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察举制变为了科举制,隋唐时期在官吏选拔上的最大贡献是创建了科举制。科举制与察举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察举制是由他人推荐,考试为辅;而科举制为自我推荐,以考试定取舍。科举制度在唐代起了重要作用。他改变了前代选官制度中权力下移之弊,适应了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把官吏的选拔权彻底收归朝廷。还扩展了统治集团的社会基础,打破了官僚世家倚仗门荫资历对政权的垄断,为中小地主乃至平民开辟了入仕途径,形成了由下层社会到上流社会的政治通道。特别是科举制度将教育制度与选官制度结合为一个整体,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官僚队伍的知识化,有利于陶冶官吏的操守品行,在文化层次上,保证了社会思想与政治思想的高度融合,在维持社会稳定方面有明显作用。所以,科举制度不但得到了唐代统治者,而且得到了以后各个王朝的高度重视,成为中国古代最重要的制度建树之一。
“九品中正制”的弊端有:
1、各方人争做中正,全国人才集中到中央,地方无才,地方行政效率降低,思想文化也渐趋落后。地方垮台,中央自然无法独存。
2、吏部在人才的任免方面全部依据中正评语,则官吏的升黜之权皆在中正,致使时人竞相追逐此等权利,而无暇顾及其他职位之实事。
3、世家大族通过中正控制朝廷官吏的任免,致使当时为官者“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门阀制度的产生造就了魏晋南北朝的混乱局面。
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为了拉拢士族而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意见,于黄初元年 (220年)由命其制定的制度。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
它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其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
这种选官制度,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举孝廉”有利于官员德能的结合及反腐败 首先,“举孝廉”本身重在品德,但并不只重个人品德。《周礼·天官·小宰》记载:“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可见,“廉”不仅仅是指相对贪污受贿之类的廉洁。并且,被“举孝廉”者,很多人从未为官,谈不上这种廉洁。《管子·牧民》说:“廉不蔽恶。”《史记·滑稽列传》记载:“念为廉吏,奉法守职,竟死不敢为非。”由这些记述看来,“廉”用在非吏之民身上,应当是指其正直清明,守法敬业之类。而用在官吏身上,则重在指其具有清廉正直、奉法为公,不贪污放纵、毒害百姓等职业道德。就官吏来讲,这些可以看成是个人品德,但也应当是一种职业道德、职业能力。 其次,“举孝廉”并不是孤立的以德选官之制。“举孝廉”是一种重德的选官科目,但汉世选举不是仅依靠品德标准来选用官吏的,比如茂才、尤异、考课高第等选任方法,就是重能力的。“四科取士”也是对“孝廉”能力的测试。“丞相故事,四科取士。……及刺史两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之吏,务尽实核,选择英俊、贤行、廉洁、平端于县邑,务授试以职。有非其人,临计过署,不便习官事,书疏不端下,不如诏书,有司奏罪名,并正举者。”③被察举为“孝廉”者,要经过是否“英俊、贤行、廉洁、平端”的选择,显然是对是否孝廉的审核。而经过这一选择之后,还要“授试以职”,用实际工作能力来检验。这种检验是要选择德、行兼优的官吏,并且相当严格,连“书疏不端正”,都要奏罪,还要处置推举人。 “举孝廉”,以德举人,而以能试用。就此而言,由“举孝廉”一途而任为官吏者,理论上讲,是兼具品德和能力的官吏,这当然是有利于吏治清明和为政治民的,并且也有利于反腐败。 