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与科学发扬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价值

如何认识与科学发扬中国传统优秀文化在罪犯心理矫治中的价值,第1张

  (一)用现代语言把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表达出来,让罪犯真正的理解中国传统文化

  编制一些通俗易懂的小册子,用最简洁的文言文,让罪犯读得懂,逐步培养传统文化学习兴趣,在潜移默化中见成效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监区文化活动联手,以具体的文体活动为契机,唤醒服刑人员的传统文化意识,矫正罪犯不良习气、培养罪犯健全人格、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丰富罪犯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出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文化氛围主要包括开展日常文化、节日文化、赛事文化、特殊文化活动等,尤其是节日文化中国的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传统节日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文化长期积淀凝聚的过程,从这些流传至今的节日风俗里,还可以清晰地看到古代人民社会生活的精彩画面中国的传统节日与西方传统节日相比,更加注重亲情和友谊的表达,注重对先人的怀念和对长者的孝敬,这对于唤醒罪犯的家庭观念、懂得孝道、树立真诚友爱积极情感、改善人际关系、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行为正当性之间的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充分运用传统文化元素

  监狱的心理咨询师除了必须符合一定的任职资格,具备相关的法律、心理学、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知识,更要具备相应的传统文化知识,有目的的使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交融点展开工作的能力同时,要积极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学习了解罪犯心理矫治领域的新情况、新进展、学习新方法,以便更新知识,提升专业能力

在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心理治疗的研究中,可以发现人本主义学派和中国文化的亲缘关系最重,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在心理矫治和心理治疗领域引入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是对西方心理治疗手段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和完善。在日本,曾有医生用老子和庄子“无为”与“道法自然”的理念来治疗抑郁症,效果非常理想。传统文化的存在,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之本。本土化是指在引进国外有关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社会价值取向、国人的人格特征,结合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状况,借鉴和吸取国外罪犯心理矫正的先进经验,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体系。

关键词:罪犯 心理矫治 咨询 应用

一、中国传统文化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结合的探索性思考

(一)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文化本身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辞海》把文化定义为: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来说,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英国人类学家爱德华·泰勒在《原始文化》(1871年)一书认为:“文化是一种复杂体,它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其社会上习得的能力与习惯。” 中国文化既包括源远流长的传统文化,也包括传统文化发生剧烈演变的近代文化与现代文化,传统文化是中国文化的主体部分,它是中华民族在古代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比较稳定的文化形态,是中华民族智慧的结晶,是中华民族的历史遗产在现实生活中的展现。它不仅记录了中华民族和中国文化发生、演化的历史,而且作为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行为准则、风俗习惯,渗透在每个中国人的血脉中,制约着今日之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方式。传统文化的思想体系蕴涵着丰富的文化科学精神,人性回归是传统文化中最本质的东西,它阐明了我们做人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自己在社会中的位置;和谐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最具特色的精华,它是传世致用之学,注重修身、治国、平天下,力求在现实社会中体现出其价值。

(二)中国传统文化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结合的可能性

1、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心理治疗之间存在包容性

在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心理治疗的研究中,可以发现人本主义学派和中国文化的亲缘关系最重,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在心理矫治和心理治疗领域引入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是对西方心理治疗手段是一种有益的补充和完善。在日本,曾有医生用老子和庄子“无为”与“道法自然”的理念来治疗抑郁症,效果非常理想。

2、中国传统文化与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结合是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本土化和社会化的必然要求

(1)传统文化的存在,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之本。本土化是指在引进国外有关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社会价值取向、国人的人格特征,结合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状况,借鉴和吸取国外罪犯心理矫正的先进经验,建构适合我国国情的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体系。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与我国具体国情的结合,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融入中国元素,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脱离我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使之形成鲜明的中国特色,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才能真正成为我们改造罪犯的有效武器。应该说,将传统文化的融入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当中去是我国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本土化的突破口和立足点。

