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的胸被抓会怎样

女生的胸被抓会怎样,第1张

那时候,我还在读书的时候吧,

跟一女同学晚上回学校,

不过有些晚,大概12点多左右,

我们两被2个男生抓住,

一边摸胸一边亲。

后来挣脱逃开了。

逃回学校以后,我倒是没什么特殊感觉,

就觉得那男人的嘴很恶心,舌头更恶心。

那个女生倒是有点严重,

回到寝室立刻洗澡,把被摸过的地方一遍又一遍的洗,

还刷了好几次牙。

老虎凳

老虎凳是一种刑具。由横凳和垂直的柱子或者靠背组成,两者呈90度。这是其基本结构。

  用刑的时候,让受难者坐在上面,上身要坐正挺直,紧贴靠背或者柱子。考虑到用刑的时候,受难者会反抗挣扎,所以必须将他的双手反绑在靠背后面。必要时可先将其五花大绑,上身要完全固定紧贴在靠背上,与横凳保持90度,这样用刑的效果比较好。有的时候还要将受难者的脖颈用绳索缠绕勒住,以增加他1穿胸 这种刑法一般是在战争时候对待敌国女性战犯的这种刑法不是我们想象的从胸口刺进去,而是用蒂尖的铁棍从侧面穿透胸部,然后挂在木竿上面示众

2剖腹 日本古代有女性忍者,执行任务失败被抓之后,一般不让她自杀,而是剥光了衣服放在木板上,然段用尖刀从胸骨中间拮进去,一直划到小腹部,之后内脏都会流出来,惨不忍睹

3铜烙 这是一个比较变态的刑法,一般用于通奸的女人道具是一个铜棍,插在炉子上面,炉子烧热,铜棍就会烤的通红把女犯人绑在架子上面,然后把阴道对准棍慢慢放进去

4、捆绑 日本战国时代,抓到敌国女人之后用一种韧性很好的钢绳捆起来,而且捆的很紧,绳子末端穿一个铁环,然后用一个类似于辘轳的东西拽那个钢绳,最后犯人的骨头都会被勒断。

  双腿放到横凳上面,双腿并拢,大腿和膝盖部分要用绳索或者皮带牢牢地绑缚在横凳上,使双腿完全不能向上自然弯曲。越是绑紧绑死,用刑的效果越好。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用绳索捆住受难者的双脚,要捆得紧一些,防止双脚挣扎。另外,双腿并拢得越紧,用刑效果越好,所以,双脚自然应该紧紧捆住。

  到了最关键的部分了,在双脚下面垫砖头。由于膝盖不能反向弯曲,所以受难者的双腿非常的疼痛,而他双手反绑,双脚也被捆住,所以根本无法反抗。砖头慢慢垫高,受难者也越来越痛苦。如果大腿膝盖绑得很紧,那么脚下垫的砖头基本上不能超过3个,四个砖头已经是极限了,很可能会弄断双腿的。如果是为了折磨、逼供,而不想把他弄死弄伤的话,垫三块砖头比较合适。在三块砖头范围内长时间进行折磨,也可以达到不错的效果,受难者的体力和精神意志必然随时间的延长而被摧垮。另外,用刑的时候最好是赤脚捆绑,以增加用刑效果。

 这种刑罚和五花大绑一样都是中国特有,其历史价值应该得以保存。历史上重庆的渣滓洞、白公馆,中美合作所,国民党反动派经常使用老虎凳残害被捕的革命者。

十指连心

将受刑者的双手绑在一起,将竹签放在受刑者的手指前面,用锤子将竹签钉入受刑者的手指内,不拔出(拔出也行),在对别的手指用刑,当十个手指都钉完后,再拔出来,再次重复,一般用于逼供,用刑对象一般为女性,

在房间两头绑上一根绳子,将绳子打磨的粗糙一点,把人放上去,两腿夹在绳子两边,然后摩擦。一般摩擦两个来回就行了,但如果,受刑人还不说出秘密的话,就会一直下去,最后疼昏。

电刑

将电夹夹在人的敏感部位,就是最敏感的部位,也是最脆弱的部位,然后通电,先小,后大,人会跟着电流一样运动,轻的时候,人会被电晕,严重的时候,哪些部位,完全就被电焦了,记得有个人被点到最后,没有生育能力了。

高压电刑

高压电刑出现更晚,就是我们都熟悉的电警棍之类。其原理是用高压线圈将流量很小的电流升压,加在两个距离很小的电极上,用刑时两个电极同时触及受难受刑人的肉体,以接触的部位形成电流回路,这样就会在极小的体表面积上造成高压电击,引起强烈刺痛,某些时候会产生高温电火花,电击同时伴随烧灼。因电流量很弱,作用面积和距离很小,仅在局部产生极为强烈的刺痛和电击震撼,所以能对女性乳头、阴户等狭小部位集中造成极度痛苦。由于电击作用,一般连续三四次用刑就会导致大小便失禁。这种电刑因需要特殊工具,痛苦持续时间短(一旦刑具脱离接触部位,痛苦马上减弱),所以在较为严酷的刑讯中一般是作为辅助的刑具使用。因其出现晚,历史记载中比较少见。

