭树,鼓翼齐鸣,其声清亮。隋太史良使至青州,遇而占之曰:"五月为火,火为离,离为文采,日正中,文之盛也。又有雀五色,奋翼而鸣,此儿必文藻焕烂,声名播于天下。雀形既小,禄位殆不高矣。"及长,博闻强记,下笔成章。乡人高孝基有知人鉴,每谓人曰:"崔信明才学富赡,虽名冠一时,但恨其位不达耳。"

《孝子传》曰:纪迈五月五日生,其母弃之,村人纪淳妻养之。年六岁,本父母云,汝是我儿,迈涕泣,佣所得,辄上母。

《续齐谐记》曰:屈原五月五日投汨罗而死,楚人哀之,每至此日,竹筒贮米投水祭之。汉建武中,长沙欧回,见人自称三闾大夫,谓回曰:"尝见祭甚善,但常患蛟龙所窃。今若有惠,可以练树叶塞其上,以五彩丝约之,此二物蛟龙所惮也。"回依言,后乃复见感之。今人五日作粽子,带五色丝及练叶,皆是汨罗之遗风也。

《西京杂记》曰:王凤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母欲不举。其叔曰:"昔田婴敕其母勿举田文,文后为孟尝君。以古事推之,非不祥。"遂举之。

《邺中记》曰:并州俗以介子推五月五日烧死,世人为其忌,故不举火食,非也。北方五月五日自作饮食祠神,及作五色缕,五色辛盘相问遗,不为介子推也。

《荆楚岁时记》曰:五月五日,西人并蹋百草,今人又有斗百草之戏。

又曰:五月五日竞渡,俗为屈原投汨罗日,伤其死所,并命舟楫以拯之,舸舟取其轻利,谓之飞凫。一自以为水军,一自以为水马。州将及土人悉临水而观之。

又曰:是月俗忌盖屋及曝荐席。(《风俗通》云:五月盖屋,令人头秃。又《异苑》云:新野庾寔家尝以五月暴席,忽有一小儿死于席下,俄失所在,其后寔女子遂亡。相传弥以为忌此条通五月之事,今附于此。)

又曰:五月五日,荆楚人并蹋百草,将艾以为人悬门户上,以禳毒气。故《师旷占》曰:"岁病,则艾草先生也。"

《风土记》曰:仲夏端五,端,初也。俗重此日与夏至同。先节一日,又以菰叶裹黏米,以栗枣灰汁煮令熟,节日啖。煮肥龟令极熟,去骨加盐豉麻蓼,名曰菹龟。黏米一名粳,一曰角黍,盖取阴尚阳包裹末之象也。龟表肉里,阳内阴外之形,所以赞时也。

《抱朴子》曰:或问辟五兵之道。答以五月五日作赤灵符着心前。

又曰:蟾蜍万岁者,头上有角,颔下丹书八字再重,五月五日中时取之,阴干百日,以其足画地,即为流水。

《风俗通》曰:五月五日,以五彩丝系臂者,辟兵及鬼,令人不病温。

又曰:亦因屈原,一名长命缕,一名续命缕,一名辟兵缯,一名朱索。又有条达等织组杂物,以相赠遗。(《孝经援神契》云:仲夏始出妇人染练,或有作务。《玉烛宝典》云:此节备儗甚多,其尚矣。又曰:日月星辰鸟兽之状文绣金缕帖画,贡献所尊,古诗云:绕臂双条达是也。)

又曰:五月五日,集五色缯辟兵。余问服君,服君曰:"青赤白黑以为四方,黄为中央,襞方缀于胸前,以示妇人蚕功也。织麦庪悬于门,以示农工成。转声以襞为辟兵耳。"(按麦肙音涓,麦茎也。)

《养生要集》曰:术味苦,小温,生汉中南郑山谷,五月五日采之。

《琴操》曰:介子绥割腓股以啖重耳。重耳复国,子绥独无所得。绥甚怨恨,乃作龙蛇之歌以感之,终不肯出,文公令燔山求之,子绥抱木而烧死。文公令民五月五日不得发火。

《玉烛宝典》曰:五月五日,采艾悬于户上,以攘毒气。按《荆楚岁时记》云:"宗则,字文度,常以五月五日未鸡时采艾,见似人处揽而取之,用灸有验。是日竞渡,采杂药。"

