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第三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条例,依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原则,制定治安保卫工作的具体措施。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和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单位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单位行政***具体负责本条例在本单位的实施。第二章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五条 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开展法制教育、敌情教育、保密教育和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动员和依靠群众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各项具体措施;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破刑事案件和查处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
(五)维护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六)负责单位内部各种临时工的治安管理;
(七)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教育;
(八)参加当地公安机关统一组织的治安联防活动;
(九)办理人民政府及其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治安保卫事项。第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以下有关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制度;
(二)现金、票证、物资、产品、商品、重要设备和仪器、文物等安全管理制度;
(三)武器、弹药的登记、保管、领用、检查等安全管理制度;
(四)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质、剧毒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保管等安全管理制度;
(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六)机密文件、图纸、资料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
(七)单位内部公共场所和集体宿舍的治安管理制度;
(八)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制度和考核、评比、奖惩制度;
(九)单位需要建立的其他治安保卫制度。第七条 单位应当正确划定本单位的要害部门、部位,制定和落实要害部门、部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制度和措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
要害部门、部位的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条件配备。
要害部门、部位应当安装报警装置和其他技术防范装置。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同步规划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技术预防设施,纳入投资项目。项目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派人参加。
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应有工程治安保卫条款,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职责,落实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的经费和措施。第九条 新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安全保卫制度,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在开工开业前报公安机关备案。
对金融、文物、军工、电力、通讯等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以及从事金银、珠宝等贵重物品加工、销售单位的备案,公安机关应当派员进行安全检查。合格的,书面告知备案单位;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整改。
已依法取得公安机关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不报送备案。第三章 单位领导责任和保卫组织第十条 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纳入单位领导责任制和行政管理、企业管理责任制。
单位行政***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单位保卫组织;
(三)检查、落实各项治安保卫制度;
(四)研究处置突出的治安问题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隐患。第十一条 单位根据治安保卫工作的需要,建立保卫组织、义务或专职消防组织、护厂护校组织,或者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
单位保卫组织的变动及其保卫组织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单位聘用的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应当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和安全保卫知识;新聘用的保卫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应当在三十五岁以下。
单位任命的保卫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安全保卫工作经验和一定的组织管理、指挥能力;新任命的保卫组织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或相当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应当在四十五岁以下。
重要岗位保卫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条件配备。
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卫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发挥技术防范在预防犯罪和治安防范中的作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是指通过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监督管理以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防范管理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的特种器材。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第三条 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坚持技防、人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四条 我市对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及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第六条 昆明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及各分、县(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全性能审验和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归口管理;
3、负责对本市和外地在昆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负责对我市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及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进行年度审验;
4、参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核,设计方案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5、宣传和推广应用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和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术防范培训;
6、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市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7、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中的其它工作。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由单位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安全保卫负责人、业务技术负责人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 本市从事公安技防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技防管理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昆明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检查证》。对未出示《昆明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检查证》的人员,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使用及第九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安装或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水、电、气及电信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的要害部位;
(二)海关、机场、中心车站、对外机构及国家机关的要害部位;
(三)生产、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四)存放机密文件资料、档案、图纸的场所;
(五)金融系统的金库、运钞车和各级营业部门;
(六)存放、陈列、展览、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及其它重要物品的场所;
(七)公交、财贸、商业、文教、卫生和旅游系统等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物资仓库、货场,存放有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票证的部位;
(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重要电子计算机房,配置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通讯等场所;
(九)大型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现代化多功能建筑物、综合性高层商住楼。第十条 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部门和场所(部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在设计中统筹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报市公安局技防办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登记。第十一条 凡需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的单位,安装前必须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对设计安装图纸、安全技术防范器材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检证书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后方可安装。第十二条 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采用质量高、性能好的先进产品和设备,确保安全、有效、适用。禁止使用安装不合格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器材。第十三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须对设备器材的种类和性能、安装部位、线路走向、操作方法及值班人员工作规范等资料信息严格保密。
法律分析:报警需需要有立案依据的,如果是财物丢失之类的没有明确的证据指出是他人恶意剥夺的话警察是不会行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通字[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3-1 执行日期:2000-3-1
2、全文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是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
二、保安服务公司由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业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经营方向,指导保安队伍建设。
三、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组建。直辖市和省会市以及省辖市公安局和县(市)级公安局可以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省、自治区公安厅、地区公安处、派出所(警署)和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不得组建保安服务公司。
四、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
五、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务公司兼职,选派民警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由公安机关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从公安机关选派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着警服。在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晋级、晋衔等与其他民警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只能选择一头。
六、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进行培训、考核。未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录用。《保安人员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颁发并组织对《保安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年审。
七、保安服务公司要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派往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娱乐场所保安员的管理工作,对被派往这些场所的保安人员要实行定期换岗、定期轮训,防止违法乱纪情况的发生。
八、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日常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保安服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考核,并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九、保安服务公司要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并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公司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骨干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十、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的安全守护;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物品的押运;
