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面
秦始皇在位之时,吞并六国,并发兵南征北讨,史载“百越之地,尽皆俯首”,“北扩千里”“秦王扫六合”,按战国地图看,领土几乎比战国七雄控制范围扩大了一倍。而且秦始皇“设置郡县”,对征服后的土地注重统治和制度建设,不似其它同时代的征服者如马其顿的亚力山大,或罗马只重征服,不重制度建设;因此使统一的土地统治稳固,这才为中国现在的版图奠定了基础。后人认为,“功莫大过秦皇汉武”。意指秦始皇在武功方面,排在汉武帝之前,历史上无出其右。至今,英语中对中国的称呼China,也是从罗马语Chin(秦)演变过来的,这在一个侧面上表现了秦帝国的影响力。
秦国自商鞅变法以来重视以法治国,秦始皇继承了这个传统,十分推崇法家人物韩非,曾自叹“若与其同游,则无恨矣”。对将领赏功罚罪,皆依法。秦始皇虽专制,认为“朕即天下”,但有秦一代,仍是依法治国。陈胜、吴广起义,其理由也是“秦法严苛”,其罪当死,不得不反,乃是法逼民反。而并非如后世“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那般因严重腐败,而官逼民反。后世儒家倡导人治,治国不依法,由君主一言而决,而至今日人治之风,马屁之风犹在。
秦始皇首创驿站制度,并修驿道。为庞大帝国的政令通达以及由此而来的郡县制皇权国家奠定了技术基础。“修驿道,设郡县”,这是中国能够采用郡县制这种先进制度,而非类似西方的分封制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期的罗马不能有效控制占领区,只能设权利极大的总督(总督总揽一地的军政大权,都是贵族,基层组织都依靠当地的原有组织),仍旧类似于分封制,这是罗马帝国后来分裂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郡县制是一种平民制度,其军政首脑都由皇帝任命,依政绩军功可上可下,可平职调动,这就导致了职业官僚和职业军人的出现。职业官僚和职业军人都可以来自平民,郡县官僚制有效的保证了平民(布衣)参政议政的权利(如李斯,蒙敖等等都是布衣,依军功政绩才出将入相),相比分封制这种贵族政治,无疑是一大历史进步。现代国家的文官制度和军队制度就是起源于此。
秦始皇建立的秦帝国为之后近一千七百年的时间,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先进于西方,从而比西方发达奠定了基础。所谓“汉承秦制”,“自秦以来,其制未变”,“百代犹行秦法政”。两千年的皇权时代的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基本上沿袭了秦朝的制度。
李白的诗《古风》:「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 桑弘羊的论着中肯定秦始皇统一中国的功绩。 清代的章太炎在1913年撰写的秦政记也赞扬秦始皇。
·负面
因为秦始皇推行“以法治国”的法家学说,而其后中国历代统治者都推行以仁爱,中庸为核心的儒家学说。因此,秦始皇常作为负面典型出现在各种散文、史籍中。如贾谊的《过秦论》等。
《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立私权,禁文书而酷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
贾谊《过秦论》:一夫作难而七庙堕,身死人手,为天下笑者,何也?仁心不施,而攻守之势异也。
秦始皇被很多史学家看作是一个暴君,为了权力可以不择手段。
万里长城、秦驰道、灵渠、阿房宫及秦始皇陵等的规模均极为庞大,劳动举国的人口兴修,不少文献均斥责在工程进行时造成不少人命死伤,但另一方面却使各地的交通进一步发展,有助日后交通、经贸、以及各民族之融合。故此,一直成为史学家对于秦始皇功大还是过大的争论点
经济:实行土地私有,按亩纳税。统一度量衡。统一货币。统一车轨。政治:加强中央集权。颁布秦律。建立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机构。文化:书同文。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军事:灭六国,击匈奴,筑长城。
先秦时期法家的政治哲学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地位。如代表人物之一商鞅主张:“智者作法,愚者制焉;贤者更礼,不肖者拘焉。”需要指出的是,儒法两家在人性和治国理念的方法上表面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实质上两家的观点有着内在的相同之处,即法家的“性恶论”与儒家荀子的“性恶论”接近,法家的“法治论”与儒家的“人治论”在本质上都是“人治”。同西方的“性恶论”和“法治论”相比较,法家“性恶论”的适用范围小于西方的“性恶论”,法家将君主和国家、以及高级别的官吏排除在“性恶”的范围之外,而西方的“性恶论”则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同理,法家的“法治”是“君权至上”、“国权至上”的法治,西方的“法治”是“宪法至上”的法治。