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志性
作为权利的选举权具有意志性,即公民有选择候选人的权利,有投张三的票还是投李四的票或不投票的权利。但选举权作为权利所具有的选择性在某些方面却受到比其他权利更多的限制,如权利行使的时间、地点、程序、结果等。其他权利何时行使、怎么行使主要由权利人自己决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而选举权的行使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统一时间内,众多选民“共同”行使,不论哪个公民都不能在此之前或之后单独行使选举投票权,而且每隔几年行使一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是公民想何时行使就都可以行使的;选举投票的结果更是个体的公民难以左右的,代表的当选与否与自己的那一票似乎不一定有直接的联系。
可放弃性
选举权无疑是一种权利,具有权利的种种属性,但选举权作为权利又不是那么标准的权利,是打折扣的权利。
选举(投票)权作为权利具有可放弃性。投票权是一种选择权,这个选择不仅包括选张三还是选李四,而且包括不选任何人,以及根本就不参加选举。个体的公民可以放弃自己的投票权,国家不能强制公民投票,从这个意义上说,投票权是权利而不是义务。“社会职务说”认为选举权出于国家的授予,是“选民的一种社会职务”,从这一理论当中,自然推论出国家有权对公民实施“强制投票”。“他们认选举权为一种社会职务,或为一种含有社会职务性的权利,所以有选举权者,同时负有选举权的义务。”
“选举同时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项职能。权利,是指肯定公民资格的权利,……职能是指授予具有公民资格的某个体执行选举这种公共任务的能力。”“我们从选举是一种职能可以总结出,像政府官员必须行使某些职能一样,选民‘必须’行使选举权。”“选举权与其说是公民坚持其对社会的要求的手段,不如说是公民对社会的行为履行自己责任的手段。”而实际上该理论主要担心的是放弃选举权的公民太多,以致使选举产生出来的议会不具有民主代表性。但“强制投票”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因为“纵能强迫人民到投票地点报到,但人民仍有不投票和投废票的自由,国家仍无从强制;所以强制投票制,仍不能达其本来目的——即迫令全体选民或极大多数的选民,对于政治的问题,表示其真实的意见。”
同时,法律上对不投票的公民也难以制裁,“因为每次选举,各处选民放弃选举权者,人数或达万千,法庭的审问处罚每成十分困难之事。例如西班牙昔年虽行强制投票,然各选举区中选民放弃选举权者,有时仍占全数选民40%至80%,在这种情形之下,法律上所规定的制裁,自然只能成为空文。”“强制选举”与选举权的“权利”属性是相违背的,允许公民们有放弃的权利是因为公民们对选举的热情是不一致的,这种不一致应当是一种正常,因而也就应该承认、甚至应该保护。
“有些人几乎把他的除睡觉以外的全部时间用在政治上,并持有坚定的观点,另外一些人则是观望者或旁观者,不大关心政治问题。”人的多样性、复杂性同样表现在政治领域,在这里强求一致有悖自由的精神。享有选举权的公民中有部分人放弃投票应被视为认可其他人的投票结果,默认积极行使选举权的公民选出来的人(不积极拥护但至少也不反对——如果反对就应该去投反对票)。个人即使放弃选举权,这种放弃也并不影响选举的最终结果,选举的最终结果是由所有参加选举的选民投票所决定的。在选举中公民放弃的往往是具体的投票权而不是抽象的选举权,放弃这次投票不等于也放弃下次投票,即使连续放弃多次投票也不等于永远放弃投票;这个公民放弃投票不等于其他公民也放弃投票,一部分公民放弃投票不等于所有公民都放弃投票。
不标准性
选举权作为权利是不标准的,因为在这种权利中渗透了某些权力因素,然而选举权作为权力也是不完整的。公民行使选举权在结果意义上是在参与公共利益,而不完全是在决定自己本人的利益,无数公民共同的个人利益最后总是会形成公益。公民选出的代表有权决定国家重大事务,他们在作出这些决定时通常要充分考虑选民的意见,因此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在一定意义上实现了对国家权力的参与。
对公共利益的决定是“权力”的特点,但选民们通过代表所做的这种决定其权力属性是间接的,公民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决定”公共事务时,真正“决定”公共事务的是代表,公民们只能通过代表“影响”公共事务的决定(虽然这种影响力可能是很大的,有时甚至是关键性的)。因此这一点不能构成“选举权是权力”的理由,因为选民行使选举权只是在间接行使权力,而我们一般认为权力应当具有一种直接决定的属性。
公民行使选举权是在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命运,决定谁能当选,谁代表我们去掌握国家权力,“对政治活动家来说,选票就是决定成败的因素。”这是具体、明确而现实的,是发生在当下、立竿见影的,是由于选民的投票就直接产生的法律后果——某些人当选,某些人落选,这才是选举权具有权力性质的真正理由。因此选举权的行使既是在决定选举人自己的利益和命运,也是在决定公共的利益和命运,同时还是在决定他人(候选人)的利益和命运,但其中对自己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决定都是间接的,惟有对他人(候选人)命运的决定是直接的,选民们能够立即决定的是确定选出的代表。
