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怎么跟护士吵架

家属怎么跟护士吵架,第1张

请各位老师帮助分析病人家属的心理状态,我只做了片面总结,请高手完善和指正!

陪床家属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的内心解析与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医患关系已发生质的改变,患者的知情权已受到法律的保护,医疗服务的神秘面纱将被无情的剥去,其透明度将越来越高,这无疑是完善医疗服务的促进剂,但随之而来的医患纠纷会逐年增高。加之不当的媒体报道,更是推波助澜。正确理解和剖析陪床家属的心理变化,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每位医护人员是一个必修的课题。

1:医护工作不到位或出现差错。

个别医护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服务态度恶劣,解释病情不严谨,医疗行为出现差错,对疗效不佳的晚期病人推委等,是发生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提高本身素质,端正服务态度,摆正医患关系,时刻提醒自己是为患者服务的医务工作者,认清大夫与患者的关系,任何时侯都不要超出这种关系。对工作要极端负责,一名出色的医务人员,不仅表现在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技术,更重要的是要有极强的责任心和无私的奉献精神。按操作规程规范医疗行为,坚决杜绝医疗差错的发生。

2:对医护行为的误解。

由于医护人员在检查、治疗及其它医疗行为中解释不够,患者及家属发生误解或家属本人逻辑思维混乱,认为对患者不负责任、给患者增加了痛苦、拿患者作试验、增加了经济负担等。医护人员在医疗行为中,要耐心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清楚目的、方法、必要性、目前水平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解释病情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并具有艺术性,既要交待清楚患者的病情,又要家属理解和接受不良后果,不能过于强调负面作用而造成患者及家属拒绝,也不能盲目乐观而造成患者及家属对常规副作用的误解。

3:不是真正关心患者的病情,而是借题发挥:

①由于经济、观念及心理因素。

患者的直系亲属,由于承担经济责任、传统观念及厌烦陪护等,对患者尤其是长辈患者,本不想在医院正规治疗,又担心舆论对自己不利,故借题发挥,以求既不在医院治疗,又把责任推给医务人员。对这种心理的家属要特别小心,因其可无中生有、小题大做,可做可不做的医疗行为尽量不做,尽可能保守治疗,讲话要严谨,诊治要细心,不给其可乘之机。

②讨好患者的家属及有关人员。

患者家属的同事、朋友、下级等,并不关心患者的病情转归,只是要在患者的家属面前表现一下自己,以满足自己的政治或个性需要。在进行诊疗活动时,非直系亲属不得在现场,不向非直系亲属解释病情。

③受他人唆使。

某些家属受他人唆使,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要了解症结所在,及时揭穿。

④炫耀(能力炫耀和感情炫耀)。

某些家属或非直系亲属,特别是从事特殊工作的亲属,为了炫耀自己的医学知识,借题发挥,即所谓能力炫耀。某些亲属为了表现自己对患者的关心和感情,甚或假装孝子,明知病情无力回天,却向医护人员提出不可能的条件,即所谓感情炫耀。要抓住其弱点或错误,婉转的予以点破,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⑤讹诈。大多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明知患者为疾病晚期无力挽救,吹毛求疵,其目的最终回到经济利益,要求医院赔偿或困难照顾。

请各位前辈批正。

有时候病人的不配合和不理解和医生不能够替病人考虑不能够做到对病人多一点关心会使医患之间的关系一度的紧张,所以不管是什么原因所造成的吵架,作为医护人员都不可以和病人吵架,要用你为病人好的实际行动去感化TA,想病人所想,急病人所急

共五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 2002年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发挥了作用,但主要调整的是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预防措施的针对性也不够强,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2000年以后,医疗服务量持续增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解决医疗纠纷是个世界性难题。美国、日本、德国、韩国等国在医疗纠纷处理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解决周期冗长、患者获赔困难、医患对立加剧等问题。

2013年以来,我国在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医疗纠纷的预防、人民调解,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政策,取得了实效。

因此,在总结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将人民调解这一成功做法加以规范和推广,有必要制定《条例》。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共五章五十六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三、《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总体思路上:体现三点:

一是平衡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是关口前移,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畅通医患沟通渠道,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纠纷。

三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

(二)在医疗纠纷预防上:强调从源头上预防医疗纠纷。 

一是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二是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特别是在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

三是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三)在医疗纠纷处理上:

一是明确处理医疗纠纷原则: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二是明确处理医疗纠纷途径: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是具体规范了医疗纠纷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

(四)强调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较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五)统一规范诉讼前的医疗损害鉴定:根据以前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并授权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制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

四、下阶段实施中的注意点

(一)医疗损害鉴定培训与准备;

(二)尸检机构名单的认定;

(三)病例资料复印的对接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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