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胡某,男,17岁,应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案例分析)胡某,男,17岁,应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第1张

1、对于张某的死亡而言,胡某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

3、胡某交通肇事撞倒张某后,不仅不停车救人,反而加速逃跑,并且在陈某提醒、路人阻拦的情况下,明知车下有人,继续行驶可能会致人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却无动于衷,对张某的死活放任不管,驾车猛跑,以致张某被拖带至死,其心理态度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故其行为已由过失犯罪转变为间接故意犯罪。

4、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在对其新罪作出判决的基础上,将原判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5、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6、胡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不能适用死刑。

今年5月胡益华从边境购得一支德国产西格绍尔P228制式手枪及子弹14发(抓获时还剩下两发子弹),花了2万多元,子弹是9毫米的,德国产。 7月2日晚10点多,胡益华在银泰门口转悠之前已经几次踩点了。胡益华在停车场里,劫持了刚刚看完**准备取车回家的情侣朱某和王某。当被害人小朱和他的女友一起看**出来,走到雷克萨斯车边。胡益华用枪顶住小朱后背,上车后便将两个人用手铐铐起来,强迫二人坐到车后座上,搜身搜到了3000多元。随即又抢走了银行卡。

胡益华开车到了上溪,叫女的下车取钱,但ATM机取不出钱来。随即胡益华开车往金华方向走,到金港大道靠近曹宅镇附近,有条小路就弯了进去。 这时雷克萨斯车没油熄火了,胡益华开枪将朱、王二人打死在立交桥下的小路上,随后丢下车子和尸体离开,拿走了朱某身上的3000多元现金,这时时针已指向7月3日凌晨。 杀人现场是一条宽半米的泥泞小路,埋尸的水沟深约2米,底部1米宽,为石块水泥堆砌而成,由于小路平时鲜有人行,所以胡益华选择了在这里埋尸。

该条小路往北不远即为车流繁忙的高速公路,尸体摆放了整个白天、汽车停放了足足一天,却始终没有人察觉。附近一家工厂的工人小吴说,在他印象中,7月3日凌晨周边并没有什么异常的响动,更不曾听过枪声。“那两天这边一直都在下雨,大家都在屋里,没怎么出去。”小吴说。

一名资深刑警对胡益华的行径分析称,胡在处理尸体和赃车上的思维有异于常人,可谓大胆狂妄,显示出他对自己有极端的自信 7月3日凌晨,胡益华枪杀朱某情侣后并未急于逃跑,而是很镇定地弃车返回金华市睡觉,当晚才租车重返行凶现场埋尸。当天晚上,胡租来一辆汽车回到杀人现场,将两具尸体掩埋在旁边的水沟中,仍未急于驾驶“雷克萨斯”逃跑,而是开着租来的车回到金华。直到翌日早上他坐公交车第三次回到行凶现场时,才将车辆开走,南下广东准备销赃。

4日一早,胡益华准备好潜逃的工具,开车往江西方向逃去。在上饶铅山取钱后,他没再上高速,经过武夷山他把车牌扔掉了,又上了开往广东揭阳的高速。随后遭遇揭阳高速交警盘查,胡益华再次开了枪。胡某身上携有手枪1支(内有2发子弹,其中1发已上膛),还有广东省揭阳遇害民警黄伟江的警官证等。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177之一1)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所以不会加刑

人有时候情绪失落是很正常的,因为我们的周围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一直情绪饱满是不太可能的。这时候该怎样调解自己的心情,这就是个人的能力了。如果是普通程度的失落的话,个人会选择去看一些“心灵鸡汤”,如果是遇到某些困难导致极度失落的话,个人会选择自己喜欢的方式暂时忘掉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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