低压电刑

低压电刑的电压一般控制在200V以下,因为电压高于220V伏或者电流大于7 A时,受刑人会立即昏厥或者马上死亡。低压电刑是以受刑人较大的身体体积作为电流回路,在其肉体内对神经、肌肉和骨骼同时产生电击作用,而不是仅作用于体表,特别是当电流回路通过心脏时,会给受刑人造成极为痛苦的心脏麻痹,进而导致全身各个器官的功能紊乱,受刑严重时,不但大小便失禁,男性还会流出精液,女性会流出阴液。低压电刑会给受刑人造成长时间的痛苦,而施刑者可以通过调节电流电压来控制用刑力度,使受刑人不会很快昏厥。

 审讯者在对女受刑人施用电刑时,不但剥光她们全身的衣物,而且常常采用一些特殊的手段,其残忍程度更加令人发指——通常不是将电线接在手指上,而是将两极分别接在女性受刑人的乳头、阴道、肛门,让强烈的电流直接通过受难女性的子宫和乳头,刺激着她们身体最脆弱、最敏感的部位。这种极为恶毒的酷刑是专门为折磨女性而设计的

剥皮

剥的时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样的撕开来……最难的是胖子,因为皮肤和肌肉之间还有一堆油,不好分开。

另外还有一种剥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颗脑袋,在头顶用刀割个十字,把头皮拉开以后,向里面灌水银下去。由于水银比重很重,会把肌肉跟皮肤拉扯开来,埋在土里的人会痛得不停扭动,又无法挣脱,最后身体会从从定的那个口「光溜溜」的跳出来,只剩下一张皮留在土里……

皮剥下来之后制成两面鼓,挂在衙门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后来发展成活剥。

腰斩

由于腰斩是把人从中间切开,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会一下子就死,斩完以后还会神智清醒,得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

明成祖杀方孝孺就是用腰斩,传说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还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篡」字,一共写了十二个半才断气。

车裂

即五马分尸,很简单,就是把受刑人的头跟四肢套上绳子,由五匹快马拉着向五个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块。记得商鞅就是受五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头跟四肢砍下来都得花不少力气,更何况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处更可想而知。真到撕开的时候,恐怕受刑人已经不会觉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时候。

俱五刑

把砍头,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块」,通常是把人杀死以后,才把人的头、手脚剁下来,再把躯干剁成三块。

汉高祖死后,吕后把他的宠妾如意夫人抓来,剁去手脚,割掉鼻子耳朵舌头,眼睛挖出,丢在猪圈里喂养,取名「人彘」结果吕后自己的儿子看到,给活活吓死……

凌迟

最早是把人杀死之后再剁成肉酱,称为「醢」,受过此刑的记得有子路,还有周文王的长子伯邑考。

后来发展更加精细,目的还是要让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时候施刑,还要求受刑人必须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据说发展到后来,每次凌迟要由两个人执行,从脚开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准犯人断气。而据说犯人若未割满一千刀就断了气,执行人也要受刑。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监刘谨,听说一共割了三天才让他断气……

而最惨的是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因为崇桢皇帝中了反间计,误以为他通敌卖国,判他凌迟处死,行刑前以鱼网覆身(让肌肉突出以便下刀),游街示众,被北京城无知的民众冲上前去,把他的肉一块一块咬下来……那种心理的痛恐怕远高于生理的痛。

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缢首

在国外,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罚。

中国人的绞刑是用弓弦缢杀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後面开始旋转那张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就越来越少,最后终于断气……

岳飞父子就是这样死在风波亭,(因为他是功臣,不能斩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这样给吴三桂亲手缢杀……

烹煮

即「请君入瓮」那是唐朝时代,武则天当皇帝的时候,朝中有位酷吏叫来俊臣,崇尚严刑峻法,对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对待。方法是找个大瓮,把人塞进去,然后在瓮下面用柴火加热。温度越来越高,受刑人也越来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话,往往就被烧死在瓮里……后来武则天听说了这件事,就把来俊臣找来,问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办?来俊臣很得意的把这个方法说了出来,武则天就淡淡的说了句:「则请君入瓮」,把来俊臣烧死……

宫刑

司马迁就是受了宫刑,才会写出史记,也才会在「报任少卿书」里写出「身直为闺阁之臣」这样的句子。中国人的阉割可讲究了。首先要拿绳子把小弟弟绑起来(包括子孙袋)让血液不流通,自然坏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盖,止血,还得拿根鹅毛插在尿道里。等过了几天把鹅毛拿掉,如果尿得出来,阉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来,那个人就算废了,大概最后会死于尿毒症吧所以如果是要阉来当宦官的话,最好趁年纪还小就阉掉,年纪大了危险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贵族冲抵死刑。相对的女性为幽闭。

