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公职人员时先提出供选举人选举的人员。在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以后,即按选区提出候选人。
中国《选举法》第29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对提名的程序,也作了具体的规定:“中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任何选民或者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情况”。在直接选举时,选举委员会汇总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于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在该选区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的代表候选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人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基本情况应当于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在间接选举时,由各级人大主席团将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全体代表,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符合《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的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本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多少。正式代表候选人产生后,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西方国家通常由政党提出议员和总统、副总统的候选人。如本人提出要充当候选人,须交法定人数的选民签名声明书。法国选举法规定国民议会议员候选人需提出候选声明,每个候选人要交纳1000法郎的保证金,如在任何一轮投票中获得有效票的 5%,即发还保证金。英国选举法规定,选举议会议员时,各候选人应在规定的选举时间内向管理员提存,或由他人代存存款150英镑,否则以1872年《秘密投票法》规定的弃权者论。候选人未当选而所得票数在议员定额为 1人或2人之选举区不及投票总数1/8,或在定额为2人以上选举区不及议员额数除投票总数1/8所得商数者,该存款应予没收。 候选人人数和选举方式有关。选举方式有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两种。
等额选举,是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人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1953年中国《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规定一般采取等额选举的方式。1979年通过、1982年修正的《选举法》规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即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2至1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是指进行选举时,规范选举行为的规则。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制定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候选人和当选人名单排列顺序的规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办法、选举的方式和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选举的纪律等。第一条根据《中国***章程》和《中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及党内选举有关规定,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选举工作按照学习动员部署、提名推荐、确定正式候选人、投票选举、上报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得低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四条凡党的组织关系在本支部的正式党员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时,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党员实有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第五条填写选票时,选举人有权对每位候选人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空格栏内画“O”;不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空格栏内画“X”;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后空格栏内画“O”。
扩展资料:
法律依据:《选举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有相关规定: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信赖的人员中选定。
第十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均以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为单位提名,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也可以由同级党委与上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工会小组或车间(科室)工会的意见提出。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职届期内应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任务的,一般不再提名为下届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扩展内容:选举工会的具体实施过程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第四章规定:
第十二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进行选举。选举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差额率分别为5%和10%。
第十三条 召开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工会进行选举时,由上届工会主席或组织员主持。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工会委员会集中各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召开基层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工会委员会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的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由大会征得多数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同意减少名额。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执行主席根据本条例规定,宣布选举结果及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二条 选出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主席、副主席,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参考资料: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_
问题的分析与假设:
1假设:
①所有的候选人条件完全相同
②各个单位已经把八个候选人已经选定。
③所有的群众均不参与投票。
2问题的分析:
从甲,乙,丙,丁中选择出来的八个人分别为 甲1、甲2、乙1、乙2、丙1、丙2、丁1、丁2,假设这几个人得到的票1数和票2数分别如下表:
单位
票数 甲 乙 丙 丁
甲1 甲2 乙1 乙2 丙1 丙2 丁1 丁2
得票1数 X1 Y1 X2 Y2 X3 Y3 X4 Y4
得票2数 X11 Y11 X22 Y22 X33 Y33 X44 Y44
问题1:
我们假设候选人的条件完全相同,这时领导的倾向性完全显示出来。因此,对于每个人得票2的数目的概率都是一样的,那么只考虑得票1的数目:
对于甲中的两个人:(0,9)、(1,8)、(2,7)、(3,6)、(4,5)
对于乙中的两个人:(0,6)、(1,5)、(2,4)、(3,3)
对于丙中的两个人:(0,3)、(1,2)
对于丁中的两个人:(0,2)、(1,1)
由于甲和乙分别得到票数字之和明显小于丙和丁的概率,所以甲和乙得到这两个指标的概率很小,明显吃亏了!