不完整性
选举权的权力属性毕竟是不完整的,如选民对候选人的强制性是有限的,选民不能强制某人当自己的代表,候选人参选具有自愿性;候选人当选后也并非绝对服从选民的意志,他们通常可以变更自己竞选时的承诺而不必完全兑现。同时,选民在行使选举权时,可能(但不是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准,这是权力行使的特点,但更可能以自己的利益为准,这是权利行使的特点,但无论如何不会以被选举人的利益为准。维护对方的利益是权力的特点(如行政权通常具有服务性),权力的行使如果以权力人自身的利益为目的,就是以权谋私,而选举权却允许权利人追求自身利益,通过追求自身利益来实现公共利益,它体现的是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的某种结合。
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
完整题目某镇在正式选举镇长前,以竞选的方式对镇长候选人进行民意测验。在镇长候选人竞选演讲大会上,5名候选人分别就各自的治镇方案发表演说,演说结束,他们回答了选民提出的各种问题。随后,全镇各户代表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该镇选举镇长采用的选举方式是(间接选举和差额选举)。
理由:
所谓“间接选举”是指: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代议机关,或由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指有选举权的人通过选出的代表进一步行使选举权利的选举方式。
所谓“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选举(区别于“等额选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差额选举,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制。首先由各州选民投票选出本州选举人(人数与本州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再由各州选举人同时在各州首府投票选举正、副总统。议员选举实行直接选举制。众议员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最初由各州议会选举,1913年生效的第17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参议员也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州长、议员和某些州的法官、重要行政官员都由选民选举产生。各级选举一般都由两党包办。为了保证两党的统治地位,一般实行单名选区制和多数代表制。
1787年,美国制定并颁布了世界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法将国家元首(总统)的选举权交给了人民。两百多年来,美国的选举制度随着美国的政治气候变化而变化,产生了许多不成文的习惯。原宪法和不成文的习惯同时生效,使美国总统选举变得更加复杂。为帮助广大同学更加全面地了解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准确把握教材的相关知识,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美国的总统选举制度作简要介绍和分析。 从选举过程看 美国的总统选举有严格的程序,具有明显的阶段性
美国的总统选举从民主党和共和党的前期竞选准备到正式大选,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但实质性的选举主要包括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党内预选。在总统选举年的2至6月,民主党和共和党在各州由普通党员直接选举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于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明确表示支持哪位总统候选人,因此,预选结果就能清楚地知道各总统候选人的支持率。从某种意义上讲,总统预选也就是普通党员直接选举本党总统候选人的过程。
第二阶段,确定总统候选人。总统选举年的7、8月份,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本党的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事实上,在各州的预选过程中,总统候选人的优势已基本明确,全国代表大会不过是为选举的优胜者履行一下正式手续而已。