刖(yuè)刑关于刖刑,大家的说法不太一样。有人说是把膝盖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说是把膝盖骨削掉,以后者比较可信。总之,刖刑是一种类似截肢的酷刑。

战国时代,孙膑受师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听说他名字本来叫孙宾,受刑之后,才改为孙「膑」。

如果是把膝盖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间失去了保护,这个人可能连站都站不起来,所以稗官野史上说,孙膑受刑之后,上阵打仗连骑马都没办法,必须要坐车(马车或人力车)。

插针

用针插手指甲缝。常用于女囚。

活埋

活埋是战争时常用的手段。因为省力,速度也快。

战争里的活埋,都是叫战俘自己挖坑,有时会先杀死俘虏再把他们推下去,但时间不够的时候(或是要省子弹时),就直接把他们推进去以后盖土。中国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过没听过有什么名人受过这种刑罚。比较狠一点的,会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个头,然后开始凌虐……

鸩毒

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中国古代的毒药中,最有名的应该是「鸠」这种毒药,成语中的「饮鸠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赐死情况。

棍刑

即木桩刑这里要说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这里说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从人的嘴或肛门里插进去,整根没入,穿破胃肠,让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没有看过用这种刑罚的记载,不过金庸小说「侠客行」里有提到,还给这种酷刑起了个美名叫「开口笑」。

锯割

把人用铁锯活活锯死,其惨状似乎与凌迟、剥皮也在伯仲之间,难怪在地狱酷刑中,就专门有把人锯开的酷刑。然而,锯死活人不仅在传说的地狱中存在,在人间也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据《三国志.吴书.孙皓传》记载,三国时,吴帝孙皓的爱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抢夺百姓的财物,主管集市贸易的中郎将陈声原是孙皓的宠臣,他捕获抢劫者绳之以法。爱妾告诉孙皓,孙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陈声,命里武士而烧红的大锯锯断陈声的头,把他的尸体投到四望台下。

断椎

当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仇恨之极时,往往会想到要打断他的脊椎骨。打断脊椎骨确实是一种很解气的行为,因为人的脊梁骨若是断了,他也就一命呜呼了。在中国历史上,断椎也是一种很重要的酷刑。据《商君书.赏刑篇》载,春秋时姬重耳打算明文规定刑律,使国内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们一同商议。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颠颉很晚才到,有人认为颠颉有罪,应该给以处罚。于是,姬重耳批准,将颠颉断椎处死。晋国的士大夫们都非常害怕,他们说:颠颉跟随姬重耳流亡列国十九年,功劳很大,现在偶尔有小过尚且受到如此严厉的刑罚,何况我们哪?从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铅

在佛教关于阎罗的故事中,有阎罗黑白二相的说法,白相即为地狱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围侍;黑相即每天有两个时辰,要受铜汁灌肠之苦。与此相似,人间有灌锡或灌铅的酷刑。锡的熔点是摄氏二三二度,铅的熔点是摄氏三二七点四度,无论灌锡或灌铅都能把人烫死。而且溶化的锡或铅一入肚腹就会凝固成硬块,这种重金属的坠力也能致人死命。

汉代厂川王刘去的王后阳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刘去宠爱另一位名叫荣爱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块饮酒,昭信妒性大发,就向刘去说:“荣爱看人时,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谁有私情”。刘去信以为真,他见荣爱正在给他绣衣领上的花纹,就一怒之下夺过衣服投进火中烧掉了。荣爱见刘去生气,非常害怕,投井寻死,刘去命令人把她捞出来,不幸没有死。刘去杖责荣爱,要她招认私情,荣爱受刑不过,胡乱说出和医生有奸情。刘去越发恼怒,就把荣爱绑在柱子上,用烧红的尖刀剜掉她的两只眼珠,再割下她的两条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铅灌入她的口中,这样一直把荣爱摧残至死。

梳洗

这里说的梳洗并不是女子的梳妆打扮,而是一种极为残酷的刑罚,它指的是用铁刷子把人身上的肉一下一下地抓梳下来,直至肉尽骨露,最终咽气。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据沈文的《圣君初政记》记载,实施梳洗之刑时,刽子手把犯人剥光衣服,裸体放在铁床上,用滚开的水往他的身上浇几遍,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地刷去他身上的皮肉。就像民间杀猪用开水烫过之后去毛一般,直到把皮肉刷尽,露出白骨,而受刑的人等不到最后早就气绝身亡了。梳洗之刑与凌迟有异曲同工之妙。据《旧唐书.桓彦范传》记载,武三思曾派周利贞逮捕桓彦范,把他在竹槎上曳来曳去,肉被尽,露出白骨,然后又把他杖杀。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唐朝之前的刑法对 通奸罪的处罚都是极刑,就是死刑 。