《夏小正》曰:此月畜药,以蠲除毒气也。

《异苑》曰:五月五日,剪鸲鹆舌,以能学人语。

又曰:田文母嬖,五月五日生文,父敕令勿举之,后母私举,文长成童,以实告之,文遂启父曰:"不举五日子何?"父云:"生及户,损父。"文曰:"寿命于天,岂寿命于户?若寿命于户,何不高其户,谁能至其户耶?"父知贤,为嗣。齐封为孟尝君。

《世说》曰:胡广本姓黄,五月五日生,父母恶之,置瓮中投于江,胡翁闻瓮中有儿啼,往取之,养为子,遂七登三司。

《会稽典录》曰:女子曹娥者,会稽上虞人,父能弦歌为巫。汉安帝二年五月五日,于县江溯涛迎波,沉溺死,不得尸。娥年十四,沿江号哭,昼夜不绝声七月,遂投江而死。

习凿齿《与褚常侍书》曰:想往日与足下及江州,五月五日共澡浴戏处,追寻宿眷,仿佛玉仪,心实悲矣。

《国史补》曰:扬州旧贡江心镜,五月五日扬子江中所铸也。或言中有百炼者,六七十炼则已易破难成,往往有自鸣者。

郦道元注《水经》曰:如深水有异鱼。按正光元年五月五日,天气清爽,闻池中枪枪。若钲鼓声,池水惊而沸,须臾雷电晦冥,有五色蛇,自池上属于天,久之乃灭,波上水定,惟见一鱼在,其一变为龙。

伏日

《历忌释》曰:伏者,何也?金气伏藏之日也。四时代谢,皆以相生。立春木代水,水生木;立夏火代木,木生火;立冬水代金,金生水。至于立秋以金代火,金畏火,故至庚日必伏。庚者,金也。(《阴阳书》曰:候夏至后第三庚为初伏,第四庚为中伏,立秋后初庚为后伏,谓之三伏。曹植谓之三询也。)

《史记》曰:张子房始见下邳圯上老人与一编书,曰:"读是为王者师,后十三年济北殿谷城山下黄石,即我也。"良后从高帝过济北,果见谷城下黄石,良取宝而祠之。留侯死,并黄石葬之。每上冢,伏腊祠黄石。

又曰:秦穆公始为伏祠。

《汉书》曰:东方朔为郎,伏日诏赐诸郎肉,朔独拔剑割肉,谓其同官曰:"当早归,请受赐。"即怀肉而去。上问朔曰:"赐肉不待诏而去,何也?"上令自责。朔曰:"受赐不待诏,何无礼也;拔剑割肉,一何壮也;割之不多,又何廉也;归遗细君,又何仁也。"上笑曰:"令生自责而反自誉。"复赐酒一卮,肉百斤,遗细君。

又曰:杨恽《报孙会宗书》曰:"田家作苦,岁时伏腊,烹羊炮羔,斗酒自劳。"(去声。)

《汉官仪》曰:伏日万鬼所行,故伏。汉魏日有饮食之会。故《汉书》杨恽《闲居》曰:"养羊沽酤,供伏腊之费。"

《典略》曰:大驾都许,使光禄大夫刘松北镇。袁绍军与绍子弟日共宴饮,常以三伏之际,昼夜酣饮极醉,至于无知,云以避一时之暑。故河朔有避暑饮。

《荆楚岁时记》曰:六月伏日并作汤饼,名为辟恶。

王翽《邺中记》曰:石季龙于冰井台藏冰,三伏之月,以冰赐大臣。

宋王玄谟《寿阳记》曰:明义井,三伏之日,炎暑赫曦,男女行来,其气短急,望见义井,则喜不可言。未至而忧,既至而乐,号为欢乐井。

《世说》曰:郄嘉宾三伏之日诣谢公,炎暑熏赫,复当风交扇,犹沾汗流离。谢著故绢衣,食热白粥,晏然无异。郄谓谢公曰:"非君,几不堪此。"

崔实《四民月令》曰:初伏,荐麦瓜于祖祢也。

《风俗通》曰:汉中、巴蜀自择伏日。俗说汉中、巴蜀、广汉土地温暑,草木蚤生晚枯,气异中国,夷狄畜之。故令自择伏日也。谨案《汉书高帝分四都之众,用良平之策,还定三秦,席卷天下。盖君子所因者本也,论功定封,加以金帛,重复宠异,令自择伏日,不同于风俗也。

