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是6级。 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以下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 (1)轻度智能减退; (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3)癫痫中度; (4)不完全性失语; (5)一侧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 (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 (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 (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 (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 (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 (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 (20)鼻缺损<1/3、>1/5; (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 (22)三肢瘫肌力4级; (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 (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 (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 (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1)一拇指缺失; (32)一侧踝以下缺失; (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 (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 (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你这种情况是不可以办残疾证的,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中关于肢体残疾的分级规定涉及手指伤残的部分规定,虽然你拇指压碎,但是你的姆指是健全的,你不符合条件,所以不可以办残疾证:
(二)中度(二级)第4小条: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三)轻度(三级)第5小条: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
六类残疾标准
视力残疾标准
1、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它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 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类别 级别 最佳矫正视力
盲 一级盲 <002—无光感;或视野半径<5度
二级盲 ≥002—<005;或视野半径<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 ≥005—01
二级低视力 ≥01—<03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不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应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境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听力残疾标准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辩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语残疾标准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江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言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1%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不愈者。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划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注》:
1、Wechsler儿童智力量表
2、智商(IQ)是指通过某种智力量表测得的智龄和实际年龄的比,不同的智力测验,有不同的IQ值,诊断的主要依据是社会适应行为。
肢体残疾标准
1、肢体残疾的定义
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疾、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
肢体残疾包括:
脑瘫:四肢瘫、三肢瘫、二肢瘫、单肢瘫
偏瘫:
脊髓疾病及损伤:四肢瘫、截瘫
小儿麻痹后遗症
后天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体畸形、侏儒症
两下肢不等长
脊柱畸形:驼背、侧弯、强直
严重骨、关节、肌肉疾病和损伤
周围神经疾病和损伤
2、肢体残疾的分级
以残疾者在无辅助器具帮助下,对日常生活生动的能力进行评价计分。日常生活活动分为八项,即:端坐、站立、行走、穿衣、洗漱、进餐、入厕、写字。能实现一项算1分,实现困难算05分,不能实现的算0分,据此划分三个等级。
(一)重度(一级):宣传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0—4分)。
1、四肢瘫或严重三肢瘫。
2、截瘫、双髋关节无主动活动能力。
3、严重偏瘫,一侧脚体功能全部丧失。
4、四肢均截肢或先天性缺肢。
5、三肢截肢或缺肢(腕关节和踝关节以上)。
6、双大腿或双上臂截肢或缺肢。
7、双上肢或三肢功能严重障碍。
(二)中度(二级):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45—6分)
1、截瘫、二肢瘫或偏瘫,残肢有一定功能。
2、双下肢膝关节以下或双上肢肘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3、一上肢肘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上截肢或缺肢。
4、双手拇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损。
5、一肢功能严重障碍,两肢功能重度障碍,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三)轻度(三级):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65—75分)。
1、一上肢肘关节以下或一下肢膝关节以下截肢或缺肢。
2、一肢功能中度障碍,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3、脊柱强直:驼背畸形大于70度;脊柱侧凸大于45度。
4、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cm。
5、单侧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损;单侧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除或缺损。
6、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cm的成人)
列表如下:
级别 程度 计分
一级
(重度) 完全不能或基本上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0—4
二级
(中度) 能够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45—6
三级
(轻度) 基本上能够完成日常生活活动 65—75
《注》:
1、保留拇指和食指(或中指),而推动另三指者。
2、保留足跟而失去足前半部者。
3、双下肢不等长,小于5cm。
4、小于70度驼背或小于45度的脊柱侧凸。
精神残疾标准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旨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
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 1 2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 1 2
职业劳动能力 0 1 2
社交活动能力 0 1 2
《注》:
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度~9度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五条 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是拇指外翻的原因
01先让鞋子适应脚
①鞋子最好可以调节鞋身松紧,既防止脚往前滑,也能保证鞋子不勒脚
②要穿宽松舒适、支撑力好的鞋子,撑起足弓,可以减少鞋子对脚趾骨突的摩擦。
③前脚掌上下空间要大,可以保证脚趾关节活动不受限。
02辅助拇趾力量练习
①拇趾接触
一开始两个大脚趾可能没办法接触,就用手把它们捏到一起,不断地练习,慢慢就能并到一起了。每次12下,做3次
②拇趾屈肌
用脚趾抓毛巾,不要着急,慢慢来,主要是为了强化拇趾屈肌,促进血液循环,让大脚趾变灵活!每次12下,做3次。
③拇趾外展
用绷带包住大脚骨部位,往小脚趾方向拉扯,然后,大脚趾自己用力往外拉伸。每次12下,做3次
④趾关节活动
脚踩在地上,所有脚趾抬起来,把小脚趾往下压,再把大拇趾压下去,每天坚持10分钟,可以纠正肌肉不平衡。连续做两星期就有明显效果。
希望可以帮到你 望采纳
03最后再尝试手术纠正
如果你无论如何锻炼都没办法解决疼痛,穿什么鞋都不行,已经影响到日常生活了,那就需要考虑手术纠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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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手足评残标准:1、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2、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以上;3、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5、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6、足背植皮面积>l00 cm2(注:2为平方);7、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8、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九级手足评残标准:1、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一手食指2~3节缺失;3、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4、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5、一足拇趾末节缺失;6、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7、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8、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八级手足评残标准:1、单肢体瘫肌力4级;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8、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9、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0、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11、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1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13、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七级手足评残标准: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2、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4、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任等具有一项者;5、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7、肩、肘、腕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8、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9、一足1~5趾缺失;10、一前足缺失;11、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12、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13、下肢伤后短缩>2 cm,但4 cm者;14、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六级手足评残标准:1、三肢瘫肌力4级;2、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4、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6、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7、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8、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9、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1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1、一侧踝以下缺失或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 cm以上;1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14、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5、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16、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17、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18、中度手臂震动病;五级手足评残标准:1、四肢瘫肌力4级;2、单肢瘫肌力3级;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4、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5、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6、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者;7、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8、一侧前臂缺失;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10、肩、肘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1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12、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13、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4、双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15、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遗留重度功能障碍;17、一侧膝以下缺失;18、重度手臂振动病。四级手足评残标准:1、单肢瘫肌力2级;2、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3、双拇指完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4、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5、一侧肘上缺失;6、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7、一侧膝以上缺失;8、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三级手足评残标准:1、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3、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及另一关节重度功能障碍;6、双膝以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7、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8、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9、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二级手足评残标准:1、三肢瘫肌力3级;2、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3、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4、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5、双膝以上缺失;6、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7、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4个及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一级手足评残标准:1、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2、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双下肢膝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4、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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