(2)矫治罪犯的本质是一种再社会化的过程,所以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也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监狱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使罪犯能够形成符合监狱内和监狱外的社会生活要求的感情和观念,进而学会可以在监狱外社会生活环境中可以使用的行为模式。遵循用中国传统文化对罪犯进行施教,易于监狱改造工作与社会资源的衔接,对于实现“首要标准”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青少年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特点呼唤中国传统文化的参与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社会难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据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受“网络文化”和“快餐文化”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呈现出低龄化、蔓廷快、手段残忍、危害严重、反复性强、团体作案突出、重新犯罪率高、改造难度大等趋势。“网络文化”和“快餐文化”由于缺乏时间检验,没有经过社会系统过滤,消除了传统文化的深度模式,无形之中消散了青少年自己对事物的审美观,致使我国本土文化的主体意识、民族精神、传统价值等被削弱、淡化甚至扭曲,加上青少年的个性特征正处于发展、形成阶段,有很大的可塑性,易外界因素的影响,普遍对事物辩别能力较差,容易受情感、情绪的支配而不能理智地思考,不能较好地用意志加以控制,不能正确、全面地认识,自身性格特点很多,致使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失去人生发展的坐标。诸如:缺乏对崇高理想、目标的追求,精神空虚;自我约束力差;分辩能力差;缺乏羞耻心、同情心、怜悯心等,情绪波动大,易攻击他人等。另外,家庭、学校单面化的注重知识教育和意识形态教育,忽略了青少年精神和心灵的归属,这些严重的缺陷不利于青少年形成稳定、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行为上就会脱离传统文化链条的维系,迷失了自己的人性,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核心价值观教育罪犯,通过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教育,使罪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分清是与非、善与恶、荣与耻、美与丑的界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道德观,帮助其找回迷失的人性,重塑新生。依靠灌输式教育,使传统文化内化于青少年罪犯的思想中去,以此弥补家庭和学校德育教育的不足;长久、持续的传统文化教育,可以使青少年罪犯的思想得以升华,使之能够正确看待社会不正常现象,正确处理在进入社会生活后遇到的各种问题,有效解决因现实自我与理想自我之间的差距而产生苦恼和不安,彻底根除易导致问题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思想根源;对罪犯进行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还可以避免青少年罪犯在监狱内的“交叉感染”,有效巩固罪犯矫治的成果。

(三)传统文化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的定位。

1、传统文化教育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的运用存在最佳适用范围

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与改造罪犯的场所,特定的对象和性质决定了罪犯心理矫治的特点。就监狱的管理而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监狱管理的一个方面,必须在明确其适应性和文化差异后加以取舍、改造后使用。无论以何种方式矫治罪犯,安全地监禁罪犯一直都是监狱最重要的职责,这是必须树立的危机意识。所以,中国传统文化应用应综合考虑罪犯的接受能力与犯罪的恶性程度而有所侧重。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浅度恶性(初犯,犯罪心理不稳定)、中度恶性(累犯,长期流动作案,易反复,易再犯)的罪犯是传统文化教育的重点,文盲犯和深度恶性(惯犯,犯罪频度大,经济上犯罪转化为政治上与政府对立,并且心理结构上产生一系列的恶度)的罪犯,应侧重于认罪悔罪和遵守监规监纪的教育。总之,矫治目的最终应体现在让罪犯适应监狱环境,消除个人缺陷、克服消极情绪、改变认知、顺利回归社会。

2、传统文化的运用具有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教育手段是影响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因素,应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改造罪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是改造罪犯的手段之一,传统文化的运用是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必不可少的内容,具有补充和完善作用。通过传统文化教育积极挖掘罪犯的内心潜力,为当事人设置一种自我成长的教育机会,强化教育改造目的,提升罪犯的辨别能力,促进罪犯思想重塑和新生,充分体现出人文关怀与严格的思想教育的宽严相济。

二、中国传统文化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的实际应用。

(一)用现代语言把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表达出来,让罪犯真正的理解中国传统文化

