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女子宫刑刑具

古代女子宫刑刑具,第1张

1、骑木驴

一种针对女性犯人酷刑

所谓木驴,其实就是一头用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着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

当女犯被强行按坐下去时,那根尖木桩就直直地刺进了她的下身。

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那根尖木桩也一伸一缩,直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很多受此刑的女犯往往会惨死在木驴上。

在古代,这种刑罚常常用于惩处所谓的偷情 。

2、破身

一种针对处女的酷刑。

古代一些贪官酷吏为了自己的目的,强行破坏女犯的处女之身。

要么指使凶 犯或下属 、轮女犯,要么指使几个粗壮女人捉住女犯,剥掉衣裤,用一小木棍 女犯 ,鼓捣几下,使女犯处女膜破裂。

传说《杨乃武与小白菜》中的小白菜就惨遭此刑。

3、幽闭

一种针对女犯的宫刑。

目前有两种解释,一是将女人终生监禁在深宫之中,俗称“打入冷宫”;一是用特制的锤子捶击女犯的胸腹,直至女犯子宫脱垂,掉出外阴,使其终生受罪,无法结婚和生育。

4、霹雳车

一种据说是专门对待女犯的酷刑。

它可以连续发射利器,针对女犯的胸腹或生殖部位,以“巧”而缓地置她们于死地。

此刑传说由隋唐之间的周宣帝发明。

5、除晦烙印

一种针对“进门寡”女性的酷刑。

所谓进门寡,就是一些闭塞地区称呼那新婚不到百天,丈夫便死掉的女人。

婆家人最是忌恨她,认为她是“八败克夫命”,所以就施之以“除晦”、“烙印”。

指使几个粗壮女人强行用剃刀剃去她的 ,以消除晦气,叫做除晦;接着,又使人用特制烙铁,烧红后按在她的 上,留下印记,或者烙上其夫的名字,这叫烙印。

6、封阴

一种针对“偷情女”的私刑。

强行将受罚女 绑缚在一块门板上,然后用生猪血泡一团金丝线,穿在针上,使人将此女的大 一针一针地缝合起来,使其终身不能嫁人。

7、接铜阳

一种土匪虐待女性的酷刑。

将 受刑女绑缚梁柱上,使其两腿叉开,下面放一熊熊火炉,火炉上放一可以活动的铜制 。

打手一踩踏板,铜 便飙升起来,向女人 恨恨地戳上去。

如此一踩一放,铜 一伸一缩,女人受其烫伤,痛苦无比。

夹刑即拶刑,是古代对犯人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的刑罚,故又称拶指(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紧收,是旧时的一种酷刑),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夹刑的古籍记载如下:

1、明沈榜《宛署杂记·经费上》:“拶指六把,连绳价七分。”

2、《初刻拍案惊奇》卷十九:“把申春君严刑拷打,蔺氏亦加拶指,都抵赖不得,一一招了。”

3、《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论革命之趋势一》:“清律重刑讯,所用刑具有笞杖、枷锁、手杻、脚镣、夹棍、拶指、压膝、问板等,已极人世之残忍矣。”

影片悬崖之上无疑是张艺谋的又一部成功之作,在很多细节上都能够表现得淋漓尽致,甚至有时候隐藏的细节都能够被人们给发现,这就是影片峨成功之处之一吧。看似隐藏的却是要让你知道的,看似隐藏得很好的,却是希望你用力去发现的。

一、张宪臣夹胸受电刑

影片《悬崖之上》属于谍战片,在剧本中难免会有很多的打斗镜头,而且也会有很多痛苦的镜头。也许在很多观众的眼里都是一样的,那就是,看着坏人被处以刑罚就会觉得很是痛快,觉得恶人有恶报。但是,如果观众看到好人接受刑罚的时候,就会觉得很残忍,甚至觉得这样的痛像是他人强加给自己的身上一样的感觉。

影片中张宪臣这一角色就有极其残忍的受刑桥段,很多人在看的时候都会觉得不忍心看下去。在这里隐藏的细节就是张宪臣的腿部。整个过程中加以特写的是张宪臣的胸部,因为这个刑罚就是夹胸受电刑。大家伙的不约而同地注意力也集中在了张宪臣的胸部。

然而,很多人可能忘却了,胸部强烈的震动也会引起张宪臣的腿部发抖,所以这里隐藏的细节就是腿部的不自觉的发抖。如果发现了这个细节,会更能体会到张宪臣受到的刑罚的残酷。

二、拍摄环境的恶劣

在整部影片中,最常见的就是在片场飘扬的雪花了。看到这些,可能有的人就要说了,这就是节目效果,有什么好惊奇的,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就是要营造的拍摄环境吗?有什么好隐藏的呢?

