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治国方略的变化和意义

汉代治国方略的变化和意义,第1张

陆贾提出的“ 文武并用” 的治国方略, 是对先秦和秦朝治国历史经验的总结, 也是汉代统治者对治国方略的改革与创新。

作者一再强调统治者必须文武兼备, “ 审于行文武之道, 则天下宾矣” , 就是根据客观形势的变化推行文武 之道 , 那么天下就安定了。文指“ 文治” , 就是德治, 是由孔子创立的, 打着先王之道的旗帜, 重视礼乐制度建设 , 崇尚礼义, 提倡“ 三纲五常” 道德规范, 强调为政主体的内在修养和道德人格在政治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注重对人民进行伦理道德的教化, 教育人民安分守己, 主张对人民实行“ 仁政” , 反对严刑峻法, 实行贤人政治, 建立和谐社会 , 巩固统治秩序。武指“ 武功” , 就是法治, 规定明确的法律制度, 用权威、 暴力和刑罚治国, 强调依法治国, 一切由法裁断, 奖励耕战, 严格执行赏罚制度, 反对儒家的道德政治教化, 在实践上重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理论的研究和规划, 强化君主专制和独裁 , 提出了制订法律、 分官设职、 选官考课、 监督检查、 奖罚分明的政治举措 , 奖励耕战, 加强武备 , 建立强有力的国家机器, 但忽视思想文化建设。 春秋战国时期 , 诸子百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治国方略, 各国统治者从中选取有利于自己统治的政治学说 , 支持自己的兼并战争。秦国采用法家“ 武功” 的治国方略, 变法图强, 奖励耕战, 成为实力最强的国家, 终于统一了全国, 全面建立了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但是, 秦王朝面对统 一的中央集权的大帝国, 仍然采用依靠暴力打天下的法家治国思想 , 继续穷兵黩武, 征战四方, 过分强调严刑峻法 , 没有在“ 治天下” 的新的形势下采用新的治国方略, 致使这个煊赫一时的庞大帝国仅享柞 15年就土崩瓦解了。汉初吸取秦亡的教训 , 面对新建立的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大帝国, 就如何治天下的治国方略进行了不懈地探索, 陆贾提出“ 马上” 得天下, 不能“ 马上” 治天下, 贾谊认为“ 取与守不同术” , 于是采用 了“ 清静无为 ” 的黄老思想 , 重视礼乐教化, 让农民休养生息, 这和先秦的儒家仁政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 成功地实现了由秦尚“ 武功 ” 重进取的“ 革命” 理论向尚“ 文治 ” 重“ 守成 ” 的“ 建设 ” 理论的转变, 的确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使农民安居乐业。 但是这种“ 文治” 的治国思想仍有很多社会问题得不到解决, 豪强大族横行乡里 , 官吏贪污腐败、 欺压百姓 , 皇权衰弱 , 地方势力尾大不掉 , 北方匈奴民族不断骚扰边关, 内忧外患使汉王朝潜伏着极大的社会危机, 于是汉朝统治者又继承了秦朝崇尚“ 武功” 的统治思想, 最终确立了“ 文武并用” 的治国思想。汉代“ 文武并用” 的治国思想就是刚柔、 王霸并用, 正如汉宣帝所言: “ 汉家自有制度, 本以霸王道杂之。 ” ——《 元帝纪 》,把握文武之道的刚柔治术, 礼法并用, 德主刑辅 , “ 民为邦本” , 义利统一 , 分权制衡, 富国强兵, 是汉代“ 文武并行” 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 文武并行” 治国方略不仅为汉朝的许多皇帝所遵守, 促进了汉代社会的和谐和经济的发展, 而且被后代的大多数王朝的统治者所继承, 成为治国方略的最佳选择 , 也为我国当代建设方略的选择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本文试图对汉代“ 文武并用” 治国方略的理论和具体实践进行初步探讨, 以求教于方家。