唐朝对通奸者的处罚相对轻一些,只是流放,宋朝也是一样。到了元朝以后,杖刑被用在通奸罪上,而且 女性受刑需要脱光衣物,这是也是对犯人的羞辱。 不过这样的惩罚方式一直延续下来,直到封建皇朝的灭亡才终止。

有一农家女与别人私通,而且情况非常恶劣,联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银两,结果夫家上报了官府。县官在审这件案子的时候,先是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训导,但这女的还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对她实施了 杖刑 。

该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时候,整个县衙被围得水泄不通,看热闹的老百姓围了好几层!在杖刑完毕后,其父母搀扶着女儿走出县衙,并用自己的衣服给女儿遮挡, 但都被周围看热闹的百姓给扯去了,迫使她赤身裸体回家 。

后来该女子不堪受辱,跳入河里自尽。陪同的父母连忙跳下去相救,结果三人都溺水而亡, 周围看热闹的看客们没有一人愿意伸出援手 。

以上针对通奸罪的惩罚方式都是有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比较特殊,因为整个封建时代,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 私刑 ”。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也可以对其实施刑罚,如果《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 夫为寄猳,杀之无罪 。”这里的“ 寄猳 ”就是指通奸行为。

在古代,逛窑子是允许的,但与人通奸是犯法的。

婚姻生活中,与妻子之外的女人发生为爱鼓掌的行为就属于“奸”,男女之间“奸”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强奸、二是和奸。 和奸也就是通奸,在古代,时代不同,关于通奸之人的处罚也有所不同,到了现代,通奸是不犯法的,属于道德问题,逛窑子才犯法。

通奸是近代的说法,在古代都是讲和奸。

先秦时期的律令规定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妻有外夫者宫”。 这里说到了通奸的人会被处以宫刑,宫刑是非常屈辱,残忍的一种刑罚,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也就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太史公司马迁就曾经受过屈辱的宫刑。

到了秦朝时,对于通奸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破坏别人家庭的都没好下场。秦律规定:如果打死通奸的妻子和通奸的奸夫是无罪的,不用负法律责任,同理妻子杀了出轨的丈夫和第三者也是没事的。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像嬴政的母亲赵姬和嫪毐就是通奸,不过没人敢在太后身上执行律令。

汉朝时,关于通奸的刑罚要轻一些了,两汉时期男女关系十分混乱。二婚的,娶小姨子的比比皆是,所以汉律对于通奸的规定是 :“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城旦舂是两种处罚,其中城旦是专门针对男性的处罚,就是筑城的意思,而舂是针对于女性的处罚,也就是舂米。虽然刑罚比较轻,但期限却是无期的,也就是无期徒刑,不过汉文帝改革后,期限最高变成六年了。

唐朝的时候,虽然皇家男女关系混乱,但对通奸之人的处罚也不算很轻。《唐律》中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 也就是说和奸的人最少要坐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还会受到杖刑九十下,想想被板子打九十下,不死也重伤。

七出之条就是从唐朝开始,假如妻子与他人通奸,这就属于七出之一了,丈夫就有权单方面结束婚姻。并且唐朝法律并不承认先奸后娶,也就是说,假如两人先通奸,互相都解除婚姻关系后再结婚,法律仍是不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

到了宋朝,程朱理学的风靡,使得对于封建女性束缚十分缺乏人性,《宋刑统》中,关于通奸写到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苔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 也就是说,对于登堂入室通奸的人,主人家是可以格杀勿论的。

到了元明清三代,对于通奸的处罚严酷程度到达顶峰,允许捉奸,允许动用私刑,甚至于可以当场杀了通奸的男女。大清律令还有很奇葩的一点,妻子如果通奸,丈夫捉奸时必须要捉奸捉双,不然奸夫跑掉了,丈夫是要挨板子的。

因为通奸可以动用私刑,所以民间就有了将通奸之人沉塘或者浸猪笼,电视剧中就经常有浸猪笼这样的场景。

到了民国时,通奸还是作为罪名存在的,

《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奸的罪名就被废除了,现在只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不过通奸罪在台一直沿用至今。

古代将通奸罪视为丑恶行为,男女通奸被发现后两人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历朝历代对犯通奸罪的女人处罚也不相同,但是有 共同的特征——很严厉 。

在 秦朝 ,一旦发现男女通奸,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直接处以极刑 ,甚至到了“人人得而诛之”的地步。

在 汉朝 ,先是延续了秦朝的刑罚,汉文帝时期相对比较仁慈了些。凡是犯了通奸罪的人,都会被处以 宫刑 。

在 唐宋 时期,因为国风比较开放,对通奸罪更为宽容。犯人只需要 在监狱中待上两三年 ,就可以出来,至少没有生命危险。

在 元明清 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又变得严厉起来。凡是通奸女子,都需要 脱去裤子,接受杖刑 ,且不说杖刑带来得皮肉之苦,在众目睽睽之下脱下裤子,已经是对古代女子莫大的侮辱。元明清的杖刑处罚量也是一朝比一朝更重。 在清朝 ,丈夫在妻子受罚后,还可以 将妻子卖给除了奸夫以外的任何人。

