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人在先。这个不是绝对的,但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时,一般顺序先是移交人,然后是接交人,最后是监交人。
移交人和接交人就是,移交出物品方和接受物品方。当业务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原经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经管人是接交人。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
移交人在移交交接过程中需将所盖含移交物品的所有信息务必全部告知接交人,此过程是需要有监交人在场证明。在此产生的效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工作交接注意事项
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位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此规定,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是义务,而且是其保全自身的权利的必要措施。
实践中会出现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无法拿到经济补偿或者已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并以此拒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形时,作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就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使法定权利。
法律分析:监交人是在出纳交接的过程中证明移交人与接交人交替的过程,目的就是监督交接的过程。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交接人和接收人区别如下:
1、移交人和接交人就是移交出物品方和接受物品方;
2、当业务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原经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经管人是接交人。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
3、移交人在移交交接过程中需将所盖含移交物品的所有信息务必全部告知接交人,此过程是需要有监交人在场证明。在此产生的效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工作交接注意事项是什么
1、工作交接是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属于后合同义务;
2、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根据此规定,未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而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对劳动者来说不仅是义务,而且是其保全自身的权利的必要措施;
3、实践中会出现劳动者未办理工作交接而无法拿到经济补偿或者已办理工作交接但用人单位予以否认并以此拒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出现这些情形时,作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就应当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行使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分析:一般是主要是工作上相互交接的人。如值更。夜班的交接给早班的,早班的交接给晚班的。也可以指特定的物品、权力、人质、项目等等的转移交接。那么交接的双方就成为交接人和被交接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移交人和接交人就是,移交出物品方和接受物品方。
当业务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原经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经管人是接交人。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移交人在移交交接过程中需将所盖含移交物品的所有信息务必全部告知接交人,此过程是需要有监交人在场证明。在此产生的效益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在此要注意:如果双方约定了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此时,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对抗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业务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原经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经管人是接交人;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移交人员是指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人员,是指即将离职人员和接管人员 ;移交人是指将所负责工作和物品移交给接收人的人员;接收人是指接受移交人所移交的工作和物品的人员;监交人是指监督移交人、接收人进行工作交接的人员。
交接人主要是指工作中相互交接工作的人,也可以用来形容进行物品、权力、人质、项目等转移的人。
如辞职之后,辞职人将工作交接给下一任接手这个工作岗位的人;又或者交接保管某物品的工作的人。
扩展资料:
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之中因为人事变动就需要进行交接,交接过程中的双方责任人就是交接人和被交接人(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接交人)。
如值更,夜班的交接给早班的,早班的交接给晚班的。也可以指特定的物品、权力、人质、项目等等的转移交接。那么交接的双方就成为交接人和被交接人。
如员工离职交接表中,有个“交接责任人”签字,一般是三方签字:交接人,要离职的人签字;接交人,接受交接的工作的人签字;监交人,部门领导或主管领导签字。
业务经管人员发生变动时。原经管人就是移交人,新经管人是接交人。交接过程中还要有监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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