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对女犯所用的变态刑罚,都有哪些?

中国古代对女犯所用的变态刑罚,都有哪些?,第1张

第一个是拶刑,用拶子套入手指,再用力紧收 ,用来对女犯进行逼供。第二个是幽闭,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 。第三个是刑舂,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最残酷的就是凌迟了吧,将四肢切割分离。

牢狱之中,对待女性的刑法更是花样百出,非常残忍,让那些女囚犯,宁愿死也不想坐牢。 究竟有多少残忍的刑罚

在对女囚中有许许多多酷刑,这些酷刑,杀用不刀,尸不见血,但却奇惨无比,痛苦万状,是古代酷刑中的典型,其手段非常人能够经受得住。

骑木驴,这是针对一些不贞的女囚和谋反的女囚所使用的刑罚,骑木驴本身不是一种死刑,而只是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一种附加刑法,但往往没有等到执行死刑,受刑人就因为无法承受酷刑而毙命了,后世在木驴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更为残忍的方法,那就是铁莲花。“铁莲花”是一种由锋利铁片组成的花朵状刑具,形似莲花,所以取名“铁莲花”。而致命的铁梨花就隐藏在“木驴”的背部,对于那些所谓“不守妇道”的女人,通常让她们骑在“木驴”上,官吏审问时如果不老实交代罪行,官吏就会命衙役们转动木驴上的旋转铁梨花,对女性下体进行折磨,这时候他们往往痛疼难忍,叫声凄厉,发出哀求,甚至昏厥过去。不难想像,当它展开并转动时,能把一层下体的血肉绞下来……

笞杖是中国古代使用得最广泛的刑罚。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清代女子裸体受杖的做法有增无减。

铜烙,这种刑法一般用于通奸的女人。道具是一个铜棍,插在炉子上面,炉子烧热,铜棍就会烤的通红。把女犯人绑在架子上面,用其残害犯人!

当然对待女囚的刑罚还有许多,今天就只介绍这几种,其实最主要的还是在宋代三纲五常的儒家主流思想下,古代女人千万不能沦为女囚,因为,只要女性一上公堂,那就免不了要打板子,打板子可是要脱裤子的,这公堂之外,站着不知道多少街坊乡亲,等到案件一结束,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纷纷对你指指点点,讨论着刚才乍泄的春光。谁不会羞耻的?在封建道德的约束下男性可以三妻四妾,女性却必须严守贞操,甚至以身殉节。贞节观念好似勒在古代妇女脖子上的一条绳索。它既是对女性进行单方面性禁锢的武器,也是长久以来形成的陋习在观念上的表现。因此,古代的女人宁愿饿死,也不愿失去贞操。然而,古代的女人一旦被打入大牢,成为女囚,便等于从此失去了贞操。

好在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广大妇女也从三纲五常的儒家思想束缚之中解脱了,不让,现在不知道有多少女性要受这些残酷的刑罚。

中国古代历史上的刑罚非常的多,对待女囚犯的刑罚同样也是非常多,从大汉到清朝,女囚犯刑罚特别多,当你看了下面这几种刑罚的时候,就能明白为什么女囚犯即使死也不愿意坐牢的原因了。在衙门的黑牢狱中,苦难最为深重的,恐怕要算是女囚了。古代对妇女的贞节非常重视。监狱之中男女混杂,肮脏黑暗,这是人所共知的。妇女一旦进了监狱,便成为狱吏、牢子们凌辱的对象,要想保持贞节,事实上是很难的。 监狱里看管女犯的官媒就公开说:凡是发到这里的女人,哪一个不是犯法的?已经犯法还充什么节妇!因此,历代法律对妇女收监都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汉代法律规定,妇女非本人犯法,而因连坐等原因要被判刑的,一律不得监禁;需要拘讯的,也只在她的住所内讯问

第一种刑罚:骑木驴

看了这些古代女囚犯的刑法,终于明白古代女囚犯为何死也不坐牢

这种刑罚只针对女性,而且是对于那些陷害杀死自己的男人的女囚犯使用,为了杀猴儆鸡,以此来警惕那些想要谋杀亲夫的女性。其实这种刑罚并不是一种死刑,这只是一种附加刑,但是这虽然不会让犯人立刻致死,整个过程往往比死刑承受的痛苦还要多,所以,往往还没执行死刑,犯人就被折磨死了。