第一,被“举孝廉”者,是因为其“孝廉”。如果此被举者,是真具有孝廉的品质,则其被任为官吏后,用孝廉之道来指导吏治和约束自身,自然不会出现腐败情况。如果此被举者不是真的具有孝廉的品质,是以非法手段比如靠关系、弄虚作假而被“举孝廉”的。那么,即使他能继续用非法手段,逃脱被选之后其他任何可能会出现的随机检验,但是一旦任为实职官吏,也很容易暴露出来。 第二,选举不实,推举人要问罪,是汉世察举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就“举孝廉”而言,这使 得推举人也会关注被推举者是否孝廉。选举不实,则选上来的人不称职,甚至于“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别父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④选举不实,推举人通常会被贬秩、左迁、免官甚至于被罪入狱。这种情况下,如果和被举者并不是很亲近,或者并没有利益关系,推举人在推举前当然还是会关注一下自己所推举的孝廉是否真的孝廉。从这个角度讲,虽然问罪推举人并不能完全避免不实推举,但一定程度上,还是对反腐败起到了积极作用。 弊端之一,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举孝廉”是成为官吏的途径之一。而且孝廉重在德,而不在行。于是一些人为了被举荐,就作假以驳声名。例如《后汉书·许荆传》记载,荆之祖父武被举孝廉后,欲令两个弟弟也成名,在分割财产时,“自取肥田广宅奴婢强者”。这样,他的两个弟弟以“克让”之名亦“并得选举”。然后,武又当众宣布自己故意恶己扬弟的本意,并把自己“理产所增三倍于前”的财产,都分给两个弟弟,于是他又驳得了更大的声誉。这种听起来很好笑的事情,反映出了“孝廉”重德而易被矫饰的缺陷。 弊端之二,孝廉是由地方官推举上去的。被推荐者,因此而成为荐者的故吏、门生,这就很容易形成大大小小的利益集团,后来的门阀士族正是这样逐渐发展而成的。地方官为了自己的利益,当然会荐举能为自己所用者,故而“率取年少能报恩者,耆宿大贤,多见废弃”。⑤起初,汉法规定地方官任职一年后才能举荐人才,但汉顺帝时期放宽了限制,地方官不用任满一年,都可以举荐人才,地方官在“举孝廉”时滥用职权的现象,也因此而更多。 弊端之三,直接贿选。由于被“举孝廉”者,本来就是因为孝廉被推荐的,所以不存在被察举后立刻审核其是否孝廉的问题。就此而言,则“举孝廉”实际上缺乏有效的考核,因而极易营私舞弊。又因为孝廉重在品德、易于矫饰,并无客观标准可以用来参照的特性,很多人都会选择由“举孝廉”入仕。这样,纵使是与推荐者毫无关系之人,也可以“要求”被“举孝廉”。不合格的被举者如果不是举荐者的亲信、亲友,那一定是存在着利益关系,而要建立被举者与举者的关系,最直接的方式当然就是贿赂。 以“举孝廉”为鉴,须注意以下三点:首先,“举孝廉”作为一种推荐方式,吏、民都可以被推荐,相对于从官吏中挑选优秀者升迁而言,更能够广泛地发现人才,利用人才。而且,这种发现和利用,只要通过推举就能达到,这显然是一种简单而实用的作法。今天,在选官任吏方法上,考试成为主流,这相对于“举孝廉”来说,要更客观、公正。但严格的程序化必然会带来灵活性的不足,而一味考试,实际上也会造成不重能力、流于形式的问题。因此,增加一些如“举孝廉”般灵活的选官任吏方式,并用现代严格的程序进行审核,或许更能够达到“不拘一格降人才”的佳境。其次,孝廉重德。当今,传统道德观在很大程度上遭到颠覆,这是不应该的。就官吏来讲,在重视官员能力的同时,也要重视品德,这是保证官员正气、抑制腐败的有效手段。再次,从“举孝廉”在实际运行中的弊端,我们可以看出法治的重要性。重品德,在失去有效法规的监督和制约时,不但不能够弘扬品德,而且会因为其无客观标准,反而成为虚假、腐败的工具
中国从秦汉开始实行的人事制度——“重德不重才”的“察举”制度。
选拔人才把道德放在第一位,就可能出现三种情况:第一种,有德无才,道德上倒是无可挑剔,老好人一个,啥也干不了,这种人我拿了有什么用?第二种可能,求全责备,我好容易发现一个人才,大家来提意见说他有一个什么什么毛病,我是用还是不用呢?第三种可能,就是弄虚作假,一个人才为了能够得到晋升的机会只好做政治秀、做道德秀,东汉末年就是这样,东汉末年因为把道德标准放在第一位,就有很多人做假。