《书仪》曰:六月三日伏日。昔贾谊在湘南,六月三庚日,有鵩鸟来,时以南方毒恶,以助太阳销烁万物,故损人,因避之。

稽含《困热赋序》曰:三伏之节始奏,商秋之辰未期,余下俚贫生,居室卑陋,狭巷不来清风,短庑不足增荫。叹彼夏屋之士,体逸高廊,并天而寒暑殊,同世而忧乐异矣。

程晓诗曰:平生三伏时,道路无行车,闭门避暑卧,出入不相过。今世褦襶子,触热到人家,主人闻客来,颦蹙柰此何。摇扇臂中疼,流汗正滂沱。传戒诸高明,热行宜见呵。

晋潘岳《怀县诗》曰:南陆迎修景,朱明送末垂。初伏启新节,隆暑亦赫曦。

○七月七日

《汉武帝故事》曰:景帝尝梦高祖谓己曰:王美人生子可名为彘。以乙酉年七月七日旦,生武帝于猗兰殿。(谨按《洞冥记》汉武帝未生之时,景帝梦一赤彘从云中直下如林木蔽户牖,望阁上有丹霞蓊郁,既而乃改崇芳阁为猗兰殿,后王夫人生武帝也。)

又曰:七月七日,上于承华殿斋,其日忽有鸟从西方来集殿前。上问东方朔。朔曰:"此西王母欲来也。"有顷,西王母至,有二青鸟如凤,夹侍王母旁也。

又曰:王母遣谓帝曰:"七月七日,我当暂来。"帝至日扫宫内,燃九华之灯。

又曰:《汉武帝内传》曰:帝登寻真之台斋,至七月七日夜,忽见天西南如白云起,郁郁直来趋宫。有顷,西王母至,乘紫云之辇。

又曰:七月七日,乃扫除宫掖之内,张云锦之帷,燃九光微灯。夜二唱后,西王母驾九色之斑龙上殿。

又曰:七月七日,西王母降,武帝戴太真晨缨之冠,履玄琼凤文之舄。

宋卜子《杨园苑疏》曰:太液池西,有武帝曝衣阁,常至七月七日宫女出,登楼曝衣。

《晋书》曰:魏武帝辟高祖。以汉祚将终,不欲屈节于曹氏,辞以风痹不能起居。魏武遣亲信令史微服于高祖门下树荫下息,时七月七日,高祖方曝书,令史窃知,还具以告。乃重遣辟之,敕行者曰:若复不动,便可收之。高祖惧而应命。

《后魏书》曰:太祖道武皇帝韩珪,七月七日生于参合陂。

又曰:任城王澄为雍州,功缞在身,故以七月七日集文武骑射。张普惠,字洪赈,为录事参军,奏记请停。

《列仙传》曰:陶安公者,六安铸冶师也。一朝火散,冶上紫色冲天,安公伏冶下求哀,须臾,朱雀止冶上,曰:"安公冶与天通,七月七日迎汝以赤龙。"至日龙来,安公骑之东南而去,邑中数万人预共送之,皆与辞诀。

又曰:王子乔,周灵王太子晋也。好吹笙作凤鸣。游伊洛之间,浮丘公接以上嵩高山。二十余年后,于山中谓桓良曰:"告我家,七月七日待我缑氏山头。"是日,果乘白鹤驻山岭,望之不得到,举手谢时人,数日而去。

又曰:吴蔡经去家时已老,及还更少壮,头发皆黑。语家中,言七月七日王君当来,可作数百斛酒饮之。至期日,王方平果来,乘羽车,驾五龙,闻金鼓箫管人马之声。

《荆楚岁时记》曰:七夕,妇人结彩缕,穿七孔针,或以金银瑜石为针,(宋孝武七夕诗曰,迎风披采缕,阿月贯玄针。)陈瓜果于中庭以乞巧。有喜子网于瓜上,以为符应。

周处《风土记》曰:七月初七日,其夜洒扫中庭。然则中庭乞愿,其旧俗乎?