编制一些通俗易懂的小册子,用最简洁的文言文,让罪犯读得懂,逐步培养传统文化学习兴趣,在潜移默化中见成效。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与监区文化活动联手,以具体的文体活动为契机,唤醒服刑人员的传统文化意识,矫正罪犯不良习气、培养罪犯健全人格、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丰富罪犯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出的积极向上的改造文化氛围。主要包括开展日常文化、节日文化、赛事文化、特殊文化活动等,尤其是节日文化。中国的传统节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传统节日的形成过程,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历史文化长期积淀凝聚的过程,从这些流传至今的节日风俗里,还可以清晰地看到古代人民社会生活的精彩画面。中国的传统节日与西方传统节日相比,更加注重亲情和友谊的表达,注重对先人的怀念和对长者的孝敬,这对于唤醒罪犯的家庭观念、懂得孝道、树立真诚友爱积极情感、改善人际关系、正确处理自身利益与行为正当性之间的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在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充分运用传统文化元素

1、心理咨询师应具备相应素质

监狱的心理咨询师除了必须符合一定的任职资格,具备相关的法律、心理学、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知识,更要具备相应的传统文化知识,有目的的使用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交融点展开工作的能力。同时,要积极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学习了解罪犯心理矫治领域的新情况、新进展、学习新方法,以便更新知识,提升专业能力。

2、中国传统文化在心理矫治工作中的实际运用

(1)新入监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

《礼记》:入境而问禁,入国而问俗,入门而问讳。以传统文化中的警言警句,倡导传统道德,告知其

来源于百度监管局

需要。患有双重相情感障碍会对罪犯的学习和记忆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但是完成作业是极其重要的一步;完成作业可以帮助罪犯理解矫正计划的目标,并且通过学习和思考寻找改变的方法;也可以帮助罪犯建立自信心,提高自尊心和自我效能感,对于康复过程是非常重要的。

暴力型罪犯心理娇治对策探折

时奇文 李秋香

摘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 罪犯心理矫治成为适应断形势的一个重要改造手段我国幕力犯罪的数量不断增多, 在给社会的德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的同时, 也给矫治工作带来了困难监内在钾犯中基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日趋加大, 已成为监狱改造中的突出问题对基力型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应结合其在服刑期间的心理特点采取适宜的心理娇治模式在监狱改造工作人员的帮助下, 充分发挥暴力犯的主观能动性, 进行积极主动的改造并且将心理娇治与犯罪习性娇治进行有机结合, 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引导, 消除其主观恶性, 促使罪犯重新社会化

关键词:暴力型罪犯 心理特点 矫治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2-261-02

随着社会上暴力犯罪的增多, 监狱内在押犯中暴力型罪犯所占的比例也日趋加大。暴力型罪犯在改造中所具有的攻击性, 正日益成为影响监管安全的主要隐患。对暴力型罪犯教育改造的好坏, 直接影响着监管改造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也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在暴力犯的改造中, 心理矫治处于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所以, 更有效的对暴力犯进行改造, 应首先对其心理加以矫治。罪犯心理是指那些通过一系列刑事诉讼程序, 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判刑,己被交付监狱、劳教场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犯罪人的心理。加强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 对确保监狱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 增强教育改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提高改造质量,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攀力型罪犯在改造中的心理特点

(一)固执、偏激、抵触心理强

由于暴力犯长期受不健康心理的支配, 对现实社会尤其是社会制度不满, 在思想上表现为顽固不化、固执己见, 在行为上表现为反抗、怀疑、消极等, 因此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意识差。由于认知水平低下, 对事物的全部和实质不能正确把握和认识, 辨别是非的能力差。对待和看待事物, 往往只看一点, 不计其余。大多数暴力犯在其错误偏激思想的支配下, 对消极的社会现象持认同和肯定的态度他们触犯刑律受到惩罚后, 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家庭和他人造成的危害反而错误的认为社会对自己不公平。在改造中, 排斥和抵触监狱改造政策不服监狱千等的管教, 甚至对抗监狱的一切监管活动以致发生严重的反改造行为。与他人交往容易产生疏远关系、敌对情绪, 出现心理上的距离。

(二)悲观厌世心理表现突出

暴力型犯罪由于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 因此刑期一般都比较长,投入改造后, 多数罪犯因罪恶深重、刑期漫长, 表现出绝望的心态, 导致不信任、拒绝或自卑等反应。有的感到刑期漫长、前途无望, 整天闷闷不乐, 惊悸不安也有的罪犯自甘落后, 缺乏自觉改造的积极态度,破罐子破摔, 混刑度日。还有的罪犯把自己封闭起来, 拒绝与他人接触, 表现出痴、呆、傻的“ 精神病”症状。

