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一部电视剧,80年代初生人可以看一下!!

寻找一部电视剧,80年代初生人可以看一下!!,第1张

小城故事

开放分类: 娱乐、**、明星、电视

主要演员

江 洋饰小 北

丁 浩饰可 枫

李 蓓饰晓 轩

赵 婷饰雨 凡

李晓霞饰艾 雅

彭兰媚饰苗 苗

王小娜饰画画女孩

郭佳妮饰酒吧女孩

两个梦想少年可枫和小北(江洋饰),带着爱情的憧憬,来到一座风景如画的凤凰小城,就在这里和四个度暑假的花季女孩邂逅,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在凤凰度假中,可枫邂逅了在江边画画的清醇少女(王小娜饰),而小北则在城里酒吧中遇上美丽可人的酒吧少女(郭佳妮饰),朦胧的爱情就在小城中浪漫的展开。随着假期的结束,画画少女去往另一个小城,可枫为寻找爱情跟随而去,而小北则为了酒吧姑娘,为了爱情,留在了小城,四个花季少女回到自己生活的地方,继续追梦……

  在工厂没签劳动合同和厂长吵架被开除,厂里要支付当事人工资和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离职时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要求你回去,说明你在单位工作中还是干的不错的,其实只要不是大的矛盾,而且你在单位干的又不错,工资也可以,个人觉得没有必要去置气第一、从话题的表述来看,领导和老板应该不是同一个人,当初你和领导产生分歧的矛盾并没有解决,老板提出让你回去上班可能依然会存在分歧;第二,这样让你回去,也没有提出额外的条件,例如工资是否上涨、岗位怎么安排这些,你就答应回去,不见得日子比以前更好过;第三,假设你已经有了新的工作,再次离职回老单位是一种职业生涯的中断,没必要冒这个险。中国人有句古话,“好马不吃回头草”,不是万不得已,我建议你还是别轻易回去。就这个话题,我个人再补充几点看法,仅供大家参考。和直属领导闹过矛盾后离职,但现在老板让我回去,该如何抉择?一、你都离职了,老板还想着让你回去,这说明你在职场上还是具备一定的竞争力,这就是不回去的信心当年,我离开老东家的时候,领导也是很爽快地批准了我的辞职。彼时,我还心理有点失落,觉得领导没怎么挽留我,是不是我的工作没有一点价值呢?后来半年过去了,原先的领导居然给我打电话,希望我回去,还提出了更好的待遇和条件。这让我十分意外,我考虑了两天,还是婉转地拒绝了。为什么我不选择回去呢?第一,我感觉到领导是后悔当初放我离职了,打听了下原来我走以后根本找不到合适的替代人员,只能让公司内部一个新人硬顶上去,但好像做得很不理想。第二,想叫我回去,说明我对公司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价值,那就更需要对自己的个人能力坚定信心了。第三,我已经有了一份新工作,并且做得还挺开心,无论职位、收入都得到了跃迁,此时放弃回到以前公司,也是对新单位的不负责任。基于以上三点考虑,我才做了这个回复。但无论怎么样,我还是挺感激老东家,起码也是这通电话,让我对自己的未来更加有了信心。

x月x 日,在XX的时候,我因为对单位的决议有一点自己的看法,政见有所不同,和领导讨论时情绪大了一点,造成了吵架的事件。几天来,我认真反思,深刻自剖,为自己的行为感到了深深地愧疚和不安,在此,我谨向各位领导做出深刻检讨,并将我几天来的思想反思结果向领导汇报如下: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一件偶然发生的事情,但同时也是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涣散的必然结果。经过几天的反思,我对自己这些年的工作成长经历进行了详细回忆和。记得刚上班的时候,我对自己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时时处处也都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从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但近年来,由于工作逐渐走上了轨道,而自己对单位的一切也比较熟悉了,尤其是领导对我的关怀和帮助在使我感到温暖的同时,也慢慢开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反而认为自己已经做得很好了。因此,这次发生的事使我不仅感到是自己的耻辱,更为重要的是我感到对不起领导对我的信任,愧对领导的关心。 同时,在这件事中,我还感到,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就非常欠缺。众所周知,领导的决定才是单位展开工作的指向标,也是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工作的重要思想方针。就是在这样重要的情况,我却和领导吵架,这充分说明,我从思想上没有把领导讲话重视起来,这也说明,我对自己的工作没有足够的责任心,也没有把自己的工作更加做好,更加走上新台阶的思想动力。在自己的思想中,仍就存在得过且过,混日子的应付思想。现在,我深深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倾向,也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发现,并要求自己深刻反省,而放任自己继续放纵和发展,那么,后果是极其严重的,甚至都无法想象会发生怎样的工作失误。因此,通过这件事,在深感痛心的同时,我也感到了幸运,感到了自己觉醒的及时,这在我今后的人生成长道路上,无疑是一次关键的转折。所以,在此,我在向领导做出检讨的同时,也向你们表示发自内心的感谢。 此外,我也看到了这件事的恶劣影响,如果在各个岗位上,大家都像我一样散漫,漫不经心,那怎么能及时把工作精神贯彻好、落实好,并且把工作做好呢。同时,如果在我们这个集体中形成了这种目无组织纪律观念,为所欲为的不良风气,我们工作的提高将无从谈起。因此,这件事的后果是严重的,影响是恶劣的。 发生这件事后,我知道无论怎样都不足以弥补自己的过错。因此,我不请求领导对我宽恕,无论领导怎样从严从重处分我,我都不会有任何意见。同时,我请求领导再给我一次机会,使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动来表示自己的觉醒,以加倍努力的工作来为我单位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请领导相信我。

  1、如果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

  2、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则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如果有关赔偿事宜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被辞退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5、法律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劳动合同法》 (2012修正)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劳动合同法》 (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6)《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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