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户办理结婚证其实并不是特别复杂,一般只需要集体户口所属方多办理一个户籍证明即可。无论是结婚双方又或者是其中的一方属于集体户口,在办理结婚证时都需要带上相应的证件才行,主要有双方的身份证,需要带上属于集体户口卡的原件,需要带上集体户口的封面复印件。部分地区凭借人才中心或者是凭借单位的证明,在集体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之后,也是可以继续办理结婚手续的。
集体户口可以挂靠多久?集体户口的挂靠其实并没有时间限制,集体户口就是指暂时还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或者说暂时还没有办法去办理单独立户手续的居民,这些居民的户籍关系一般是挂靠在集体户头上的。集体户口的户主通常都是单位,而居民户口也是自己的身份证明之一。不过一旦和公司解除合同的话,那么就需要办理户口的迁移,集体户口是不可以自己去缴纳社保的。集体户口的孩子如果入学的话,那孩子是不会享受该地区的义务教育的,是不可以计算学习的。
集体户口怎么买房?1、如果是集体户口的话,那么在买房时可以从公司的集体户口簿上把自己的户籍卡给借出来,等到办理完购房手续之后,再把自己的户籍卡还给公司。
2、还有一种方法就是到现在集体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去打一个户籍证明,这样就可以去办理落户手续,然后就可以去正常买房办理房产证了。
3、在办理手续时是需要提供相关证件的,比如说需要提供房屋的产权证以及迁入人员的居民户口本,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如果有家属随迁的话,还要提供结婚证以及关系证明等等。
集体户口结婚的需要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资料。 婚姻登记机关 对双方申请事由无疑义的,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准予双方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集体户口办结婚证方法:1、结婚双方要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2、不管是一方还是结婚双方属于集体户口,只需带上本人身份证到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就可登记结婚。有的地方要人才中心或单位的证明,到集体户口所在派出所办理户籍证明,也能登记结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一方是集体户口一般采取下列方式领结婚证:
1、由当事人携带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以及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申请结婚登记;
2、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准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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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1、准备好结婚需要的证件,包括以下证件: (1)双方 身份证原件 准备好俩人的身份证原件,并复印几份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证照片 双方的二寸彩色红底合影照片四张。(也可以在民政局现场照,就是价格相对贵些) (3)集体户口证明 集体户口簿内的户口卡或者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办理集体户口出具证明。具体程序是先持公司出具的介绍信(盖公司章)至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盖人才市场章),再拿着《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到派出所去办理户籍证明。 2、前往 婚姻登记处 排号。 3、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 4、拿到双方的结婚证。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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