第二种刑罚:洁衣

看了这些古代女囚犯的刑法,终于明白古代女囚犯为何死也不坐牢

通过就可以看出来,这是专门给女犯人穿戴用的,这一刑具往往给的是那些不遵守妇道的女囚犯用的,没有钥匙是根本打不开的,可见古代女性后无尊严可谈,除了承受金属深深嵌入身体的痛苦还要承受心理的折磨。

第三种刑罚:裸刑

看了这些古代女囚犯的刑法,终于明白古代女囚犯为何死也不坐牢

对于古代社会是一个封建社会,古人对于自己的身体更加看重,谁都不愿意让自己暴露于外人,这一点放在现在也是一样,但是这种刑罚在古代就有了,虽然女囚犯不会承受太多身体上的痛苦,但是内心早已被击溃。 她们往往会被别人耻笑一辈子。

第四种刑罚,烙铁

这种刑罚一般是用于处罚那些犯有通奸罪的女性,当烙铁烧红后直接放在犯人身体上,只是想想就知道有多痛了。

看了以上几点,就应该能明白为什么古代女性宁愿死掉也不愿意去坐牢了吧。

监狱从远古时代就存在了,最早的监狱是用来囚禁野兽的,一般都是栅栏或者洞穴,后来过了一段时间,开始用来关押犯人和俘虏,再慢慢发展最后,有了国家之后,监狱也就随之出现,关押的都是罪人或者俘虏。

古代监狱,最黑暗的地方就是女囚。没有办法,男人会犯罪,女人同样也会犯罪。古代还是很人性化的,在最开始的时候,就会把男女分开关押。

按理说,这也是很合理的事情,但是,为什么历史上很多女囚还没进监狱就畏罪自杀了呢?

在古代,很多女囚都是被判处关押,只要在监狱里面待上几年,就可以出狱恢复自由身了,坐牢可能不会死,可以保一条命,但是他们却选了自杀,为什么?说到这你们也应该知道,女子在监狱里面一般都会受到非人的折磨,而且往往是身体和心理的双重折磨。

一旦沦为女囚,轻则在堂上被裸体笞杖,即“杖臀”,或叫打屁股,重则被脱掉裤子游街示众,名曰“卖肉”。而在大牢里被牢头玩弄,则更是家常便饭。

很多女囚忍受不了这样的屈辱,于是都选择了自行了断,并且古代还有牢头把女囚当成妓女来接客用,这对古代女子来说,更是不可接受的折磨。

监狱对于女囚来说,一进了监狱,什么人格、尊严以及贞操等等,统统都不存在了,剩下的只是被他们摆布、玩弄、奸霪。

这也从侧面反映了中国古代女性地位低下、不受人所尊重,所以古代女子宁愿死也不愿意进监狱,因为在里面那样比死还让她们难受。

一进监狱呢,所有的女犯人都不得不接受所有男狱长,小吏的人身审阅,话说虽然犯了罪,但是要保持基本的隐私权的,可是他们才不管,而且完全认为这是合理的,套用一句经典的话,就是,你有本事犯罪,你就得有本事让我欺负,。正是基于这样的内幕,当权的官员出于一点点的仁慈之心,一般不把罪比较轻的女性收押,如果是因为连坐 ,就在家里受刑,受询,这是属于极其幸运的 。

而大部分女犯人,都会由官媒婆看管,经常听说容嬷嬷的演员经常被人骂甚至动手,当然是因为人家的演技好,而这个官媒婆就是比容嬷嬷都厉害百倍的人物。她处理新报道的女人就是先进行饥饿示威,然后一言不合就拉出去打一顿,而且还不让这些人睡觉,如果还有不听话的,干脆倒立着再打一遍顿,总之各种手段来一遍,就是要让她们生不如死,反正古代的这些老女人大概就是被贞洁观念束缚太久,太寂寞了,所以各种变态吧。

还有一些罪比较重的,比如做贼的,就是关禁闭。而那些潘金莲似的二奶人物就更是会遭到非人的待遇,为啥,哪个比如花还美的会去当小三,所以被衙役看上就是很正常的事,虽然她们做的不是什么干净的事,可也耐不住这么多人折磨,再加上舆论和心理的压力,只好一死解脱。