(三)改造意识淡薄, 功利思想突出

暴力型罪犯, 改造意识淡薄, 在改造中往往是只求过得去, 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倾向明显。在改造过程中, 功利意识突出, 只享受权利, 不履行义务。有的罪犯甚至和监狱民苦讨价还价如果没有好处和实惠, 则消极改造。这些罪犯, 完全忘记了自己的罪犯身份和作为罪犯应履行的义务。

(四)情绪不穗定, 易激动, 易冲动, 危险性大

在暴力型罪犯中, 青壮年居多, 这些罪犯中相当一部分人, 神经系统的兴奋过强, 缺乏对社会、集体、家庭和他人的责任感, 法制观念淡薄, 遇事易冲动, 自我控制力差, 且不计后果, 突发性强, 危险性大, 在很多时候因很小的事就可能引起情绪的急剧变化, 短时间内出现激动状态, 丧失理智。

二、暴力型罪犯心理矫治对策

(一)选择适宜的心理矫治模式

我国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在实践中主要有四种模式发展模式、医疗模式、改造模式和全员训导模式。发展模式以健康为向导, 专业矫治人员用发展健康的观点看待罪犯, 注重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以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和生活质量。医疗模式中, 专业矫治人员以医生和专家的角色将罪犯视为病人, 注重对罪犯心理疾病的诊断和分析, 并制定治疗方案。改造模式是监狱罪犯心理矫治模式中最常见的一种,它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为一体, 以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为主导, 以咨询、谈话、教导的方式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搏, 以促进改造的针对性这一改造模式的主体相对广泛, 不以专业心理矫治人员为限最后一种是全员训导模式是指全体监狱人民等察投身罪犯心理矫正工作, 着眼于对罪犯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 要求干替全员提高改造工作的心理策略水平, 在罪犯服刑期间和所有改造场合,全面负起对罪犯全员的心理训导责任, 科学的将心理训练和发展指导活动容入日常的改造工作中来。

综观这四种心理矫治模式的内容和特点, 结合攀力犯的心理特点, 笔者认为, 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改造以发展模式和改造模式结合为宜。暴力犯比较固执偏激生活态度消极, 悲观厌世的心理居主导地位, 抵触心理强, 情绪极不稳定, 这些主要心理特征决定了对暴力犯的改造不应以暴治暴。应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 采取平等的发展观对待他们要具有比其他罪犯更强的耐性、宽容和亲和力。

暴力型罪犯一般性格恶劣, 服刑期也较长所以对他们的心理矫治工作不可能一气呵成。应结合其在不同时期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 分阶段的进行在将暴力犯投入监狱的初期, 应以改造模式为主因为在这一阶段, 罪犯刚入狱, 监狱工作人员尚对其心理特征没有具体把握, 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观察, 才能发现这些罪犯所普遍具有的心理特征以及每个罪犯的个体特征, 以增强以后矫治工作的针对性。改造模式将心理咨询、法制教育、思想教育融为一体, 并且, 在这一矫治模式中, 矫治工作者的专业性相对较低。这种矫治模式的目的是摸清罪犯的心理状况和思想脉络, 这就为以后有针对性的改造和矫治打下了基础。在这一时期, 通过对暴力犯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 使其得到初步改造。但是由于这一矫治模式主体的专业水平不高, 在现实的矫治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如矫治人员与暴力犯进行交谈过程中有时忽略了他们的感受, 尤其是与消极悲观、易激动的罪犯谈话时。还会发生冲突, 不能耐心细致的倾听罪犯的倾诉等, 这些情况是改造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常犯的错误。所以, 在对暴力犯进行矫治中仅采此模式是完全不够的, 会使矫治工作失去针对性。