一 礼法并用 : 礼是法的内容 , 法是礼的保障

礼和法都是治理国家的重要工具。礼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指礼乐制度和伦理纲常。法就是法家的思想精髓 , 指法律规范 。战国时期各国君主为了富国强兵, 都倾向用法家的理论治国, 秦始皇就是采用商鞅 、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建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实际上自先秦开始, 儒家的礼治和法家的法治都是交 互为用的, 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孔子主张为政以德 , 德是礼之本, 但不是一般地反对政令刑罚, 而是对暴 政的否定 , 他认为“ 礼乐不行则刑罚不中, 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 就是主张施政要宽猛相济, 恩威并用。儒家大师苟子说: “ 礼者, 法之大分, 类之纲纪。” 就是说道德是法的根本 ,是法律的指导原则 。 他提出“ 隆礼 而重法 ” , 认为 “ 治之经 , 礼与刑 , 君子以修百姓宁。明德慎罚 , 国家既治四海平 ” 。而法家尽管“ 不务德而务法” ,倡导“ 禁奸止过 , 莫若重刑” ,但没有完全排斥礼治,商鞅认为礼与法都是强国、 利国的工具, “ 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 ——《 更法 》。韩非认为礼与法在治国中互相配合, “ 明主所以制其臣者, 二柄而已也。二柄者, 刑德也。杀戮之谓刑 ,庆赏之谓德” 。儒家的“ 三纲” 理论也是韩非子提出的: “ 臣事君 , 子事父, 妻事夫 , 三者顺则天下治 , 三者逆则天下乱。看来法家也并不废除伦理道德规范和社会秩序。

汉代统治者在探讨秦朝短命而亡的原因中继承并发扬光大了先秦儒法两家的礼治与法治互为补充 、相互为用的思想,提出礼法并用的治国理念并付诸政治实践。陆贾就主张礼法并用, 维持政权的长治久安,提出: “ 文武并用 ,长久之术也 。” 贾谊认为 ,治理国家要先兴礼义教化, 防患于未然, 然后使用法制刑罚,他在《治安策》中说: “ 夫礼者禁于将然之前 ,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贾谊传》。桓谭提出治国的核心是王霸并用 ,以王道喻礼治,以霸道喻法治,二者缺一不可,“夫王道之治,先除人害,而足其衣食 ,然后教以礼仪,而威以刑诛,使知好恶去就,是故大化四凑,天下安乐,此王者之术 ; 霸功之大者 ,尊君卑臣 ,权统由一,政不二门 ,赏罚必信,法令著明,百官修理,威令必行,此霸者之术也”——《王霸》。王 充认为治国之道有二:“一日养德 ,二日养力。养德者,养明高之人 ,以示能敬贤;养力者,养气力之士, 以明能用兵。此所谓文武张设, 德力具足者 也。事或可以德怀,或可以力摧。外以德自立,内以德自备。” ——《非韩》。养德就是礼治,养力就是法治,也是强调礼法并用。礼治强调的是人们内心的仁义修炼 , 其具体政治实践是礼乐制度建设和政治教化;法治强调的是外在实力的扩张,其具体政治实践是法制建设和赏罚。在汉代“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逐渐与公允性行为规范的法交融渗透,以至合流”,形成了礼法并用的治国方略。汉代礼是法的主要内容,没有礼就没有法,法是礼的保障,没有法也就没有礼。据于振波《 秦汉法律与社会》的研究, 汉代引礼入法,法律中有大量的维护伦理纲常和礼乐等级制度的内容。汉代的礼乐制度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 了三纲五常的道德规范。“ 三纲” 是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它强调自上而下的等级秩序 ,保障等级秩序的和谐 ; “五常”是汉代社会的价值标准和为人处世的道德准则, 它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事与事之间的横向关系的处理原则,促进人际关系和群体关系的和谐。二是提出了修身正己的理论。汉代非常重视个人道德的修养,《大学》提出“ 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 , 把修身作为治国之本 , 只有修身 ,才能创建伟业,实现人的政治道德价值。修身表现出内在和外在的和谐统一 ,思想和行为的和谐统一,个体与社会 的和谐统一。三是制定了节俗礼仪。西汉时期叔孙通制礼、董仲舒以《春秋》决狱、匡衡依据儒家《礼》 对国家祭祀礼仪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东汉光武帝提倡庆氏《 礼》学,为朝廷制定了封禅、七郊、辟雍、明堂、大射 、养老等礼仪,崔实《四民月令》、应劭的《风俗通义》都对汉代节俗礼仪有详细记载。汉代节俗礼仪主要通过祭祀或庆典活动, 用乐舞等形式宣传伦理纲常。汉代的法制建设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设官定责,分权指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依法行政,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汉代的法律流传下来的较少,但在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居延汉简、江陵张家山汉简等简牍中保存了大量的法律条文, 有关行政法规的有《秦律十八种》、《为吏之道》、《置吏律》、《除吏律》、《效律》等,对官吏的选任、考课、 奖惩等行政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严治吏” 的立法原则。二是不断强化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削弱地方割据势办,保证国家政令的贯彻执行。西汉武帝刘彻和东汉光武帝刘秀是礼法并用的典型代表 , 刘彻“导民以礼,风之以乐”,使民“仁行而从善,义立而俗移” ——《武帝纪》,同时,他又推行严刑酷法,说:“刑罚所以防奸也。” 刘秀奖用儒生,兴学教化,自称用“ 柔道” 治国,说白了,就是用礼乐仁义治国;还加强中央集权,严格选用和考核官吏,以法制刑名治驭群僚百官,范晔说刘秀“峻文深宪,责成吏职” , “观其治平临政,课职责咎,将所谓‘导之 以政,齐之以刑’者乎!”——《马武传》这与刘彻的礼法并用的汉家制度一脉相承。

