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不会付法律责任,可能构成欺诈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的某种行动的行为。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后,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只对与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故而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可以隐瞒婚姻状况。隐瞒婚姻状况不能成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婚姻状况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能够引起欺诈意思的事由范围,它既不是单位做出录用决定的法定依据,也不属于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也不是职工必须告知用人单位的事项。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入职隐瞒婚姻状况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违法的 ? 属于违法的行为; 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后,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 经济补偿金 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只对与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故而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 劳动合同 系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 申请劳动仲裁 要求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的 赔偿金 。 合同订立 原则 《 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 无效合同 ,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 劳动关系 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 双倍工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 签订劳动合同 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 试用期 ,试用期是包含在 劳动合同期限 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 法规 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 非全日制用工 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 工资 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 工伤保险 ,否则发生 工伤事故 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 公司法 》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 加班费 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 保密协议 。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 竞业限制 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一个求职者隐藏婚姻状况是不构成任何违法的行为,而所签订的合同也是真实有效的,用人单位如借次来做出一些违法的行为那是要赔偿的,但是作为一个劳动者也必须要把真实的情况告诉给公司,这样双方才会更加的有信任度。
法律分析:具体要看婚姻状况的有无对工作是否有影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一般进入单位时会让入职者自己填写相关的详细资料,像婚姻状况等一般也只是根据自己填写的内容进行存档。一般不会对其进行确认。所以,只要在平常工作生活当中不被发现,做的隐蔽是可以隐瞒的。这个没有人可以打包票。除非是升学,当兵等重大情况下会进行核实。一般没人会去确认的。
婚姻与否跟单位是否录用你没有直接联系,入职后没有必要特意告知单位真相的。因为入职后单位偶尔都会做一些个人相关事项申报,到那时你在相关调查表格婚否这一栏甜上已婚就行。单位看重的是你能力,而不是看你是否结婚,只是一些特殊岗位对婚姻状况会作一些规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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