在传统中国法人治精神的哲学基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性善论,一种是性恶论。前者的推论是,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的存亡取决于人心,其结果是道德的政治化和政治的道德化;这种理论和实践植根于中国古代哲学之中,这种哲学相信,人只要发掘内心,就可以找到善的源泉,从而达到道德上的完美境界,这种道德完善同时又是做一个称职的统治者的先决条件,这与西方政治学传统中的性恶论恰成对照。后者的推论一般是,先秦法家既不相信人性本善,更不相信礼教道德可以收到改善人性而天下大治的功效;法家以为人性是恶的,所以现实中的人总是贪生怕死、趋利避害,因此为维持社会秩序必须对人性加以利用,表现在政治态度上应该取法而排礼,具体到刑事政策上便是以恶制恶、以杀去杀、刑期无期的重刑主义,而刑只可由君主一人来制定和掌握,这就必然会导致绝对的专制主义和人治法律的产生。 事实上,传统中国的专制政治和法中的人治精神,既不是建立在单纯的性善论哲学基础上,也不是以纯粹的性恶论为其理论依据的,而是这两者的结合。儒家两家的理论本身就决定了,无论是从性善还是从性恶出发,最后在实践上都必然要滑到专制和人治的行列。因为性善论的教化成果和内心的自省挖掘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主要取决于一两位在位者的潜移默化之功,社会风气依赖于他们的人格感召力。因此,所谓的德治和礼治便在不知不觉中滑向了人治,即以极少数人的言行为标准,要求全体臣民赋予这些人以示范性和绝对的权威性,最终导致以这些人的意志为全体臣民的意志,并通过制度和法律而强制推行,使专制和人治制度化、法律化。而性恶论的法家由于将权力的至上性、唯一合法性赋予了君主,使君主成为国家的象征,甚至可以是强制方本身,皇帝的言行就是法律,因此,违法就是背叛皇帝、背叛国家,于是必施重罚。皇帝可对全体臣民施用法律,唯独他自己可以免除法律的监督制约,这样,皇权成了绝对的、不可替代的强制力,法权只是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和延伸。[9] 性善论与性恶论之所以殊途同归,对立统一于人治之中,其奥秘即在于儒法两家都不是从人本身来探讨人性的。与其说他们谈论的是一个学术或哲学问题,倒不如说是一个政治问题,无论是儒家还是法家,都把人性政治化,并且涂上了浓厚的现实色彩。而当时最大的政治问题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建立一个稳定而强大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国家。因此,有了这个前提,儒法两家不管对人性怎么探讨,发表什么高见,九九归一都不免成为君主专制的理论依据。这也就是汉以后儒法合流(“人治”、“法治”融合)的真正基础。虽然中西法哲学都得出了人性自私、性恶的相同结论,但是法律对此作出的反应却有所不同。法家对人性自私的利用是通过赏罚机制来推动人民为君主、为国家服务,进而限制人民的权利;把法律视为治民之私心、治民之恶的工具。其实质是“国家主义”法治观的体现,国家主义也是着眼于权力的运转,但它主张国家的至高无上性,认为国家对个人拥有绝对的权力,个人必须绝对服从国家。
秦代法治的指导思想以韩非子的“法治”制度思想为主
韩非子以人之“自为心”、“自利之心”、“计算之心”为 持 “性恶”论,反对性善”论;以“严刑”、“重罚”的“法治”思想来对治儒家的“德治”、“仁政”思想。荀子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故圣人化性起伪,伪起而生礼义,礼义生而制法度。”(《性恶》)
李斯所受刑发最多
肯定啊,秦始皇重用的李斯就是著名法家人物,还有后来想重用的韩非子,也是法家人物
字秦孝公嬴渠梁用商鞅变法以后,秦国基本就遵循了法家治国的道路,至于秦始皇更是到了焚书坑儒,重用法家的地步。
前221年秦灭其他六国后统一了中国主体部分,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帝国,定都咸阳(今西安附近)。由于秦王嬴政自认“功盖三皇,德过五帝”,于是改用皇帝称号,自封始皇帝,人称秦始皇,传位后的皇帝称二世,直至千世万世。他对国家进行了许多项改革,包括了郡县制的确立,取代了周朝的诸侯分封制;统一了文字,方便官方行文;统一度量衡,便于工程上的计算。秦始皇还大力修筑道路,并连接了战国时赵国、燕国和秦国的北面围城,筑成了有名的万里长城以抵御北方来自匈奴,东胡等游牧民族的侵袭。秦始皇推崇法治,重用法家的李斯作为丞相,并听其意见,下令焚书坑儒(有部分学者对这一行为是否确实存在有争议),收缴天下兵器,役使七十万人修筑阿房宫以及自己的陵墓——包括兵马俑等。部分史学家对以上事件存有怀疑,认为由于秦始皇的一系列激进改革得罪了贵族,平民无法适应,才在史书上留此一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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