二 、 “德主刑辅”:教化为主。惩罚为辅

汉代确立的“ 德主刑辅” 的治国思想, 其中的“德” 是指德教,也就是教化,用现代的话说就是“政治思想教育” ;“刑”是指刑罚,用现在的话说就是“依法惩治不法行为”。把德治教化和刑暴惩恶作为治国不可或缺的两手, 标本兼治,用现在的话说就是预防为主、惩罚为辅,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是由董仲舒首先提出的,他说:“教,政之本也;狱,政之末也。其事异域,其用一也”——《精华》“刑者,德之辅也 ;阴者,阳之助也。” ——《夭辩在人》。 他吸收了申不害、商鞅、韩非子学说中的治国思想 ,把刑说成是为了德,是德的补充,无刑就达不到德教的目的。《白虎通》在讲到治国的思想时说:“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佐德助治顺天之度也。” ——《五刑》说明强调的也是德主刑辅。教化政策是汉代总结秦灭亡于严 刑重法的暴政而首创的政治举措,它通过灌输和熏陶等手段把统治阶级的政治伦理道德融人民俗之中,逐渐被民众所仿效,既而成为人民的行为方式、情感依托、价值根基。“教”需明示,“化”需熏陶;“教”是外部灌输 , “化” 是潜移默化。教化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兴办学校,灌输封建伦理道德。董仲舒在给汉武帝对策中说: “是故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太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渐民以仁,摩民以谊, 节民以礼,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教化兴而习俗美也。” ——《董仲舒传》汉武帝采纳董仲舒和公孙弘的建议,选用儒学之士,在中央设立太学,立五经博士和博士弟子,形成仁义道德宣化中心。地方郡国也普遍设学,到汉平帝时正式建立地方学校系统,郡国一级称学,县、道、邑一级称校,各置经师一人;乡一级称庠,聚一级称序,各置《 孝经》师一人。到东汉由五经博士发展到十四经博士,太学生人数也不断增 加 ,最多时达到3万多人。地方郡国守相也以兴办学校为务,据《后汉书》记载,丹阳太守李忠“为起学校, 习礼容”,山阳太守秦彭“崇好儒雅,敦明庠序”。由于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对学校的重视,私人办学也迅速发展, 西汉后期,经学大师韦贤、 疏广等人都家居教授。到了东汉私人教授的学生多的达到万人以上,王充 、马融教授的学生也“常有千数”。汉朝政府通过学校教育系统有意识地、连续地灌输儒家政治价值观,用儒家经典培育人,使 “人识君臣父子之纲,家知违邪归正之路”——《百官志》,提高了汉代社会成员的素质。二是表彰忠孝,示范引导,激励人们争做忠臣孝子、义夫节妇。汉代各级政府都把教化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中央的司徒掌教化,“凡教民孝弟、逊顺、谦俭、养生送死之事,则议其制,建其度”——《百官志》, 郡守推举孝廉, 县令长“显善劝义,禁奸罚恶”,乡三老负责教化,“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夫,让财救患, 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汉代主要通过图画肖像、升官加爵、封妻荫子、赐物赏金等物质和精神激励形式引导人们践履封建伦理道德。汉代为古代圣贤、当时勋臣、孝子烈女绘画肖像,树碑立传。例如《后汉书· 陈纪传》载陈纪以孝父“至行”被豫州刺史“表上尚书,图像百城”;《后汉书 · 烈女传》载皇甫规妻不为董卓所辱,死于董卓车下,“后人图画,好为礼宗”。汉代察举征辟必采名誉, “皆有孝弟廉公之行”,举孝廉就是选拔孝子廉吏,任以官职,让其取得功名利禄,获得荣华富贵。黄霸以“贤良” “行义”、卓茂以“执节淳固”,皆封官加爵,荫及子孙,并享受极高的礼遇。“三老”是乡里推举的德高望重 的人,“孝弟,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都是政府树立的典型,政府可以免除他们的徭役和算赋, 而且还赏赐一定的帛、米等用品。东汉毛义以孝行著名,章帝下诏褒奖, “赐谷千斛” , “加赐羊酒” 。汉代政府用利禄的实惠、光宗耀祖的荣誉、丰厚的物质赏赐、减免赋税徭役的待遇,吸引人们倾慕仿效这些榜样的道德行为。汉代的刑罚主要是依法惩治贪官污吏,以刑罚的力量促使官吏依法行政,保证伦理纲常的贯彻执行。汉代法律规定, 严禁违法行政,“令日勿为而为之” 就构成“ 犯令罪”,“令日为之,弗为”,就构成“ 废令罪”。汉代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了官吏职务犯罪的类型及惩治方法,对官吏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三种:(1)谇;(2)赀;(3)免、 废。对官吏的职务犯罪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职务犯罪:(1)贪赃枉法罪;(2)玩忽职守罪。对行贿受贿罪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即行贿一钱就处以黥城旦罪,汉文帝十三年曾颁诏规定:“吏坐受赃枉法, 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笞罪者,皆弃市。” 按当时律条,“凡赃至十金,则至重罪” ——《薛宣传 》。对于私 自挪用公家金钱,以盗窃罪论。传送公文应立 即送达, 搁压者依法论处。