第三阶段,展开竞选。总统选举年的9至11月份是民主党和共和党候选人的竞选阶段,总统竞选是美国政治生活中最引人注目的现象,在竞选中两党候选人动员一切人力、物力和财力,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手段为自己拉选票,为最后竞选成功奠定基础。
第四阶段,总统大选。总统选举年的11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后的星期二是美国总统大选日,这一天,各州选民到指定的选票站选举总统选举人。
总统选举人被选出后,组成选举团,于12月的第二个星期三后的第一个星期一在本州首府集会,分别选出正副总统;次年1月6日下午1时,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全体议员在众议院集会,由参议长主持开票,当众公布选举结果;当选的正、副总统于1月20日宣誓就职。 从选举方式看 美国的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制度,属于间接选举
许多人认为,美国总统是在总统大选日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其实不然,美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制,即由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选出总统。由于选民在推举选举人时,已经明确表示选某一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因此,美国总统虽为间接选举,却有直接选举的意义。
另外,总统选举人制度作为美国总统选举中的一项独特的制度,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诸如,各州选举人的数目同本州在国会里的议员人数相等,一些大州议员人数多,选举人数目也就多;选举人的选举实行“胜者得全票制度”,就是说,如果某党获得一个州的多数选举人票,则该党就获得该州的全部选举人票;等等。 政权组织形式 美国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制度,总统选举与国会选举分别进行
美国是总统制共和制国家,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实行严格的三权分立制。美国总统与国会不仅在权力上相互牵制,而且在产生途径上也各不相同。美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总统选举每四年一次,称为“大选”;国会选举则是两年一次,称为“中期选举”。美国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其中,众议院议员435名,任期2年,每两年全部改选;参议院议员100名,任期6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所周知,美国总统选举获胜的党是执政党,但执政党并不一定是国会中的多数党,执政党往往在国会的一院或两院中占少数席位。当总统所在的党在两院中均占少数席位时,美国的总统被称为“跛鸭总统”。 从政党制度看 美国实行两党制,总统选举是政党选举与公民选举交融结合进行的
美国是两党制国家,其总统的选举产生与国内的两大政党密不可分。美国总统选举实际上是决定由哪个政党执掌政权,成为新的执政党,这是美国两党实现轮流执政的一种方式。美国的总统选举主要是由民主党和共和党运作和控制的。两党的总统候选人必须是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总统候选人是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决定的,要想被确立为总统候选人,首先必须在党内击败其他的竞争者;总统候选人能否在总统竞选中获胜,除其个人因素外,也与本党有密切联系,总统候选人所在党的威信、形象直接会影响到他的支持率;“胜者得全票制度”则保证了两大政党对总统选举结果的控制。在个别情况下,作为总统候选人,也可以是一些小党成员或无党派人士,但这些总统候选人获胜的可能性很小。而两大政党人多势众、势力强大,这就保证了各州的选举人票落入两党手中。
美国总统选举虽然操纵在两大政党手中,但并非与美国的公民没有关系。美国公民拥有选举权,总统选举人是由公民直接选出的。总统候选人为了在选举中获胜,就必须争取选民,在选民中树立良好形象,提出吸引选民的口号和纲领,甚至向选民作出某些承诺。选民的向背,最终决定总统候选人竞选的成败。总之,两党的总统候选人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推举,但能否当选总统是由公民选举决定的,并非由两党决定。 从阶级本质看 美国的总统选举是典型的金钱选举,体现了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性质
金钱是进入白宫的钥匙,这从近几十年来美国当选总统的情况和历届总统竞选的费用中可以得到充分体现。