(三)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各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承接各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五)安全防范咨询服务。
十一、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提供个人人身保安服务;
(二)经营各类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器械;
(三)经营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
保安服务公司不得从事非保安业务,不得从事生产和商贸活动,不得接受企业挂靠,不得延伸办企业。
十二、保安人员的职责:
(一)执行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任务;
(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保安技术服务;
(三)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客户单位,采取措施保护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发案现场秩序;
(四)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治安隐患,立即报告客户单位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协助予以处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保安人员可以查验出入执勤区域的车辆、物品的出入手续。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扭送公安机关处理。保安人员要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治安情况和信息,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妨碍公安机关和其它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保安人员执行一般任务时,可根据需要配备和使用橡胶警棍等非杀伤性防卫器械;执行押运任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保安防卫器械的配备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十三、保安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三)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
(四)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六)为客户追索各类债务或者解决劳务纠纷;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十四、保安服务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严格各项收入、支出核算,强化企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十五、保安服务公司要切实保障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保安人员学习、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十六、保安服装和保安标志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定点生产供应。式样由公安部负责制定。保安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着统一的保安服装、佩带统一的保安标志。
南宁市重新修订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拟新增内容与民生息息相关
受过行政拘留人员从事开锁行业被限
《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一审。这次的审议稿新增一些拟修订内容与民生息息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南宁市依法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旅馆业有2539家、 典当业81家、公章刻制业42家,依法备案的印刷业133家、废旧金属收购业151家、报废机动车拆解业1家、机动车专项维修业1089家、开锁业502家、旧货交易业140家、金银珠宝首饰加工和置换业37家。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一些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如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业以及网约房、民宿等新兴业态,尚未纳入现行《条例》规范的范围,为了更好解决出现的新问题,南宁市重新修订现有《条例》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一审稿。
《条例(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南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建议将受过行政拘留的人员纳入限制范围。比如,拟规定利用开锁技术实施犯罪活动,受到第二次行政拘留,处罚执行期未满两年的或受到刑事处罚执行期未满五年的,不得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等。建议增对主管部门的约束内容。如,拟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制定特种行业日常监督监察制度并予以实施,发现治安隐患的,应当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特种行业日常监督监察之地列入绩效考评内容等。
同时,建议增加相关处罚内容。例如,对特种行业经营场所,拟规定未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致使违法犯罪案件难以或不能破案的,按以上两倍金额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罚
首饰加工点公安机关管。
特种行业由公安机关实行治安行政管理,所以应向当地的公安机关部门进行申请办理。
《特种行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特种行业,是指在服务业中,因经营业务的内容和性质容易被违法犯罪人员利用,需要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包括: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开锁业;寄卖业,旧车辆、旧移动电话、旧笔记本电脑等旧货交易业;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单位内部安全防范,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以人为本,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内容,支持、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第六条 对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治安保卫重点第七条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范围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重点时政类报社、重点新闻网站等重要新闻单位,广播电视发射传输台;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汽车渡口、跨江大桥、越江隧道等重要交通设施运营单位,地铁、轻轨、公交、长途客运等公共交通企业;
(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储存单位;
(四)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大型数据中心运营单位;
(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运营单位,水、电、油、气、热力等生产、输送、供应企业;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八)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美术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九)研制、生产、实验、销售、运输、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单位,实验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大型生产性工业企业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食品、药品等生产、加工企业;
(十二)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对国家或者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单位涉及国家秘密、危险物品、贵重物品、重要设施的部位和出入口、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对单位工作等起关键作用的部位和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第八条 未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治安保卫非重点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场所确定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部位;
(二)指挥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中心、监控中心;
(三)收取、存放、保管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的财会室;
(四)销售、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部位;
(五)生产、存放、经营或者展示金、银、珠宝、珍贵文物、珍贵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部位;
(六)人员密集场所。第三章 治安保卫措施第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
因承包、受聘等实际负责单位工作的,该负责人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第十条 单位应当将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管理目标,保障治安保卫工作必需的经费和装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展览经营行为,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展览,是指举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通过物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进行信息交流,促进科技、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展览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非营利性的展示活动以及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展销活动,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原则)
本市对展览业的发展与规范,实行遵循市场规则、倡导有序竞争、鼓励行业自律、进行适度监管、依法维护展览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负责对本市展览业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
经济、工商、科技、教育、公安、旅游、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展览业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行业组织)
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建立展览评估体系、组织展览数据统计、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组织、举办专业性展览的活动中,发挥自律作用。第二章 招展与办展第七条 (主办单位的明确)
按规定应当由市外经贸委、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或者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国际性展览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展览),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无需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展览,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第八条 (举办国际展览的要求)
未经市外经贸委、市科委或者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得擅自举办国际展览。第九条 (招展信息发布主体的明确)
招展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
未经主办单位授权,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第十条 (招展信息的真实性要求)
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未征得其他单位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
对参加同一个展览的参展商,应当发布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等招展信息内容相一致的招展信息。第十一条 (注明场馆租用、项目审查情况的要求)
尚未签订场馆租用协议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
国际展览尚未获得审查批文的,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第十二条 (展览事项变更的限制)
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举办国际展览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审查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向相应的审查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 (治安、消防、交通与市容环卫管理的要求)
主办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规定,向公安治安管理部门申领《上海市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向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申报检查并领取检查后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举办大型展览可能影响周边区域的交通和环境的,主办单位应当事先将举办展览的时间、地点、规模等相关信息向公安交通和市容环卫等部门报告,并接受其指导。第十四条 (专业性场馆及珍贵物品展区的安全要求)
专业性场馆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电视监控、防盗报警、紧急报警和出入口安全检查系统。
举办金银珠宝饰品、钻石、钟表、字画、文物(《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三级或者三级以上)等珍贵物品展览的展区,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安全要求外,还应当设置单人出入通道和符合防护要求的展台展柜等。第十五条 (展览有关单位的安保义务)
场馆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组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保安人员。
主办单位应当制定、落实展览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承办单位以及参展商应当配合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时,场馆单位、举办单位和参展商等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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