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和厂里的班长组长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

假如你和厂里的班长组长发生冲突,该如何处理。,第1张

如果我和厂里的班长或者组长,发生了冲突的话。过后我也会找时间和他去弹谈一谈的,尽量去解决问题。因为在一个厂里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如果把关系闹得太僵了,那肯定是不好的。而且有的时候对的是事并不是人。所以问题终归还是要去自己解决的,或是坐下来吃一顿饭谈一谈。就迎刃而解了。就像那句话说的,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所以最好还是保持良好的关系。

一般来说在公司和同事或领导意见相左,有人性子耿直,经常就会据理力争。如果双方都不能说服对方,那么可能就会将矛盾冲突升级变成吵架。

其实为了工作,大家都是想把事情做好,目标是一致的,只不过方式方法有所区别。在这种情况之下和领导吵了架,应该如何和好和收场呢?

第一,主动示好。

领导有纵观全局的能力,要不然也不会成为领导了,他所想的角度肯定和普通员工是不一样的,因此我们不要太过于执着。

吵架之后先冷静一下,反思自己的不足并主动和领导进行沟通,先承认自己的错误和认识上的不足,再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不要等着领导找自己。

第二,就事论事。

不管吵成什么样子,绝对不能上升为人身攻击或者刨除工作以外的任何角度。那样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就不局限于工作当中的矛盾。

事后还是应该遵循着这样的态度和原则,态度一定温和。毕竟事情过去了,大家都冷静了,态度不好不就事论事是非常低效的,对于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好处。

还是微笑着好好说话吧,都是为了工作。

第三,适当妥协。

对于领导不能针尖对麦芒,除非你肯定自己有充分的理由,即便真是这样,也应该好好的心平气和的说服对方。

如果对方执意前行并肯负上全部责任,即便是跟对方妥协也没什么问题。

毕竟领导有领导的职责,下属应该听从领导的决定。自然也就和好了。

1 先听,默不做声

和领导发生了工作上的争吵,作为员工,首先不能从心态上“输”了气势,当然不是为了争个人面子和尊严,而是为了工作上的看法和原则。心态没问题后,就知道“吵”的意义和目的了,那就不妨先听,默不作声,由领导先发发“威”,利用这个时间差,去观察领导的看法,并分析你和领导之间产生分歧的原因。需要注意的是,在“听”的过程中,要时不时的与领导保持目光上的接触,不要真的默不作声、低头不语地暗自分析和考虑。

2 在说,好言相劝

等领导发够“威”的时候,可以先劝一下领导。这里的劝不是劝说领导认同你的意见或让领导改变他之前不对的看法,而是从侧面让领导先消消气,说一些与争执无关的话,比说给领导倒杯茶,或让领导坐下来歇一歇等。先不要急于把自己的分析一股脑地讲出来,领导刚“发泄”完,如果你不空留出一些时间让他缓一缓,哪怕你的分析多么的完美、正确,他会对你的分析充满敌意的,因为此时的领导还在气头上。

3 后论,发表看法

当好言相劝达到目的后(领导气消的差不多时),你就可以快速地整理一下自己的思路,将对争执的分析(问题的解决方案)讲给老板听了,其实就是发表看法。语气可以由缓到重,不能不温不火、主次不明。既然是结论,就一定要做到不卑不亢、即符合原则,又不失大度。最终的结果是把问题给解决了,而不是在争吵上胜了领导。小编相信,只要你的看法合情合理,又能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老板不会不作出退让的。所以,跟领导吵架了不可怕,可怕的是不知道为什么而吵,或者为了赌一口气而吵。那样的话,再高的绝招,也搞定不了愤怒中的老板。同样,如果为了讨好老板而在工作的“争吵”中委曲求全,也不会有什么实际意义的,搞不好最后就赤裸裸地被老板给干掉了!

  劳动者在厂里面和班长吵架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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