察举,举是什么意思呢?举就是提拔,提拔官员,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提拔官员呢或者选拔官员呢?组织考察,所以叫察举,从汉武帝开始由地方官负责在自己的那个管理范围内发现人才向中央报告,我发现一个,我发现一个,进行一些考察,考察有些条件,比方说孝廉、秀才,孝廉就是孝子,是个廉士,品德高尚,是个秀才,学问好,文笔好,有能力,德才兼备,报告给中央,然后中央来任命他做一个官员,叫做察举。
那么这个察举制呢它到了东汉末年,它就出了问题了,出了什么问题呢?一些人为了走仕途,开始做政治秀,做道德秀,你不是要孝廉吗,你不是要我道德品质好吗,这个道德品质好它怎么讲呢?这个话,它得有些表现,那么他们就开始表现,比方说有一个人,他的父亲去世了,按照中国传统的丧礼制度他应该守孝三年,一般地说就是披麻戴孝三年就可以了,但是他为了表示他非常地孝,他不住家里了,住到他父亲的墓道里面,因为中国古人这个墓,如果家庭比较富裕的话,他墓是做得是很大的,除了墓以外,前面还有一个墓道,帝边还有一个庐,可以搭一个草棚,在那儿守墓,他住那儿,不回家住,孝,后来被人揭发出来,三年工夫就在那墓道里生俩儿子,那本来这个事也不能做的,不能吃细粮,不能穿绸缎,当然也不能够有生儿子的那个事,揭发出来了,假的。
还有一个人,兄弟三个都想当官,老大就把大家叫过来说,我们分家吧,我们弄个假分家,我得一大堆,你们两个得一点点,然后开新闻发布会说我们分家了,老大得了一大堆,大部分,两个弟弟得了一点点,大家就问了,说你们两个弟弟为什么分家的时候分得这么不匀呢,弟弟说:哎呀,兄长嘛,长兄如父嘛,孝悌嘛,我们让,于是这两个弟弟得了美名,让,谦让,礼让,好,品德高尚,推荐他们两个做官,等他们两个做官以后,哥仨又开新闻发布会重新分家,每人三分之一,大家说你这是什么名堂?哥哥说我就是想让弟弟当官,所以我先牺牲我自己的名誉,背一个黑锅,现在我弟弟已经当了官,我们重新分,于是大家又说这个哥哥不错,这哥哥也是好哥哥,道德高尚,为了弟弟的前途宁肯背黑锅了,哥哥也当官,做秀嘛,非常虚伪。
所以当时民谣的说法就是“举孝廉,父别居”——推荐这个人做孝子,他跟爸爸不住在一块儿,不赡养父母;“举秀才,不识书”——说他这个人有学问,他字都不认识,假。这才有后来曹操“惟才是举”。如何发现人才是个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真正得到解决是在隋唐,是从隋以后,通过什么制度来解决呢?科举。“举”就是选择官吏,“科”就是设科考试,通过考试的办法来发现人才。
1.夏、商、周时代:“世袭制”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代。
2.秦国:按军功授爵,打破了奴隶主贵族世袭爵位的制度,有利于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增强。
3.两汉:汉朝建立了一整套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有察举制和征辟制。
4.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九品中正制,注重门第出身。
5.科举制:隋炀帝以后至清末(唐朝时期是科举制的鼎盛时期)。
古代选官和用人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社会兴衰。因此,选官制度是保证和巩固统治者统治的重要举措;历代选官制度在执行初期都主要起到巩固统治的积极作用,但这些制度在执行的后期,逐渐影响和阻碍社会的发展;选官制度的主要标准由家世、财产、门第逐渐发展到才学,选拔方式渐趋严密科学,标准逐步趋向公开、公平、客观;影响我国时间最长的选官制度是科举制度,也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选官方式。
1.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历代统治者为巩固其统治地位,都十分重视培养和选拔人才,并逐步建立了一套考试和选官的制度。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统治者选拔人才的标准及方法途径不尽相同(主要有德才、门第之分),但它们有相同的历史作用,即对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促进封建社会发展有着巨大作用。
