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第1张

导语:答辩状应针对原告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下面是我收集的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模板,欢迎阅读。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模板(一)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泽区。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99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单位太原市南城区财政局(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99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0100128号的《太原市房产所有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29号楼1单元3层7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x,2010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迎泽区财政局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在答辩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李xx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20100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了答辩人为诉争房产100%单独所有权人。199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刚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而上诉人辩称199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答辩人居住的位于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6号旧房分配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答辩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才住进了原本分配给答辩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29号楼1单元3层7号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答辩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任何证据。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迎泽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992)38号解释\",实属断章取义。

第一、所谓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该定义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指的是分房单位和本单位的职工,两者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主要发生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时,出现的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权利,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上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大相径庭,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并非迎泽区财政局与其职工,而是在同单位的两个普通职工。其次,纠纷也没有发生在迎泽区财政局对职工进行分房时,而是在房屋已经分配之后,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已经结束,答辩人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迎泽区财政局不属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答辩人李xx与上诉人刘刚,二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争议标的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纠纷实质内容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对\"法发(1992)第38号解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答辩人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为解决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2009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审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受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权属明晰;3、诉讼标的属于明显的财产权纠纷。从上述条件来看,首先答辩人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其次,答辩人持有诉争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享有该房屋的100%所有权,已属权属明晰。最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原物的物权纠纷,明显属于财产权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答辩人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真正回归,明确了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区分单位分房纠纷与占房侵权纠纷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关部门久拖不决的单位分房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定纷止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李xx

 房产纠纷民事答辩状模板(二)

答辩人:张XX,女,汉族,1960年5月15日生,住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分区院内65号

被答辩人:廊坊市广阳区**发行放映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

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购房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事项:

1 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 本案诉讼费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所提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签购房合同无效,要求答辩人返还涉案房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受法律保护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2000年12月16日,答辩人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是2003年1月2日。二者与被答辩人起诉的时间2014年1月2日分别相距13年和11年。早已超出了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被答辩人无权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被答辩人所依据的河北省行政规章,不具备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

被答辩人请求法院认定其与答辩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引用是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而这一条规定,是河北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河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行政规章。最高院颁布的《合同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依据。同时只有违反了效力强制性的规范,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答辩人所引用的河北省地方性行政规章,显然不具有判断合同无效的效力属性,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被答辩人以陈XX违规转让房产为由,诉请合同无效,不合法律规定

第一,陈XX的行为是代表被答辩人的职务行为。购房合同签订前后,陈玉忠虽为被答辩人的负责人,但筹措借款以及以房抵债的行为,并非陈玉忠个人的行为,而是陈XX代表被答辩人的职务行为。这些行为既经过了被答辩人的班子集体决策,也得到了被答辩人主管部门广阳区文体局的批准。购房合同的主体是被答辩人而非陈XX个人。而现在被答辩人欲将合同的签订转化为陈XX个人的行为,不仅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而且也有损被答辩人的基本诚信。

第二,房产转让程序瑕疵并不能否认合同效力。按照相关规定,转让国有资产虽然需要审批,但这些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不能直接否认合同效力。未经审批而转让国有资产的,转让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审批的首要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公平,防止恶意低价转让国有资产,故转让国有资产的行为是否有效应当以是否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为实质要件。被答辩人所提广阳区价格认证中心所做的《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涉案资产为2150570元,但此报告书是以2002年5月为基准日做出的评估价格,而被答辩人与李XX的购房协议是在2000年12月签订,应该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评估基准日做出的评估价格才能准确。专业评估公司曾以2001年5月1日为基准日,评估出的涉案房产总价为1797万元。评估时点和签订合同时间相差半年,而价格相差不到10万元。足以说明当时涉案房产的转让价格公平合理。

四、答辩人所购房产系善意所得,其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依照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受让人善意取得的不动产,受到法律保护。纵观本案,答辩人取得涉案房产的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律规定。

第一,答辩人受让涉案房产完全出于善意。1999年被答辩人启动影院改造工程,在贷款未果的情况下,向答辩人的爱人李XX借款170万,以解燃眉之急。但最终贷款未能拨付,被答辩人无力还款,经协商用一栋房产折抵李XX的借款。2000年12月16日和28日,被答辩人先后和李XX签订了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被答辩人将建筑面积1385259平米的房屋出售给李XX,李XX将出借给被答辩人的170万元借款转为购房款。可以看出,李XX之所以借钱给被答辩人,是为了帮助其完成影院改造工程的善意助人行为。被答辩人之所以将涉案房产转给李XX,是在偿还不起借款的情况下以房抵债的行为。答辩人之所以接受以房抵债的方案,是面对现实收回债权的无奈之举。所以答辩人受让涉案房产完全出于善意,没有任何过错。