在改造模式进行一段时间后矫治人员已经对暴力犯的整体及个体的心理特征有了初步的了解, 这时如果再采取改造模式已经不能实现改造的效果, 所以, 应转变改造模式, 采用发展模式。这种发展的改造模式的专业性很强, 实施主体为专业心理咨询员, 在矫治过程中, 以健康的心理为向导, 挖掘罪犯的心理潜力, 提高罪犯的自我认识。在这种改造模式中, 矫治人员能抓住攀力犯的心理特点和个性特征, 能以平等的身份与罪犯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非常注重尊重罪犯的人格, 倾听他们的倾诉, 也不会随意给罪犯贴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 从而减轻了罪犯的心理负担, 降低了他们的抵触情绪, 能让他们在交谈过程中敞开心扉, 表薄其真实的内心世界以平等的朋友身份给其提出建议, 给他们一种内心深处的归属感, 反抗、抵触情绪减弱, 有利于进一步的改造。这一矫治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充分尊重暴力犯的人格,以平等身份与之交流, 矫治人员也不会将自己扮成专家、医师或教师、父母的身份, 强行向罪犯灌输自己的理论、看法和价值观念。这种心理矫治模式是对暴力犯心理矫治的优化选择, 是一种适宜的矫治方式。

(二)主动娇治与被动矫治相结合, 以主动矫治为主

通过基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出来的心理特点, 可以看出, 在这四种主要心理的驱使下, 暴力犯很少主动去监狱的心理咨询处寻求帮助进行心理咨询, 悲观厌世的心理使他们消极的对待外界的一切,演薄的改造意识使他们在狱中得过且过, 强烈的抵触心理阻止他们与监狱工作人员交流。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 心理咨询室于他们而言形同虚设。有些暴力犯在服刑期间可能会主动寻求帮助, 进行咨询, 或者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这毕竟是少数, 日趋增株的暴力犯罪和日渐增多的暴力犯加大了监狱的改造难度, 而暴力犯的难以改造性又成为监狱安全的一大障碍因此, 对暴力犯的改造应根据其不同于其他罪犯的心理特征, 采取适合的心理矫治方式。与社会公共准则相悖离的反社会的生活态度是暴力犯共有的本质特征, 表现为他们低劣的思想素质, 缺乏严肃的生活态度缺乏社会责任感在处理个人和社会、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中, 遵循自我中心的个人主义思想, 行为放荡不羁, 无视社会规范和法律, 守法意识淡薄, 一些正在服刑的犯罪人在进入监狱这一特殊环境时, 其反社会的意识并未立即消失, 而会暂时潜伏起来, 这时如不及时给予矫治, 就可能使其反社会的心理态度朝恶性方面转化, 并逐渐膨胀。。所以, 在对暴力犯改造的初期, 监狱矫治人员要充分发挥改造的主动性, 改变以“ 暴力犯走进咨询室”为主的心理矫治方式, 而是“ 咨询员走出咨询室” , 让监狱内的专业矫治人员在罪犯矫治的前期阶段起主动主导作用。矫治人员根据前期改造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基力犯的集体心理特征和个性倾向对有相似或相同心理特征的罪犯进行分组, 有针对性的根据每组罪犯的心理特点制定相应的矫治计划矫治人员可以分组进行, 到罪犯中间去主动与他们谈话交流, 挖扭他们内心向善的本质, 以利于下一步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交流过程中, 矫治人员要注意与他们谈话的语气、语调, 认真观察罪犯的情绪波动, 要控制他们的暴力情绪, 避免与他咐」发生冲突, 要保持充分的耐性和亲和力。这时候矫治人员不适宜采用医疗模式进行矫治, 因为给他们帖上有“ 某某疾病”的标签会激化暴力犯与监狱改造工作者的矛盾, 加深他们的反抗心理, 增强改造的难度。矫治人员主动与暴力犯进行交流一段时间后某些罪犯的心理可能会有所改善, 这时应抓住他们在这一时期易动摇的心理特征, 鼓励他们与人交流, 让他们自己走进心理咨询室。在这一阶段, 应以暴力犯的主动改造为主导, 专业矫治人员起配合和帮助作用, 让罪犯发挥主观能动性, 主动的去改造自己。在罪犯进行主动改造的过程中, 心理矫治员予以监督,以防他们在矫治过程中发生思想和行为的偏差。这一阶段应是改造的主要阶段, 注重以罪犯为中心, 重点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性放在重要位置。在此阶段的教育过程中, 监狱干苦以及心理矫治员不能再扮演道德权成和说教的角色, 而是起管理者、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罪犯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构建者, 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

