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气死人要负责吗

吵架气死人要负责吗,第1张

吵架气死人要负责吗

案例假设

一天,小丽与邻居70岁的张大妈发生争吵,吵架过程中,两人情绪都有点激动,言语也有点过激。70岁的张大妈有一点心脏问题,但是小丽不知道张大妈的身体情况。随后,其他邻居过来劝架,两人才各自回家。

刚回到家,张大妈就感觉身体很不舒服,之后便晕倒在地。张大妈家人赶紧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结果,不幸的是,张大妈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表示主要是因为情绪激动刺激心脏病发导致死亡。

张大妈家人认为张大妈的死亡跟小丽有很大关系,于是将小丽告上法庭,那么,小丽因与张大妈吵架将其“气死”,应该承担责任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该法律条款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分析

小丽对张大妈的死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主观上,小丽对于张大妈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虽然小丽对张大妈的身体患有心脏疾病并不知情,但小丽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能够预见到吵架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引起吵架双方的情绪激动,进而有诱发其他疾病的客观可能性。

因此吵架双方都应尽到一般人的审慎注意义务,而小丽当时并没有注意到,所以小丽对张大妈吵架后死亡的结果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2、客观上,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据医院诊断,张大妈因吵架时情绪过于激动,进而诱发自身的心脏疾病发作,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说明小丽与张大妈的吵架行为与张大妈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

3、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考量。张大妈明知自己患有心脏疾病,平常生活中不能过于激动,但在那天却与小丽发生争执,激烈争吵,张大妈对自己遭受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过错,应该自担主要责任,并减轻小丽的过错责任。

温馨提醒

日常生活中,还是尽量要与人为善,和睦相处,避免发生言语冲突甚至肢体冲突。虽然“气死人不偿命”,但因此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如果因为“逞一时口快”背上责任那就得不偿失了。

会 诸葛亮三气周瑜的故事,家喻户晓,妇孺皆知,读这个故事时,我们的思维一直定格在诸葛亮的足智多谋和周公瑾的心胸狭窄上,从来也没有考虑过,诸葛亮的恶意伤害与周公瑾的千古冤屈,“气死人”真的不负法律责任吗? 不一定不负法律责任,但也未必都负法律责任,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我个人认为,根据行为人者的主观心里状态,可以将气死人的行为分为四种情形:第一,行为人者主观上没有任何恶意,很正常的说话,因为对方自己比较激动,导致了死亡;第二,双方在主观上都有过错,比如说吵架,行为人说了一些使受害人生气的话,这些话可能只是比较轻微的话,结果却把对方一下子气死了;第三,行为人主观上是恶意的,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敢激动,或者心胸过于狭窄,故意找碴刺激他,让他激动犯病,以达到惩罚他的目的;第四,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想通过气人的方式谋杀他,于是设计几个方案,最终把他气死。对于第一种情形,因为气人者主观上既没有杀人、害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杀人、害人的行为,因此对死者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形要作具体分析,双方吵架、斗嘴的环境、用语的激烈程度的不同,行为人承担的责任也不同,比如说,双方在公众场合,气人者用语激烈,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诽谤,受害人无法承受人格上的凌辱,气绝身亡的,行为人恐怕就要负刑事责任了。如果双方并不在公共场合,但行为人在从事不正当的行为时,与人发生争执,并恶语伤人,使受害方气绝身亡的,行为人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如2000年8月的一天,天津某公民的邻居用电钻钻东西,噪音特别大。因该公民的父有心脏病,其母遂前去劝阻,建议其稍停一会儿,不料这一青年不听劝阻,反而破口大骂,该公民的父闻讯赶去,也遭其辱骂,最后竟因生气导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在本案中,行为人用电钻钻东西产生很大噪声,影响了居民的休息,本身已构成侵权,再加上不听劝阻,显然主观是有过错的,而且有严重的侵害后果,必须要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对于第三种情形,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为了惩治对方,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的,可以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如果采用其他方式刺激对方,使对方身体受到伤害的, 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第四种情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尽管这种杀人的行为不是暴力,也没有使用凶器,但这种行为只要能够必然地引起被害人的死亡,应当认定该行为构成杀人罪,此刻,气死人恐怕是要偿命的。 总而言之,恶语伤人或者故意刺激他人,导致他人死亡的,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受害人的心胸狭窄,除了受害人有过错的以外,行为人事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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