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导致他人猝死是否应担责

吵架导致他人猝死是否应担责,第1张

法律主观:

当事人与他人吵架的行为导致他人猝死的情况下,若当事人确有过错的,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要承担多少责任要根据因果关系的性质和法理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来决定承担责任的多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今天,天气很凉爽,我和妈妈出去逛街,街上可热闹了,卖衣服、卖鞋的、卖首饰……琳琅满目。我们一边走一边逛,不知不觉,来到一个手表店,店门口围了好多人,还不时传来吵架声,我说:“妈妈,咱们去看看吧!”“行。”

我们挤了进去,看见一位中年妇女手拿一只表,正在和一位小伙子争论不休。小伙子说:“这表卖给你明明完整无损的,可是一到你手里坏了,谁知道是不是你自己弄坏的,故意来找岔子呀?”

那个中年妇女生气地说:“买的时候就是坏的,你这个怎么这么缺德呀,讨厌。”

“有你的事去,请你滚,我这店不许你胡闹。”小伙子厉声地说道。

“我不管你怎么说,这表,你得给我退了。”那个中年妇女说。“休想,我好好地给你的,本人卖出的表一概不退,怎么样,去死吧,气死人不偿命。”

“你到底退不退?退不退?”

“不退,就不退,你能怎么样?”小伙子说。

“不退,我就砸了你的柜台。”中年妇女气得满脸通红,嘴唇发抖。吵声一声高于一声……

正在这时候,一位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走上前,接过那个妇女手中的表,把表的反面用小螺丝揭开。“你们不要吵了,这是只电子表,电池装反了。”说着,他把电池重新安装好,并把时间调好,交给了那个中年妇女……

事情结束了,人群也散了,我却不能平静下来,如果每个人遇事都要冷静此,我们社会不就更文明了吗?

气死你!气死你!在吵架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恶语相加,大致意思是我不打你,我故意气你,气死怪你自己肚量小不怪别人,反正气死人不偿命。气死人真的不偿命,不承担责任吗?这还要针对不同情况来讲。

一、故意气死人的,也会构成故意杀人罪。

如果“气人者”明知被害人有心脏病或者心理障碍等其它严重疾病,在情绪激动时会造成生命危险,“气人者”故意采取不当行为、言行刺激被害人,希望且导致伤死后果发生,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气人者”虽不与被害人进行肢体接触,通过“气”达到杀人目的,“气”就成为了凶器。如果“气人者”明知被害人有心脏病或者其它严重疾病,但认为争吵不至于导致被害人发生危险,因疏忽大意导致被害人发生死亡的,这种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013年4月3日,梁平县某医院物业管理公司徐某,因工作纠纷与文某等人发生抓扯,文某突然倒地,随即被送到急救室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文某系饮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情绪激动,造成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据此作出判决。承办法官称,徐某在案发前明知文某有心脑血管之类的疾病,应当预见与文某发生吵架及抓打可能发生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其仍与文某吵架抓打,致文某在饮酒后与其发生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肢体活动等因素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在刑事上,“气人者”不知道被害人有严重疾病,在公众场合采用言语进行侮辱,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通过侮辱、诽谤方式惩罚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二、存在过失的,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来讲,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不存在过错,属于受害人肚量小把自己“气”死的,行为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电梯劝烟猝死案。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双方都要承担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郑州市中院二审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欢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一分也不用赔了!

结束语:

大家不要以为,气死人需要诸葛亮的技术和头脑,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并不稀罕,所以大家在生活中要有所注意,不要赌一时之气自找麻烦。

不能因吵架导致死亡的问题一概而论,一般来说,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主观无恶意。“气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正常说话,因为对方比较激动导致死亡;“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

一、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二、“气人者”主观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如果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三、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人,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对方气死。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受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是要偿命的。

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因死亡与吵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吵架导致死亡!如果没有任何肢体上的冲突那就是纯粹气死的,这种多少还是要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要是吵架过程中有肢体的接触,比如推搡拉扯等行为还有可能上升到刑事犯罪,比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事件起因、双方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予以考虑。一般人只要死了,另一方多少还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只是看具体比例怎么分配的问题。

比如死亡的老人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另一老人如果知情或者不知情,都将影响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的比例,肯定知情的情况下承担的责任比例要比不知情的情况多。毕竟争吵是构成老人死亡的诱因,偶然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所以平日里不要逞一时口舌之快。

两人吵架后一方猝死,另一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般来说是不需要的。

甲方和乙方吵架,甲方猝死乙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

1因为乙方的行为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一个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指发生了违反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后果上此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如果虽然对社会有危害但是社会所允许的行为也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2甲方的猝死与乙方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和被引起的联系。这个危害行为并不包括社会生活所允许的行为。

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属于社会生活所允许的云行为,虽然发生了一人猝死的危害,结果却不能得出乙方这个行为与这个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判断。

3乙方的主观方面也不符合刑法构成主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包括故意、过失和无罪过事件。无罪过事件又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如果甲方和乙方的争吵乙方不是故意也非过失,完全无法遇见,也不能遇见,只是一起意外事故。

总之乙方的行为虽然间接导致了甲方死亡的发生,但其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也与危害结果无因果关系。

故一般乙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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