女性坐牢都会怎么样

 女性坐牢都会怎么样,很多罪犯都想要知道判刑后又不坐牢的方法,其中缓刑是一种监督和观察的手段,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一个月内由公安机关移送监狱执行刑罚,以下分享女性坐牢都会怎么样。

女性坐牢都会怎么样1

 其实女性犯人和男性犯人在工作内容上没有任何区分,唯一可能不同的地方在于,女性犯人可能不需要做太繁重的体力劳动,而是通过其他更细致的工作来进行劳动改造,比如像一些非常精密的工作,都可以由女性来完成。当然也不是完全杜绝了他们做体力劳动的机会,不过不让她们经常进行运动的话

 不仅会造成身体质量下降,而且也会让他们的精神状态不佳。而且由于女性人群中对文体表演艺术爱好的朋友会更多,所以监狱也会经常组织这些女性来准备一些表演,在各种晚会的时候就可以展现出她们优秀的才艺。

 而这些女性在监狱中的生活也是比较丰富的,只要他们有心去改造自己的生活,就可以把监狱里的生活经营的像监狱外一样有声有色,在悔过的同时,他们也能够学习一门新的手艺,避免自己将来出狱之后,到了社会上无法依靠自己的能力立足。而在他们特殊的时期,比如生理期的时候就会稍微放宽对他们的劳动要求,并且为他们提供一些必要的个人物品。

 每天这些女性犯人们也同样要接受军事化的生活管理训练,在劳动结束之后,集中接受监狱的思想教育,在这个活动的时间里,他们也可以跟自己在监狱中新认识的朋友一起做一些活动,不仅可以打发时间,而且也可以帮助自己在监狱中生活的更健康,有正常社交的人全要比性格内向自卑的人更容易回归社会生活。

 因此在监狱中不会因为男女的区别就会对某一性别的犯人特殊待遇,在监狱的工作人员看来他们都是相同的人,需要经过长时间的改造之后,重新回归社会上,不再犯自己之前犯下的错误。而我们大家也要时刻警惕,不要在法律边缘试探。

女性坐牢都会怎么样2

  犯法可以申请不坐牢吗

 犯法了不想坐牢可以请求判缓刑,请求判缓刑应该在诉讼的时候提出来,要不就是上诉的时候提出。如果已经判下来,判决己经生效了,就没办法了。在监狱好好表现,也可能被缓刑或者减刑的。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判刑了多久才能接见

 法律对于被判刑后罪犯同亲属会见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一个月内由公安机关移送监狱执行刑罚,在经过两个月的集训期后,正式下队,在下队后的规定期限内,由监狱发出家属通知书,通知书中详细说明所在监狱监区和接见日期等。

  具体来说:

 如果是一审,一审判决书在当事人签收后,上诉期内双方都没去上诉,判决书生效。

 如果是二审,二审判决书在双方都签收后就生效。

 1、只要是监狱正常上班,不是法定节假日,都安排接见。

 2、因为监狱人数众多,监狱一般会把各监区的接见人分开安排。所以,要想去探望在押亲属,应当知道关押在哪个监区,这个监区安排在什么时间就可以了。

 3、如果亲属在其它接见日去探望,监狱只要有时间,说明情况后也是给安排的。

 4、刚投入监狱的新犯人,在监狱正常上班时都可以探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48条的规定,只有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但是,现在全国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进行探监,因为探监可以为监狱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女性坐牢都会怎么样3

  女子坐牢前应该准备什么

  一、准备衣物

 收监肯定是要先进看守所的,如果是判决了的,准备送监狱了,也是要先进看守所,再由看守所统一组织送到监狱的。

 所以进看守所要准备什么?衣服裤子不要有拉链,纽扣,绳子。颜色就以灰色、黑色的纯色最好了。重点来了,内裤袜子能多穿点就多穿点。里面虽然有卖的,但是质量堪忧。

 如果是马上送监狱的,衣服就别穿太多了,一般1个月内就会送监狱的,看守所送到监狱后多余的衣服也都是扔掉的,基本上只能保留内裤和袜子。

 其他的牙刷,牙膏,香皂就别带了,人家不收,而且刚进去都有大礼包,包含了基础的生活用品。再者说,用完了也可以买嘛。

  二、生活费

 这个是头等大事,在看守所,没钱是非常痛苦的一件事,看守所的饭菜不好吃,很多时候只能靠买点榨菜,鸡爪鸭爪的下饭吃,就只能看着人家吃香的喝辣的。

 还有一个就是如果能写信,你不就没钱买信封邮票了吗?咋办呢,只能用仅有的,公家发的一点有价值一点的东西跟人家换了,像发榨菜,鸡蛋什么的,就拿给人家换吧。不然就帮人家值班,洗衣服赚吧!!!就难受。