正因为有人这样想,所以很多人也会忽略了,这部剧本来就是在天寒地冻的祖国东北拍摄的。即使没有特效,即使没有下雪道具,这样的拍摄环境也是非常寒冷的。这不是刻意隐藏的细节,而是为了突出这样的细节最终让很多人忘却了真实的情境而已。

  (夹棍\钉指等在最后)凌 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发展成死刑的艺术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渔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剥 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 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锯 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腰 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车 裂

  即五马分尸,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烹 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宫 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 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 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刖 刑

  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 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插 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棍 刑

  即木桩刑 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断 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 洗

  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缢 首

  我国古代初时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 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开始旋转那张弓, 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鸩 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凌迟”酷刑,亦作“陵迟”,是指山陵斜坡逐渐低下,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称为“剐”。因其规例在千刀之上,“凌迟”还可通称为“千刀万剐”。唐律尚无“凌迟”,五代才特置。马端临《文献通考》说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但不常用。《宣和遗事》记章敦在越州时,专事惨刑,有“刀掊”、“钉手足”、“剥皮”、“斩颈”、“拔舌”,但不见“凌迟”。元代“凌迟”载于法典刑律,具体行刑较少。

  只是到了明代,“凌迟”用语频繁起来,较为典型的是明代《瑞严公年谱》、《渔樵话郑本末》,其中对“凌迟”的详述,使人见其具体步骤——

  “凌迟”时搭起一座棚子,棚前竖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杆,刽子手手持磨得锋快的铁钩、利刃,三声炮响后便开始,规例是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剐得肌肉如大指甲片,一条一缕,密麻丛集,犹如刺猬。初动刀时,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了。主要是因受刑者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血都从这里流出去了。“凌迟”后将受刑者五脏、躯体、头都吊在杆上示众,监刑官舞红旗,策快马,飞驰宫中,向皇帝报告刀数……

  对犯人采取这样厉害的“凌迟”,是因明初朱元璋就执刑甚严,当时官员们竟用鸠血染衣带,一有捕拿,即吮带死,以免受酷刑折磨。据《明史》、《明实录》,当时刑法无所不用其极: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脑为能事,朱宪逼奸妇女或生置棺中烧死,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还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或让受刑人吃自己儿子被割下的鼻、舌。朱国桢《涌幢小品》说两广都督韩观杀人成性,竟用人皮当坐褥,吃人眼。夏允彝《幸存录》说一徐姓术士,因骂魏忠贤被捕,手足被钉在门板上,遍体浇上沥青,用椎敲,一会儿举体皆脱,其皮壳俨若一人……

  人皮

  祝允明《野记》中的有关记载更让人惨不忍睹:

  高皇恶顽民窜逃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泥埋其头,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去,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国初重辟,凌迟处死外,有“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有“枭令”,以钩钩背悬之。有“称竿”,缚置竿彼末,悬石称之。有“抽肠”,亦挂架上,以钩入谷道,钩肠出,却放彼端石,尸起肠出。

  即使一般的刑法,执行起来也十分残酷。如《诏狱惨言》,记叙明代镇抚最为普通的五种刑具:一种是“械”。坚木制成,长一尺五寸,阔四寸多,中凿两孔,着臂上,就是受刑时也不脱,杀人最便利。一种是“镣”。铁制,又称“锒铛”。长五六尺,盘左脚上,因右脚受刑不方便。

  一种是“棍”。杨、榆木制成,长五尺,曲如匕,执手处,大似人小指,着肉处径可八九分。每用棍,用绳束其腰,二人踏绳的两端,使受刑人不得转侧。又用绳系两脚,一人负之背,使不得伸缩。

  一种是“拶”。杨木制成,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刑者起,跪在索上,力束木的两端,随即用棍左右敲,使受刑者更加痛苦。

  一种是“夹棍”。杨木制成,长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贯以铁条,每根中各绑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绳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动。又用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的大杠,从右边猛力敲足胫,使足流血洒地……

  这几种刑具,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看来简单,但用起来极苦,如明人所说:“棍则痛入心脾,每一下着骨,便神魂飞越矣!”燕客《天人合征纪实》叙杨涟、魏大中等“六君子”在狱中受“棍刑”,毒打30棍,股肉就已经腐烂了,只得用帛急忙缠上。尤其是“受全刑”,即械、镣、棍、拶、夹棍等刑具同时上,被《明史·刑法志三》称为:“五毒备具,呼暴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

