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概念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 劳动争议 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裁决并不直接侵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裁决,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 诉讼 ,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而,此处所说的诉讼为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由法院民庭审理,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所作的裁决并不直接侵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不服裁决,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若千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中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一条与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事实,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 劳动关系 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制度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制度有的意义 劳动争议仲裁代表人制度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代表人制度是针对集体劳动争议而设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有的集体争议中劳动者数量甚至达到数万人,而且双方矛盾也更加集中尖锐,社会影响更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企业、对仲裁机构来说,纠纷处理的压力都更大;而且,发生集体争议时,让所有人参加诉讼也不现实,因此仲裁代表人制度的建立非常必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代表人制度有利于争议双方的快速有效沟通,增强劳资双方的互信,保证企业生产工作秩序在争议期间的正常维持与运行,有效促进争议的快速解决,也维护了社会经济的平稳发展。 涉及人数较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可以推举代表人参加争议双方的仲裁活动;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须有共同的请求,推举的代表须是争议当事人中的一员;推举的代表人应具有一定的诉讼能力,能始终站在维护全体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场,正确履行代表义务。 我们知道,当企业在遇到多数劳动者纠纷的时候,可以采用仲裁代表人制度来化解纠纷。
进行集体行政诉讼的,可以由当事人共同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代表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获得当事人一致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现实困惑
幸福村种植的西瓜远近闻名,但是在2011年夏天西瓜收获的季节,村民却发现西瓜的形状与产品包装图案不符,有可能是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后来经过质检部门调查后发现,由于种子包装“张冠李戴”,导致西瓜出现异常,与包装图案不符,西瓜偏大、偏长。幸福村西瓜种子错误的事情刚搞清楚,幸福村附近的几个村的西瓜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于是,村民们想联合起来告种子公司,那么他们该怎么起诉呢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民事诉讼法中的共同诉讼问题。几百户村民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应当推举2至5名代表人参与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含2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往往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源于同一个原因和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合并在一起诉讼,便于法院进行审理,并且可以降低案件的审理成本,更有利于维护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这么多的人一起参与诉讼是不可能的,有必要推选出代表人,代表大家参与诉讼,行使权利。
本案中,几百户村民是为了同一个诉讼理由提起诉讼,法院会将其作为必要共同诉讼人看待,将案件合并审理。他们应该选出2至5名代表人,如果在他们之间不能选出,则由法院指定代表人,代表所有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此外,根据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协会的公益诉讼主体的地位。本案中,消费者协会完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
在现代社会,有些案件可能会涉及很多的当事人,如果每个人都去法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显然会有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推举出代表人参加诉讼将更便于法庭审理。
马林和尼科尔斯基。1921年7月23日至31日,中国***在上海召开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出席大会的有各地共产主义小组(当时,在法国的共产主义小组还没有和国内取得联系,所以没有派代表出席)。推举的代表共12人:湖南小组毛泽东、何叔衡,湖北小组董必武、陈潭秋,上海小组李达、李汉俊,北京小组刘仁静、张国焘,济南小组王尽美、邓恩铭,广州小组陈公博,日本东京小组周佛海。参加大会的还有陈独秀指派的代表包惠僧。他们代表全国50多名党员。共产国际代表马林出席了会议。会议在召开过程中曾遭到帝国主义密探的干扰,最后一天转移到浙江嘉兴南湖的游船上举行。大会讨论了政治形势、党的基本任务、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等问题,通过了 《中国***的第一个纲领》和《中国***的第一个决议》。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宣告了中国***的成立。
我国的诉讼种类有很多,每一种都有它的适用条件。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人的,是单独诉讼。如果有多人的,是共同诉讼,那么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我为您介绍的有关“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一般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只是由于人数众多,法律要求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以便程序的进行。诉讼代表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重要概念。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构成代表人诉讼的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这是构成共同诉讼的前提)。代表人诉讼根据起诉时当事人人数能否确定分为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形式上的区别);具体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事人进行(实质上的区别)。但是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仍在平共同诉讼,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如何确定
代表人诉讼确定代表人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
此时,先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能确定的;
此时,先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集体仲裁和个人仲裁是可以同时申请的。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关于集体仲裁和个人仲裁是否可以同时申请的问题,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集体仲裁和个人仲裁可以同时申请吗
1,集体仲裁和个人仲裁是可以同时申请的。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2,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二条,
处理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案件,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本节规定。符合本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简易处理,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十三条,
发生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二、申请撤销仲裁的主体是什么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仲裁法规定有权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是当事人,即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只有作为仲裁的当事人才能申请法院撤销,其他人都不可以。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咨询专业律师。
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推举代表。
对于多人的行政诉讼案件,可由各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推举代表。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案件受理是整个案件办理过程的第一步。在受理前,相关单位需要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以民事案件为例,就是要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案件受理后,相关单位就要启动相应的案件办理工作,案件相关人也要开始投入工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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