当丙为(0,3),丁为(1,1)时,这两个指标最可能落入丙和丁单位;
当丙为(0,3),丁为(0,2)时,这两个指标最可能落入丙和丁单位;
当丙为(1,2),丁为(0,2)时,这两个指标最可能落入丙和丁单位;
当丙为(1,2),丁为(1,1)时,这两个指标或者落入丙和丁,或者都落入丁单位;
综上分析,这两个指标最可能落入丙和丁单位。
问题2:
每位投票者只填写1个本单位人员,1位其它单位人员,这种办法提高了公平性。
在问题1中,我们假设是得得票2的概率是相等的,在这里实际得票2的概率不相等,分析如下:
对于甲中某一人得票2的概率:
对于乙中某一人得票2的概率:
对于丙中某一人得票2的概率:
对于丁中某一人得票2的概率:
由此看出,甲、乙、丙、丁得票2的概率依次上升,而问题1中得票2的概率假设为相等的,甲、乙、丙、丁得票1的概率是依次下降的,因此票1和票2的概率和更接近平均概率,这样显然是提高了公平性。
问题3:
某个单位只推举1位候选人时,
①单位甲推举1人,其它3个单位推举2人时,这种做法不利于单位甲,对结果没有影响。因为,甲单位只有一个候选择人时,至少可以得9票,而其它的情况与以上分析的情况差不多。所以,这样做不有利于单位甲。
②.单位丙推举1人,其它3个单位推举2人时,这种做法和上一次的一样,同理对结果没有影响。
综上所述,某个单位只推举1位候选人时,对所选的结果没有影响。
问题4:
合理的选举思路如下:
分别从甲,乙,丙,丁四个单位中选出候选人分别为四个,三个,两个,一个,然后投票人在票上本人同意的两个人的名字下分别画勾,表示支持这两个人,最后清点每个候选人所得勾数即票的总数,数字之和最多的两个人当选。并且假设领导投票也有一点的倾向,所有的领导必须投一票给其它的单位成员,由此可以得到每个单位的成员的得奖概率如下:
单位甲:P1=
单位乙:P1=
单位丙:P1=
单位丁:P1=
每个成员被选上的概率都是差不多的。
由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
采用该方法来选举可以提高一定的公平性
结束语:几点遗憾:
1.选举的问题很复杂,必须考虑到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为了使建模方便一些,我们这里只是列出来了几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忽略了很多其它次要的因素。
2.我们直接是从每个单位里面总共八个人中去选的,没有考虑群众的参与,这一点也很遗憾。
3.这只是个理想化的思维方法,实用程度不高,这时最大的缺点。
法律分析:党内选举有两种形式,一是等额选举,一是差额选举。
法律依据:《中国***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20%。第十条 代表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一)从党支部开始推荐提名。根据多数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二)选举单位就代表候选人推荐人选与上级党组织沟通,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审核把关,可以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选举单位研究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第十一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当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当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美国选民是根据投票选出选举人的。
美国选民在大选日投票时,不仅要在总统候选人当中选择,而且要选出代表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的538名选举人,以组成选举人团。
绝大多数州和华盛顿特区均实行胜者全得规则,即把本州或特区的选举人票全部给予在本州或特区获得相对多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
当选的选举人必须宣誓在选举人团投票时把票投给在该州获胜的候选人。因此大选结果通常在大选投票日当天便可根据各州选举结果算出。
扩展资料:
美国选举候选人的产生有许多方式,如党组织推荐、政治权势人物点名、利益集团推举,不过多数情况是毛遂自荐。如属于某一政党的候选人,则必须在某一党内的预选中击败党内其他对手,方赢得该党提名。在某些一党占压倒优势的国会选区内,赢得该党提名差不多就赢得了竞选。
一般候选人通过预选的方式获得党内提名。预选制度的形成经过了一个多世纪的时间。美国在19世纪30年代形成了由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候选人的制度,从那以后,大多数议员都由党内的秘密会议提名产生,而这种制度使议员人选往往由党魁所控制。
1867年,宾夕法尼亚州的克劳福县首先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职候选人,即由两党的选民直接投票确定该政党提名的候选人。
20世纪初,直接预选制度得到推广,到1917年,全国48个州中已有44个实行了某种形式的直接预选制。现在,美国所有50个州都采用直接预选的方法提名政党候选人。
—美国大选
—美国选举制度
在直接选举中,有三种投票方式,即设立投票站、召开选举大会和设立流动票箱。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各该级人大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投票方式。投票选举在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间接选举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可以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委托投票。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各该级人大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各级人大代表依法选举产生后,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予以确认和公告。这时,整个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才最后结束。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十八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第四十九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表决罢免要求,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十一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二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邹平县人大网-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有几种方式、选举结果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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