任用官吏不依程序, 不应任用而任用或不符合规定先就任行使职权及私下谋划派出就任者均依法论处。《 除吏律》 规定:“任法(废)官者为吏,赀二甲。” 就是任用被撤职并宣告永不叙用的人做吏,要罚二甲。“除士吏、 发弩啬夫不如律⋯⋯尉赀二甲。”就是任用士吏或发弩的啬夫,如不合法律规定也要罚县尉二甲。官吏判案“不直”,以“纵囚”罪和“失刑”罪论处。官吏诈称君命擅 自行事,“律,矫诏大害,要斩”,就是要判处死刑。汉代对官吏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而损害统治阶级整体利益,法律加以禁止甚至给予非常严厉的惩罚,保证了官吏能够执政为民,协调了官民关系。

三 、 “民为邦本”:爱民利民,执政为民

汉代的民本观念是相对于君本、官本而言的,其原意是指明君、贤臣为维护和巩固其政治统治,而提出的一种 “以民为国家之本,以民为政权之基”的治国理念,其基本思想主要表现为重民、贵民、爱民、仁民、安民、保民、富民、便民等,并要求统治者顺民之意、从民之欲、恤民之苦、惜民之力,从而博民之心,取民之信,进而求得政权之稳固,谋国家之安宁。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早在殷商至西周就提出了“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敬德保民”的思想。春秋战国时期,孔子提出了“以仁治国”、“足食足民,民信之矣” 的思想,孟子认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得其民者,得天下——《离娄上》”。苟子提出:“天之生 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 ——《大略》,汉朝建立以后,总结秦亡的历史教训是“内兴功作,外攘夷狄, 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终于导致陈胜、吴广农民大起义 ,而后秦朝很快被推翻,得出了“牧民之道,务在安之而已” ——《过秦论》的结论,人民的力量更加充分地表现出来,民本思想进一步发展, 执政为民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统治者推行“仁政”而为民父母,应该把民众的福利作为决策的参考;君主的责任是保障民生,设官分职、政策法令都应该为民谋利, 应该对社会太平和民众负责。董仲舒说:“天之生民,非为王也,天之立王 , 以为民也 。 ” 贾谊提出:“闻之于政也 ,民无不为本也。国以为本,君以为本 , 吏以为本。故国以民为安危, 君以民为威侮,吏以民为贵贱。此之谓民无不为本也。” ——《大政上》 班固在《白虎通德论》中说:“列土为疆,非为诸侯,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 ——《封公侯》 王符提 出国家君主 、各级官吏以及一切政策法令,其好坏要由是否为民来决定,他说“君臣法令之功必效于民” ——《本论》 ”。汉朝统治者把民视为邦国之本,甚至把自己和民众的关系比做舟和水的关系,目的在于通过整合民意,以维护、巩固和强化统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汉代的“民为邦本” 、执政为民的理念,不仅表现在思想家的宣传与著作中,而且深深地影响了汉代的实际政治。“民为邦本” 思想在汉代政治实践上主要表现在 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富民, 就是人民物质财富的满足 。得民心者得天下,要得民心, 就必须让民有吃有穿,满足民的基本生存要求,民富则安,民贫则乱。所以“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按照民的要求和意志施政,君才能得到民的支持和拥护,国家才能长治久安。二是爱民,就是爱惜民力,轻徭薄赋,给民一个比较安定的生产环境。民常常面临破产流亡的危险,其主要原因是频繁的自然灾害、繁重的赋税徭役和地主的土地兼并,民困则国危,因此必须采取“均平” 政策。这就是董仲舒在《限民名田疏》中提出的: “限民名田, 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 三是教民, 就是对民众教化。一方面就是君主要身正,身正才能教育百姓,否则教化就无从谈起,先正己后正人; 另一方面就是更多地使用德教,教化民众尽量减少刑罚的使用,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董仲舒传》。汉代的“民本”思想蕴涵着丰富的治国谋略和政治智慧,揭示了普遍的执政规律,发挥了积极的社会作用。其一,顺应了民意,约束了专制权力。一方面统治者主动以“ 民本思想” 自律, 谨慎运用权力;另一方面众多思想家及民众要求统治者从民欲、重民意,以“民本” 约束“君本” 和“官本”。其二,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持了国家稳定。汉代统治者凭借“ 礼法” 来维系“ 以民为本” 的统治观并通过政治社会化 的路径强化“民本 ”理念。从而缓冲了民与君、民与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政治矛盾,这有利于整合民意 、减少民怨 。