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9位美国总统,大多是富豪。其中,肯尼迪是波士顿财团的大资本家,约翰逊和卡特是大农场主,里根是有名的富翁,布什家族则是美国的制造业巨头。因此,说美国政府是“富豪内阁”是再恰当不过了。 从竞选费用看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总统的竞选费用急剧增加。1964年美国总统竞选费用为2亿美元,1968年是3亿美元,1972年为4亿美元,1976年达到54亿美元,1980年高达10亿美元,1996年达到创记录的114亿美元。美国总统竞选费用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总统候选人个人拥有雄厚的财力;二是政府补助;三是来自大财团和社会各界的捐款。虽然美国的《竞选运动资助法》规定,个人直接给总统候选人的捐款不得超过500美元,团体捐款不得超过1000美元,但一些大财团通过各种途径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所支持的候选人提供资金,与总统候选人进行“金钱与政策”的交易。难怪有人说美国的总统选举是“钱举”。
●从思想取向层面来看
美国两大政党分别代表两种差别极大的政治哲学:民主党--自由主义;共和党--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保守主义在不同的国家里有不同的含义,即使在美国也有不下几十种定义。一般说来,美国当代的自由主义理论推崇革新、容忍与社会平等,主张观念、制度和法律应随社会环境之改变而变迁;而保守主义思想则强调文化延续性,注重传统价值、社会稳定与宗教之作用。
在具体政治领域,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的最大分歧莫过于“大政府”与“小政府”之争。保守主义理论从维护个人自由这个基点出发,坚信政府权力之扩大即意味著个人自由之缩小。这种理论认为,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对社会问题的涉入必定会危及美国文明的根基-个人自由。更有甚者,保守主义理论还认为联邦政府的社会福利、高开支、高税收、及保护少数民族权益等政策均不同程度的造成或深化了美国的社会经济问题,如生产率下降,通货膨胀,中上阶级收入减少,商企界投资热情不高,懒人依赖政府救济等等。
与此相反,自由主义理论认为,放任的资本主义经济导致了严重的贫富不均、高失业与一系列其它问题,而高度发达的科技与经济发展并没有明显改变美国社会不平等现象,如种族歧视,妇女权益得不到足够保护等。因此,自由主义理论深信,美国社会的急迫问题不是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而是社会不平等没有得到纠正。同时,自由主义理论还认为,美国诸多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此之严重,如此之深刻,非得政府出面参与解决不可。换言之,自由主义理论坚信政府权力不是造成美国社会经济问题的原因,而是消除这些问题之重要手段。
由于保守主义与自由主义对大、小政府持不同意见,近几十年间,共和党和民主党在诸如拨款、税收、政府调控经济、民权保障、枪支管制、环境保护等问题上明争暗斗,针锋相对。美国两大政党关于政府权力大小之分歧在大选年显得最为突出。 1980年,罗纳德·里根以“小政府”,作为其竞选基调,猛烈抨击民主党的社会经济政策,认为自由主义派的高开支,高税收及“福利社会”政策导致了高速货膨胀、高失业、高利率、高国债与低速增长。1988年,乔治·布什挟里根保守主义当权八年之余威,再次祭起“小政府”旗帜,信誓旦旦地向全国选民保证, “ Read My Lips No New Taxes”, 1992年,民主党时来运转,比尔·克林顿利用美国经济不景气而布什政府应对无力之机,又向全国选民开出沉寂了十二年的“大政府”药方,强调政府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以帮助人们渡过难关。振兴经济,走出萧条。从以上三例来看,“大政府”与“小政府”的药方均为有效,因为美国两大政党在政府权力与作用问题上早已界线分明,只要社会条件与时机有利,争得中间势力同情,政治钟摆的方向将会很明显。
美国两大党关于大、小政府之争在国会立法中表现得同样激烈。尽管有议员跨党投票现象,总的说来,共和党和民主党对与政府权力有关的议案的表决通常是营垒分明。克林顿1993年当政后,其刺激经济的法案在参议院遭到共和党议员封杀,其联邦赤字减缩法案也受到参众两院共和党议员一致抵制。在布什执政期间,民主党虽在参案两院占有优势,成功地通过了几十个法案,但由于共和党占据白宫,布付利用总统权力将那些与“大政府”有关的法案一一加以否决。四年期间,布什总共否决了近三十个国会两院所通过之法案,只有关于政府对有线电视价格施加控制的一个法案后来又被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成为法律,其余均为夭折。克林顿一入主白宫,民主党议员急忙又将被布什否决的一些法案重新通过(如“Family Leave Bill”),交由民主党总统顺利签署。关于大、小政府的党派之争并不限于联邦国会,在美国五十州的州议会里,类似的情形同样存在。