 所以第一时间就要让家里的人给你上账,下监狱了还可以转到监狱账户继续使用。

  三、背诵监规

 这个算是一个小窍门了,在看守所需要背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在监狱需要背三十八条监规,违规品,违禁品,弟子规等等。

 看守所不会背一般是不让你写信的,甚至几次抽背还是不会处罚就来了,睡地板,罚值班什么的。

 监狱不会背监规 这个就严重了,在入监队给几天熟悉,抽背不会?中午别睡了,面壁思过吧,人家娱乐,你也面壁思过吧。还不会?那就拿上自己的小板凳,在干部值班室门口坐着不许动,吃饭就给你打点素菜,还要给你规定多久吃完。

 要是被督察队抽背不会,准备扣分吧,现在和以前不一样了,减刑很难了,扣分一下要是没机会补回来,表扬拿不到,半年就白干了,

 这还不背,敬你是条汉子。早背会,早享福。

  四、精神放松一点

 任何时候,服刑都不是轻松愉快的过程

 需要时间和那种切肤的痛楚去磨砺你。

 但是也不用太过于担心,人家能过,你也能过。人的适应力极其的强

 监管场所很严肃,但是也不需要胆怯

 自己做好自己,不违规,听话,好好改造,早日归来。

据《史记》和《史记正义》,秦王政平定嫪毐之乱后,流放4000余叛党于蜀地。是年,蜀地气候异常,虽已是初夏时节,却突然天寒地冻,“民有死者”。原因是,“以秦法酷极,则天应之”。

《新书·过秦论》:“故秦之盛也,繁法严刑而天下振;及其衰也,百姓怨恨而海内叛矣。”

一、“庐山真面目”

秦自商鞅以后,一直奉行以法治国的政治策略。法治使秦国走向强盛,并最终统一中国。但秦法的极端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生,赭衣(指囚徒。赭,音者,赤褐色。古代囚徒穿红衣,因此称罪人为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囹圄,音玲雨,牢狱。此句意谓牢狱里挤满了犯人,就像闹市一样),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因此,后世的统治者都耻于与“暴秦”为伍,而史家对秦的法律也讳莫如深。

长期以来,人们对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秦的法律,知之甚少。在存世的历史文献中,只留下极其零散的一些史料。

然而,秦法的“真面目”,由于现代的一项考古发现,得以显露出来。

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出一批秦的竹简,总计1155支(另有残简80片),其中大部分是秦律条文和法律文书。它们是曾做过秦的地方司法官的墓主人生前抄录下来的,记载了从商鞅变法到统一全国前后(公元前359-前217年)100多年间秦的部分法律条文,其中主要是战国末期的律书,总约4万余字。

云梦出土的法律条文,虽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却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最为系统的秦律,如实反映了秦律的一些重要内容。从云梦秦简看,统一之前的秦国法制已具规模。而秦始皇统一六国以后,将秦国原有的法律推行于全国,并以此作为制定统一秦律的基础,所以,它们又可看作是秦王朝通用的法律。云梦秦简为研究秦的法律制度,提供了丰富而翔实的材料。

二、秦的几种法律形式

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其他历史文献的记载,秦的法律形式有如下几种:

1法律条文

秦国的成文法创始于商鞅变法时。商鞅以李悝《法经》为基础,编订了《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律”(见《唐律疏议·序》)。至秦统一前夕,秦国的法律早已突破商鞅“六律”的格局,具体内容可分为三十余种,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方面。当然,在律文中并没有区分得这样清楚,而且主要还是刑法。

见于云梦竹简的秦律有:

《田律》这是有关维护乡间社会秩序、农事管理、田赋征税的法律规定;

《厩苑律》有关牲畜饲养、管理和使用的;

《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的管理的;

《关市律》关于关市(掌管关口集市的官吏)职务的;

