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什么是类比推理

举例说明什么是类比推理,第1张

举例说明什么是类比推理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个或两类物件有部分属性相同,从而推出它们的其他属性也相同的推理。简称类推、类比。它是以关于两个事物某些属性相同的判断为前提,推出两个事物的其他属性相同的结论的推理。

举例: 

第一种是最为常见的题型,也是类比推理最早出现的题型,就是给出两个词语,然后选出一组答案。

阳光:紫外线

A电脑:辐射 B海水:氯化钠 C混合物:单质 D微波炉:微波

就是根据阳光与紫外线、海水与氯化钠的关系都是整体与组成部分的关系,故选出答案为B。

题型二

第二种题型是给出三个词,然后选出一组答案。

考试:学生:成绩

A往来:网民:电子邮件 B汽车:司机:驾驶执照 C工作:职员:工资待遇 D饭菜:厨师:色鲜味美

这道题给出了3个词语的组合,进而关系就更错综复杂,不仅需要考虑第一个词和第二个词的关系,还需要考虑第二个词和第三个词的关系,甚至有时还需要寻找第一个词和第三个词的关系来寻找“突破口”。比如上题中我们通过分析可以知道“学生通过考试获得成绩”,因此类比可得“职工通过工作获得工资待遇”,进而得出正确答案C。

什么是类比推理?举例说明。

类比推理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19世纪物理学家研究光的性质时,曾经将光与声进行类比。声有直线传播、反射和折射现象,其原因在于它有波动性。后来发现光也有这些现象于是推测出“光也可能有波动性”。(出自高中生物必修2)

法理推理种类举例说明

以下关于法律推理的种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司机张某在驾车途中突发心脏病,将车停在标有“此处禁止停车,违者罚款100元”处,但张某最终没有受到处罚。此为运用辨证推理的结果 某地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改之前,且未有新的司法解释可供参考的情况下,对某一疑难案件的裁判适用了《刑法》第5条的规定,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此处运用了演绎推理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的实践中通过对下级法院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进行比较,从中选择出个别可供其他法院借鉴的案例。这里运用了归纳和类比推理方法的结合 如果门前草坪是溼的,并且观察到,如果在晚上下过雨,草坪就会溼,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昨天晚上下雨了。这里运用了设证推理

请问,什么是类比推理法

类比推理法:是根据两个或两类物件在某些属性上相同,推断出它们在另外的属性上(这一属性已为类比的一个物件所具有,而在另一个类比的物件那里尚未发现)也相同的一种推理。

类比推理法是什么?

类比推理是根据两类物件在一系列属性上相同,已知其中一类物件还具有其他的属性,推出另一类物件也具有同样的其他属性的结论。

形式为:

A物件具有属性a、b、c、d

B物件具有属性a、b、c

所以,B物件也有属性d

公务员类比推理

这中题目毫无价值,可以选择C或者D

选择C的理由是两个国家是不同的洲

选择D是两个君主立宪国家

数学中,什么是演绎推理法,麻烦举例说明

演绎推理的定义:从一般性的原理出发,推出某个特殊情况下的结论,这种推理称为演绎推理。1.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2.“三段论”是演绎推理的一般模式;包括(1)大前提——已知的一般原理;(2)小前提——所研究的特殊情况;(3)结论——据一般原理,对特殊情况做出的判断.三段论的基本格式M—P(M是P) (大前提)S—M(S是M) (小前提)S—P(S是P) (结论)3.三段论推理的依据,用集合的观点来理解:若集合M的所有元素都具有性质P,S是M的一个子集,那么S中所有元素也都具有性质P。 例1、把“函式y=x2+x+1的图象是一条抛物线”恢复成完全三段论。解:二次函式的图象是一条抛物线 (大前提)函式y=x2+x+1是二次函式(小前提)所以,函式y=x2+x+1的图象是一条抛物线(结论) 例2、已知lg2=m,计算lg08解:(1) lgan=nlga(a>0)——大前提lg8=lg23————小前提lg8=3lg2————结论lg(a/b)=lga-lgb(a>0,b>0)——大前提lg08=lg(8/10)——-小前提lg08=lg(8/10)——结论 例3、如图;在锐角三角形ABC中,AD⊥BC, BE⊥AC,D,E是垂足,求证AB的中点M到D,E的距离相等解: (1)因为有一个内角是只直角的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大前提在△ABC中,AD⊥BC,即∠ADB=90°——小前提所以△ABD是直角三角形——结论(2)因为直角三角形斜边上的中线等于斜边的一半,——大前提因为 DM是直角三角形斜边上的中线,——小前提所以 DM= AB——结论同理 EM= AB所以 DM=EM

演绎推理法分三个步骤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大前提是一般原理(规律),即抽象得出一般性、统一性的成果;小前提是指个别物件,这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从这个推理,然后得出结论。

你要举例,是不是没看懂概念啊

其实很简单的。举个不怎么文雅的例子

大前提 —— 一般原理 —— 1班都是男生

小前提 —— 个别物件 —— 你也在1班

结论 —— 你也是男的

就这样就行了O(∩_∩)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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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解析] 正方形的大小由边长决定,圆的大小由半径决定。故C项正确。

