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应具备什么条件?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应具备什么条件?,第1张

一、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应具备的条件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是代表企业职工参与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二)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觉悟,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敢于秉公执法;

(三)善于联系群众,代表群众,能够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

(四)比较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五)有一定的调查研究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调解能力,善于做调解工作。

二、调解委员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推举一般程序是:(一)由企业工会按照确定的名额和条件,在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中推荐参加调解委员会的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团(组)讨论酝酿;

(二)各代表团(组)根据文件和要求,对推举参加调解委员会的职工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组)的讨论意见,经充分协商,正式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在职工代表大会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产生。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主要从生产工人、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干部中推荐。

调解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的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任期相同,连选得连任。当代表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按民主程序及时进行替补。

有限公司董事会不是必须有职工代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中“可以”(而非必须)包括职工代表,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才必须包括职工代表,但是职工代表的比例并没有法定限制。

      一、董事任命是否需要经股东会通过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需要经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二、董事会是由各董事组成的吗

      董事会是由各董事组成。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力机构的业务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或者企业和业务活动的指挥和管理,对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必须执行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的决定。董事通过行使董事权利影响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根据董事的身份不同分为职工董事和非职工董事,产生方式如下:一般的公司,非职工董事由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属于职工董事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董事是否一定是股东

      董事不一定是股东。董事会的组成中除包括有股东外,还可包括职工代表。而职工代表一般并不是股东,所以董事中可能有股东,也可能有不是股东的职工代表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法律主观:

工会在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起到了下列作用:

1、充分利用工会与劳动者密切联系的优势,积极教育提升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意识。主动全面地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通过支持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当中。充分发挥工会优势,针对不同劳动争议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方式帮助解决。

法律客观:

最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如下(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订本规则。第二条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本企业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企业所在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和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指导。第三条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调解委员会的职责:(一)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二)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三)对职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五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二)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同当事人民主协商;(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第六条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δ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二章调解组织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设有分厂(或者分公司、分店)的企业,可以在总厂(总公司、总店)和分厂(分公司、分店)分别设立调解委员会。第八条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员〉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û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协商决定。第九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第十条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做好调解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第十一条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委员调离本企业或需要调整时,应由原推选单λ或组织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调解委员会委员名单应报送地方总工会和地方仲裁委员会备案。第十二条兼职的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正常出勤对待。第十三条企业应支持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并在物质上给予帮助。调解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企业承担。第三章调解程序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第十五条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¼,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第十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第十七条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一)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¼,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二)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有关单λ和个人可以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一至二名调解委员进行调解;(三)调解委员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四)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λ、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简单争议由调解委员会)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¼,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第十八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δ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第十九条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一)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调解委员会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决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ì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委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职工代表

是指由企业全体职工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产生的,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或签订集体合同。 

职工代表不仅代表着职工的利益,也代表着职工的智慧,是职工的代言人,企业决策的参谋。

职工代表职责有以下几点

1)讨论本公司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事项,向全体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

2)听取公司工作报告,监督公司的工作;

3)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及时向公司提出工作建议;

4)必要时提请召开职工大会。

知识拓展:

职工代表的义务

1)需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履行公民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工自治章程。

2)询问职工的要求意见,及时向公司反映职工的合法意见和建议。

3)准时参加职工代表会,依法履行职工代表的职责。并带头执行职工代表会决议,维护职工代表会议的权威。

4)积极支持并配合公司做好各项工作,组织职工完成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做好监督检查公司工作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

5)向职工报告职工代表会议情况并履行公司职工代表会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考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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