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语音聊天可以作为证据么

微信语音聊天可以作为证据么,第1张

微信语音能否成为证据,首先看其是否符合民事证据法律上的合法性要求,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语音是录音证据,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微信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审查

非法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院采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这种证据的限制主要是:

一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证据。

法律分析

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聊天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聊天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聊天记录证据,必须保证聊天记录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分析:可以作为出轨证据,在形式上可以,内容上如果充分,也可以作为出轨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分析:可以作为起诉证据,但需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类型的一种。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其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和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最后,微信聊天记录必须具有合法性。

法律主观:

对于微信语音证据,当事人可以在起诉时或者庭审前提交给人民法院,对于自己提交的证据,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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