第二,涉案房产的转让价格公平合理。涉案房产共计1385259平米,包含210平米的地下室和102平米的楼梯间。转让价格为地上建筑物每平米1330345元,地下室每平米650元。这个价格,在当时廊坊市区所售房产中,属于中等偏上的水平。对于涉案房产所处位置及周边环境来讲,这个价格确属偏高。究其原因,一是当时涉案房产周边污水横流,尘土飞扬,行人杂乱,是典型的脏乱差环境;二是此房紧邻铁路,且砖混结构,防震性能差,只要有火车经过,则房屋随之震颤,让人心惊胆战;三是此栋楼房前面有其他房屋遮挡,一年四季挡光遮阳,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对外租赁,降低了房屋的使用价值。以上各种因素,都影响了此房产的实际价值。同时,房屋所占土地的价格,是被答辩人按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格转让给答辩人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被答辩人所说的低价转让房产的问题。这一点在上述第三个问题中已经做了表述,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 涉案房产已做权利的变更登记。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实际出资人李XX考虑到便于房屋变现,要求将涉案房屋分割成5份。2002年5月,被答辩人和李XX的爱人即本案答辩人邢建玲分别签订了5份购房合同。出于少交税款的考虑,被答辩人有意压低了购房价格,将总购房款变更为79万元。2002年底,答辩人在廊坊市房管局办理了房产转让过户登记手续,2003年初取得了5份房产证书。2003年2月,廊坊市土地管理局为答辩人颁发了涉案房屋所占用的2861平米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至此,当事双方已经完成了不动产转让的所有法律程序,答辩人邢建玲完全合法地拥有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以及相对应土地的使用权。

综上所述,在涉案房产的转让过程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完全属于善意取得,不存在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障碍。且房产转让行为已历时多年,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相信人民法院不会受外在因素的影响而屈枉法律,相信人民法院会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此致

广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XX

问:右小指末节骨折术后查体:右小指略红肿,远指向关节屈伸略受限工伤鉴定够几级。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应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工伤鉴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而申请做工伤认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单位在事发后30天内,受伤者或家属在事发后1年内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在伤情相对稳定时,申请做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和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因工负伤待遇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前置条件,即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劳动仲裁的时效为发生争议后的60天内,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为其做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也可以在拿到劳动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后的60天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1 形容痛苦的四字成语

痛哭流涕、黯然销魂、肝肠寸断、万箭攒心、声泪俱下

一、痛哭流涕 [ tòng kū liú tì ]

解释:涕:眼泪。形容伤心到极点。

出自:德英《迎春花》第六章:我怎能忍心告诉他,使这个老人痛哭流涕呢?

二、黯然销魂 [ àn rán xiāo hún ]

解释:黯然:心怀沮丧、面色难看的样子;销魂:灵魂离开肉体。心怀沮丧得好像丢了魂似的。形容非常悲伤或愁苦。

出自:郭枫《且饮一杯寂寞》:“无言独上西楼”,深闺的空寥,弥漫在漠漠的冥色里,离情别绪,黯然销魂!

三、肝肠寸断 [ gān cháng cùn duàn ]

解释:肝肠一寸寸断开。比喻伤心到极点。

出自:西汉刘向《战国策·燕策三》:“吾要且死,子肠亦且寸绝。”

翻译:“我要将死去,儿子肝肠一寸寸断开,伤心到极点。

四、万箭攒心 [ wàn jiàn cuán xīn ]

解释:攒:聚集。象万枝箭聚在心上。形容万分伤痛。

出自:清·曹雪芹《红楼梦》第十一回:听得秦氏说了这些话,如万箭攒心 ,那眼泪不觉流了下来。

翻译:听到秦氏说了这些话,象万枝箭聚在心上,那眼睛眼泪不知不觉流了下来。

五、声泪俱下 [ shēng lèi jù xià ]