又曰:魏时人或问董勋云:"七月七日为良日,饮食不同于古,何也?"勋云:"七月黍熟,七日为阳数,故以糜为珍。今北人惟设汤饼,无复有糜矣。"

又曰:陆云与兄平原书曰:(机为平原相。)一日按视曹公器物,书刀五枚硫璃笔一枝,景初二年七月七日,刘婕妤云,之见此使人恨然。案魏武帝于汉为相,不得有婕妤。又景初是魏明帝年号。如此,则文帝物也,与曹公器玩同处,故致舛杂矣。

《日纬书》曰:牵牛星,荆州呼为河鼓,主关梁;织女星主瓜果。尝见道书云:牵牛娶织女,取天帝钱二万备礼,久而不还,被驱在营室是也。言虽不经,有是为征也。

《西京杂记》曰:戚夫人侍儿贾佩兰云:"在宫时见戚夫人侍高祖,至七月七日,临百子池作于滇乐毕,以五色缕相羁,谓为连爱。"

又曰:汉彩女常以七月七日穿针于开襟楼,俱以习俗也。

《舆地志》曰:齐武帝起层城观,七月七日,宫人多登之穿针,世谓之穿针楼。

《淮南子》曰:七月七日午时,取生瓜叶七枚,直入北堂中向南立以拭面,靥即当灭矣。

又《万毕术》曰:七月七日采守宫阴干之,合以井华水和涂女身有文章,即以丹涂之,不去者不*,去者有奸。

晋周处《风土记》曰:七月初七日,其夜洒扫于庭,露施几筵,设酒酺时果,散香粉于筵上,以祈河鼓、(《尔雅》曰:河鼓谓之牵牛。)织女。言此二星辰当会,守夜者咸怀私愿,咸云,见天汉中有弈弈白气,有光耀五色,以此为征应。见者便拜,而愿乞富乞寿,无子乞子,惟得乞一,不得兼求,三年乃得言之,颇有受其祚者。

梁吴均《齐谐记》曰:桂阳城武丁有仙道,忽谓其弟曰:"七月七日,织女何事渡河?"答曰:"暂诣牵牛。"世人至今云,织女嫁牵牛也。

《韦氏月录》曰:《龙鱼河图》云:七月七日,取赤小豆,男吞一七,女吞二七,令人毕岁无病。

又曰:七月七日晒曝,革裘无虫。

又曰:合乌鸡药:是七月七日取乌鸡血和三月三日桃花末涂面及遍身,三二日肌白如玉。此是太平公主法,曾试有效。

《世说》曰:郝隆七月七日见邻人皆曝晒衣服,隆乃仰,出腹卧,云:"晒书"。

崔寔《四民月令》曰:七月七日作曲合蓝丸及蜀漆丸,暴经书及衣裳,习俗然也。

又曰:世传窦后少小头秃,不为家人所齿,遇七夕,人皆看织女,独不许后出,乃有神光照室,为后之瑞。

《竹林七贤论》曰:阮咸,字仲容,籍兄子也。诸阮俱世儒学,善居室,内足于财,惟籍一巷,尚道业,好酒而贫。旧俗七月七日法当曝衣,诸阮庭中烂然,莫非绨锦。咸时总角,乃竖长竿,标大布犊鼻裈于庭中,曰:"未能免俗,聊复共尔。"

《酉阳杂俎》曰:魏仆射收临代,七月登舜山徘徊顾眺,谓主簿崔抚曰:"吾所经多矣,于山川沃壤,襟带形胜,天下名州不能过此,惟未审东阳何如?"抚对曰:"青得古名,齐得旧号,二处山川形势相似,曾听所论,不能逾越。"公遂命笔为诗。

《杂异书》曰:时有女子尚幼,七夕见家人出庭望候天门开,独在室中不出,曰:"若合当见者,虽暗室中亦应见之。"至夜深,忽见天上门开,云气赫弈,因求富。及长嫁而富,既寡,家累钜万。有贾客货其绢百匹去,而船覆溺,资货皆没。其女子偶开后房,见绢在其中,但湿耳。后贾客归而自首。女子曰:"绢归矣。"验之而信。(亦出《夷坚录》亦是开元以后事。)

《国史补》曰:兴元元年七月七日,斩伪官乔林,将临刑,曰:"林以七月七日生,亦以此日死,岂非命也夫!"

