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的同事闹矛盾了,我想辞职,我到底应不应该辞职?

和公司的同事闹矛盾了,我想辞职,我到底应不应该辞职?,第1张

1、 主动开口,打破僵局

在公司里,你可能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同事之间闹矛盾之后,谁都不理谁,互相碰上了也不会主动去打招呼,其实双方都希望对方先开口,谁也不肯拉下脸去做这个主动的人。

我们作为公司的一分子,遇到这种情况,更应该去做主动的人,主动问好,主动道歉,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给其他人一种大度、不计前嫌的印象,不必坚持那一分面子,给双方一个台阶。如果只是因为一时之气就不搭理、无视对方,长此以往,雪球只会越滚越大,最后导致无法和谐共事就得不偿失了。

2、正面沟通

矛盾一旦出现,千万不要沉默,即使没有出现也不能如此。况且在公共的办公场所发生争执,对其他同事也会造成好好的影响,如果你能尽快解决,堵住悠悠之口,这是很重要的姿态。

坦诚沟通,双方对谈才是正确做法,尽量不要拖延,出现矛盾之后,尽快沟通占据主导地位,如果时间拖得久了,双方的芥蒂就会越来越神,更不好化解。沟通时也不用太正式,借着一个机会,比如:利用工作对接这个机会主动的让对方了解你的看法。

3、工作之余一起吃顿饭

如果你觉得直接找对方沟通会比较尴尬,不妨选择一个比较自由点的空间说,比如约对方在下班之后出去吃顿饭,在饭桌上是比较好解决问题的。

如果问题是你引起的,也并不想将两个人的关系搞僵的话,不妨主动地送些小礼物,一般时候同事也会反省的,正好借这个机会给双方一个台阶下。

面对与同事的冲突并随后辞职,感到丢人是很正常的反应。但是,您不必因为这件事对自己产生过度的负面情绪。以下是一些建议,希望能帮助您处理这种情况:

1 接受自己的情绪:在与同事发生争执后,感到伤心和羞耻是很常见的情绪反应。这是正常的,不要抑制自己的情绪,而是要让它自然地流露出来。

2 自我反思:回顾整个事件,分析争吵的原因以及自己在冲突中的表现。如果您认为自己有错或者可以做得更好,下次面对类似的情况时,就有机会改进。

3 保持积极态度:即使现在感到尴尬和羞耻,也不要让这些情绪阻碍您追求自己的职业目标。将这次经历视为一个教训,让您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感受和反应,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4 寻求支持:与亲密的朋友或家人分享您的感受。他们可以给予您支持和理解,帮助您从这次经历中走出来。

5 专注于个人成长:将注意力转移到个人发展上,寻找提升技能、知识和经验的机会。通过学习新的技能和积累经验,您可以重建自信,重新找回自信。

6 寻找新的工作机会:如果您仍然担心在原来的工作场所面对同事会感到尴尬,可以考虑寻找新的工作机会。选择一家文化氛围适合自己的公司,有利于您重新开始,摆脱过去的阴影。

最重要的是,不要因为一次不愉快的经历而对自己失去信心。每个人都会犯错和经历失败,关键是从中学习和成长。相信自己,您会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并实现自己的职业目标。

和同事吵架,要辞职吗?我认为和同事吵架。没有必要辞职。要冷静的处理吵架之事。如果是自己的问题。就要勇敢的承认错误。向同事道歉。请求同事的原谅。如果是同事的问题。就需要。大度一些。包容一些。在职场上。只有你的大度和包容。才能够站稳脚跟。职场中人多事多。要正确的对待。不要轻易的就要辞职。

劳动者想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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