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的矛盾纠纷案例
小区火灾后三方负间接责任
王先生是晋安区某小区的业主。2005年1月31日,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与林甲签订《停车库承包协议书》,将该小区内的架空层作为车库发包给他,承包期限从2005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6年11月20日凌晨,小区架空层起火,住在楼上的王先生家中财物受损严重。此后,消防大队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为电动车充电时电气短路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无法认定。林乙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供人员住宿,且作为停车场管理人,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后果;物业公司对在架空层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尽物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义务;林甲作为架空层停车库的承租人,对林乙的行为未对善良注意、督促的义务。因此,林甲、林乙和物业公司均应负事故间接责任。
物业不服气认为自身无责
王先生只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认为其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万多元。
物业公司很不服气,提出: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该公司并非火灾事故直接责任人,不应该由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本案火灾的发生非物业公司的过错造成的。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在第一时间进行扑火,并在灾后为业主财产履行清洗及赔偿责任,已尽到物业公司的应有职责。业主因停车场失火受损失,应向停车场看管人林甲和林乙索赔。物业公司仅是在选择承包人方面有疏忽,该责任与火灾的引起没有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物业违约应赔钱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将小区架空层租赁他人、改作车库,且对承租人使用可燃材料设置隔间之行为疏于管理,没有为业主、使用人提供生产、生活的安全环境导致火灾,并对王先生的财产造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主张应追加林甲、林乙为本案被告,法院就此认为,《民法典》中规定了“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选择违约之诉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王先生因火灾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1万多元。
坦诚的批评和规劝,让双方和气的解释吵架的缘由,再进行相关的处理。
先了解对方吵架的原因。当然一开始也不可能那么快就可以了解对方为什么吵架,最好的方法就是停下来听他们吵架,因为吵架的时候,双方肯定会多次重复不满对方的地方,只要用心去听,就能很轻易的知道对方吵架的原因。等待劝架的好时机。在等他们吵架的时候,除了可以了解他们为什么要吵架之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等待劝架的时机,没错,劝架也是需要一个好时机的,如果他们一开始吵,肯定是最不满的时候,先不要劝,等到他们吵的差不多了,或者来来回回都在重复前面说的几句话时,不满的情绪已经发泄大半,这时候内心也会希望有个人站出来缓和一下现场气氛,这时候再站出来,效果就会比较好。
医院职工内部投诉及建议管理办法各科室为保护职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合法权益,激励职工更好地为医院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问题,结合医院实际,第一条为充分调动职工主人翁精神,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医院管理,不断提高医院服务满意度,提升医院形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投诉,是指医院内部职工(以下简称投诉人)以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对医院或科室及个人在医疗、服务、管理及环境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对违法违纪、失职行为提供线索、反映情况的行为。
人口普查的时候,物业工作人员,是有义务配合普查员的调查,如果物业工作人员和普查员吵架,这个是错误的行为。
关于人口普查 这些常识不可不知!
1、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定期开展人口普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明确规定。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摸清我国人口家底的重要手段。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迫切需要。
2、全国人口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在境内居住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也属于普查对象,需要进行普查登记。
3、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等情况。为了提高普查数据质量,在这次人口普查中将首次采集普查对象的身份证号码。
4、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什么时间?
答:这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5、这次普查既要“查人”还要“查房”吗?
答:以房“查人”是世界各国进行人口普查普遍采用的方法,因为人都居住在房子里。所以人口普查中“查房”的目的是为了查准人口。
6、很多普查对象都关心,普查获取的资料是否会被泄露,是否成为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7、作为普查对象应做好哪些配合工作?
答:人口普查不仅关系到国家一系列社会经济政策的制定,也与我们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支持和配合开展人口普查,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作为人口普查对象,我们要做的就是了解人口普查知识,积极配合调查员,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不提供虚假信息,不隐瞒、伪造有关情况。希望社会公众能够热情支持人口普查工作,积极配合普查员开展调查。
8、不参加人口普查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应当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统计违法违纪责任人,由统计机构按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对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资料的,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个人,还按《文登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信用管理公告》要求扣减信用分,纳入统计失信黑名单,提请区信用中心开展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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