类比推理都考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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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比推理:给出一组相关的词,要求通过观察分析,在备选答案中找出一组与之在逻辑关系上最为贴近或相似的词。

例题: 螺丝:螺帽

A水杯:暖瓶      B线:钮扣

C插座:插头      D筷:碗

(答案:C。螺丝和螺帽是一组必须配套使用的东西,选项C中插头与插座的关系与螺丝与螺帽的关系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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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脑内植入程序。上海某仓储有限公司所属超市一家门店。去年8月31日,该超市发现几项财务数据出现了异常波动,特别是短期促销品,电脑上反映的销售额与进货单差一大截。电脑专家对计算机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后发现,是植入超市电脑的主机程序,每天自动删去了一条收银线上20%的销售额。尤为可怕的是,只要超市新开一家店,这个程序就如影随行,偷偷窃取超市的真金白银。经侦查,原是这家超市26岁的员工方某所为,这一利用计算机窃取超市销售额的42人团伙暗中捞取款额超过了369万元。

2、4名外国男子持假证件冒充国际刑警在广州抢劫。4个冒牌的“国际刑警”分别是来自伊朗的达伍德、侯加托拉、哈姆雅尼和来自阿富汗的沙瓦,年龄在27至37岁之间。他们没有固定职业,也没有收入来源,整日在广州游荡,并将抢劫目标对准在广州城中的外籍人士。去年8月25日晚上10点左右,这4人乘车来到广州市惠福东路时,发现一名外国男子独自走在街上,于是4人下车,以协助调查为名拦截该名毛里求斯籍男子,并向其出示从大街上买来的假“国际刑警”专用徽章,搜身抢去其欧元3000元、美金1000元及人民币1万元后逃离现场。见这伙人拿着自己的钱扬长而去,被劫男子才恍然大悟,连忙报警。同年8月30日晚上9点左右,这4人又来到人民中路五羊酒店附近,以同样的手法抢劫了一名巴基斯坦籍男子,夺去该男子身上的美金2327元及人民币700余元。这次,4人在逃跑时被在场的行人和保安抓获并移送派出所。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理论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鉴署的《大宪章》,其第三十九条规定:“凡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内国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条被德国学者修特兰达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渊源。这一观点虽然有某些学者如泽登佳人、风早八十二、横山晃一郎等教授的反对,但为后世很多学者所接受,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虽然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追溯到英国的《大先章》,但它作为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却是十七、十八世纪启蒙运动的产物。启蒙运动是对中世纪封建专制主义的反动,因而它以人的解放为追求的价值目标,由此确立了个人本位的政治法律思想,从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理论基础。启蒙思想的主要理论形态即古典自然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强调个人的安全、自由和民主三种价值。罪刑法定原则作为近代刑法基本原则的诞生,完全体现了古典自然法所确立 的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以人权保障为己任。但由于古典自然法学派过分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因而刑法制度的设计完全从保障个人自由出发,忽视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不利于建立法治社会,从而遭到了刑事实证法学派的抨击。实证法学派宣称的基本目标是从罪犯本身及生活于其中的自然 和社会环境方面研究犯罪的起源,以便针对各种各样的犯罪原因采取最有效的救治措施。因此,刑事实证学派设计的刑法制度以社会保护为重心,但也没有对个人完全否定,恰恰因为它含在寻求个人和社会利益的均衡,所以不满足于支持社会反对个人,它也支持个人反对社会,从而在刑法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之间寻求平衡,从而罪刑法定原则也从建立在个人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基础上的绝对罪刑法定原则过渡到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到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变化,主要是指从完全取消司法裁量到限制司法裁量;从完全否定类推到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从旧兼从轻,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等,都没有违背人权保障的宗旨,同时又增加了刑法的灵活与适应性,以求得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之间更好的平衡,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的双重机能。因此,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到相对的变化,既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内在的完善机制,可以跟上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即它的变化并非自我否定,而是自我完善;也体现了刑事实证学派个人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均衡的原则较之古典学派的个人理论的进步。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符合现代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遍、最重要的一项原则。通说认为,罪刑法定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有以下三个方面:

1、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十七、十八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对当时的教会权威和封建制度进行了激烈的抨击,他们提倡理性主义,主张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等。虽然在许多问题上,他们之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大体上表现了两种倾向:一种倾向称为国家主义学说,另一种倾向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这种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思想理论基础。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思想武器;它的保障人的权利的思想,被认为是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思想。因而可说启蒙的自由主义思想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了根本的思想理论基础。

2、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论。孟德斯鸠也是启蒙思想家,主张保障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是他所提倡的三权分立论是罪刑法定主义在政治法律方面的直接思想基础。孟德斯鸠把政体分为三种,即共和、君主和专制,认为掌握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个人自由,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此,他提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由各个国家机关分别掌握,互相分立,因为在他看来,这三种权力如果由同一机关行使,则一切都完了。所以三种权力必须分立,立法机关负责制定法律,裁判机关只能适用法律,并且必须受法律的拘束,法官则是机械的适用法律的工具,法律的解释属于立法权的领域,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以免法官的擅断,“这样的思想导致确立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