解释:一边说一边哭。形容极其悲恸。

出自:邹韬奋《经历·高等法院》:他讲到激昂时,声泪俱下 。

2 形容名的四字成语

1 爱惜羽毛羽毛:比喻人的声望。比喻为珍惜自己的名声,行事十分谨慎。

2 按名责实按照事物名称,要求与实相符。

3 暗渡陈仓渡:越过;陈仓:古县名,在今陕西省宝鸡市东。比喻用造假象的手段来达到某种目的。也隐喻男女私通。

4 白丁俗客白丁:没有功名的平民。泛指粗俗之辈。

5 白发青衫青衫:无功名者的服饰。谓年老而功名未就。

6 白衣秀士指未曾获得功名的书生。

7 百世不磨名垂久远,永不磨灭。

8 拜将封侯拜为将领,封为列侯。古代形容功成名就,官至极品。

9 半身不遂遂:通“随”,顺从。原为医学病症名,指半边身体不能随意转动。有时比喻诗文部分好,部分不好,不够匀称。

10 榜上无名张贴的名单上没有名字。泛指落选。

11 豹死留皮豹子死了,皮留在世间。比喻将好名声留传于后世。

12 笔大如椽形容著名的文章。也指有名的作家。

13 比翼连枝比翼:鸟名。传说此鸟一目一翼,须两两齐飞。比喻夫妇亲密不离。

14 变名易姓改换了原来的姓名。

15 并蒂芙蓉蒂:花或瓜果跟枝茎相连的部分;芙蓉:荷花别名。两朵荷花并生一蒂。比喻夫妻相亲相爱。也比喻两者可以相媲。

16 博士买驴博士:古时官名。博士买了一头驴子,写了三纸契约,没有一个“驴”字。讥讽写文章长篇累牍而说不到点子上。

17 伯乐相马伯乐:相传为秦穆公时的人,姓孙名阳,善相马。指个人或集体发现、推荐、培养和使用人才的人。

18 不差毫发毫、发:都是古代的长度名,十毫为发,十发为厘,形容细微。形容一点儿也不差。

19 不见经传经传:指被古人尊崇为典范的著作。经传上没有记载。后常指人没有名声或论述没有根据。

20 不可名状名:用言语说出;状:描绘,形容。无法用语言来形容。

21 不名一钱名:占有。一个钱也没有。形容极其贫穷。

22 不求闻达闻:有名望;达:显达。不追求名誉和地位。

23 不生不灭佛家语,认为佛法无生灭变迁,即“常住”之异名。

24 不舞之鹤舞:舞蹈。不舞蹈的鹤。比喻名不副实的人。也用来讥讽人无能。

25 不务空名务:追求。切实地工作,不追求虚名。

26 布鼓雷门布鼓:布蒙的鼓;雷门:古代浙江会稽的城门名。在雷门前击布鼓。比喻在能手面前卖弄本领。

27 餐腥啄腐比喻追求功名利禄。

28 蚕绩蟹匡匡:背壳。比喻名是实非,两不相干。

29 藏之名山,传之其人把著作藏在名山,传给志趣相投的人。

30 草莽英雄草莽:草丛,草野。旧时指在山林出没的农民起义或强盗们中的著名人物。

31 草木知威连草木都知道他的威名。形容威势极大。

32 长安道上长安:古都名,在今陕西西安西北。旧喻名利场所。

33 长安居大不易本为唐代诗人顾况以白居易的名字开玩笑。后比喻居住在大城市,生活不容易维持。

34 驰名中外驰:传播。形容名声传播得极远。

35 尺蠖求伸尺蠖:虫名,体长约二三寸,屈伸而行。尺蠖用弯曲来求得伸展。比喻以退为进的策略。

36 丑声远播坏名声传播得很远。

37 臭不可当当:承受。臭得使人受不了。比喻人名声极坏。

38 臭不可闻臭得使人受不了。比喻人名声极坏。

39 臭名远扬名:名声;扬:传播。坏名声传得很远。

40 臭名昭著坏名声人人都知道。

3 形容精彩的四字成语

精彩逼人:形容人神采奕奕或文章言语精彩感人

精妙入神:精彩绝妙,出神入化

神来之笔:由神灵帮助而写出的作品形容作品文句精彩

有声有色:形容说话或表演精彩生动

精妙绝伦:绝伦:没有比得上的精致美妙,无与伦比,精美巧妙到了极点

精美绝伦:精美:精致美好绝伦:独一无二,没有可以相比的精美绝伦:精致美观,没有可以相比的

拍案叫绝:拍着桌子叫好形容非常赞赏可用于对某人的言语或佳作等

叹为观止:赞美看到的事物好到了极点

击节叹赏:节:节拍;击节:打拍子;叹赏:赞叹赏识指打着拍子欣赏诗文或艺术作品形容对人的行为、言论、诗文、技艺等十分赞赏

交口称誉:交口:众口同声异口同声地称赞