2.两汉时期,封建大一统局面的实现,迫切需要一种使中央集权正常运作的选官制度,两汉时察举制度应运而生。但由于两汉时期尚处于封建社会的初步发展阶段,察举制作为选拔人才的制度是很不完备的。在经历了长期的分裂以后,隋唐统治者为了统治的长治久安,推行科举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选拔人才,并为以后历朝所沿袭。
3.科举制度在隋朝创立,唐朝完善;宋元时期得到发展;明清时各种弊端日益显露。我们对其作用必须一分为二地评价。积极方面主要体现在:它彻底打破了官僚贵族世家依仗门荫资历对选官的垄断,在较大的社会范围中开辟了一条入仕的途径,政权的社会基础更为扩大;它把选官制度和教育制度结合为一体,这对于从整体上提高官员的文化素质,更熟练和理智地履行管理国家的职能十分有利;它不仅在中国仍至世界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鲜和越南长期实行过科举制,英美等国建立的文官考试制度也受到科举制的影响,科举制西传欧美并影响世界,是我国对世界文明的一大贡献。消极方面主要表现在:这一制度发展到明清,出现了八股取士后就走向了极端,极大地束缚了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压抑了科技的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4.人才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完善考试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任用德才兼备的人则国兴,任人唯亲,姑息养奸则国衰。我们应树立科学正确的人才观,尊重知识和人才。
察举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
《张衡传》:“永元中,举孝廉不行。”《陈情表》:“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汉代避刘秀讳,称秀才为茂才)
孝廉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实际上察举多为世族大家垄断,互相吹捧,弄虚作假,当时有童谣讽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
弊端丛生的美国选举人制度
● 伊铭(纽约)
美国总统选举在“胜者全得”的制度下,他可能得到最多的选票,却因输了选举人票而落选。尽管这样,美国的选举人制度仍成为人们争论的课题,我们今天选刊其中两篇看法不同的文章。
美国是举世公认的现代民主政治的原创者及卫道者,不可思议的是,美国选举制度并不完善,甚至未能体现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为人诟病的就是选举人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总统候选人有可能虽然拿到全国多数票数却仍落选,由于今年的总统大选,两大党的候选人声势一直呈现胶着,因此事先人们都预测上述吊诡情形的几率很高。
这种在普选中蠃了多数票,却在选举人团败北,而痛失白宫宝座的情形,历史上曾出现三次。例如1888年,竞选连任的民主党的克里夫兰蠃得普选票,却在选举人票上以168对233败给共和党的哈里逊,结果由国会众院进行二次表决,选出哈里逊为美国总统。在本届选举中,政治分析家曾担心1888年的状况会重演,即共和党的布什可能蠃得较多普选票数,但民主党的戈尔却将当选总统,因为事先各项民意调查,均一致指向布什领先戈尔,差距约在三至五个百分点,如果小样本抽样的民调正确反映,布什应该会当选美国这一届总统。
问题就出在美国的总统并不是由公民一人一票选出,而是透过间接选举产生,关于这一点,不只是其他国家的人搞不清楚,很多美国人也根本不知道这回事。选举人票数是依人口比例分配,人数众多的州选举人就多,例如美国第一大州加州,选举人票多达54张,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纽约州次之,选举人票33张。是故,历届美国总统大选,两党候选人都集中火力在十几个主要大州。在50个州及华盛顿特区中,除内布拉斯加与缅因州之外,其余都采“胜者全得”制,以加州为例,只要戈尔获得的普选票高于布什一张,戈尔即可蠃得加州全部54张选举人票。这种制度不必政治学大师,即使一般民众了解之后,都会认为不合理。