3、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心理强制说有各种各样的名称,在它的主张者费尔巴哈时代被称为“法律理论”,费尔巴哈叫做“实定法的理论”,宾丁名之为“平衡说”。在此说的主张者费尔巴哈看来,人具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人们犯罪就是由于在犯罪时获得快乐的感性冲动而导致的,所以为防止犯罪,就需要防止、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为了抑制人的这种感性冲动,就要利用犯罪欲求能力这种感性本身,采用成为感性害恶的刑罚,对犯罪加之以痛苦。详言之,为了防止犯罪,必须抑制行为人感性的冲动即科处作为感性害恶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受到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换句话说,行为人由于确信实施犯罪的欲望会带来更大的害恶,就会抑制犯罪意念,而不去犯罪。为了起到心理强制的作用,需要预先用法律明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以便预示利害,使人们知晓趋避。费尔巴哈主张的罪刑法定主义,正是作为心理强制说的结论被确立的。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学者们之间的意见颇有不同,但过去曾经形成过通说。通说认为有四项内容,即罪刑法定原则的四个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类推解释;刑法无溯及效力。下面我来一一简单的论述一下。

1、排斥习惯法,即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国会通过的成文法。法院对行为人定罪判刑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为根据,而不能根据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处刑。这也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当然结论。但一些学者认为,习惯虽不能直接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对刑法所规定的一定概念的解释,常常不能否定习惯的意义。

2、排斥绝对不定期刑,这一原则是由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对一定的犯罪规定刑罚的种类和程度而产生的。绝对不定期刑是在法律中完全没有规定刑期的自由刑。法官在判决时,只宣布罪名和刑种,至于究竟服多长时间,则由行政机关即行刑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的情况决定,这样做,无疑会丧失刑法保障人权的机能。所以不论定刑或宣告刑都不允许绝对不定期刑。但一些学者明确提出:“相对的不定期刑……,不认为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事实上,当前世界各国刑法典分则中的法定刑绝大多数为相对不定期刑。因为它便于法官根据具体情况裁量刑罚。

3、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援用关于同它相类似的事项的法律进行解释。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行为之所以被认为犯罪和处罚,必须依据事先由法律明文所作的规定。而类推解释则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创造法律,是由法官立法,从而根据类推解释的处罚。超越法官的权限,将导致法官恣意适用法律,侵害个人的自由权利,显然有悖于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一直以来,类推解释在我国受到肯定。所谓: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刑事类推以不变应万变,使有限的法律从容应付人类无穷无尽和变化多端的各种行为。毫无疑问,刑事类推对于成方法的局限性确是一剂良药,但是,刑事类推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本身潜藏着司法擅断的危险性。因此,随着罪刑法定的确立,刑事类推已为各国刑法所不取,尤其是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否定任何形式的类推解释。但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容许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在有利被告的场合容许类推适用,因为这并没有违背保障人权的宗旨,因此,相对罪刑法定原则为各国法律所接受。

4、刑法无溯及效力,即不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罚法规处罚刑罚法规施行前的行为,通常也称为“事后法的禁止”。这是因为行为人只能根据已经施行的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预测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罪刑法定主义要求,必须预告由法律规定犯罪与刑罚并公之于众,以便人们知所遵循。否则,如果以行为后施行的刑法为根据处罚施行前的行为,这对行为人实际上是“不教而诛”,而且,以行为后的法律定罪处刑,人们就无法知道自己的行为今后是否被定罪处罚,这不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但目前轻法溯及得到广泛的认可,这是因为轻法溯及“有利被告”,不违背“罪刑法定”保障人权的宗旨。

目前,罪刑法定原则又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如:明确性原则;实体的适当原则;严格解释原则等,我国学者对这些原则一般也予以肯定。在此我不再论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会呼唤罪刑法定。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条中庄严宣告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一条有着中国特色的刑法规则。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其积极侧面,就是对一切犯罪行为都要严格地适用刑罚权加以惩罚,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其基本精神是严肃执法, 惩罚犯罪, 保护人民, 强调的是刑法惩罚犯罪的积极扩张的机能。第二个方面是消极侧面,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两个方面的基本精神都是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 以保障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第一位的;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

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其价值导向是体现着政治国家的“社会保护”和“个人权利保护”价值理念兼顾。这是由我国的民主与法治逻辑和理论前提决定的——我国的法律包括刑法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上的。

轻微违法行为,尚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就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只能说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需要进行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的行为,就属于民事违法。违法行为严重触犯刑法,可能受到刑事制裁的,就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所谓行政违法就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要受到治安行政处罚;民事违法是指违反了民事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如违反合同约定、侵害别人合法权益等的行为;刑事违法就比较严重也比较好理解,就是通常所说的违反刑法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要接受刑事处罚的,如被判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等,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判断一个违法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还是刑事违法行为,主要的是看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还是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或者是触犯刑法行为的。受到刑事处罚后一般不承担行政处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即使接受了行政处罚,也要追究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一个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只处一种处罚,或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果先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后构成犯罪需要刑事处罚,已经执行的行政处罚应该抵折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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