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婚在法律上有那些规定?我想退婚

关于退婚在法律上有那些规定?我想退婚,第1张

  以下是我在我电脑里放了N久的婚姻法,平常也就查查用,希望能帮到你,平常多关注些法律方面的东西对自己是有帮助的

  说白了,结婚就是合同

  即然你们还没有结婚,也就是签合同,你们是不具备合同生效的条件

  但是你违反了要约

  《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就是说,你以经知道他跟你要订婚,你也以行动来承认要约的生效,你收下了彩礼但你现在要变更也就是说,你想退婚也就是说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可见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的体现。

  你违背的是背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你违背的是背诚实信用原则),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对于你违背的这一条的赔偿如下:

  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直接损失主要包括: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亦即丧失与第

  三人签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利润损失,即无过错方在现有条件下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损失;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并且笔者赞同对损失赔偿的范围作出更为具体的限制,即赔偿的上限不得超过缔约非过错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时也不能超过合同成立及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由于我国合同法没有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待在以后的立法中予以改进。

  通俗的说,就是退彩礼,给赔偿因订婚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还有因这事所造成的利息,至于要怎样算,也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了的,不过呢,你所做的一切赔偿均要合理,不可以让自己吃亏,退婚,吃饭的钱还要还,切,这样的男人不要也罢对你你违反的这一条就有上面那些赔偿,其他不关你事了

  下面是婚姻法,给你看看

  回答你这一个问题可害了我不少时间,好晚了,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婚前需要来一段旅游。

旅行最能检验一个人的品行,旅行中的大小事情都能反应出一个人的素质。旅行像是短暂的婚姻生活,所以婚前一定要旅游一次,这样才能帮助你看清对方。

1、看清态度

结婚前,因为不在一起生活,很难了解一个人的全部习惯。朝夕相处的时光,才更容易看清一个人。通过在旅行途中遇到突发状况时他的状态,遇见分歧时他是妥协,跟你商量还是会跟你发生争执,能看出他是否真的那么在乎你。

2、看清三观

旅行中要花钱的地方太多了,睡青旅还是酒店,吃路边摊还是必须下馆子,买多贵的纪念品回家……这些事都能反映出一个人的消费观。

3、看清性格

两个人不离不弃地踏遍万水千山之后,会更加懂得陪伴、谦让、相守的意义。一路上彼此照顾,见过了最灿烂的他,也见过了最糟糕的他,仍旧坚定地要在一起,那就是真爱了。

4、看清生活方式

要判断两个人是否适合在一起,生活方式与人生态度的一致也很重要。就像在旅行中,一个“不管到哪里都要起早出去跑步”的人、与一个“只要酒店早餐没关就坚决不起的”人,一个坚决不用酒店洗漱用品的人、与一个觉得这些都无所谓的人,是很难生活到一块的。

5、看清饮食习惯

平日里情侣一起吃饭,多半是一个人会迁就另一个人,而当一日三餐都在一起的时候,他的饮食习惯也会显现出来。要知道天长地久地为吃饭吵架,谁都受不了。

6、看清情商

旅行特别考验情商。飞机晚点,餐馆坑爹,上山路险,游泳晒伤……每一桩都是令人烦的事。如果同行者靠谱,就会主动避免类似“我早就说过了这样不行”的马后炮,而是选择宽慰旁人,笑对人生。

7、成就回忆

没有一起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经历的事,其实是很难有切身的认同感的,不管你们多么相爱,对方的表述有多么透彻,照片有多精美,都很难认同。一起去旅行,共同的经历多了,才会有更多的话题。

如果真的不想和对方结婚的话,趁现在还没有结婚,可以反悔,一切好说。结婚后想要后悔就没有那么简单了。

而且你的不想结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暂时不想结婚,没有做好准备,一种是不想再和对方在一起了,恋爱都不想谈。

第一种可以和对方说清楚延期结婚,爱你的会尊重你的决定。

第二种的话更要说清楚,以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缠。

趁时间还早还来得及赶紧解决,什么准备得辛苦就勉强结婚的话,你以后会更不甘心,毕竟其他人不是你,你的感觉自己清楚。

如果只是婚前恐惧症那么好说,如果是其他的就算了,说清楚对大家都好。

退婚的流程主要是退彩礼,订婚后退婚彩礼怎么退:1、订婚后退婚彩礼直接退给男方就可以了,不过退多少要看一下相应证据。2、如果当时男方家里来了黄金首饰,那么女方家里在退婚时候,要将黄金首饰全部退掉。3、对于彩礼礼金的问题要分实际情况来看,如果两人同居了,那么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全部退还。4、如果订婚了而且两人已经领取结婚证,并且共同生活了的话,这种情况下会要求退还部分彩礼的,不可以一分不还。

5、如果订婚了两人领取结婚证,目前为止没有同居生活的话肯定是要退还彩礼的,如果不退还,那男方家里可以通过法院进行诉讼,当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具体退多少彩礼。6、如果订婚时,由于男方家里给了彩礼现在生活很困难的情况下,女方退婚的话,彩礼也要一并退回去。

女方退婚没有流程,只需要和对方说一声即可。因为订婚并没有约束力,也就是即使订婚了,另一方不想结婚了,随时可以不接,并且不需要承担任何后果。但是如果收了彩礼的,则需要将彩礼退还给男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经过媒人介绍而决定订婚的男女,可能并没有想的那么合适,所以在交往过程中,随时会有退婚的可能。那么退婚怎么退女方退婚什么理由好退

一、退婚怎么退:

1、双方协商

(1)既然决定退婚,那么就一定要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果真的看不上的话,也要明确和别人表达心意,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会与冲突。

(2)协商的话双方能商量退款的事情,双方将所有送的礼各自拿回,酒席等花销的话也一人一半,这样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2、媒婆介入

(1)对于退婚这种事情,不知道怎么办的新人可以寻求媒婆的帮助,因为他们遇见过很多这种事情,所以经验相对老道很多,能够用最好的方式去处理。

(2)关于彩礼等问题,新人也可以一并交给媒婆去沟通,哪怕说多花一点钱也是无所谓的,毕竟婚庆大事比这个更加重要,只要能够妥善处理就行。

3、直截了当

(1)如果是因为男方的错误,致使你有退婚的想法,那么你可以直接将他送的东西归还,以此来表明你想要退婚的态度。

(2)如果只是因为觉得两人不合适的话,就采用前面两种方式解决,一切以自己的婚姻大事为重,不要在结婚之前就太过于忍耐。

二、女方退婚什么理由好退:

1、直接表达

选择直接表达的方式会更快一些,如果拖拖拉拉反而会显示出你的犹豫,也让对方觉得有回旋的余地。如果你确实不喜欢的话,可以告知对方自己不满意的点,这样商量起来反而更加直接。

2、贬低自己

既然是自己要求退婚,那么找个相应的借口,通过委婉的方式告知对方也是可以的。女方可以通过贬低自己,觉得自己配不上对方的方式,来委婉告知对方想要退婚的想法,对方也比较容易接受。

3、退还钱财

想要退婚的话,退还对方钱财是肯定的,适时可以多给对方一些钱财,来表示自己退婚的决心,以及抱歉的心情,让对方好接受一点。

4、以和为贵

双方可以协商退婚的事情,如果双方都不是太满意的话,那就能更好的进行协商,毕竟婚姻大事很重要,不能跟自己不喜欢的对象结婚。

小结:

想要退婚的一方一定要选择好方式,不要闹得双方都不开心,不然既破坏了自己的名声,又劳神伤财。而且选择退婚的话,就一定要归还对方钱财,这样才能做到两不相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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