换言之,在昨天投票时,美国选民并不是直接就选出总统,而是选出各州与哥伦比亚特区的总统选举人名单,再由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选举人合组成选举人团,于12月第二个星期三之后的星期一,集会于各州首府,投下选举人票。凡是蠃得该州民众普选的候选人,就蠃得该州的所有选举人票。但内布拉斯加州、缅因州例外,在这两个州,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人票,是按候选人在该州的得票比例来分配。
“选举人团制”是美国独创的选举制度,是当年主张总统由人民直选和由国会间接选出两派创国元老折衷出来的结果。至于原因则有两点,一是出于权力分配的需要,当时来自大州的政治人物要求拥有更多的发言权,甚至主导权;二是由于当时交通不便,又没有全国性党派组织;他们担心若普选,许多地区性候选人会涌现,令得胜者可能只代表某区利益。因此他们决定选用“选举团”制度,由每州先选出数目相当于该州参众两院议员人数总和的选举人,组成选举团选总统,以确保当选者能代表全国利益。由于人口多的大州众议员较多,故其选举人票也较多。
这种制度下的选举通常会出现三种结果,一、候选人既蠃得普选,也蠃得选举人票,多数总统均是在这样的情况下产生;二是蠃得了普选,却输了选举人票,如1888年哈里逊最后击败克里夫兰;三是双方打成平手。尤其是第三种情况出现,最具戏剧性也最容易失控。如果候选人平手及未能获得过半的选举人票,依美国宪法规定,就由众议院来选出总统,参议院选出副总统。例如1824年有四位候选人出马角逐白宫宝座,分别是杰克逊、亚当斯、克劳福、克雷,杰克逊在全国民众普选和选举人投票中都获胜,但未过半数,于是由众院来选出总统,结果在第一轮投票中,亚当斯出线。至于由参议院票决的副总统人选,很可能与总统分属不同的党派。
人们原先预测,今年的选举情势极有可能会出现第二及第三种状况,因为二人在大部分州中成拉锯之势。
如果出现第二或第三任何一种结果,美国势必将引发一场宪法大辩论。在选举人制度下,候选人理论上只要能在大州取得小胜独揽当地选举人票便能当选,不一定要比对手取得较多选票或在较多州胜出。言外之意,选举人票制度始终有扭曲民意之嫌。
由于这种“蠃家通吃”的设计,加州这类人口众多(3100万)的大州就成为兵家必争之地,而像阿拉斯加、爱达荷、阿肯色、罗得岛等这类小州,在选情激烈的时候,就很难获得候选人拜访拉票。
宪法学者预估,如果出现第二或第三任何一种情况,美国民意将会强烈支持修宪,以废弃这种不合民主正规的选举制度。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国会真的采取修宪行动,美国未来的总统该如何产生?这个问题美国各界却有相当分歧的答案。有些国会议员主张,修宪但不废选举人制,因为当年立宪宗旨,是基于美国是由各州所组成,总统必须取得最多数州的支持才算数。因此他们认为,应保留各州的选举人团,但修改“胜者全得”的部分,使候选人获得的选举人票数,正确反映该州获得的普选票比率。
还有人主张,如果选举人票未能产生过半数的蠃家(像1888年的情况),宪法应规定此时不再仰赖委任投票,而是由全民进行第二回合的直选,由普选票决定总统。全民直选也有它的问题,克林顿1992年击败老布什当选总统时,得到的普选票仅42%,距离过半数还有一大段,以美国大选投票率经常低于60%来看,美国合格选民中20%的人投票给一位候选人,就可以使这位候选人当选总统。
得到全美合格选民两成支持就能当选总统,这算不算民主?恐怕又是另一争议,1980年曾以独立候选人身分角逐总统宝座的安德森认为,解决普选制度争议最好方式就是一次直选、投多种票。安德森的建议是一张选票上,选民对候选人圈选第一优先、第二优先、第三优先的方式,由计算机计算出最多数民众可以接受的优先人选,如此可以避免举行第二次投票,浪费人力物力,并兼顾民主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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