赞不绝口:赞:称赞;不:不,本字;绝:停口:嘴 不住口地称赞

4 形容新的四字成语

形容新的四字成语有很多,比如:日新月异、标新立异、焕然一新、耳目一新、万象更新。

一:日新月异[ rì xīn yuè yì ]

1 解释:新:更新;异:不同。每天都在更新,每月都有变化。指发展或进步迅速,不断出现新事物、新气象。

2 出自:《礼记·大学》:“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译文:如果能每天更新,就天天更新,每天不间断地更新。)

3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褒义。

二:标新立异[ biāo xīn lì yì ]

1 解释:标:提出,写明;异:不同的,特别的。提出新奇的主张,表示与众不同。

2 出自:南朝·宋·刘义庆《世说新语·文学》:“支道林在白马寺中,将冯太常共语,因及《逍遥》,支卓然标新理于二家之表,立异于众贤之外。”(译文:支道林在白马寺里,和太常冯怀一起谈论,便谈到《逍遥游》。支道林在郭、向两家的见解之外,卓越地揭示出新颖的义理,在众名流之外提出了特异的见解。)

3 语法:联合式;作主语、谓语、定语;形容故意与众不同以显示自己。

三:焕然一新[ huàn rán yī xīn ]

1 解释:焕然:鲜明光亮的样子。改变旧面貌,出现崭新的气象。

2 出自:清·陈忱《水浒后传》第十一回:“依中国法度,造作旗帜大纛,焕然一新。”(译文:依照我国法度,制作典礼上的大旗,营造崭新的气象。)

3 语法:偏正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

四:耳目一新[ ěr mù yī xīn ]

1 解释:耳目:指见闻。听到的、看到的跟以前完全不同,使人感到新鲜。

2 出自:唐·白居易《修香山寺记》:“关塞之气色,龙潭之景象,香山之泉石,石楼之风月,与往来者耳目一时而新。”(译文:边关的气色,龙潭的景色,香山的泉水怪石,石楼的清风雅月,游人络绎不绝。士人君子和佛门弟子都舒展胸怀一雪前耻。)

3 语法:主谓式;作宾语、定语;含褒义

五:万象更新[ wàn xiàng gēng xīn ]

1 解释:万象:宇宙间一切景象;更:变更。事物或景象改换了样子,出现了一番新气象。

2 出自:清·曹雪芹《红楼梦》第七十回:“如今正是初春时节,万物更新,正该鼓舞另立起来才好。”

3 语法:主谓式;作谓语、宾语、定语;含褒义。

5 形容 闹 四字词语

人声鼎沸

词 目 人声鼎沸

发 音 rén shēng dǐng fèi

释 义 鼎:古代煮食器;沸:沸腾。形容人群的声音吵吵嚷嚷,就像煮开了锅一样。

出 处 明·冯梦龙《醒世恒言》卷十:“一日午后,刘方在店中收拾,只听得人声鼎沸。”

示 例 广场这时已是一片锣鼓喧天,~。

熙熙攘攘

拼音发音 xī xī rǎng rǎng

解释意思 熙熙:和乐的样子;攘攘:纷乱的样子。形容人来人往,非常热闹拥挤。

成语出处 《史记·货殖列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成语举例 共青团员都打扮成去远足的样子,每人提了个提包,有的是挂包,~的会集在厂里的球场上

摩肩接踵

拼音发音 mó jiān jiē zhǒng

解释意思 肩碰着肩,脚碰着脚。形容人多拥挤。

成语出处 《战国策·齐策一》:“临淄之途,车毂击,人肩摩。”《宋史·李显忠传》:“入城,宣布德意,不戮一人,中原归附者踵接。”

成语举例 节日的公园里,游人~,十分拥挤。

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当事人是有陈述的机会,在陈述的时候当事人应该要把握好机会,特别是自己有冤屈的情况下,不然等法院判刑了就很麻烦了。很多人对陈述内容不太了解,刑事案件开庭时当事人如何陈述针对相关问题我做了详细介绍。