  以至在明代,许多来到中国的外国人,给他们感触最深的就是这几种刑具和酷刑:阿里·阿克巴尔《中国纪行》说中国犯人在监狱中:

  带着镣铐和链子,固定在铁桩上,头发也被拴在铁钉上。即使这样还不让他们自在,他们的脚被板夹住,背上和胸上缠着100码长的链子和刑具,恐怕要压断了肋骨。带着镣铐和链子的犯人,被强力推进高度只有一臂长,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笼子里时,“为了关上笼子把他的头压低到和四肢挤在一起,好像没有骨头的一堆肉塞在笼子里,打开笼子后,这个人带着链子和镣铐被拉上来时,使我们吓掉了魂”。

  克路士《中国志》这样说道:犯人“把指头放在棍里,然后使劲拉绳子使骨头嘎扎作响”,“足刑很厉害和痛苦,刑具是两块方木条,约四拃长,一边用一根绞链连接。他们拿绳系在另一侧,足踝夹在中间。他们用槌子打木条头”。

  拉达《记大明的中国事情》记载:

  官员一声吆喝,五六名刽子手就扑向可怜的犯人,马上把他按到地上,扒掉他的裤子。他这样面朝下爬着,一名刽子手紧紧按住他的脚,另一个按头,再一个高举上述的竹板或棍子,使劲打他大腿后的肉,直打到叫住手为止。他们每打五下,便转过身子好打另一边。这时候,另一名刽子手跪着大声报打的次数,那简直太野蛮,挨过六十下的人难逃一死。

  这三位外国人看到的只不过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残酷了!这些酷刑一般来讲,主要是对下层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清嘉庆八年(1803),因刺嘉庆而被当场捉住的内务府厨役陈德,在审讯时就已经是彻夜熬问,拧耳跪炼,掌嘴板责,刑夹押棍……经嘉庆亲审,陈德被处以“凌迟”。据燕北老人《清代十三朝宫闱秘史》载:

  执行时,从陈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鱼鳞形状。然后再右臂,再胸和背。一开始还见血,过一会儿血流尽了,只流黄水。当割完上身时,陈德忽然张开眼睛叫道:“快些。”监刑者却说:“上有旨,令尔多受些罪。”仍慢慢碎剐陈德!

  以仁义自我标榜的嘉庆,对“大逆不道”者是从不心慈手软的,对陈德的“凌迟”,充分暴露了统治者对反抗者所能够采取的极端的报复手段。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阶级斗争与压迫”来概括,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像晋灵公从台上弹人,观其避丸巢;王元吉当街而射,观人避箭;妲己置虿盆,观其楚毒以为乐;齐后主置蝎浴斛,令人裸浴,观其叫号则大喜……这些并没有直接刑事缘由的酷虐之刑,并不是阶级的、政治的影响,而是一种野蛮的文化观念的表示。《通典》记录北齐时对滥劣秀才饮一斗墨水的惩罚,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明代小说《封神演义》描绘了所谓的“炮烙”:“约高二丈,圆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门,将铜造成,如铜柱一般,里边用炭火烧红”,人被剥去衣服,“将铁索缠身,裹围铜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须臾,烟尽骨消,尽成灰烬”。但此酷刑并非用于反抗的平民,而是对付臣僚。徐学聚《国朝典汇》说嘉靖年间朱观*戏无度,常使男女裸体群浴,无复人礼,“左右有阴议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这表现了一种残忍的文化心态。而东林党人左光斗,也受“炮烙”,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说他“面额焦烂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尽脱矣”。这却是阶级内部不同政治派别的斗争所造成的。