民主党与共和党,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关于大、小政府的争执实际上已经延续了一个世纪。在十九世纪末美国工业化、城市化兴起的所谓“镀金年代”里,共和党占尽上风,政府对经济放手不管,任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等垄断形式自由发展,这个时期国会所通过的几个“反托拉斯法”也只不过是虚晃一枪。二十世纪初叶美国兴起“进步主义”运动,试图解决伴之工业化、城市化而来的种种社会弊病,如政治腐败、商企巨子垄断豪夺、工人工作环境恶劣、工资低、工作日长,农民生计维艰等。“进步主义”是一个改良主义运动,它的理论基础是刚诞生不久的美国哲学--实用主义。这个哲学流派的集大成者约翰·杜威开美国现代自由主义先河,明确主张利用政府力量帮助消除社会弊病。由此而进,美国现代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关于大、小政府之争的帷幕正式拉开,政权之争。
由于美国历史的发展路径,美国最大的两个政党在经济上和政策上的政治倾向都颇为矛盾。共和党一方面在经济政策上反对政府管制,追求传统的自由主义,另一方面在社会政策上很多时候却保守的可笑,恨不得政府立各种各样的法律规范人类按照上帝的旨意来行事;民主党在经济政策上相对而言更支持政府的参与和规范,尤其是近些年来在奥观海的带领下越发带有社会主义国家的理论风范,另一方面在社会政策上却比较开放,认为政府不该对个人行为指手画脚。
这种纠结的组合不得不说是历史的一连串巧合。在内战以后,南方一向是彼时民主党的天下——因为民主党当时反对废奴,而共和党不凑巧话赶话最终打出了“废奴”大旗。所以在当时,比较进步的是共和党。在内战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东北方都是共和党的天下,而南方都是民主党的天下,与今天的选民分布可以说是恰恰相反。戏剧性的转折起始于罗斯福的新政(New Deal)。由于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美国经济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低迷状态。罗斯福的新政拯救了进退两难的局面,但同时也打破了从经济到政治的一系列传统。政府开始干涉经济的运转,以往强调效率如今开始重视福利,由于新政涉及到一系列的立法、行政方面的问题,行政机构(executive branch)的权利凌驾于司法和立法之上……在新政以前的政策变化可以说是亲商业的,而自新政以后,商人发现这世道变了……也就是从这时候起,美国社会中坚信小政府、支持长期经济增长、低税、和商业的人士开始称自己为“保守派”(conservative)。新政也帮助了当时大量的失业人员和少数群体——包括黑人和女性。所以南方原本因废奴传统而支持共和党的黑人开始转而支持民主党。
罗斯福连任了4届美国总统,这期间美国的民权运动也逐渐开始了。60年代民权运动有了一个重要的成果,就是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 的通过。这项法案保障了弱势群体——包括黑人、女性、不同宗教信仰者——在工作和生活中不得受到歧视。很不凑巧,此时在位的依旧是民主党总统。尽管国会议员投票的时候,共和党支持该法案的人数超过民主党议员,但由于南部保守白人很不待见这项法案,他们在之后的选举中倒向了共和党。由于民权运动以及后来越战带来的反战情绪,70年代的美国少年人行为越发奔放,挑战以往保守的宗教传统。在这些社会转折的变化中,民主党主流或是有意或是无意,都站在了打破传统的一方。这些站位问题不但造成了民主党内部分化(民主党内的保守人士很不待见这些“新政”,很多转而跑去了尊重传统的共和党),选民中也造成了戏剧化的转变,从而造成了今天我们印象中共和党主要南部保守州支持、民主党得到东北部的支持。
了解了以上历史事件,对于如今两党政治倾向也就更好理解一些。
民主党在经济政策上更支持政府干涉和帮助弱势群体,体现在对高收入群体征收高税率、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比如Obamacare)、讲究教育平等(如奥观海的教育改革)等等——简而言之,就是走劫富济贫的路线。所以克林顿时期居然解决了联邦政府一贯的赤字问题,除了其个人能力和不惹事的性格以外,很大一部分也是因为民主党税收方面的一贯倾向。再说到社会保障,美国向来没有全国强制的社保政策,很多穷人买不起保险,而奥观海上台后主打的社保政策,就采取了强制要求购买医保(不买就罚款)、付不起的会得到州政府的资助(其实是要求州政府提供“可支付的”医保方案)、以及加强对私有保险企业的监管。当然很多州政府在这“全线赤字”的境况下不乐意了,联邦政府凭啥把手伸到州政府这里来?于是有二十多个州联名告奥巴马医改违宪(参见:National Federation of Independent Business v Sebelius)。最终最高法院以5:4判定奥巴马医改没有违宪,其“不买保险就罚款”一项被支持改革的大法官解释为税收。
