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黄金消费税的计算公式,第1张

法律分析:税率:5%,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 增值税税率 17%或征收率3%),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国家对黄金售后的规定,具体如下: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售后服务;

2、售后服务应当符合约定,商家不得拒绝提供售后服务,也不得违反约定提供售后服务;

3、商家需要维修商品时,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有效的售后服务;

4、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可要求商家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应当满足消费者的期望;

5、消费者受到未按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可以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黄金首饰实际销售和售后服务中,它与普通的产品不同,但是如果黄金首饰确实存在质量或产品问题,可以到专业机构质检,若确定是产品本身有问题则可以退换 。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以旧换新最简单;卖掉旧金,在卖新金最合适。事实上每个人情况不一样,事情没有绝对,适合自己,能选择自己喜欢的黄金首饰,就是好的方式。具体如下分析:

第一种:旧黄金首饰卖掉,重新购买新黄金首饰卖旧买新是非常好的一个选择,尤其是品牌珠宝店铺,以旧换新一般只收工费15元到30元每克,精品款会另加精品费15元到20元左右。旧金回收目前市场差不多是400左右,买的话成品从500到550不等。

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那么卖掉旧黄金首饰,直接选购新的黄金首饰是最佳的方式。完全没有新首饰必须选择多少克的问题,就算不买黄金,买彩金、钻石都没有问题,没有任何限制随心所欲。

第二种:以旧换新这是大部分的选择,优点很明显,简单、快捷,免去了出售旧黄金首饰,在购买新首饰的麻烦,一家店铺就可以搞定。

缺点:必须要换购旧首饰克重以上的黄金,换购方式太复杂,绕晕很多人,就我接触过的一些案例来说,很多人换完了也不明白是如何换购的,只知道又加了不少钱,怎么加的,为什么加这么多也不明白。

以旧换新最合适的时候,是珠宝品牌搞会员回馈,免折旧费换购,只需要加新首饰的工费,这种是对消费者最实惠的换购情况,没有之一。

第三种:找工匠加工:普通消费者就消停一下吧,不要考虑这种了,除非你就钟意与这块黄金,有太深的纪念意义,必须保留。如果不是,就不要考虑找工匠加工,因为你不能确定工匠的水平如何、制作过程中的损耗如何、工费收费是否合理等等情况。

当然你如果很确定这个工匠工艺非常棒,价格很公道,那么是可以选择找工匠直接加工的。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没有明确规定黄金的退换问题,一旦发生问题,需要去质检机构进行检验,如果是产品问题的话,可以退换;人为问题的话,肯定没办法退换,只能参照店内的“三包法”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国家规定了黄金不能退。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黄金饰品属于特殊商品,非质量问题不予退货。在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以发票日期为准)3个月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需要到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测,如果检测报告确认属于质量问题,可以联系商家退货。

包装含防伪码的商品,防伪码已经刮开不予退货,无论黄金饰品有无质量问题。佩戴黄金饰品时不慎造成污染、折断、变形、松动、擦痕等情况,不予退换货。

如果消费者发起了退货,需要将黄金饰品、说明书、发票、附件、购物凭证、包装、赠品,一并退还,缺少的物品,需要按市场定价补差价。

黄金退货的情况

一、一般售价低于(含等于)2000元的黄金首饰,商品及商品本身包装保持出售时原状,且配件齐全、首饰表面无磨损,不影响二次销售可以申请退换货。

二、黄金首饰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

三、黄金饰品或镶嵌制品中的黄金制品及K金含量不足发票或饰品签上标注的(允许误差值为-001g至001g),可以申请退换货。

黄金作为一种贵金属,有良好的物理特性,“真金不怕火炼”就是金的化学稳定性很高,不容易与其他物质发生化学反应,不必担心会氧化变色。即使是在熔融状态下也不会氧化变色,冷却后照样金光闪闪。密度大,手感沉甸。韧性和延展性好,良好导性。纯金具有艳丽的**,但掺入其他金属后颜色变化较大,如金铜合金呈暗红色,含银合金呈浅**或灰白色。金易被磨成粉状,这也是金在自然界中呈分散状的原因,纯金首饰也易被磨损而减少分量。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按实际收取的款项不含增值税计算消费税,即  应交消费税=以旧换新补的差价/(1+17%)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95号)第七条“计税依据”第四项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扩展资料

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两次发文进行明确。

财税字[1994]09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财税字[1996]74号《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以看出,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在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其他商品的以旧换新业务仍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浙江税务局-财政部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黄金三包规定包修、包换、包赔。

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有权要求经销者承担三包责任。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没有说明的。

2.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要求。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产品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等法定部门检验不合格。

5.产品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

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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