古诗曰:迢迢牵牛星,皎皎河汉女,纤纤擢素手,轧轧弄机杼。终日不成章,涕泣零如雨。河汉清且浅,相去复几许。盈盈一水间,脉脉不得语。

晋潘尼《七月七日侍皇太子宴玄圃园诗》云:商风初授,辰火玄流。朱明送夏,少昊迎秋。嘉木花园,芳草被畴。于时我后,以豫以游。

宋孝武《七夕诗》曰:开庭镜天路,余光不可临。沿风披弱缕,迎曜贯玄针,薄艺诚无取,时务聊可寻。

宋谢惠连《咏牛女诗》曰:落日隐檐楹,升月照帘栊。团团满叶露,淅淅振条风。蝶梦恒栩栩,终年阙相从。遐川阻昵爱,修渚旷清容。弄杼不成藻,耸辔骛前踪。昔离秋已雨,今聚夕无双。倾河易回斡,款情难久悰。沃若灵驾镟,寂寞云幄空。留情顾华寝,遥心逐奔龙。

宋颜延之《织女赠牵牛诗》曰:婺女丽经星,嫦娥栖飞月。惭无一媛灵,托身侍天阙。闾殊阖未央,银河岂沐发。汉阴不夕怅,长河为谁越?有促宴归期,万顷凉风发。非怨杼柚劳,但念芳菲歇。

宋谢庄《七夕咏牛女应诏诗》曰:辍机起春暮,停箱动秋襟。琥车照汉右,芝驾肃河阴。珠殿釭未暗,瑶庭露已深。夜清岂掩抑,弦徽无久临。

苏彦《七月七日咏织女诗》曰:火流凉风至,少昊协素藏。织女思北征,牵牛叹南阳。时来嘉庆集,整驾巾玉箱。琼佩垂藻蕤,雾裙结云裳。金翠耀华辎,軿轩散流芳。释辔紫微庭,解襟碧琳堂。忻燕未及究,晨晖照扶桑。仙童唱道情,盘螭起腾骧。怅怅一宵促,迟迟别日长。

梁简文帝《七夕穿针欹疑诗》曰:怜从帐里出,想见夜窗开。针欹疑月暗,缕散恨风来。

梁刘孝仪《咏织女诗》曰:金钿已照耀,白日未蹉跎。欲待黄昏至,含娇渡浅河。

梁庾肩吾《七夕诗》曰:玉匣卷悬衣,针缕开夜扉。姮娥随月落,织女逐星移。离前看促夜,别后对空机。寄语雕凌鹊,填河未可飞。

隋庾信《七夕赋》曰:兔月先上,羊灯次安。睹牛星之曜景,视织女之阑干。于是秦娥丽妾,赵艳佳人,窈窕名燕,逶迤姓秦。娥丽装而半故,怜晚饰之全新。此时并舍房栊,共往庭中,缕条紧而贯中,针鼻细而穿空。

隋王昚《七夕诗》曰:天河横欲晓,凤驾俨应飞。落日移妆镜,浮云动别衣。欢逐今宵尽,愁随还路归。犹将宿昔泪,更上去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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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约前280年—前233年) 是先秦法家的集大成者、诸子百家争鸣中产生的最后一位思想家。在战国末期的乱世中,韩非融汇贯通并发展了老子、荀况以及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自身的的法家理论。韩非一生追求的政治抱负是为统治者创建一套完善而行之有效的"王者之道",这就是其以"法"、"势"、"术"为核心的法律理论。韩非的法律思想体系实际上是"以君为主、法术势相辅相成"。因此,在韩非的著作中大多是带有浓厚实用主义、功利色彩的权术阐释,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本文拟就韩非的"法"、"势"、"术"为核心的法律理论做一简单的论述。

韩非的"法"是建立在类似于荀况的"性恶论"的基础之上,减少了对人性善的期望而承袭了荀况"以法制之"、"矫饰人之情性而正之"的主张,强调统治者应取一种主动的姿态,用"法"、"势"、"术"相结合的"王者之道" 牢牢控制被统治者。韩非认为: "民之故计,皆就安利而辟危穷"(《韩非子·五蠹》);"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篇》)。人天性自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全以功利为本,毫无情感成分可言。韩非认为,人生而好利恶害,这是人之本能,但,此种本能既非善亦非恶,只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已,此事实乃是一切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韩非并不主张化"性",只是主张因"性"即利用人性的弱点建立法律制度以治天下。所以,他说:"凡治天下者,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

