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如何产生

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如何产生,第1张

法律分析:监事会的职工代表是民主选举产生的。法律明确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在选举职工代表时,应当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职工被选举为监事后,应当担任三年的监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职工民主权利,是指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

本市各级工会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企业贯彻实施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五条 企业职工行使以下民主权利:

(一)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

(二)依法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依法进行民主选举、民主评议;

(四)通过工会或推举的职工代表与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五)对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质询;

(六)对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企业依法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职工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第六条 各级工会对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协助。第七条 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有权申请调解、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工会应当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第八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不得违法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所属的机构撤销或者归属其他部门。

企业行政***不得担任企业工会组织负责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不得担任企业工会组织负责人。第九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召开,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职工培训计划和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兼并、破产、拍卖、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职工奖惩办法、经济责任制考核、工资奖金分配、劳动保护、职工下岗和再就业以及经济性裁员等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和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对企业内部住房公积金和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五)听取和审议企业招待费用、出国费用、企业***廉洁自律情况的报告以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等;

(六)评议和监督企业***,每年评议一次,评议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

(七)选举和更换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听取其述职报告,审议其提请的重要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应当保障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第十条 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执行。

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民主权利的行使,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主要内容是:

(一)工会主席列席涉及职工利益的企业董事会和办公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参与企业规章制度、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的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与企业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协助企业组织职工业务、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教育职工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各类公司制企业监事会中均应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其他类型公司是否选举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具体比例和人数,应当与工会协商后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一些企业的实践,职工代表的人数一般占职工总数的5%-20%为宜。大型企业职工人数多,其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可小于5%。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民主管理的企业,车间职代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占车间职工总数的15%-20%。这只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具体确定多大比例适合,则要看企业的实际需要。

一、企业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

1、企业职工代表的人数比例是指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与企业职工人数之比。

2、确定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比例必须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只有比例定得适宜,才有利于职工代表开展活动,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

二、企业职工代表的构成

1、企业职工代表的构成是指代表中各类人员所占的比例。

2、企业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但工人代表应占主体。

3、《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有工人、科技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其中工人代表一般不得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规定:“企业和车间、科室行政领导干部一般为职工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

4、以上规定表明,在职工代表构成中普通职工代表须占多数,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保证工人的职代会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工人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充分反映占企业职工大多数的工人群众的意愿,使职代会切实成为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5、此外,随着企业现代化程序的不断提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人数增加、地位作用增强,为了吸收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可以在企业或者车间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推选一部分职工代表。至于青年职工或女职工多的企业,应适当增加其职工代表的比例。

6、根据有关规定,职工代表是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的,因此,在选举代表时,就应当恰当地分配职工代表的名额,提出各选举单位各类人员的限额,以使企业选出的职工代表构成合理,各类人员都保持有适当的比例。当然也要注意不能因此要求职工选举他们不愿选的人当代表。

扩展资料: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检查企业内有关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企业***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严格地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模范地遵守社会公德,带领群众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

(六)帮助、教育和督促不守厂规厂法、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自觉地改正缺点、错误。

参考资料:

_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新劳动法中对于大集体和全民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十八条“使用集体合同规定”指什么?指的是所谓正式无固定期限员工? 所谓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所缔结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可见,作为一种契约关系,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结果,而并非指的是所谓正式无固定期限员工。 二、如果劳动仲裁的话加班费基数按什么计算? 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加班所指的工资基数按什么计算,我来告诉你:这个工资既不是指的基本工资也不是实际工资。一般是高于基本工资,低于实际工资。但是,对于这个工资的构成各地规定不同。广东实行的是“标准工资”,上海计算加班费实行的是对基数打折后再计算。各地均不尽相同。

法律主观:

动法和有关行政法现明确规定了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调解程序。第一,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第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或企业代表由厂长或经理指定;工会代表则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用人单位代表或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它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第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柬;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律客观: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地方人民法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行政代表和企业工会委员会代表组成。县、市、市辖区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负担着处理劳动争议的任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予以受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企业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一、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是代表企业职工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敢于秉公执法;

(三)善于联系群众,代表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比较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五)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调解能力,善于做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推举一般程序是:(一)由企业工会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在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推荐参加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团(组)讨论酝酿;

(二)各代表团(组)根据文件和要求,对推举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组)的讨论意见,经充分协商,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主要从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干部中推荐。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连选得连任。当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替补。

企业的正常工作安排这个观点有什么可以支持的?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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