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文学范畴中的抒情所抒发的情感乃是艺术情感,情感的宣泄则是一般的日常情感。日常情感即作为在社会中生存的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由于外界的刺激而产生的个体的心理反映,艺术情感与之相比具有超越性和人类性的特征,所谓超越性即艺术情感是超越即定的实践功利关系的审美的情感,是对现实、对表现对象持特定审美态度的一种情感体验。 其次,文学范畴中的情感是一种有待于形式化的情感。日常情感的抒发只表现为个体的表情和动作,而艺术情感则需要情感主体使用被克莱夫•贝尔称之为“有意味的形式”予以表现,这种“有意味的形式”对于文学而言既语言和文字符号。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日常情感是自在的,而艺术情感则是有待的。 第三,日常情感是个体在日常生活经历基础上,受外界刺激而生成的直接心理感受,而艺术情感则是在日常情感基础上经过艺术家深沉的情感积淀,对日常情感的“反刍”而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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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共鸣是指欣赏者由于对作品的理解而产生的相似相同的情绪情感体验,与作者同声相应、同气相求、爱其所爱、憎其所憎、悲欢与共、思想感情的交流感应。艺术作品的欣赏是各种形式的艺术品(如美术、音乐、诗歌等)作用于欣赏者思想感情的过程,同时也是拥有一定审美能力的欣赏者对艺术作品进行感知、理解、想象等一系列心理活动的过程。还包括与认识过程相伴随的主观方面的感受与情感活动。它们之间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一般来说欣赏分为三个阶段:
一、审美注意和审美期望。
在这一阶段时,欣赏者对艺术作品产生精神需求,是进行审美的心理动因,也是进入审美的初始状态。在这一阶段内,人们在意识上对审美对象产生兴趣,并高度集中,表现为欣赏者对审美对象的凝神观照。
二、审美感知与审美情感。
对艺术作品的色彩、线条、形体、构图、动态等发生感性的、自然的直接关系。在感觉的基础上形成,反映直接作用于欣赏者视觉的对象特征总和,通过视觉对人的大脑皮层产生不同刺激,在人的情感中激起类似的、结构基本相同的力的样式,从而使人感受到悲哀、欢快等各种情感。这种对艺术作品的感知是一种充满情感的整体把握,这种力的式样被格式塔心理学派称之为
“异质同构”
现象。在审美感知中,各种艺术形式的美都能给人感官上的愉悦,在人们心目中激起共鸣,使人的各种心理要素:思维、记忆、想象等都活跃起来达到一种兴奋状态,产生丰富的情感。
情感在审美中是一个中心问题。美术作品主要是作用于人的情感领域。(自己举个例子)如万里长城激起学生的民族自豪感,拉菲尔画的《圣母像》激起人们愉悦爱慕亲切的情感,古希腊雕像《拉奥孔》使人观后有痛苦的体验。美术作品在引起欣赏者的激动和共鸣中,唤起了优美、崇高、悲哀、痛苦等种种思想感情,在潜移默化中使欣赏者接受某种道德情操,受到某种精神品质的熏陶,从而改善人们的情感状态,影响人的行为。审美情感可以说是审美过程中的心理动力。
三、审美理解与审美想象。
审美理解与审美想象是在感受的基础上进而把握作品的意味、内容、技巧、象征意义等,只有直觉是不够的,要对艺术作品进行深入全面地理解和认识,才可能深刻地感知作品,整体地把握作品,与之产生共鸣。
文学的各种价值所以必须以审美中介,为根基,并且最终以审美为归宿,取决于文学的特殊内容和表达内容的特殊方式,也为文学的社会作用得以正常发挥的大量事实所证明 从内容和传达内容的方式上看,文学是通过语言塑造的艺术形象,表现作者对人生的审美感受和理解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有自己的特殊内容,有为显现这种内容而形成的特殊形式。要把握这个对象,主体只有借助于与之相应的接受方式才有可能。它包括对艺术形象的感受能力,想象与联想的活跃,融于审美感受中的理解,以及和对象相应的情绪、情感活动,等等。接受活动的这个过程,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审美过程。它是读者把握文学对象的审美内涵的唯一通道,也是作家个人对人生的领悟和理解、把文学作品的思想和感情,化为读者的精神财富,从而使其现实化和社会化的必经之路。“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马克思在论及主体与对象的关系时,曾经强调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象我的本质气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对象与主体的现实关系,在任何时候都是建立在相互制约、彼此依存、互相选择的基础上的。所以,只有经过审美的中介,并以审美为基础,读者才有可能把握艺术形象,理解文学作品,进而获得认识、教育、娱乐或感情的交流。这也是为什么文学的认识价值往往表现为启迪、领悟,教育价值往往表现为潜移默化,娱乐价值往往表现为寓教于乐,情感价值往往表现为净化升华,具有不同于非文学的认识、教育、娱乐和交流感情的特点的原因 那么,不以审美为基础,越过审美环节,读者就不能从文学作品中得到认识、教育、娱乐和情感上的满足吗?当然不是。但是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不经过审美所获得的认识或教育,一般总是肤浅的。它可能使人们只注意到文学作品的表层现象,无视它的丰富内涵和审美意蕴,有时甚至会产生某种误解和歪曲。如果进而在这个基础上去理解文学,规范创作,则势必会把文学混合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最终导致文学本性的丧失。如果仅注意情节,理解必然是表层化的,它不可能深入到通过审美才能达到的那种认识层次,不可能发现精神世界的丰富与美好,从而深入思索人生价值的所在,所获得的教育和享受也只能是极其有限的。一般地讲,就是情节性、叙事性较强的文学作品,脱离了审美环节也同样难以把握,因为文学传达信息的特殊方式已经内在地规定了主体的接受方式 对那些不调动情感体验,不经过形象感受,企图直接从文学作品的现象描述中寻求认识的读者来说,要理解抒情性较浓的诗歌和散文,甚至象王蒙的《海之梦》、张承志的《大坂》、何立伟的《白色鸟》,以及史铁生的《我的遥远的清平湾》一类小说,就相当困难了。因为在这些作品中,作者所表现的内容本身就是一种感受,一种情绪,一种生活氛围。它们几乎没有给构成认识的推理活动提供什么事实材料,而是直接袒露心灵,倾吐感情,用心象形态的艺术形象诉诸于读者的感受、体验和情绪。这时候,人们只能在审美的感情交流过程中获得领悟,受到教益,产生愉悦。在这个角度上讲,文学的认识价值、教育价值、娱乐价值等等,都不过是审美活动的衍生物 不过,这还不是读者接受活动的终点。由于文学的性质,经由审美而得到的认识、教育或娱乐,只有超越了作品的现象层次,即不粘滞于作品所描绘的个别的、具体的内容,达到对其内在审美意蕴的领悟,理解那种“大于其本身”的意义,完成对美的认识,受到审美的教育,获得具有美感性质的愉悦,才算真正实现了对文学作品的把握。因此,文学作品的接受活动又是以审美活动为归宿。 诚然,由于文学毕竟包含着再现现实生活和社会历史的成分,所以也不能排除有人主观地把文学作品视为一种单纯地认识的对象或教育的手段。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文学一旦被置于这种关系之中,它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实际上已经不完全是文学功能的表现了。因为此时的文学已被读者当成一种形象的思想资料或历史材料发挥着作用。作品的这种被人为地引申之后所形成的社会效果,当然也就不能视为文学自身固有的审美价值的功能体现了。这个问题与怎样理解文学的社会作用有着直接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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