《仓律》有关粮草仓库管理的;

《工律》有关官营手工业管理的;

《工人程》有关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的;

《均工》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

《徭律》关于徭役的;

《司空律》有关司空(掌管土地、水利和工程建设的官员。秦因工程多用刑徒,所以司空也兼管刑徒)职务的;

《军爵律》有关军功爵秩的;

《置吏律》关于官吏任命的;

《除吏律》关于免除官吏职务的;

《效律》关于检验官府物质财产的;

《传食律》有关驿传饮食供给的;

《内史杂》有关内史职掌的;

《尉杂》关于廷尉职掌的;

《行书》关于传送文书的;

《属邦》关于属邦(少数民族事务管理机构)职掌的;

《游士律》关于游说者的;

《除弟子律》关于任用弟子的;

《中劳律》关于从军劳绩的;

《藏律》关于府库收藏的;

《公车司马猎律》有关朝廷卫队田猎的;

《牛羊课》关于牛羊畜养管理的;

《傅律》有关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的;

《屯表律》有关边防管理的;

《捕盗律》关于逮捕盗贼的;

《戍律》关于征发边防戍卒的;

《齎律》关于财物管理的(齎,音赍,财物,通“资”);

另外,见于文献记载的还有《挟书律》(《汉书·惠帝纪》)。

2命、令、制、诏

这是以君主名义临时发布的命令。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规定,皇帝“命为制,令为诏”。它们一般又统称为“令”或“诏令”。见于云梦秦简的有“田令”等,见于历史文献的有“焚书令”等。君主的命令与其他法律条文并列使用,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秦简《语书》有“修法律令”、“今法律令已布”、“今法律令已具”等记载。这种以君主命令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形式的制度,反映了专制君主掌握着最高立法权。

3对律文的解释

即官方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所做的解释。其中包括关于犯罪、刑罚、刑罚适用原则和诉讼制度的规定和说明。

秦国在商鞅时就在朝廷和地方郡县设置主管法令的官员,他们有责任教导人们知法、守法。百姓和其他官吏有权向他们询问法令,而他们必须给以明确回答,同时,还要将问答的内容写在一块16尺长的“符”上。符的左片给予询法者,右片封藏。如果主管官吏不肯回答,一旦询问者犯罪,并且所犯之罪正是所询问的,就要追究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云梦秦简中发现的《法律答问》,就属于这种性质的法律文书。它们是律文的重要补充,是一种极其灵活的法律形式,便于满足某种特殊的需要。

4关于审理案件准则和法律文书程式的规定

这是由朝廷统一发布的类似后来行政法和诉讼法的有关法令。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就属此类形式。《封诊式》除了规定审理案件的一般原则以外,还规定了各种案件的现场勘验、法医检验和查封犯人产业、看守犯人家属、翻供、审讯问罪等方面的程式,以及“爰书”(案件记录)的格式等等。

从以上4种形式可以看出,秦的法律虽还不如汉代有“科”、“比”、“例”(《汉书·刑法志》)和唐代的“律”、“令”、“格”、“式”那样整齐、明确的法律形式,但已初步孕育了后两者的雏形。

三、繁多而残酷的刑罚方法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秦的腰斩适用于“不告奸”(不检举揭发“坏人坏事”)等罪。

车裂: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有时是在罪犯已被处死后,再施以车裂之刑。

磔:又称为石乇(音托)。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即将犯入投人水中淹死。

生埋:又称活埋或坑。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9种处死方法以外,据说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刑法志》)。所谓凿颠,可能是用钻凿头颅的方法将犯人杀死;抽胁,可能是用抽筋拔骨的方法将犯人杀死;镬(音霍,大锅)亨(通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音晴)、劓(音艺)、刖(音月)、宫4种。这些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崇重刑主义的秦国和秦王朝,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又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汉代桓宽《盐铁论·诸圣》提到:“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一说,去掉女子内生殖器官)。《史记·秦始皇本纪》讲,秦朝受过宫刑的犯人有“70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黥为城旦”(受黥刑后,还要去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

3笞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一种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笞刑有多处,其中有“笞十”、“笞五十”、“笞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舂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被罚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刑期为3年。