(三)犯罪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娇治相结合, 突出心理矫治

对监狱中服刑暴力犯的矫治是通过犯罪心理矫治和犯罪习性矫治得以实现的暴力型罪犯的犯罪习性矫治也是罪犯改造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犯罪习性是长期或多次实施犯罪而形成的动力定型, 往往表现为惯犯、累犯的行为特征具有犯罪习性的暴力犯在实施犯罪的场合, 不需要外界刺激等犯罪诱因的作用, 没有明显的意志选择过程, 这也是暴力型犯罪数不断增加和重新犯罪率不断升高的重要原因。这种习性一旦形成, 暴力犯就容易保持犯罪的冲动, 他们的犯罪动型总会处于主导地位, 而罪责感、怜悯心总是难以调动。所以, 对暴力犯应将心理矫治与犯罪习性矫治进行有机结合, 以心理矫治为主, 因为如果罪犯心理得不到矫治犯罪习性也会很难改变。通过心理矫治促使暴力犯心理发生良性转化, 形成不再犯罪的心理机制, 自我觉醒, 改变不正确的社会态度, 重塑健全人格,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形成他们对社会的罪责感和怜悯心。在罪犯心理得以矫治的荃础上, 改变犯罪动型占主导地位的局面, 使其罪责感和怜悯心处于主导地位从监禁刑的封闭特点看, 罪犯被剥夺自由是一个法律事实,他们中间的大多数仍将回归社会则是客观结果, 。所以, 这就要求对暴力犯进行犯罪习性矫治, 在监狱中进行新的行为训练, 如严格的纪律训练、健康的集体生活训练和精神文明训练, 促使暴力犯培养适合需要的动力定型, 以适应社会生活。

三、我国监狱挤力犯心理矫治存在的问题和前景展望

(一)我国目前对基力犯的心理矫治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在理论和实践上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模式的水平上

我们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 重视群体共性教育, 忽视个体间的差异, 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也重视个别教育工作, 但是, 这种个别教育没有认真系统地研究罪犯个性特征、个体需求及价值取向, 缺少针对性的教育措施, 个别教育多半流于形式所以, 在以后对罪犯进行心理改造的过程中, 不断增强矫治措施的针对性。我国目前在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实践方面, 基本上处于引进和模仿西方的理论和模式的水平上。这种引进和模仿固然重要, 但要注重在引进和模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所谓“ 本土化” , 是指我们在引进国外有关心理矫治理论和方法的同时, 应考虑我国的社会背景、传统文化、社会价值取向和中国人的人格特征, 考虑我国罪犯改造工作的成功经验和现实状况,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罪犯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严所以, 我国应在继承传统心理矫治方式的基础上, 结合中国暴力犯的人格特点和心理矛盾, 对西方心理矫治的理论和方法加以适当的改造和调整, 总结和应用我国监狱几十年来改造罪犯的成功经验, 建立我国独特的罪犯心理矫治体系和模式。

(二)我国幕力犯心理矫治工作还缺乏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

目前我国监狱暴力犯心理矫治缺乏心理学专业人员, 并且是少数干替矫治少数罪犯, 心理辅导局限于专业的训练室和咨询室。前文提及的全员训导模式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全员训导模式主张将传统经验与心理训导相结合, 在日常生活和平凡小事上对攀力犯进行文化渗进、潜移欺化的影响, 逐渐转化罪犯的立场和观点。这种罪犯心理矫治模式是我国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的理想模式。这一模式实现的前提是每一位监狱干苦在作为管理者、教育者的同时, 还是一名心理学专业人员。但目前我国监狱干苦的整体素质和监狱心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尚不适合建立这种改造模式。所以我们应在监狱干苦中培养大量的心理矫治工作的专业人才, 壮大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者的队伍, 提高心理矫治工作者的素质, 以实现全员训导这一理想的心理矫治模式。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罪犯心理矫治工作规定

