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和交警吵架被带到警察局拘留,没收手机时警察有权利翻阅我手机吗

因和交警吵架被带到警察局拘留,没收手机时警察有权利翻阅我手机吗,第1张

没有,属于侵犯个人隐私,侵犯隐私权判侵犯隐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隐私权是为众多法律系统所支持的一种人身基本权利。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

法律分析

侵犯隐私权的量刑标准如下: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等。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主观具有过错,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损害是侵权行为的结果,作为一种事实状态,主要有三种表现形态:财产损失、人格利益受损及精神痛苦。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往往具有直接关联性,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纠纷,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发生吵架或者打架,影响社会治安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

  当然了,发生纠纷或者吵架后,双方可以到当地居委或者村委,或者司法机关,要求人民调解处理。

你说的情况应该没有达到轻伤。如果达到轻伤,不但要民事赔偿,还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是轻微伤,派出所可以就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一般就不予处罚,如果调解不成,那依法处理,对于民事部分可以向法院起诉。你说的这咱情况应该是调解好了,你也同意了,如果你不同意,那公安机关就会依法作出处理,告诉你民事部分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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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国军营长与警察分局局长两边发生冲突,要看双方情况,个人觉得分两种,主要看国军是正规军,还是地方杂牌军。如果是正规军,那肯定是营长胜利。如果是杂牌军,估计警察分局局长胜的面大。

一、国军杂牌军的情况

国民党的杂牌军队,派别林立,多而杂,比如有收编的土匪,也有各地的小军阀,有着大量各种各样不同编制和装备的国民党军队,一般这种杂牌军队装备老旧、制度腐朽,一个营可能人数有多有少,可能不超过一百人或者只有两百人,都敢自称是一个营,配备的武器装备也都比较老旧,手里面平时也就扛着个汉阳之类的,没什么钱和门路换新式武器,政府实不太愿意给他们足够的经济支持,换装备,换武器的,毕竟不是自己的嫡系,不敢重用,也就让这些部队当当地方保安,别闹事就行。

而这些个地方的警察局分局局长,在人数方面和武器质量方面则远远大于这种营级军队,警察局长手里有油水,而且手下的武器装备都可以向政府申请,可以经常和市区上层搭得上话,甚至还肩负着监察地方杂牌军的任务,说以,他们的人员,武器。装备,都比杂牌军好。警察局分局至少得有三百人,且还会养许多打手和地痞,保守估计至少四五百人,且至少清一色的中正式步枪,还会夹杂些许手枪,不论是人数还是火力,都远远胜过可怜的杂牌武装。

二、国军正规军。

 但若果是国军的主力中央军当中的一个整编营,情况就变味了,按照国军中央军的标准配置,一个整编营人数足足四百人,这四百人从人数上就明显不逊色于警察局分局。

再来说说火力,那就更了不得了。民政府在抗战之前接受过德国支援,德国帮助建立了好几个德械师,这种德械师装配的武器都是德国货,训练方面也都是德国人担任教官,战斗力极强。一个国民党的中央军军队下属下的一个营,如果按照德械师装配的那就必然有不少于七挺重机枪、一门迫击炮、二十七挺轻机枪以及四百支德制792mm步枪,这种火力配备,可不是警察局分局能比得了的。这还只是抗战前,国军嫡系的武装配备。

抗战结束后,美国为了支援国军打内战,可是下了大本钱来装备国军,为国军搞了全美械的概念,按照美械配备中央军,除了上文提到的迫击炮、轻重机关枪外,还会有火箭筒排,“汤姆森”冲锋枪以及更加恐怖的巷战利器——火焰喷射器。这么先进恐怖的武器,想想都不是警察局能吃的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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