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过性生活女的不同意涉嫌强奸罪。法律上,从来结婚证不是用来代表可以合法强奸他人的证件。所谓强奸,最主要的定义是什么,不是你们是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是不是夫妻关系,是女方是否自愿,这才是强奸罪最重要的定义。
婚内强奸也就是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中国,“婚内强奸”很难被承认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并没有将丈夫排除在外,夫妻同房的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衍生出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女人的性权利不可侵犯,不因缔结婚姻关系而丧失,无论婚内还是婚外,该权利与妇女的人身权利紧密相连;丈夫负有爱护、尊重妻子的义务,不能把妻子当作满足性欲的工具。强奸罪主要是在保护女性的性自由,在发生性关系时要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在发生性行为的过程中如果女性不愿意的应当及时中止。不得违背女方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尊重女方的真实意愿。在判断是否有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有明显的抗拒举动作为违背其意愿的唯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同一些呆傻或精神病患者的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婚内强奸”。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目前理论界认识不一致,主流观点是婚内不构成强奸。 但如果是在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可视为双方已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结束,夫妻关系已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夫妻关系严重破裂。此时,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与强奸其他妇女的社会危害性无本质上区别,则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只要违背女方意愿即使是结婚也属于强奸。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强奸罪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中,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法理上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所涉《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对于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法律分析:夫妻没离婚女方不同意做爱的算强奸。法律上,从来结婚证不是用来代表可以合法强奸他人的证件。所谓强奸,最主要的定义是什么,不是你们是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是不是夫妻关系,是不是滚过床单,是女方是否自愿,这才是强奸罪最重要的定义。至于女方和男方是什么关系,不过是用来侧旁证明女方是不是自愿而已。因此可以这么理解,不管是不是夫妻,是不是男女朋友,是不是暧昧对象,只要发生性关系女方不自愿的,就是强奸罪。法律没有规定,夫妻例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九条 第二款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现役军人的妻子,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 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领了结婚证还算强奸。男女结婚后,性生活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但如果在女方不愿意的情况下,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可能会构成强奸。因为即使是夫妻,也不得违反妇女的意志而强行进行性行为。
,婚内强奸行为通常做以下认定:
1、离婚诉讼期间内发生的多被认定为强奸罪
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婚姻关系明显出现破裂,妻子有权中止履行性交义务。如果丈夫执意对妻子实施强奸行为的,法院一般会依此认定丈夫构成强奸罪。应该说,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将“离婚诉讼期间”作为强奸罪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正确且妥当的。因为自夫妻双方进入离婚诉讼程序后,至少表明有一方当事人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律不会强人所难”,丈夫实施强奸行为的,明显侵犯了妻子的性自主权,无疑构成强奸罪。
2、未提出离婚诉讼的几乎都难以被认定为强奸罪
现实生活中,不少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后妻子明确拒绝与丈夫发生性关系,但即便丈夫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往往也不能认定为强奸罪。这一方面是因为该类案件的性质界定困难,司法机关无法仅依据妻子一方事后的言词或孤证认定案情;另一方面则是出于对民众婚姻家庭幸福的考虑,如果妻子随时可以以自己受到丈夫强奸为由将丈夫送入监狱,那么绝对会出现不少妻子利用该罚则达成非法目的的情况。
当然,如果婚内强奸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3、以结婚为目的同居期间或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男子违背女子意愿,强行与女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
目前并没有规范同居关系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从形式上来说,这种情况下,男子构成强奸罪,没有刑法上的障碍。问题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即使在我国现阶段,婚前同居的现象,已从观念上被人们所接受,不再谈同居而色变,同居关系是一种亲密的人际关系,尤其是以结婚为目的婚同居及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法律保护这种关系的稳定性仍具有现实意义。
综上,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
司法机关在尝试将婚内强奸犯罪化的同时,仍保持较为谨慎的态度。从我国现有的婚内强奸案件判决来看,即使行为人被认定为强奸罪既遂,判处的刑罚往往也很轻。其中,大部分案件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部分还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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