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和表决是两种不同的决策方式,具有以下区别:
1 选举和表决的概念不同:选举的对象通常是个人或团体,而表决的对象通常是某个方案或提案。
2 选举和表决的投票方式不同:选举通常采用非常规的方法进行投票,例如限制投票人数或由委员会进行投票。而表决则通常采用简单多数原则,即通过投票的人数较多的决定是否通过或否决方案或提案。
3 选举和表决的结果处理不同:在选举中,如果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那么落选的候选人将被视为失败。而在表决中,如果提案被否决或无法得到足够多的人的支持,那么提案将被视为失败。
4 选举和表决的应用场景不同:选举通常用于决定谁将担任特定的职位或角色,例如政府官员、董事、主席等。而表决则通常用于决定特定的问题或事项,例如公共政策、法律条款、决策方案等。
总的来说,选举和表决是两种不同的决策方式,其应用场景、投票方式、结果处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大清的皇位继承问题,一直是困扰前清皇帝们的一个头疼的问题。皇位的诱惑是如此的巨大,可是继承人却永远只有一位。女真人组建的后金游牧部落兴起本来很原始,因为他们的文明还处于最低端,和汉王朝想必,已经落后了将近两千年,他们还在为基本的温饱问题而战。
在这样的境况下,游牧部落的人们为了获取足够的资源,只得推举有才干的人当他们的首领,来领导他们获得更多的财富和食物,由此,具有原始民主色彩的八旗制度在女真族产生并获得新生。努尔哈赤创立了八旗制度,并以十三副铠甲起兵,在长达三十多年的奋战中,统一了女真各部,建立了后金贵族政权。
努尔哈赤不再满足于他所在的部落区域,他频频向大明发起挑战,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他的野心不再止于女真各族,他要拿下大明的江山。可是在征战辽东的时候,一粒炮弹将他送上了西天。
努尔哈赤的突然离世,给继承人的问题带来诸多悬疑,但是作为第一代,尚有八旗推举制度在先,皇太极脱颖而出,成为女真族首领第一代继承人。有人把皇太极的继位看成是势力均衡下的阴谋,可是有谁还能记得八旗推举制度才是女真政治的基础呢?
随着皇太极建立大清王朝,单一的女真政治文化显然难以支撑起庞大的帝国政治,汉文化的不断融入让满清的统治者们不断汲取汉族政治的精髓。汉化,成为挡不住的“风情”时刻影响着满清的统治者们,女真八旗制度在汉化的过程中不断被稀释。皇权独尊的格局开始在皇太极的心里埋下开花结果的种子。
皇太极崇德元年,皇太极组建“国议”,即议政王大臣会议,增加参政议政的诸王大臣人数,以此稀释八旗制度。
皇太极的猝死,让继承人的问题再度摆到满清统治者的面前,此时的满清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政治基础与努尔哈赤时期都有巨大的改变,八旗推举制度已经逐渐稀释成议政王大臣会议,皇权在皇太极手里已经得到极大的尊崇,这个继承人,按照汉族的政治制度,应该由皇权产生,可是皇太极猝死并没有允许他有时间来决定这一切,那么,按照满清祖上的规矩,即应该由已经被稀释的议政王大臣会议来决定。
但是,议政王大臣会议各方势力丛生,以皇子豪格为主的集团和以皇太极兄弟为主的多尔衮集团对帝位趋之若鹜,争斗一触即发,为了稳定大清的基业,平衡各方的势力,在代善的主持下,拥立了皇太极只有六岁的儿子福临继承皇位,是为顺治帝。
顺治帝继位之后,多尔衮摄政,入主中原,建都北京,大清王朝推翻了大明帝国,完成大清帝国的统一。在此过程中,议政王大臣会议进一步增加人数稀释,皇权进一步加强。顺治二十四岁去世的时候,指定玄烨继承皇位,是为康熙皇帝。
到了康熙皇帝手里,皇权独尊已成现实,议政王大臣会议遂成摆设,康熙皇帝甚至设立了南书房,绕过议政王大臣会议,实现皇权独大。
法律主观: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参加提名代表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选举权来自哪里?它是天赋权利吗?“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期内,有一部分人将选举权完全看作国民的固有权利。所谓固有权利,即国民当然享有的权利,既无须国家宪法或法律赋予,也不是国家宪法或法律所能剥夺。这种理论,乃根据卢梭的主权论”。但“倡导此说者,原意只在对抗十七八世纪欧洲各国的选举制度,因为当时的选举权,限于贵族,僧侣,及有产阶级,而不及一般的人民。这种限制,自然应该取消;但因而倡导固有权利之说,则亦不免矫枉过正。”选举权不是天赋而是人赋的,但这个“人”是指人民而不是国家,选举权是人民通过宪法创造而不是国家通过法律创造的。宪法上的选举权是作为制宪者的人民赋予个体公民的权利,而选举法作为法律是国家实施、细化公民宪法权利的结果,选举法本身并没有、也不能“赋予”(只能细化)公民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不是来自国家而是来自作为制宪者的人民。人民是整体,公民是个体,人民由公民组成,人民是公民全体,因此选举权是人民整体授予自己的每一个个体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是人民主权“化整为零”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48条和第111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但《公司法》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召开的最低次数作出规定,也未作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划分,这些问题可以在章程中作出规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会议则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并于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临时会议则由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并且