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离职业务员带走客户

如何防止离职业务员带走客户,第1张

如何避免离职业务员带走客户,导致客户的流失,这个问题是很多公司都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客户的流失导致的是公司业绩的减少,相应利润也下降了很多,那么这个问题如何解决才能留住客户呢?以下几点要求可以有效的防止客户的流失: 建立健全终端数据库 终端数据库的终端客户档案内容包括:客户名称、具体地点、主要负责人姓名和****、主要负责人的兴趣爱好、家属的相关信息、以及与公司的合作情况。另外,还包括经营公司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以及进销存信息等。 业务人员所负责区域的终端信息图和终端客户档案表一式两份,一份公司存档,一份个人携带,另外终端信息需要专人保管,全面存档,并实时更新。这样,不论业务员更换多么频繁,客户资料都不会受到损失。 走访终端客户,加强感情联络 资料是死的,人是活的。因此,即便有了终端客户档案表,终端客户也有可能因为感情因素在业务员离职后不再销售本公司的产品。所以,经销商要根据终端客户档案表把终端客户分成几类,根据客户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由经销商本人或者其他可靠的人员经常去拜访。 工作中多关心员工 无论是建立终端客户档案,还是加强终端客户沟通,其实目的只有一个:为了消除业务员离职带来的隐患。所有方式的共同点是通过实际工作过程来控制结果,而不是等火烧眉毛了再去想办法。如果经销商能给销售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在平时工作中多关心员工,多与员工交流,随时关注员工的工作、生活和心理变化,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与离职员工做好沟通 善待离职业务员是防止离职业务员带走终端客户的重要举措,不少经销商在员工离职时表现出不友好的姿态,这是不可取的。在业务员要离职时,经销商要积极地与员工沟通,了解离职的原因,并诚恳地就员工个人发展给出好的建议,告诉员工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过程如果遇到困难,公司可以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另外,在业务员离职时给予一定的补助,这样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即便业务员离开,也能顾念到老板对自己的好而不带走大量客户,即使去了其他竞争对手那里也不至于在以后的工作中伤害到原公司利益。 长松营销系统在客户管理方面做的非常的出色,大大减少了销售员离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从根本上减少了客户的流失和客户关系的处理。长松营销系统可以随时随地的同步销售人员的客户数据,通过客户是否成交进展的完成度做出业绩的评估,进而在薪酬绩效方面加以奖励,没有记录到长松营销系统软件中的客户不予算入销售业绩里面去,再加上多于客户沟通,大大减少了客户的流失,客户的忠诚度也大大提高! 长松咨询观点:《长松营销系统班》——建立科学营销方案、营销品牌等等。提高客户忠诚度的秘密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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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用人单位不批准劳动者辞职,劳动者自动离职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克扣的工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

本人号之前是移动靓号,但是移动靓号消费太高,于是携号转网到联通,当时我问当地营业厅我最低能办理多少钱套餐,营业厅客户经理告诉我,我最低必须办理100元以上的套餐才可以,原本以为营业厅肯定不会骗人的,于是我就办理了 100元以上最低的套餐是129元的套餐 300兆宽带30g流量500分钟电话宽带外加10元,电视外加10元这样合计每月149元,又另加900多元花呗 分2年还清我,当时也没想多 ,既然都携号转网到联通了 也没想再折腾 短期内再转出去,反正2年每月联通能还我就可以,还能省去宽带初装费200元,办理以后我发现我用不了这么多流量,2g流量足够我用,就上班路中用一会流量而已 ,单位和家里现在带哪里都会有无线,于是就给10010打个电话问了我这种携号转网可以办理再低一些的套餐吗,客服告诉我可以的,哪怕我办副卡10元的那种都可以,对我没有什么套餐要求 想办多少的都可以,于是我就找给我当时办理业务的经理,经理开始还说我必须办理100元以上的 ,我说我已经给10010打电话问过了 说我这种情况可以改低套餐呀,然后经理说如果你改低套餐 900元花呗 就不会还给我了,除非满2年才可以改,当时我非常的生气,完全是被骗了的感觉,这不是赤裸裸的坑钱吗 于是又给10010打电话问为何我换套餐就扣我900元钱,本来就是你们骗我说不能办理低套餐,而不是我愿意选择高套餐的我又不是要离开联通转到别的地方,宽带我也不撤掉的 我是消费者难道我自己要求换套餐的权利都没有吗? 强买强卖吗?高利贷也没有你们这种收费的呀 我才办理不到一个月 900元就不给我了?客服说核实当地情况后再给我回电,回电的是那个经理,说词马上就变了 给可以给我换了79元的套餐包含了10g流量 500分钟电话200兆宽带 电视,花呗900元也退还回来了,于是我就想我这2年每月可以节省70元70×24=1680元 如果不给10010打电话 我就会被骗走1680元 吃一亏长一智,以后我绝对不会再相信任何的营业厅人员说的话 想办理什么业务必须先给官方客服问清楚再去当地营业厅办理业务以免被骗 !希望联通真的得好好管理下各地营业厅,为了自己个人利益而来欺骗老百姓,这是不道德的事情,你们为了营销我可以理解,推销高的套餐,你可以拿高套餐的优点来引导我,让我自己有选择的权利,但你不能欺骗我说我办理不了低套餐只能办理高套餐!

  因为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员工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员工离职前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赔偿。

  (一)、法律依据

  1、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员工应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结论:劳动者如果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三)、员工离职后,发现有需要赔偿的情形仍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从此条可以看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是发现员工有需要赔偿情形之日而不是发生有需要赔偿的情形之日。如果用人单位是在员工离职后才发现员工有需要赔偿的情形的,仍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二、要求赔偿的条件:

  (一)、用人单位应制定规章制度;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必须规定因违章作业造成损失要求劳动者赔偿;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让劳动者知悉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四)、证明损失的存在。一般应为直接损失,比如货物的损毁、客人的索赔,但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如预计的利润。

  (五)、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员工明知货物验货不通过而予以放行或有收受贿赂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而普通员工即可以发现的瑕疵作为一个专业的员工却没有发现即可认定为重大过失。

  三、签订离职协议

  为了方便举证,建议用人单位在员工离职前与其签订协议书,明确用人单位已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及规章制度对于重大损失,重大过失等内容有明确规定,但是约定具体的赔偿或补偿金额没有法律依据。并且,一般情况下,如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而诉诸法律,司法机构也只会裁决员工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

她要是离职了,你投诉了也没什么用啊。联通影响不到她了都。

如果没离职,你直接打10010投诉,多打几次,有她好受的,真的。我以前在联通待过,有时候联通内部有很多处理方案,还是挺严格的,只是普通客户不知道而已。

如果她在联通,你直接要求她用权限把合约强制取消了(厅经理级别基本都有这个权限)然后注销卡片。 如果她不在,或者拖延着不做,你直接打10010,要求转客服经理接听,说是投诉之类的,有人会处理的。如果不满意,就直接说不满意处理,要求给合理的方案,跟他说,如果不处理清楚,会投诉到工信部,他们就怕了。

一定要注销卡片!不要等合约过期欠费自动销户,应该这算是违约,搞不好你自己到时候进黑名单,这个说都不清到时候。进了黑名单,以后想买卡都买不了,联通业务都办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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