古代为了惩罚犯通奸罪的女子,想出了很多残酷血腥的处罚。

骑木驴

将犯罪的女子衣服脱光,将其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棍,直到木刺从女子的口鼻穿出,刑罚才算结束。

幽闭

男人宫刑,女人幽闭。所谓幽闭,就是用木棍狠狠地击打女子的肚子,直到将子宫剥落。女子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浸猪笼

这是我们在电视剧中最常看到的处罚,将通奸的男女装进猪笼沉入河中,女方家庭即使不舍也不能说什么。

总而言之,古代对通奸及其厌恶,尤其是对通奸的女子极其残忍。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诗经序》说到:“ 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

但《诗经序》中也提到:“ 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 ”情,是人之性。

告子也说:“ 食色性也 ”,是人就避免不了天性。因此,某些人会无视礼义,管不住自己下半身。这时候就需要制定法律来处罚不合乎礼义的罪责,例如通奸。

中国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对通奸者处以宫刑,男性割掉犯事工具,女性破坏生殖机能,可谓十分残忍。

虽然《尚书》规定很严厉,但是到了孔子说的“ 礼崩乐坏 ”的春秋时期,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行为。

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赵氏孤儿”案的诱因了。赵婴齐是晋国大夫,和侄媳妇赵庄姬私通,导致了“赵氏孤儿”惨案。

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认为“*奢逾制”,应该用刑罚加以制裁。李悝编写的《法经·杂律》中规定:“ 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 ”此时通奸仍然延续《尚书》规定,对通奸之女施以宫刑。

秦始皇时期,因为母亲和嫪毐通奸,还生下了孩子,秦始皇对于通奸尤为深恶痛绝,法律规定也及其严苛。

《秦律》规定对通奸处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

《史记·始皇本纪》说:“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如丈夫通奸,妻子将其和通奸者杀死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汉朝,对于通奸罪容忍度高了不少,像汉末三国时期,曹操专好人妻,还霸占了张绣婶婶,逼得张绣反叛,差点丢了性命。

两晋南北朝不说,命都朝不保夕,谁还在乎那点破事。

隋唐开始,人们对待通奸又开始严厉。

唐律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元朝法律《大法令》规定:“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杀死通奸之人和杀死强奸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也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

《大清律例》规定:“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清朝法律借鉴了《大法令》和《大明律》,允许对通奸者使用私刑,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如果只是杀死奸夫,丈夫没有追究奸妇责任,官府仍然有权利追究奸妇的责任。

我们看影视剧中对于奸夫*妇的处置,如浸猪笼、阴刑、木驴等,多来自清朝时期。

由上可见,中国古代对于通奸的惩罚还是很严厉的。当然了,某些特权阶层并不受法律约束。

女子在古代地位十分低下,常常使她们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古代女子深屈简出所以与人通奸的几率也很小,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忍不住寂寞与人通奸。

早在秦朝就已经有了通奸罪的相关法律,当然在民间也会有私刑的毕竟在当时女性通奸是罪大恶极可以说是人人得而诛之。而一旦被发现那下场是非常惨不但要受到变态的酷刑还会受到万人辱骂就连娘家也会受到牵连。

古代还有一种“妇刑”又称兽刑可以很大程度的折磨和摧残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其中就有针刑也就是用针刺扎犯人,而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一是刺指甲缝,将女犯双手固定之后,用缝衣针从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签的。二是刺乳头,即用钢针、大号缝衣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阴蒂。

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总之在古代通奸被发现是很惨的,就算到了现在虽然不会有酷刑但是还是会受到别人异样的眼光。

我国古代关于“通奸罪”最早的记载,是在《尚书》里。《尚书》里有一句:“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这句话的意思是,男女之间如果通奸,那么是要受“宫刑”的。

说到“宫刑”,有些人就纳闷了,男性的宫刑大家都知道,就是“阉割”,那么什么是女性宫刑呢?

女性宫刑又叫“幽闭”,最早的记载也是在《尚书》里。

至于“幽闭”是怎么回事,在《碣石剩谈》中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也就是说,最早的“幽闭”是用木棒不断打女性肚子,最终让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

到了后来,对于“幽闭”之刑,执行方法也变得多种多样,有些让人听了就觉得害怕。

《坚瓠集》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在清朝顺治年间。有一个人,看上了一个大户人家的奶娘。