在"礼崩乐坏"、"诸侯争霸"的局势下,儒家经典所倡导的圣贤道德、孝悌友爱对社会失去规范力量,不足以对社会的运行发挥支撑稳固作用,因而对各个诸侯国没有太大的吸引力。而韩非进行的对人性的剖析直接从经验出发对社会现实中实际存在的人性现象进行了客观的描述和概括,因此,他的理论更容易得到注重经验者的赞同。韩非论证了对各谋私利的人群施以权术法制的必要性并提出切实的方法,由此正式奠定了"法家"的理论基础。事实上,韩非的影响并未局限在法家学派之内,后世的儒家弟子在自得于"儒门显学"的同时,大多会重视他的理论并从中汲取"为帝王师"的政治营养。"儒法并施"、"德法同治"、"阳儒阴法"等观点和措施维护了一代又一代帝国的强盛,也成就了大批的贤臣良相。

韩非在其法律理论中最强调法的地位,"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以法为教"(《韩非子·五蠹》)。他竭力倡导将法律规范付诸实践,掌握"刑"、"赏"二柄,用严刑重罚使国安而暴乱不起;厉行赏罚,奖励耕战。韩非认为建立法制是统治者最应注重的,主张"立法于君",强调立法权的集中,但他同时又指出应当"因天命、持大体"、"守自然之道"、 "因道全法",在立法权的行使过程中,要遵循和顺应宇宙万物运行的根本规律"天命"和"道",使"法"得以健全和完善,尽量令所制订的法追求"公利"而不"逆人心"。国家制订、百姓遵守之规范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宫府"。韩非认为法是由国家来编订,让官府来具体设施,并让老百姓周知和遵守的规范。韩非主张公开法律,认为"法者,设之于官府,而布之百姓者也。"(韩非子:《难三篇》)法令必须及时公布出来,"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从而让法令能够得以广泛普及。韩非主张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法也者,常者也。"(韩非子:《忠孝篇》)法必须尽量保持稳定不变,能够连续持久地反复适用在相同相类的事件中,切忌"朝令夕改"。他注重法律的可行性,提出标准:法令应当"表易见"、"教易知"、"法易为"( 韩非子:《用人篇》),在制订并公布的法令中,法令本身应当简洁易懂、切实可行和便于遵守、便于适用。韩非强调法律的强制性 ,"信赏必罚"、"令出必行",在给予法以观念上崇高尊严的同时,更注重将其置于以王权为代表的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之下,确保法令的预期效力得以发挥。韩非坚持法律的平等性反对儒家"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法制观,提出"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子:《有度篇》)认为只有消除凌驾于法之上的特权,营建平等的环境,才能使法本身得到最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在公平的前提下,违法时心存"侥幸"、因受罚而"私怨"的可能性将减至最小。唯此,人们才有可能发自内心地同意并接受法的约束。韩非子也十分重视立法的预防作用和激励机制。他在《外储说·下》中说,"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强调法令在施行过程中的预期效果与实际效果必须达到统一。韩非关于"法"的系统论述表明他已清楚地看到了当时"礼崩乐坏"的社会环境下所潜伏的危机。为了消除这一危机,韩非子认为根本方法是制订上述完善的法律,建立一个秩序井然的"法治社会"。

韩非强调"法"在统治中的作用,同时突出"势"的重要性。他所认为的"势",主要指君王手中的权势、权威即君主统治所依托的权力和威势。他认为:"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凡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 韩非子:八经篇》)即把"势"看成统治者相对于被统治者所拥有的优势或特权。韩非指出:"圣人德若尧舜,行若伯夷,而不载于势,则功不立,名不遂"。君王能够"制贤"、"王天下"的首要原因并不在于其能力高强、品德出众,而是由于拥有"势"而位尊权重,舍此,必将一事无成。"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虫寅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位匹夫不能治三人,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政治统治依靠的只能是权势,而不是君主的德行。韩非告诫统治者:必须牢牢掌握"势",绝不可须臾松懈。若一旦"失势","释其刑德而使臣用之,则君反制于臣矣",灾难和混乱由是而生。他认为明主必须"执柄以处势","明主之所导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韩非子:二柄篇》)此处"刑"是杀戮处罚之权,"德"为庆赏之权。在仔细考察了诸多历史教训的基础上,韩非深刻认识到统治过程中强制力或权威、权力的不可或缺。这种"在其位有其权"的重权意识一直延续至今。韩非提出要"法势合一",统治者必须同时兼备两种权威,即制订法的权威与实施法的权威,才能达到"抱法处势则治"的境界。