白粲:这是强制女犯人择米(使之白粲)以供宗庙祭祀鬼神用的一种刑罚。刑期3年。

司寇:司同伺,司寇,即伺察寇盗。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戍边或劳作。复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罚作复作的刑期是3个月至1年。

候:这是仅见于秦的一种徒刑。受刑人被罚去从事瞭望、防御的劳役。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婢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妾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隶臣妾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叫收孥或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准随意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统治者认为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髡(音昆)刑,是剃光犯人的头发。耐刑,是剃去犯人的胡须和鬓毛。

7罚金

这是一种经济制裁方法,由执法机关强制犯罪者向政府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的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在秦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谇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广泛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吏。

四、“缘法而治”的传统

秦国从商鞅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商君书·君臣》)的传统。法令一经颁布,包括国王在内,都不得随意更改,都必须遵法、守法。这里有两个例子,颇能说明问题。

一次,秦昭王生病卧床。老百姓知道后,有的买了牛做牺牲,在家为昭王祷告,祈求神灵保佑昭王早日恢复健康。大臣公孙述见百姓如此拥戴国君,就兴冲冲进宫向昭王禀报。

公孙述原以为昭王听到这消息后,会十分喜悦。可昭王听过汇报后,不仅没有表示丝毫的欣喜和称赞,反而指斥那些百姓违反了秦法。原来,秦国是战国时期少数几个使用牛耕的先进地区之一,秦国上下都对牛十分珍爱,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耕牛。比如《厩苑律》规定每年四月、七月、十月、正月,由政府安排考察耕牛喂养状况。对牛喂养得好的,加以奖励,对喂养不好的,给予处罚。所以,当昭王听说百姓竟然宰杀耕牛,就很不高兴,下令道:“凡宰牛为寡人祈祷的,一律罚缴铠甲二副。”昭王又解释说,“秦国法令规定,不准私自杀牛。没有得到允许而擅自杀牛为寡人祈祷,这固然是爱寡人,但却犯了法。寡人若因此而不顾法令,或更改法令,就会破坏法治的规则。法不立,是乱国、亡国之道。因而不如对每个宰牛的人都罚二副铠甲,以保障法的威信,并使国家立于不败之地。”

臣民们听了这番话后,从此更加心悦诚服地守法了。

还有一年,秦国发生饥荒,许多人都断了口粮。应侯范雎向昭王建议:开放国王宫内的五苑,让饥民人内拾蔬菜、橡果、黍栗充饥以度过灾荒。昭王不许,理由是不能因灾荒、饥饿而破坏法律。他说:“秦法规定,民有功受赏,有罪受罚。今天若开放五苑,让有功无功的人都入内得到果蔬以果腹,这就破坏了秦法。让饥民吃蔬菜、果实是小事,然而因此把有功者赏、有罪者罚的原则破坏了,可是大事。所以不如不开放五苑而保持法律的严肃。”

五、秦法与吏治

秦昭王时,荀子曾入秦考察。秦国吏治的清明给他留下很深的印象,他说:“其百吏肃然,莫不恭、俭、敦、敬、忠、信而不桔(桔,音苦,谓器物粗制滥造。此处用以比喻态度恶劣),古之吏也。”荀子以为秦吏具有古代良吏的遗风,这是给予了很高的褒奖。

秦国良好的吏治与它推行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秦简中,有51支竹简抄录了一篇《为吏之道》。这大概是一篇训诫官吏的教令,也有可能是供学习为吏的人使用的课本。从《为吏之道》可以看到秦法对吏治所起的积极作用。

《为吏之道》提出了一套秦国官吏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凡为吏之道,必精絮(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载(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并将这些原则和要求具体概括为“五善”、“五失”。所谓“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所谓“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贵以大,三曰擅裚(制)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贱士而贵货贝。”

在以上对官吏的种种要求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他们严格执行、坚决维护地主阶级的法度,做到“审悉毋私”、“审当赏罚”。所谓“审悉”、“审当”,就是要合乎秦国的法律准绳。在秦简所载秦始皇二十年由南郡守腾发布的《语书》(即文告)中,曾明确宣布以是否“明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与恶吏的标准。所以秦的统治者十分强调官吏“依法”办事。