教育平等方面原本就有60年代的Affirmative Action,包括(但不局限于)大学录取时要照顾到少数族裔(通常是照顾黑人和西裔,没咱亚裔什么事),必须录取一定的比例等等。从历史角度来看,这是对少数族裔在历史上饱受歧视和不公平待遇的一种补偿,但近些年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这条法律对努力学习成绩达标却因为不是(某些)少数族裔而没有被录取的人很不公平。可见公平与否,的确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而民主党在社会层面的政策倾向,则比较宽容和走自由主义路线。按照政治坐标来衡量,民主党尽管在经济政策上左倾,但社会政策上大体还是右倾的。这其中主要集中一下几个方面:
1 反对歧视,强调机会平等。比如上面提到的Affirmative Action,也包括在工作招聘中不得因为族裔而拒接应征者。有很多细则来保障这一点,如要求公司内要有一定比例的少数族裔、招聘条款必须与工作相关(比如不能说“不招黑人”,或毫无理由的规定“不招女性工作者”)。再比如保障少数族裔和新移民的投票权,民主党推行多语言的投票方案,而共和党有些议员则企图恢复literacy test从而阻碍少数族裔和新移民的投票率。
2 不反对堕胎(Pro-choice)。保守党以及保守人士因为宗教等各种原因叫着要求立法禁止堕胎已经不是新闻了,而民主党对此的一贯观点就是:堕胎是女性自主选择权利。事实上尽管每次大选都因为这种事情扯皮,目前美国似乎并没有哪个州是完全禁止堕胎的,只能在“胎儿多大的情况下才能堕胎”方面有些规定。尽管在中国人看来可能有些不以为然,不过对于堕胎权利的探讨,美国的确是很严肃的从生物学、社会学角度探讨胎儿是否具有人权这一点的。当然也有很多保守党人士是从“不能堕胎因为上帝不支持”这种神学的角度很坚定站在pro-life这一方……各州法律不同。最近最奇葩也是全美最严厉的法律是德州规定20周以后的堕胎都非法,并且打算关闭全州42个堕胎诊所中的37个。
3 LGBT平权。简单总结为一句话,就是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当然LGBT群体不仅仅只是同性恋。LGBT——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即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以及变性人。在大选以及日常扯皮中,主要局限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这一点上。民主党一贯的立场是支持LGBT群体平权,当然具体到个人也是有可能反对的(尽管支持/为民主党,但是反对同性恋婚姻)。
4 胚胎干细胞研究。这个跟堕胎差不多是一样的问题,反对者认为胚胎已经算人类了,支持认为这只是科学研究。民主党理论上支持该项研究,具体到个人就见仁见智了。
5 枪支管制。民主党通常支持枪支管制,不同人对管制到什么程度反响不一。尤其是这两年发生多起校园枪击案,对这个问题争论越发激烈。普遍的左派群众认为保守党反对枪支管制就是因为“无论发生什么事他们都不乐意放弃他们那几杆破枪”。而保守党对词的一贯说辞是,“杀人的是人不是枪”。奥观海在2013年试图通过9条控枪法案,最后在国会的努力下,一条都没有通过……
然后我们再说说共和党。
共和党在经济政策上更支持小政府,反对政府插手经济。像奥巴马这种没事找事也要哪哪都插一手的总统最不受待见啦~税收政策上,共和党支持减税,也反对对高收入群体征收过高的税率。共和党通常认为劫富济贫是土匪思想,所以才有Romney 2012年被录音的关于47%的评价。其原意大体如下:“这个国家有47%的人毫无理由也会投给总统(奥巴马)。他们依赖于政府,觉得自己是受害者,认为政府有责任照顾他们,觉着他们有权拿医疗保险、获得食物、房子、还有那些你想得到的。他们觉得这是他们被赋予的权利。政府应该白给他们。(所以)他们无论如何都会投给总统。我是说总统有48%,49%的人支持……这些人是不付所得税的。47%的美国人不付所得税,所以我们的低税收政策对他们毫无影响。所以他(奥巴马)会在那大谈特谈对富人减税……我的职责不是关心这些人,我永远不会说服他们应该承担个人责任并照顾好自己的生活”。尽管后来Romney因为随即掀起的轩然大波收回了这段话,但这些无意中被录下来的言论也从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共和党人在福利制度上的观点。
共和党在社会政策上比较保守,政治坐标上来讲是比较偏左的。尤其是60年代以后南部红脖子们都踊跃投给共和党以后,有许多议员的智商也变得异常底下,让人看着十分捉急。譬如密苏里州共和党参议员Akin曾语出惊人得声称他从医生处获知强奸导致怀孕是极其罕见的(really rare),并进一步说“如果是法律认定的强奸(legitimate rape),女性的身体会自行避孕”。还有印第安纳州共和党参议院、茶党支持者Mourdock声称如果强奸导致怀孕,那一定是“上帝的旨意”(something that God intended to happen)。
按照上面对民主党那几条来总结:
1 认为过度关照弱势群体是对努力工作人的不公平。尽管不排除有些人是真的这样想,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人就是看少数族裔不爽、但又因为政治正确的问题不能明说而搞出来冠冕堂皇的理由。这种人以南部红脖子居多。
2 反对堕胎(Pro-life)。理由很多,但最终理由还是因为保守和宗教原因。
3 反对同性恋婚姻。理由很多,但最终理由还是因为保守和宗教原因。
4 胚胎干细胞研究。理由很多,但最终理由还是因为保守和宗教原因。