大户人家的奶娘可不是谁都能碰的,这人就经常偷偷和奶娘见面,时间久了,两人日久生情,最终决定偷偷房事。

“纸里包不住火”,这件事最终还是被人发现了。既然是大户人家,又怎么能容忍自己家中发生这样的事情。为了惩罚这个奶娘,这家老爷竟然请人打造了一把小锁。

小锁打好之后,老爷又让人将奶娘按住,在奶娘两个阴唇部位钻了小孔,然后将小锁锁上,还把钥匙丢进了井里。

受到这样的刑罚,奶妈真是痛不欲生,阴部就是走路都觉得疼痛,最终还是请了开锁匠,才打开了锁。

这种执行“幽闭”之刑的方法,真是变态至极。

“幽闭”之刑,后来也有人叫她“啄刑”,在《说文》一书里,把“啄”解释为击打的意思。其实“啄刑”也是用东西击打女性,不过这次打的并不是腹部。

“啄刑”是击打女性“趾骨”致其破碎,其实这里所说的“趾骨”,就是女性阴部那块骨头,也就是说是要用东西不断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这样一来,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的目的。

“幽闭”在《诗经·大雅》里也解释为“椓幽”,“椓幽”的目的也是破坏女性阴道,不过这次手段更加残忍。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长王王后昭信,因为和一个叫陶望卿的女子争风吃醋,处处打压陶望卿,陶望卿最终投井自尽。

陶望卿死后,昭信还觉得不解气,就让人把她的尸体打捞上来,用古代拴牲口用的“木橛子”插进陶望卿阴道,摧毁她的阴部。这就是所谓的“椓幽”。

古代看重女子贞洁,在男尊女卑的 社会 背景下,女性犯“通奸罪”的惩处手段,真是有些令人发指。

说起这个,我有点想吐槽啊,为啥通奸罪里,总是女人受到的惩罚最重啊。不仅身体受罚,还要精神侮辱。就是到了今天,一有什么劈腿之类的事,那“荡妇羞辱”就来了。

当然,古代对女人更为苛刻。

1沉河 不用说,就是扔河里淹死。

2浸猪笼 就有点惨了把犯了通奸罪的女人放进猪笼(装猪仔的竹笼)里,在开口处拴上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里淹浸,罪行轻些的,就让其露出口鼻,浸若干时候,那罪行重些的,就全部浸入水中,直到浸淹至死。在此过程中,还让许多人围观。

3坐木驴 最为羞辱残酷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桩,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话在木桩顶端,使木桩戳入阴 道内,然后放开,让女子身受折磨,然后押赴刑场处决

1在秦朝,"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杀之无罪"。对于那些怀了“野种”嫁人的女子,可以不告而诛。

2唐朝略有松动:"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3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正当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妇"。元之《刑法志》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

4明清朝基本延袭元朝的规定,只是加了三杖,变以杖九十。

这些通奸罪的刑罚通常只针对女性,一直到了1936年,法律规定中才有“与其相奸者,亦同”的条款。

由于古代贞操观念对女性的束缚较大,因而通奸罪名多安在女性头上。即使是女性不幸遭到强 奸,最后羞愤而死,或是在反抗中被强人打死,方才显得贞烈,否则即使旁人选择原谅,也会受到他人白眼,约等于受活刑。

由于礼法所拘,即使未婚女子与人私通,也被归于通奸,受上述刑罚。就是那些真在婚内轨的女人,其所受的刑罚与侮辱也远高于男性,是为悲哀也。

就是在今天的 社会 ,婚内出轨事,人们对于男女的指控也各有不同,这也是 历史 传统的影响吧。

何谓“通奸罪”呢?简单的说就是和配偶之外的男或女发生性行为。

其实这是古代的一种罪名,随着 社会 的发展,当今 社会 没有了“通奸罪”,它现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换言之,现如今对“通奸”持宽容态度,只要不影响 社会 稳定,男女之间的私情自我约束和检点就行了。

这一点儿和古代截然不同,古代官府对通奸是坚决打击的,并为之制定了严厉的刑罚。有多严厉?

据上古时《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意思呢?

即没收男女“工具”,实施“宫刑”,这对于“奸夫*妇”来说简直是生不如死,这应该是对“通奸”最严厉的惩罚。

秦朝对通奸,即“私通”一般处以极刑,规定捉奸者可以不告官而杀之。也就是说私刑也合法,规定对*妇人人得而诛之。这是很严厉的刑罚。

汉朝刘邦建立汉朝后,“汉承秦制”,即延续秦时法律,一旦发现奸夫*妇可杀之。

值得一说的是,汉文帝刘恒以仁孝治天下,有一天,他动了恻隐之心,说别杀死奸夫*妇了,把他们阉割了吧。说实话,这样做还不如把罪犯一刀砍了呢!

唐朝唐高祖李渊祖上有三分之一的突厥血统,他反隋时还向突厥借兵。

外族在男女性事上无所谓,故唐朝是最开放的朝代。比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

“上有所好,下必效之”,唐朝百姓任“性”而为,通奸和偷情的事比比皆是,比如唐代诗人元慎就曾和表妹偷情,《西厢记》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其实就是元慎和表妹。把偷情描述的美轮美奂,现在看来其实就是搞破鞋。元慎不是痴情的男人,是十足的渣男。

有鉴于此,唐朝对通奸罪罕见的宽松。按唐律:“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宋朝赵匡胤也是仁慈的君主,他把唐朝的法律继承了下来,奸夫*妇得到了唐朝的“福利”,即便私通也不必去死或者遭受“宫刑”。

从以上可以看出,越是富裕的朝代对男女性事越宽容,不知亲们赞同否?

