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上,跟同事相处的并不融洽,总是闹矛盾,该不该主动辞职?

职场上,跟同事相处的并不融洽,总是闹矛盾,该不该主动辞职?,第1张

针对同事,我们需保持一颗平常心,淡定以对,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解决根本,才是处理事情的上上之策。如果是自身的问题,要用于承认错误。犯错不可怕。可怕的是明明知道是自己的错误而不去改正。有时候一句“对不起,是我的错”会比一大堆的解释更实用有效。遇事我们要拿出解决的态度,切忌敷衍了事。好的工作环境,融洽的工作氛围,才能使我们能够更高效的完成工作,凡事三思而后行,退一步海阔天空。

从外边找原因,是不是同事故意刁难、脾气不好,如果是这种的话,我建议避开此类人,上班工作就是为了挣钱养家,没必要讨好别人,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一个如同事相处总是予盾不断,这种一般比较要强,自私,总认自己是最有能力的,自己高高在上的,总是看到别人的不足和缺点。要想缓和和别人的予盾,就要放低自己,多帮助别人,不能有功归自己,有错归别人,大家在一起工作,不能当别人是傻子,就自己精明。

当跟同事关系不好时,我们应该考虑的是我们自身的问题,对方人品问题我们尽量公事公办回避冲突,是自己的问题尽量改正。还有很多新人跟同事关系不好,是把同事当成了同学,其实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关系。世上有些人就是太叼,人前有一套,人后有一套,表面说得甜密,背后两协插刀,当面装的正人君子,背人就使阴险手段。我们无法去控制别人的想法,把自己的事做好,少说话就是最好的办法!真遇上矛盾也只能说清楚,听就听 不听就算,没必要去纠结,出来做事要有自己原则,你是为公司工作挣公司的工资,不是为某人同事工作。

很没有必要,进入了职场,都听过前辈说的一句话:“公司里面是没有朋友的”,做好自己的事情就可以了,她拉帮结派,那能够和她站在一条线上的人,难道不知道她是什么样的人吗?因为一时的不快,太冲动了,工作上的是最好做,往前努力,把她甩在末尾,而且他本来就是在你后面,讲一个案列吧,是苏明玉为苏明成找周经理说情的一个小片段,苏明玉说自己曾经当进公司做小职员就被上司穿了大半年的小鞋,但她努力上进,做到了上司的上司,最后他说了一句:“我已经在这儿了,她在那儿呢”想想还有必要烦恼这些吗

如果你在公司做得并不是很好,而且你也感觉非常不开心。这个时候你跟自己的同事发生了矛盾,因此大家也可以选择离职,当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进行选择。所以大家也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安全,而且一定要照顾好自身的利益。

你会选择离职吗?

如果你已经选择就业了,那么这个时候就一定要尽量选择一些工资比较高的岗位。这样的话自己的工资也会特别的多,因此也能够给你的生活提供更多的保障。但是跟同事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你跟同事的关系并不是非常得好,那么大家就可以选择离开这家公司,但是也应该做好相关的心理准备。并且你在这家公司的工作状态并不是非常的好,所以大家也可以选择换一个公司,并且也没有必要这么有压力。

大家应该怎么做呢?

大家一定要注意自身的安全,而且也可以把自己的情况告诉老板,如果老板缓解了你们两个人之间的压力,那么大家就没有必要去选择离职,因为更换一个新的工作本身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并且大家可能还需要重新租房子,所以比较有压力的,并且你需要花费更多的钱。所以大家一定要提前做好规划,而且同事之间也是比较容易相处的,但是你也不能够把所有的事情全部都告诉自己的同事,因为你跟同事两个人也没有任何亲属关系。

总结

很多人在公司当中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你感觉非常的尴尬,而且你也非常看不顺眼,那么你就可以选择把对方删掉,或者是直接把微信拉黑。找一个工作其实也不是很难的事情,所以大家也没有必要过分的纠结,而且做人开心最重要。

  一、个人提出辞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1、 主动开口,打破僵局

在公司里,你可能会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同事之间闹矛盾之后,谁都不理谁,互相碰上了也不会主动去打招呼,其实双方都希望对方先开口,谁也不肯拉下脸去做这个主动的人。

我们作为公司的一分子,遇到这种情况,更应该去做主动的人,主动问好,主动道歉,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给其他人一种大度、不计前嫌的印象,不必坚持那一分面子,给双方一个台阶。如果只是因为一时之气就不搭理、无视对方,长此以往,雪球只会越滚越大,最后导致无法和谐共事就得不偿失了。

2、正面沟通

矛盾一旦出现,千万不要沉默,即使没有出现也不能如此。况且在公共的办公场所发生争执,对其他同事也会造成好好的影响,如果你能尽快解决,堵住悠悠之口,这是很重要的姿态。

坦诚沟通,双方对谈才是正确做法,尽量不要拖延,出现矛盾之后,尽快沟通占据主导地位,如果时间拖得久了,双方的芥蒂就会越来越神,更不好化解。沟通时也不用太正式,借着一个机会,比如:利用工作对接这个机会主动的让对方了解你的看法。

3、工作之余一起吃顿饭

如果你觉得直接找对方沟通会比较尴尬,不妨选择一个比较自由点的空间说,比如约对方在下班之后出去吃顿饭,在饭桌上是比较好解决问题的。

如果问题是你引起的,也并不想将两个人的关系搞僵的话,不妨主动地送些小礼物,一般时候同事也会反省的,正好借这个机会给双方一个台阶下。

  劳动争议大家都可以找我,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每工作一年需要支付你一个月的本人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六、四十七条;

  2、不符合岗位要求等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支付以上经济补偿金外,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还应该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

  3、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或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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