(粤狱〔2006〕1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罪犯心理矫治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对罪犯实施心理矫治的主要任务,是运用心理科学理论和方法,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量、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矫正罪犯犯罪心理恶习,消除心理障碍,提升其心理健康水平,促进罪犯思想转化,维护狱内安全稳定。

第三条 对罪犯实施心理矫治,应当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思想,遵循整体性原则,平等客观原则,启发教育原则,保密性原则,非指示性原则和坚持性原则。

第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心理矫治科,负责监狱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实施。入监监区应配备专职心理矫治工作干事,其它监区配备兼职心理辅导员。

第五条 监狱应当设立专门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

第六条 监狱应制定罪犯心理矫治各项业务的工作指引,明确其工作依据、职责、程序、标准以及台账等,完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制度建设。

第七条 监狱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监狱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第八条 监狱应建立罪犯心理动态的搜集和分析制度,监区每月分析一次,监狱每季度分析一次。分析情况应当逐级上报。

第二章心理健康教育

第九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

罪犯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育改造工作的整体计划。

第十条 监狱对新收押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每期应不少于16课时。

新收押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心理学基本知识;

(二)心理保健常识;

(三)狱内常见心理问题的自我调适;

(四)不良犯罪心理的矫正与良好心理品质的培养;;

(五)罪犯求助心理咨询、接受心理治疗等方面的指引。

第十一条 监狱应根据改造工作的需要,结合罪犯实际,对某种类型罪犯和某一时期罪犯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心理健康教9。

第十二条 监狱对临近出监的罪犯应进行专题心理健康教育,以增强罪犯刑释后的社会适应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对普通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全年应不少于30课时。女犯和未成年犯应适当增加教育内容和教育时间。

第十四条 监狱应多渠道实施罪犯心理健康教育。应定期出版罪犯心理矫治专刊或设立专栏,监区图书室、阅览室、文化室应配有相关的心理学类书籍、杂志或报刊等。

第三章 心理测量

第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量并建立罪犯心理档案。

罪犯心理档案内容包括:

(一)罪犯基本情况;

(二)心理测验结果及分析;

(三)罪犯自评和警察评议;

(四)监管改造建议。

罪犯心理矫治工作中形成的有参考利用价值的记录均应归入罪犯心理档案,有条件的监狱应建立罪犯电子心理档案。

第十六条 罪犯心理档案应当参照有关罪犯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严格管理,不得公开和传播,不得向监管教育或侦办案件无关的人员泄漏。公开出版或发表的罪犯心理矫治相关论文刊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罪犯的资料。罪犯刑满释敞后,按短期保存档案处理。

第十七条 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量应制定具体实施计划,选用的测试量表应有常模,具有一定的信度和效度,实施方法标准化,计分标准明确。

第十八条 监狱对新收押罪犯应在收监后20日内实施心理测量,侧重掌握罪犯个性特征和罪犯个体心理健康状况。对综合指标或个别指标异常的,应增加其它有针对性的心理量表进行测量。

对排查出的顽固犯和危险犯,在认定之日起15天内应当进行心理评估,其结果作为制订顽危犯转化方案的重要依据。

对挑选使用的事务犯和专项工种罪犯,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心理评估,其结果作为是否适合使用的依据。

第十九条 心理测量结果应以书面的形式反馈给监狱管教部门和监区,可以有选择地反馈给罪犯本人。

第二十条 监狱应根据心理测量结吴,结合其犯罪史、生活史、疾病(特别是精神疾病史)以及罪犯自评、他评等,提出罪犯改造建议,为罪犯甄别分类、监管安全等提供依据。

第四章 心理咨询与治疗

第二十一条 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为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实施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第二十二条 监狱应为罪犯接受心理咨询与治疗提供必要的引导和便利,建立和完善相关渠道。

第二十三条 罪犯接受心理咨询与治疗,可由罪犯本人申请或由监狱警察指定。接到罪犯申请后7天内,应安排心理咨询员进行咨询或安排心理辅导员进行面谈。

第二十四条 监狱应为具有共性心理问题的罪犯群体提供团体辅导或行为训练;对明显适应不良、强迫症、恐怖症、焦虑症、抑郁症、不良癖好等情形的罪犯应由专职心理咨询师进行矫治,以使其症状减轻或消除。