《为吏之道》又以严明赏罚作为“治吏”(管理、驾驭官吏)的重要方法。法家主张“明主治吏”而后治民,因此,治吏就成为秦统治者十分关注的问题。为了慎于治吏,特别强调严于赏罚。《为吏之道》规定:能全部做到“五善”,必须给予大的奖赏;而“五失”中仅有“犯上”一失,就要身及于死。从中反映了法家严刑厚赏的思想。

秦律条文中,有大量的对秦国官吏进行考核、奖励、惩罚的规定,其范围极广泛。涉及农业、手工业、军事、财政、司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部门的官吏。秦律还特别规定,各级官吏不仅平时要书写和熟悉自己职务范围以内的法律,而且每满一年要向中央主管法律的官员核对刑律。已经废除的律令,不得继续执行,否则有罪。官吏对所辖地区的犯罪现象,不能及时发现为“不胜任”;知而不敢论处为“不廉”;处刑不当,为“失刑”;故意地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为“不直”;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或掩盖情节使犯人减轻惩处,为“纵囚”。无论“失刑”、“不直”或“纵囚”,均被视为“大罪”。

云梦秦简中的《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规定了选官的标准和途径,任官的程序,如何免官补缺,官吏的品级和待遇、职责和义务、考核和奖惩等,由此反映了秦的用人制度已高度法律化。

渗透在秦简中的这种对国家官员厉行法治的基本精神,充分体现了一个新兴的地主阶级政权曾经具有生气勃勃、富于进取的一面。

六、法治与君主专制

先秦法治思想的出现,是与成文法的公布相同步的。两者互生共长,共同推进了君主专制的建立。

公元前536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社会的变化和旧的礼制作用的丧失,遂将刑法条文铸在鼎上予以公布,史称“铸刑鼎”,这是我国公布成文法之始。35年之后,郑国大夫邓析根据当时的社会现状自行修订郑国原有的法律。并将其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邓析死后,“竹刑”为郑国采用。公元前513年,晋国也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任执政时制定的刑书。此后,宋、楚等各诸侯国纷纷效法,制定和公布成文法。战国时李悝所著《法经》,便是在总结、研究各国刑法典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先秦成文法的公布,体现了正在形成中的新的生产关系的要求和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在强调血缘关系的宗法制度下,法律藏之于官府,处于秘密状态。少数“世袭”贵族垄断着法律,不让人民了解法律条文,以便他们随心所欲地以言代法。把成文法公诸于世,“一断于法”,不仅限制了司法上的随意性,还否定和剥夺了旧贵族的部分政治法律特权。

“成文法”剥夺了贵族的权力,却将大权集于国君一身。按照法家的理论,“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主是产生、制定法律的人,臣下是守法的人,而民众则是效法于法的人。)(《管子·任法》),既然法是由君主所“生”,则“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管子·任法》),也就是全国上下一律只能服从国君。

所以,战国末期集法家思想大成的理论家韩非就指出,“以一人之力禁一国者,少能胜之”(《韩非子·难三》),国君必须以法治国,法是国君以一人之力统治全国的工具;掌握了这个“帝王之具”,就能“独制四海之内”(《韩非子·有度》)。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是与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相伴随而形成的。它对于促成一个新的时代的到来,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商鞅在秦国变法,继承和发展了李悝《法经》所确立的原则和体系。加之秦国宗法制度的文化传统比较薄弱,因而尽管秦国成文法的出现要晚于东方诸侯国,但自商鞅变法以后,秦国的法制建设很快获得长足的发展,成为当时最先进、最完备的法治国家,并促进了中央集权制国家的建立。

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的专制帝国,其专制的工具仍然是法律。故而,《史记·秦始皇本纪》就说:“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五帝所不及。”如果缺了这“法令由一统”,也就没有“大一统”。

秦国在战国中晚期列国竞雄中成为最后的赢家,并最终一统寰宇。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法治的胜利。

七、专制之法与“无法”

然而,中国古代的法和法治,不是万能的。

当秦的统治者用推行法治来建立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的时候,当他们把严刑峻法用在迫使人民努力耕战以完成统一大业的时候——这时,诸侯割据称雄与人民大众要求统一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从而使人民大众与统治者及其统治工具严刑峻法之间的对立和矛盾,暂时地掩盖了起来——他们取得了伟大的胜利。可是,秦王朝建立以后,情形就不同了:此时,人民大众与统治者之间的矛盾突现了出来;尤其是原六国的人民,他们与秦统治者之间构成了一种极其复杂而微妙的矛盾关系。面对这样的现实,秦始皇理应省刑罚,轻徭役,使人民大众有一个从事和平劳动和重建家园的环境,缓和社会矛盾。