董事长应当在接到揭底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9条和第11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除上述法律规定的内容外,其他有关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法律则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通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六人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和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表决相同,也是实行一人一票,即通常所说的按“人头”表决。
1、董事会决议采取举手、口头或书面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董事会决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包括董事长在内的每名董事仅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特别决议的特别通过要求。
3、董事会审议和表决事项时,应当确保议案已经充分讨论,并尽量采取逐一审议、逐一表决的方式进行。
4、董事表决的意思表示包括同意、反对和弃权。
董事在会议中途退场的,且未书面授权其他董事代为表决的,视为弃权,其已经作出的表决为有效表决。
5、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通过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的,董事可以通过举手或口头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决议书面签署。事后的书面签署与会议表决不一致的,以会议表决为准。
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讯表决应当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一事一表决的方式,不得要求董事对多个事项只作出一个表决。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表决时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个人以自己目前的理解简概的回答一下:
1、预选有明确的时间表(包括期间的辩论),各个州按计划先后进行预选;
2012年1月开始,至8月大会结束。
2、承诺代表:
即各州根据预选胜出情况,按计划将要在大会上给特定胜出者投票的代表,按胜率分配或全得;
胜者全得即部分州不按比例,而是和11月大选时一样,胜率胜出者直接获得该州的全部代表票;
超级代表,简单理解,就是不承诺代表,即相应州内不受约束,没有义务,接近于完全依靠个人喜好可投票的人;
3、人选即是两大Party里预选选出,各州一步步来,各州预选方式和最终计算代表的方式不同。最后在大会上由代表投决,如差距大的话,实际上过一段时间后就已经能分胜负,最后的大会投决只是履行公式。
4、每个州的代表名额现在已有明确数,大致根据所在州的人口数量来定量,人口大洲票数即多;至于各个代表产生的具体方法和流程,暂不明确,个人认为这个相比不是重点,因为说到底,除了超级代表,其他这些代表和11月大选一样,更多还是一个履行程序的角色,实际上,还是“大众”在基层预选时的结果而定。
5、各州获胜就是在某个州预选胜出,可以按比例得到一定代表票,或者全部得到;
胜出显然是有意义的,候选人最终的胜出就是一步步累积的过程;
最后的确认虽说在于大会上的投票,但如上所说,之前各个州的预选结果,差距明显的话,其实已经能计算出谁将是获胜者,如果接近的话,那么超级代表的票就非常关键;
以及各州承诺代表是按分配还是胜者全得也对结果有影响,这个时候就可能存在忽略一些选民的影响力(因为并非全按比例),但并不取决选民的支持说的过于极端,如果细心理解,这样的制度很大程度上还是非常注重了基层民众的意愿。
6、Party各自进行,没有国会等限制,许多流程和其他都已经非常成型;
当然,议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一些言论、看法会对各位人选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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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计划持续更新的2012大选贴 http://tiebabaiducom/p/1395851222
楼主说的这个是关于美国的选举人团制度的。
选举人团制度形成于美国18世纪末制定真正的联邦宪法代替邦联宪法之后。那时的美国地广人稀,再加上没有发达的现代资讯手段,如果一人一票选举总统,非常花费时间和精力。由此,美国的政治家们设计出了选举人团和选举人票这种间接选举的制度来选举联邦的总统。那时是这么规定的:一共有500票左右的选举人名额,然后根据各州的人口比例进行分配。人口多的大州获得的选举人名额多,人口少的州获得的选举人名额少。尔后由各州的具有法定选举权的人民进行投票选出本州的选举人。
所有的选举人统称选举人团,之后由选举人团会议投票选举总统。
到了20世纪,资讯技术和交通事业日益发达。由全民直接选举总统有了实现的可能。所以美国人民决定一人一票选举联邦总统。但是人们发现选举人团还有继续发挥功能的余地,即如果一个候选人在一个州赢得了相对多数的选票(这里的选票是普选的一人一票),他就可以拿到所有的选举人票。谁掌握的选举人票谁就能够当选。当然此时的选举人已经不复存在,只是一个法律和政治学名称,是一个虚化的人的概念,就像“法人”一样。保留选举人票只是为了计数的方便,这样就不用统计得票率了(那样太麻烦)。所以美国是一个通过选举人票进行直接选举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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