刑事案件开庭时当事人如何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庭审最后部分了,当事人应该针对公诉机关(检察院)的起诉书的内容做出承认、否定或是承认、否认部分事实,在陈述的最后,也要表明自己的态度(若承认犯罪事实则要诚心悔改;若否认则说出自己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到法院后多久能开庭期限是多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案件开庭时当事人怎么陈述在开庭之前当事人就应该要知道具体陈述的方法跟技巧,自己不懂陈述的时候找个专业的律师来教导你。刑事案件开庭时当事人该怎么做、该做些什么等,对于具体内容不太了解可以找律师咨询。

大宋提刑官是正四品官。提刑官是宋代特有的职称,为“提点刑狱公事”的简称,是正四品官员。这个职位由朝廷选派,每三年一换。

提刑司多设在占据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则每年定期到所辖的州县巡查。

“提刑官”的职能,除了监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审核所辖州县官府审理、上报的案件,并负责审问州县官府的囚犯,对于地方官判案拖延时日、不能如期捕获盗犯的渎职行为进行弹劾。

扩展资料:

“提刑官”的设置有助于加强中央集权,同时也能有效地监督刑狱、诉讼,平反冤案,打击不法官吏,又起到了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

正如电视剧《大宋提刑官》所展现的,由于州县官的渎职,胥吏的敲诈勒索,导致案情“虚幻变化,茫不可诘”,“提刑官”是判决的一个重要关卡,他们能否尽职,关乎百姓能否得到公正的判决,冤狱能否得到昭雪。

因此宋王朝很重视“提刑官”的人选,多由曾长期任职于地方的、熟悉地方事务的官员担任。宋慈在出任“提刑官”之前,就曾在福建、四川等地做了十几年的地方官。

——提刑官

1、办理撤诉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在立案到判决或者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后就可以撤诉。

2、一经撤诉,诉讼程序就终止了。

3、法院需要审查原告是真的自愿撤诉还是屈服于外界压力及其它事项来决定是否批准撤诉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解释规定,原告撤诉以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符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诉。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扩展资料:

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诉申请。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申请撤诉不影响原告和被告之间本诉的进行。

(2)撤诉必须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除非原告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申请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动员原告申请撤诉。

(3)撤诉必须合法。申请撤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申请撤诉的人必须是有申请撤诉权的人;申请撤诉在实体上不得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不得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4)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撒诉,案件审理终结;申请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案件继续审理。

不论是否准许撤诉,都必须以裁定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明确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法院可不准撤诉。

参考资料:

撤诉-

法院会把孩子判给谁?要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会照顾女方多一些,因为孩子年龄还小,如果女方想要找到孩子,女方带孩子的时间也长,通常会判给女方。

孩子才一岁半,女方的胜算会大一些

因为孩子的年纪很小,所以法院会考虑现实情况,女方的胜算会大一些,这也是为了考虑孩子的成长环境,跟着母亲生活的会更好一些。如果男方经济条件好,并且坚持要孩子,女方的经济条件不好,并且女方也不想要孩子,法院可能就会把孩子判给男方。如果男方和女方都想要孩子,现在孩子才一岁半,女方的胜算会大一些。

法院把孩子判给谁,要考虑以下几个要素

法院决定把孩子判给女方还是男方,要考虑男方和女方的经济条件,因为孩子的成长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经济条件作为保障,所以经济条件是考虑的重点。其次还要考虑谁带孩子的时间长,女方带孩子的时间长,还是男方带孩子的时间长,还是这个孩子平时由祖父母带或外祖父母带,谁带孩子时间长,法院把孩子判给谁的可能性会更大。最后还要考虑男方和女方愿不愿意要孩子,如果男方不愿意要孩子,那么法院就会把孩子判给女方,如果女方不愿意要孩子,并且没有经济能力养活孩子,那么法院就会把孩子判给男方。

结语

无论法院把孩子判给谁,另一半还是要对孩子尽到抚养义务,这是两个人共同的责任,假如孩子判给了女方,男方也要负责孩子的抚养费和生活费等。虽然父母的感情走到了尽头,孩子并没有错,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都应该给孩子多一点爱,不要让父爱或母爱在家庭中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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