5 反对枪支管制。这次不是因为宗教原因了……如果要详细讲述美国人民持枪权利的问题,估计又可以扯一篇长文……尽管被民主党人吐槽说共和党人反对控枪就是因为“无论发生什么事他们都不乐意放弃他们那几杆破枪”,但在控枪一事上,共和党并非完全无理取闹。譬如共和党认为那些打定主意做坏事的人无论如何都可以搞到枪(在美国的环境下尤其如此)、也并不担心非法持枪的问题(比如揣着枪去学校),那么如果好人更容易合法持枪,起码可以阻止事情变得更严重。换句话说,控枪法案只是防君子不防小人而已。
综上所述,民主党由于其政策倾向,比较吸引少数族裔(南美人由于信天主教和历史问题很大一部分支持共和党)、吊丝、弱势群体、艺术家、以及知识分子。而共和党在近些年都是比较吸引大资本家、红脖子们的投票的。至于高收入群体,由于很大一部也是知识分子,所以不好说到底支持谁。
基层人大代表选举过程如下:
大代表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直接选举中,按照选民居住状况或者是按照选民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划分为若干个选区,按选区提名代表候选人。候选人要获得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才当选。
在间接选举中,按照选举单位提名代表候选人产生代表,如省级人大代表是由省辖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
扩展资料:
人大的优越性
人民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权益。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有力地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自由。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地位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的协调高效运转。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权利,同时对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有明确的划分,使国家权利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能够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协调一致的工作。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5)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有力地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在我国,中国***是执政党,党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经过国家权利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或者做出决定,把自己的主张变成国家意识,变成全体人民的共同行为规范和自觉行动。
(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
是间接选举。
因为美国选举总统时首先由选民选出总统选举人,再由总统选举人选出总统。由于选民在推举选举人时,已经明确表示选某一总统候选人的选举人,因此,美国总统虽为间接选举。
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
扩展资料:
美国大选投票日是11月首个星期一的翌日(也即11月2日-11月8日之间的星期二)。由于美国横跨6个时区,且有些州跨时区,因此,各州、甚至同一州的东西部投票开始和结束时间都有所差别。
位于美国东北部的新罕布什尔州两个小镇美国东部时间00:00(北京时间13:00)开始投票。最晚投票的是阿拉斯加州和夏威夷州,约于半天之后(北京时间次日凌晨)开始投票。
各地投票站一般开放12个小时。美东部时间18:00(北京时间次日07:00),印第安纳州大部分地区和肯塔基州东半部最早结束投票。美东部时间次日00:00时(北京时间次日13:00),阿拉斯加州最晚结束投票。
各地计票结果可在投票站关闭后开始宣布。全国性初步投票结果一般在东部时间22:00时(北京时间次日11:00)后产生。
-美国总统选举
什么意思?
既然不愿意参加选举,那么干吗要去办理选民登记?没事吃撑了,找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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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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