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吏选拔制度,汉代主要是乡举里选,魏晋南北朝为九品中正制,唐代以后盛行科举制。汉代的乡举里选,主要是由地方官保举本地的士人到中央,经考察后授予一定的官职,选举的科目有贤良方正、孝廉、辟除等。其中孝廉是最重要的选举制度。被推选为孝廉的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曰德行高妙,志洁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通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后汉书·百官志一》注。)符合这些标准的人就称为秀才或茂才。

当时的士子为了通过孝廉这一途径进入仕途,矫伪饰行,沽名钓誉,请托权贵,以获取孝廉的美名。有一个叫许武的人,被推举为孝廉。他考虑到两个弟弟还未显名,为了使他们出名,同他们商议后,便召来全宗族的人,把家产分为三份,他自己的那一份皆是肥田广宅,两个弟弟所得家产既少又差。但两个弟弟一点都不与兄长争执,宗族和乡里的人都称赞两个弟弟的谦让而责备兄长的贪鄙,结果两个弟弟被推举为孝廉。事后,许武又召集宗族的人,向他们说明真相,并说:“我现在的产业比分家时增加了三倍,现将所有的财产全部分与两个弟弟”。于是许武的名声大振,后被调至中央任长乐少府。

陈蕃任安乐太守时,郡内有一个名叫赵宣的人,父亲去世,他把父亲埋葬以后,自己住在墓道中,服丧二十多年,名声震动州郡。地方官把他推荐给陈蕃。陈蕃与他相见,问及妻子儿女,结果他的五个儿子都是在服丧期间出生的。陈蕃大怒,遂致其罪。东汉的学者王符揭露当时选举的弊端时指出:“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以黠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名实不相符,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财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潜夫论·考绩》。当时社会上流行着一首民谣:“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葛洪:《抱朴子·外篇·审举》。可见当时选举制度的腐朽和虚伪。

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完全是门阀士族垄断政权的工具。选举权操纵在地方豪强之手,“爱恶随心,荣辱在手,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公无考校之实,私无告诉之意”《晋书·刘毅传》。由于这种选举制度严重地阻碍了广大民众进入政权的道路,所以在隋以后,随着门阀士族制度的崩溃,九品中正制也随之被废除,而代之以科举制。

孝廉是汉武帝时设立的察举考试,以任用官员的一种科目,孝廉是“孝顺亲长、廉能正直”的意思。后代,“孝廉”这个称呼,也变成明朝、清朝对举人的雅称。

基本释义

孝廉(xiào lián)

1、孝,指孝悌者;廉,清廉之士。分别为统治阶级选拔人才的科目,始于汉代,在东汉尤为求仕者必由之途,后往往合为一科。亦指被推选的士人。

2、明清两代对举人的称呼。

扩展资料:

来源典故

一、选官标准

孝廉是汉武帝时设立的察举考试的一种科目,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孝廉是察举制常科中最主要、最重要的科目。

汉武帝时,采纳董仲舒的建议于元光元年(前134年)下诏郡国每年察举孝者﹑廉者各一人。不久,这种察举就通称为举孝廉,并成为汉代察举制中最为重要的岁举科目,“名公巨卿多出之”,是汉代政府官员的重要来源。

二、制度简介

孝廉举至中央后,按制度并不立即授以实职,而是入郎署为郎官,承担宫廷宿卫,目的是使之“观大臣之能”,熟悉朝廷行政事务。然后经选拔,根据品第结果被任命不同的职位,如地方的县令、长、相,或中央的有关官职。

-孝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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