韩非用比喻说明权势是君主存在并且进行推行法家的一系列主张的前提,失去了这种权势,法就是一纸空文,一切统治之术就无从谈起了。拥有权势,君王就能形成对臣下的威慑力,形成对百姓的统治力。韩非主张的整套法、术、势思想的最后落脚点,就是为了巩固和扩大君主的"势"。韩非认为,"夫势者,名一而变无数者也。"即权势只有一个名称,但是却有很多的表现形式。韩非把"势"分为"自然之势"和"所得而设之势",即"人为之势"。韩非认为,权势从开始就是自然存在于特定的政治统治当中,这是权力的原始状态。他认为还存在着人为之势,即统治者努力扩大和加强权势,相比之下,韩非更重视人为之势,他的理论体系也是紧紧围绕着如何创造人为之势展开的,意在鼓动君王把全部权力集中在自己手中,成为真正最高的绝对权威。

韩非进一步提出"术" (即,君主统治的手段和策略)的概念。内容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员的手段以及如何维护君主的权力,即所谓刑名之术、察奸之术等。韩非将其概括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 "人主之大物,非法则术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难三》)。拥有了"势"的统治者,还要将"法"与"术"很好地结合起来。"法"与"术"最大的区别是,"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法"是为达到某种目标而订立的办法、规章之类的强制性制度,应明文公布;"术"则是统治者控制其臣下的技巧,应当潜藏胸中,择机使用,不轻易示人。可以看出,韩非主张"法"应是静态的和公开的,"术"则是动态的和隐秘的。韩非认为高明的君王必须善于"操术以御下"。因为"君臣之利异","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韩非子:难三》)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如果不懂得"操术",就极可能导致"臣下轻君而重于宠人",韩非认为,"仁暴者,皆亡国者也。"(《韩非子:八说》)至于如何具体地"操术",他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方案,只是纲领性地说道,"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权,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韩非子:定法》)。

韩非之所以强调"术",是希望使统治者以真正的"王者"姿态从具体的统治事务中独立出来,而不是身陷于琐碎事务中不能自拔。 "术"是随时可以运用到立法、行政、司法过程中的灵丹妙药。虽然韩非强调功利实效,但另一面他也颇受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影响,因此并不主张统治者处处过问、事必亲躬。他认为,"圣人、明主治吏不治民"(《 韩非子:外储右下》),因为"知不足以遍知物","君不足以遍知臣"(《韩非子:难三》)。明主治国,应当有一种君临天下的大德,此即静因无道,无为而无不为。明主应当懂得自己应当无为,而百官群臣则应当懂得代他无不为,此即君无为而臣任劳。韩非尤其强调君主应保持"虚静之心"的基本修养,切不可轻易在属下面前表现出私人的好恶喜怒以及显露自己的才能。在韩非子的深入论证下,这种具有典型东方神秘色彩的"术"的确表现出了耐人寻味的冷静与智慧。

总之,韩非认为,对于一个君主来说,只要能够灵活运用法、势、术,这三大要素,就可以劳心二不劳力,治人而不治于人,成为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和运用者,这样的君主就是"明君"。韩非的理想是:拥有至高权力的统治者,创造完备健全的法律制度,同时掌握一整套驾驭臣民的操作技巧,从而能够轻松地达到"智虑不用而国治"的效果。统治者高高在上,不受干挠地行使统治权,依法行事,不徇私情;像鬼一样,幽冥不测,像天一样宰制一切,这是术的妙用;他还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控制着人们的生杀予夺,这是势的作用,此三者缺一不可,皆帝王之具。韩非别具匠心地将"法"、"势"、"术"进行了有机的结合,并始终坚持将这三者放到社会背景、人性特点和其他相关的习惯、制度中加以考察———这使得他的理论获得了持久的生命力,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直到今天,仍有许多值得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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