对于具有心身疾病、疑似精神病愚者等洁形的罪犯应及时转介给监狱医院,由医院组织治疗。

第二十五条 对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边缘的罪犯实施药物辅助治疗的,应由专业医生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狱可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经省局审批后,建立狱内或远程的电话咨询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咨询系统。

第五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二十七条 监狱应对处于心理危机中的罪犯实施心理危机干预,以降低或避免人身伤害事故和危及监管安全事件的发生。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前,应结合监狱自身实际,制订罪犯心理危机干预方案。

第二十条 罪犯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认定为其处于心理危机状态。

(一)出现企图自残、自杀等自毁意图的;

(二)出现行凶、脱逃及其它狱内又犯罪危险的;

(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突发事件导致罪犯情绪失控,经监区警察做思想工作后未见情况好转的;

(四)对监管环境存在严重适应性障碍的;

(五)寻求心理咨询动机强烈,且咨询中发现具有现实危险性的;

(六)群体性心理问题倾向比较突出,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

(七)监狱在处置监管事故过程中认为罪犯处于心理危机状态需主动介入的;

(八)服刑期间因其它特定事件而导致行为表现亢奋或过度压抑、极度焦虑紧张等异常情形,而本人并不愿主动求助于心理咨询的。

第二十九条 实施心理危机干预的同时,应对干预对象采取其他综合性的监管安全措施,尽力避免发生不测事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省监狱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监狱应当开展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疾病治疗。

第四十四条 监狱应当建立心理矫治室,配置必要的设备,由专业人员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

第四十五条 监狱应当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使罪犯对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自我矫治。

第四十六条 监狱应当在罪犯入监教育、服刑改造中期、出监教育期间对罪犯进行心理测验,建立心理档案,为开展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矫治提供参考,对重新犯罪的倾向进行预测。

第四十七条 监狱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罪犯提供心理咨询服务,解答罪犯提出的心理问题。

第四十八条 监狱对有心理疾病的罪犯,应当实施治疗;对病情严重的,应当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会诊,进行专门治疗。

第四十九条 监狱从事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心理咨询员、心理咨询师、高级心理咨询师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监狱可以聘请社会专业人员参与对罪犯的心理矫治工作。

  心理矫治改造手段出自矫治心理学。谁最先提出无参考文献具体指出。

  矫治心理学是一门历史不长、发展不很成熟的学科。2007 年,矫治教育学学科成为司法部重点建设学科。

  心理矫治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包含了两个基本概念,即行为矫正(behavior modification)与心理治疗(psychotherapy)。它是指运用心理学的原理与技术,对人的心理与行为障碍(如心理活动中出现的轻度创伤、某些变态心理、儿童和青少年的不良习惯动作、社会适应障碍、品行障碍以及酗酒、吸毒、自杀等较为严重的心理与行为问题)进行矫正和治疗。

  罪犯心理矫治:广义的理解,实际上是罪犯矫正工作的别称。对“准广义”的罪犯心理矫治可作如下表述:罪犯心理矫治是运用心理学理论与技术,对罪犯进行的矫正教育与心理治疗,以配合教育改造,消除罪犯的反社会性,医治其心理障碍、人格失调及其他精神疾患,达到恢复心理健康,重塑健康人格,提高适应社会能力的目的。

  多年来,监狱改造的教育手段一直是监管、教育和劳动。监狱劳教系统引入了心理咨询,并在近年来逐步发展为心理矫治,即在对罪犯心理治疗的同时,进行社会意义上的矫正治疗,包括学业和职业技能训练,及社会适应能力和技巧的训练,改变罪犯的犯罪思想、情感与行为,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

  心理矫治作为一项专业性、科学性很强的教育改造手段,其意义不仅在于促进服刑人员改造,也在于降低服刑人员出狱后重复犯罪的几率。当然,由于我国心理学学科建设尚未成熟,心理矫治工作虽然在监狱管理系统中已初见成效,但在监狱系统中大范围运用还需假以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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