但秦始皇没有这样做。不仅如此,他反而在全国范围内变本加厉地推行严刑峻法,并力图用法这个工具,强制全国的官吏和人民驯顺地服从他的个人意志。由此。秦王朝一步步走向覆亡。

被胜利冲昏了头脑的秦始皇,失却了以往数任秦国国君克制私欲以“缘法而治”的作风,而将法变成纯粹的专制国君逞一人私欲的工具。他所颁定的法律,所有官吏和人民都必须严格遵行。可他自己,却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置身于法律之外,并且有权修改、废除任何一项法律,有权以任何一项新法律代替旧法律,甚至有权置一切法律于不顾,一怒之下置千万人于死地。

法家法治学说的固有缺陷,因秦始皇及其儿子秦二世的所作所为而暴露无遗。比如:法家错误地认定国君是国家公利的代表,从而将立法权和行政权全部交给国君,致使司法权也不能独立。集立法、司法、行政大权于一身的国君。一旦放纵私欲,则法就从“治国的工具”变成为害天下的祸患。

正是鉴于法家倡导的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专制之法,其法权的渊源在于王(皇)权,这就致使他们“睢法为治”(《韩非子·心度》)的美好理想,在专制制度下得不到必然的保证,所以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干脆就说:“三代以下无法”(《明夷待访录·原法》)。

八、苛法亡秦:事实与经验教训

秦法的严苛,已如前述。及至二世胡亥即位,更是疯狂地以严刑峻法谋一己之私利。为了保住用阴谋手段篡夺来的帝位,他听取赵高的建议,“更为法律”,于是,“法令诛罚,日益深刻,群臣人人自危,欲畔(叛)者众”(《史记·李斯列传》)。但胡亥对此丝毫没有醒悟,为了“肆意广欲,长享天下而无害”,又“明申、韩之术,而修商君之法”,“审督责,必深罚”。以杀人多者为忠臣。结果造成了“刑者相伴于道,而死人日成积于市”的恐怖局面。

在秦始皇父子手里,法治,就是残暴的统治;法治社会,成了一个大监狱。

这样的法治,能不遭人民的唾弃?

于是,陈胜站出来说:“天下苦秦久矣!”

陈胜在大泽乡发动农民起义后的3年,刘邦率军攻入咸阳。他召集当地父老豪杰开会,也说了类似的一句话:“父老苦秦苛法久矣!”他随即宣布:“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史记·高祖本纪》)刘邦“约法三章”、“除去秦法”的这一举措,竟然深深地打动了当地的人民,他们热诚地拥戴刘邦,惟恐刘邦不肯做秦王。这从一个侧面表明了人民大众(包括原秦国本土的百姓)对秦王朝的严刑峻法怀着如何刻骨的仇恨。

又过了数十年,贾谊在《新书·过秦论》中指出:秦因“繁法严刑”而兴,又因“繁刑严诛”而亡。贾谊洞见了秦的法治与秦兴亡的关系。

不过,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对秦的法治及其胜利与失败,必须联系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加以理解和把握。如果除去春秋战国时期的一些诸侯国不论,秦可以说是中国史上仅有的一个法治国家。它的出现,是中国社会从分封制、宗法制向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转变过程中的一个特有现象。秦的法治,对旧的制度及与之相联系的统治方式(礼治)构成一种“反动”和破坏;对新的时代,则起了积极的催生作用。问题是“取与守不同术”(贾谊语),“马上得天下而不能马上治天下”(汉代陆贾语),法治虽然促成了大一统专制帝国的降生,可新帝国却不能仅依靠法治这一种手段加以统治和管理。

经验教训是以秦二世灭亡的代价换来的。

继秦而起的汉王朝,以秦的速亡为前车之鉴,采用礼法并用的“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的制度,为大一统的帝国摸索出一套比较适用的统治方式。

从西周的礼治,到秦的法治,再到汉代的礼法并用,历史在“螺旋式”的上升过程中一步步向前迈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原文地址:https://hunlipic.com/meirong/11701362.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12-07
下一篇2023-12-0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