  所以,对酷刑要具体分析。而且,酷刑也不是单纯为摧残皮肉而设,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草木子余录》记述朱元璋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衙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这一惨无人道的酷刑,从本质上讲是统治者企图以残忍手段奴役下属的意识的投影,但它冠冕堂皇地归入了法制的轨道之中,这在客观上对贪污受贿的官员还是有很大的震慑作用的,就像历史学家分析的那样:明初吏治之所以较好,这与朱元璋常用、大用酷刑,也有一定的关系。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古代统治者将酷刑的主要目标定在平民百姓身上,这一现象在清代尤为突出。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真实地记述了道光年间四川的酷刑:监狱里的犯人,有的装入笼内,一日而毙,有的则用锅煮,“惨酷不可言状”。如捉到造反的“匪”,不问真伪,先打400小板,还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讯供,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脑裂骨折……由于酷刑滥施,甚至错捉入狱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清代刘省三所写的公案小说集《跻春台》,其中有一篇《双冤报》,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这对男女表亲,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钉竹签十指鲜血喷,痛得奴死去又还魂。不招供太爷刑法狠,招得来又辱了先灵。……不得已把供来招认……这一阵夹得魂飞尽,痛得我屎尿一齐倾。想不招表嫂已招认,要辩脱除非问阎君。因奸*谋毒表弟,大老爷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还挖空心思,不断在刑具上“推陈出新”。李伯元所写的《活地狱》,就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于刑具的厉害而造成的残酷景象:如,“一双铁鞋,放在火里烧红,着在脚上,这叫‘红绣鞋’”。其实这是明代天启年间魏忠贤的义子许显纯发明的“红绣鞋”的延续。还有“过山龙”,“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可间断”。

  这与谢肇淛《文海披沙》所说的万历时福建某官府中盘在犯人腰间的“锡蛇”是一样的。审讯犯人时往“锡蛇”的空心里灌开水,犯人受不住烫,只好屈招……相形之下,清代“过山龙”要比明代的“锡蛇”更残酷,这是一个总的趋势。

  再如行刑时最常用的板子。《活地狱》中已出现了铁板子,用它打人,“打上十几板子,大腿上的肉都会一片片的飞起来,连肉带血飞的满处都是。等到打至十几下,肉已飞完,便露出骨头。他此时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却用板子横在大腿上乱敲,砍的骨头壳壳的响。有的还将骨头打开,骨髓标出来好几尺远……”

  通过打板子这一在古代最为常见的刑罚,人们看到的是残酷!这也正是李伯元创作《活地狱》的用意,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门像地狱一样……

  

参考资料:

转自中华网文化频道

  回答者:蛆冻儿 - 见习魔法师 二级 2-11 19:15

  求古代对女性5大酷刑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骑木驴: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5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朱铄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像朱铄这样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为人仁爱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时,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过,立案审理后应该用杖刑,可是过了一年曹彬才对他进行杖责。属吏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人讲过那个吏员犯罪时刚新婚不久,如果对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会认为是新媳妇的八字不对带来的灾难,从而对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无法存身。我把此事缓期执行,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众人都佩服他的见解。

  骑木驴

  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水浒传里关于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之后,还有这么一段: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那么,王婆骑木驴究竟是一种什么刑罚呢?

  所谓木驴,据历史记载,有许多种样式,大致可因当地的制造工艺水平高低,分为繁简两种。

  简单的,不过是一段圆木头,下面安四条腿,像一张条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 不是平的,而是呈圆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间,有一根二寸来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向上竖着,象征"驴毬"--这就是这种刑具被称为"木驴"的原因:你不是贪*么,驴毬最大,让你临死之前充分享受!女犯被判剐以后,就把她全身衣裤剥光,把她强按在木驴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那"驴毬"插进女犯的阴道里。女犯负痛,当然要挣扎,所以还要用四枚大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游街。游街队伍的前面,敲着破鼓、破锣--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锣的原因,绝不是没有好锣好鼓,而是一定要和县太爷出行的"鸣锣开道"有所区别。在游街的过程中,还要用带刺的荆条--也就是《水浒传》中所写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要她高喊:"我是谋杀亲夫的*妇,大家来看我的下场!"--这是中国传统酷刑中,专门用来对付"红杏出墙"又加"谋杀亲夫"的妇女的。充分体现了男权社会、夫权社会对"不守妇道"女性的残酷摧

  有类似腐刑(宫刑)的,叫幽闭

  就是用小锤子击打女性的腹部使子宫脱落。

  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幽闭,对女性的宫刑),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病后杂谈》

  关于“幽闭”,古书很少作注,我们只能从史书的片言只语中知其大概,例如“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用今天的话来说,“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这是古代残暴的统治阶级或是从病人身上,或是从制服牲畜之中受到“启发”而“发明创造”出来的。

  与对男子的宫刑一样,死于“幽闭”的妇女是无法统计的。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有不少官绅家中的妒妇虐刑婢媪,“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一类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绅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广。

  值得注意的是,“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名刑》。从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妇女决不会少(她们可没人象司马迁一样留下芳名来)。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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