元朝元朝是外族,刚开始对通奸很仁慈,后来受中原“男尊女卑”的影响,允许丈夫可以当场捉奸杀死奸夫*妇,也就是说不告官就可用私刑。

如果丈夫不想杀死出轨的妻子,可把奸夫*妇送官府,官府对不忠妻子进行惩罚。

一般是褪去下衣打屁股,规定最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我估计超过八十大板就打死妻子了。去衣受刑有侮辱出轨女人的意思。

明朝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了一番改革。但在处罚“私通”方面继承了元朝的法律。不过在打女人屁股进行了细分:“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清朝大清入关后,允许抓奸,允许当场杀死奸夫*妇,基本和明朝、元朝的法律差不多。

清朝增加了“诱奸”这一条,“诱奸”原称“刁奸”。按清朝规定:“对刁奸者杖百下,比通奸多了十下”。

民国民国时期《暂行新刑律》第289条,关于通奸罪规定:和奸(通奸)有夫者,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由于儒家思想“从一而终”的影响,古代对通奸行为是“零容忍”。由于允许私刑,由此派生出“侵猪笼”、“骑木驴”这两种民间惩罚。

侵猪笼就是指把犯人放到猪笼里投到河里淹死,在古代的南方经常用此惩罚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

“猪笼”原本是方便运猪的工具,到后来成了私刑的刑具。

族长或者长辈得知有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为了以儆效尤,召集所有族人,把奸夫*妇装进猪笼,罪行轻的在河中侵泡半天,罪行重的直接淹死,族长有生杀大权。

骑木驴把偷情的女人或者*妇放到一个木驴状的凳子上,凳子中间竖着一根长半尺的木橛子,刚好插入*妇的下体。

衙役们抬起木驴去刑场,在行进的路上,这些衙役故意上下抖动,*妇被木橛子搞得嗷嗷叫,是痛苦的叫。

但在衙役听来别有一番滋味,衙役更加卖力的抖动,亲们脑补一下场景去吧。

*妇被折磨的奄奄一息,到达刑场后基本站不起来了,随后*妇被砍头。

打屁股把*妇的下衣褪去,当着众人的面行杖刑,这是一种侮辱性的惩罚。

古代的女人对屁股包裹的很严实,没见过阳光的屁股很白,女人露出雪白的屁股给观看者以强烈的刺激,而对受刑者则是莫大的屈辱。

讲真“打屁股”心上的痛比肉体的痛强似百倍,这也是官府对*妇实行杖刑的初衷。有的女人不是被打死的,而是不堪受辱回家自杀了。

文/秉烛读春秋

我是 历史 伶俜者,你来问我来答。

在古代影视剧中,如果犯了通奸罪,男的一般会被人打,女的要更加悲惨一点儿,就要浸猪笼了。

而在中国 历史 上,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是不一样的,从徒刑到当场杖毙。不过在每个朝代,男人的地位都要高于女人的地位的,所以受的刑罚也会较轻,女的要更重。

秦朝对于通奸者法不留情,人人得而诛之,不需要报告官府,而且杀人无罪。

汉朝跟秦朝差不多,犯奸必杀。

唐宋两朝较为温和,一般以徒刑为主,这也是受了当时胡文化的影响。

元明两朝又恢复了通奸死刑,而且女的在接受刑罚时,还必须脱衣受刑。

清朝入关后,延续了明朝的刑罚,基本上也是杀死通奸者无罪,女的脱衣杖刑。

现代的通奸划分为了道德问题,不再接受刑罚,能监督这一行为的只有 社会 的舆论和自己的理智了。不过据说现在正在考虑将其加入刑法当中。

偷情、通奸,指的是已经确定了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还和第三者保持亲密关系的行为,也泛指暗中和第三者谈恋爱或者有过性行为。古代律法非常森严,而女性对性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加上古代女性地位普遍偏低,所以如果有女子耐不住寂寞跑去偷情、通奸,则会受到各种具有侮辱性的残酷的惩罚。换句话说,古代女子偷情、通奸,完完全全是用生命来换取一时之欢乐。

具体的惩处手段有很多。

1浸猪笼

浸猪笼是影视剧里最常见的一种刑罚,也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浸猪笼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浸猪笼主要由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辈来举行。具体的方法是: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然后用绳索将她吊起来,再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是轻罪者,就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情节严重者,直接淹浸至死。

2骑木驴

木驴就是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古代的女子犯了通奸罪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能受骑木驴之苦。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按坐在木驴上,木驴背上的尖木桩就会刺入她的下体,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3“缝阴术”

