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房屋买卖行为发生在婚前,并且买卖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房屋登记在买房人个人名下,就应当以婚前个人财产处理。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和房产增值部分是双方共有的。
实践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的,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相应的按揭贷款也应为其个人债务。婚后另一方配偶参与清偿贷款的,并不能改变该房屋为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即使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于婚后,也不意味着该房屋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屋所有权证虽然系婚后取得,但财产权益在婚前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后就已经取得。也就是说,婚后房屋物权的取得是依据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的。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但如果婚后双方对该房产的归属作出书面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产权登记有另一方名字,另一方对房产就有产权份额。但有名字分割时并不一定就是二分之一。关于分割,有协议的从协议,没有协议的,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对房产的贡献等因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总之,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对于此类房产,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的个人财产都有失公平,该类房产实际上是由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部分的房屋首付款与属于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已还房屋贷款组成的混合体。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具体怎么分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是一个受到广大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从法律、经济、社会、心理等多方面出发,分析了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具体怎么分的问题,并得出了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应该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家庭情况,分配相应的贷款责任,同时要注意对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1、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法律依据
在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双方均有有义务履行贷款还款义务,具体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共同负有偿还贷款的义务”,可见,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是合法的。
2、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经济分析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可以减轻双方的经济负担,但是也有可能增加双方的经济负担,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具体分配,要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家庭情况,来合理分配贷款责任。
3、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社会影响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行为,可以增强双方的责任感,提高双方的社会地位,但是如果没有合理的分配,可能会对双方的生活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会导致家庭矛盾。
4、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心理分析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可能会给双方带来心理压力,因为双方都有责任,双方都有义务履行贷款还款义务。因此,在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下,双方应该加强沟通,共同分担压力,共同解决问题,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应该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家庭情况,分配相应的贷款责任,同时要注意对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本文从法律、经济、社会、心理等多方面出发,分析了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具体怎么分的问题,并得出了结论。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应该根据双方的经济实力和家庭情况,分配相应的贷款责任,同时要注意对双方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结果前个人组合贷结婚后可以转公积金吗 有哪些贷款方式?1、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办理了公积金组合贷款后,银行贷款的商业部分不能再转成公积金贷款。按照目前的政策,办理“商转公”业务,只有是纯商业贷款的情况才可以进行,组合贷款是不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的,所以婚前个人组合贷结婚后也不可以转公积金,但是可以拿着购房合同去提取公积金用。
2、如果想要贷款买房的话,有三种贷款方式可以选择,分别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或其他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
法律分析:只要婚前贷款买的房有进行房产登记,婚后再买房就属于二套房,但婚前贷款买的房人均面积不超过22平,符合改善住房标准,婚后买房则按首套房来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男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并已结清贷款,而女方在婚前贷款购买了房屋且贷款未结清。根据重庆商转公最新公积金政策认房不认贷的规定,如果女方在婚前没有其他房屋的贷款记录,那么结婚后女方购买的房屋将被视为她的首套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女方在婚前有其他房屋的贷款记录,那么结婚后女方购买的房屋将被视为她的第二套房,而不能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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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婚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除非登记上夫妻双方的名字,否则房屋是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包括婚后父母给买的房也不见得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扩展资料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按照此规定,首先是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决归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但是如果婚后还贷,是属于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奖金还的话,该款属于夫妻共同。
如果离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39条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扩展资料:
如果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明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法》解释三也规定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且等于你一方子女名下的,如果没有明确说明是赠与夫妻双方的,应认定为赠子女一方,即便离婚也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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