缝阴术属于私刑。就是用针线把女性外阴部位硬生生缝合起来,具体实行起来极为下流,所以一般只有民间的丈夫和妻子才可能用到。据说有两种使用情形,一是丈夫处理自己红杏出墙的妻子,二是妻子用来对付家中勾引自己丈夫的丫鬟。

4幽闭

幽闭属于宫刑中的一种。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写到,说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落下某个器官,此后只能排尿,再不能行男女之事。还有一种椓窍法,效果同幽闭之刑一样,都是为了摧毁女性的阴部。

总的来说,古代处理通奸罪的女子,都是采取一些惨绝人寰的惩罚方式。

和男性一样,女性也有宫刑,不过相对来说,古代女性受宫刑的比较少,一般都是触犯刑法的重犯,女太监数量没有男太监多。其实从这一点来看,古代男性受宫刑人数更多,处境更惨,包括很多著名人物。

针对女人的宫刑叫“幽闭”,这是少为人知的“技术”!王夫之《识少录》中说:“传谓‘男子去势,妇人幽闭’,皆不知幽闭之义。”鲁迅在《病后杂谈》中说,对于这种刑罚,“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没有细说“幽闭”是怎么回事,偶想不是他卖关子,而是不忍或实在是耻于祖宗的“伟大发明”。清朝褚人获《坚瓠集》,在卷四里有“妇人幽闭”一条,作者引用明代王兆云《碣石剩谈》中的一段话,把“幽闭”解释为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王兆云自称这解释得自“刑部员外许公”,大概是可信的。由此可见,“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是破坏女性生殖器官的酷刑。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有不少官绅家中的妒妇虐刑婢媪,“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一类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绅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广。值得注意的是,“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名刑》。从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妇女决不会少(她们可没人象司马迁一样留下芳名来)。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求古代对女性5大酷刑

  1刑舂:古代对妇女犯罪施用的一种刑罚。在施以黥、劓等肉刑后押送官府或边境军营,服晒谷、舂米之劳役。

  2拶刑:古代对女犯施用的一种酷刑。拶是夹犯人手指头的刑罚,故又称拶指,唐宋明清各代,官府对女犯惯用此逼供。

  3杖刑:隋唐以来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规定妇人犯了奸罪,必须“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达到凌辱之效。

  4骑木驴:这种刑具是专为因奸情杀夫的女人设置的,当然也包含与奸情有关的直接责任人。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5幽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即使用木槌击妇人腹部,人为地造成子宫脱垂,是对犯*罪者实施的一种酷刑。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朱铄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像朱铄这样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为人仁爱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时,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过,立案审理后应该用杖刑,可是过了一年曹彬才对他进行杖责。属吏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人讲过那个吏员犯罪时刚新婚不久,如果对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会认为是新媳妇的八字不对带来的灾难,从而对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无法存身。我把此事缓期执行,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众人都佩服他的见解。

  骑木驴

  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水浒传里关于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之后,还有这么一段: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那么,王婆骑木驴究竟是一种什么刑罚呢?

  所谓木驴,据历史记载,有许多种样式,大致可因当地的制造工艺水平高低,分为繁简两种。

  简单的,不过是一段圆木头,下面安四条腿,像一张条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 不是平的,而是呈圆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间,有一根二寸来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向上竖着,象征"驴毬"--这就是这种刑具被称为"木驴"的原因:你不是贪*么,驴毬最大,让你临死之前充分享受!女犯被判剐以后,就把她全身衣裤剥光,把她强按在木驴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那"驴毬"插进女犯的阴道里。女犯负痛,当然要挣扎,所以还要用四枚大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游街。游街队伍的前面,敲着破鼓、破锣--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锣的原因,绝不是没有好锣好鼓,而是一定要和县太爷出行的"鸣锣开道"有所区别。在游街的过程中,还要用带刺的荆条--也就是《水浒传》中所写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要她高喊:"我是谋杀亲夫的*妇,大家来看我的下场!"--这是中国传统酷刑中,专门用来对付"红杏出墙"又加"谋杀亲夫"的妇女的。充分体现了男权社会、夫权社会对"不守妇道"女性的残酷摧

  有类似腐刑(宫刑)的,叫幽闭

  就是用小锤子击打女性的腹部使子宫脱落。

  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幽闭,对女性的宫刑),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病后杂谈》

  关于“幽闭”,古书很少作注,我们只能从史书的片言只语中知其大概,例如“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用今天的话来说,“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这是古代残暴的统治阶级或是从病人身上,或是从制服牲畜之中受到“启发”而“发明创造”出来的。

  与对男子的宫刑一样,死于“幽闭”的妇女是无法统计的。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有不少官绅家中的妒妇虐刑婢媪,“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一类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绅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广。

  值得注意的是,“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名刑》。从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妇女决不会少(她们可没人象司马迁一样留下芳名来)。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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