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妻子有过性生活的权利,也应该有拒绝过性生活的权利。如果妻子拒绝发生性关系,丈夫在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一、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但婚姻是建立在性爱和情爱的基础上的,双方互享有性权利和履行性义务,丈夫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虽然是强行发生性关系,但不宜认定为强奸罪,但可以就对方实施严重的家庭暴力报警。
但是在下列特定的期间,是否构成强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确定:
1、双方签订有分居协议,且协议中明确约定互不享有性权利、不履行性义务。
2、在离婚诉讼期间。
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等但书的例外规定。
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但是刑法理论是离不开实务,法律条文也不是放在庙堂之上的死板的条文,离开了司法实践,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
无论何种婚内强制性行为原则上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因为强奸的定性会造成司法上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同时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造成男女真正的不平等,男性群体弱势化等等。但不作强奸的定性不等于不定罪,而该强制性行为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或虐待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同时,这种强制性行为也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情节之一。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由于其强制性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以以最相近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等来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同样起到了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同时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使得男女平等原则再一次得到了公正的体现。中国法条理论的创始人刘天军律师也和我持同样观点,他认为发生性行为是夫妻之间的义务,尽管法律没有把这种义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下来,但是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从道德目的来讲,这都是首先的和必要的。
二、婚内强奸是否违法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性权利是指人人享有的与性别有关的合法权利。违背他人意志,强行甚至采取暴力手段与之发生关系的行为,是对他人性权利的侵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婚内强奸是家庭性暴力行为,但是由于其在认定方面存在难点,所以很难定性行为是否构成算不算婚内强奸。
对婚内强奸的认识有两个问题:(1)时间问题,即如何认定夫妻关系,这是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的主要区别;(2)强奸所采用的手段,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的强度是不同的,如何界定它们是认定婚内强奸的难点之一。
三、法定离婚条件有哪些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我国婚姻法列举了夫妻感情破裂五种具体情形: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法律主观: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客观:《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分析:夫妻过性生活女的不同意涉嫌强奸罪。法律上,从来结婚证不是用来代表可以合法强奸他人的证件。所谓强奸,最主要的定义是什么,不是你们是不是男女朋友关系,是不是夫妻关系,是女方是否自愿,这才是强奸罪最重要的定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律分析
婚内强奸,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虐待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强奸罪。婚内强奸是强奸罪的一种情形,在法律条文中并未直接体现,婚内强奸主要体现司法实践中。
一、什么是强奸?
强奸的概念大概大家都知道,是指在违背妇女愿意的情况下,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强奸的核心是违背妇女意志,目的是发生性行为,方式体现为实施了暴力、威胁等让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状态。
结婚前的每一次均须征得对方同意
二、什么是婚内强奸?
所谓婚内强奸行为,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性自由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
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行为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男女双方是否存在夫妻关系,如果是发生在夫妻之间,那就属于婚内强奸;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的,就不属于婚内强奸。
除此之外,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行为的认定标准有明显的区别。
结婚后,男女双方一般不存在强奸
三、婚内强奸与一般强奸行为的区别
从法律规定来看,并未婚内强奸进行特殊规定,强奸的核心要义在于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行为。
但是,男女双方结婚以后,一般认为,男女双方均概括地同意与对方发生性行为。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说一对男女,在不是夫妻的情况下,双方每一次发生性行为,都需要一方自愿与另一方发生性行为。换句话说,女方这一次同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并不代表女方同意以后再次与男方发生性行为。而如果男女双方是夫妻,那么男女双方从结婚开始,就意味着女方在婚姻期间一直同意与男方发生性行为(也意味着男方在婚姻期间一直与女方发生性行为)。也就是说,结婚以后,男方与女方发生性行为,不需要另外再征得女方同意。
婚内强奸发生在特殊情形下
这种理论或者说这种观念导致一个事实,那就是婚内强奸较难认定,实践中的案例少之又少。
实践当中,只有在夫妻双方处于特殊情形下,男方强迫女方发生性行为,才比较容易认定为强奸罪。比如,男方与女方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男方对女方采用了严重的暴力行为,男方与女方在离婚诉讼当中,或者男方与女方已经申请离婚,处于离婚冷静期等。
新闻中报道的这个案例,就是男女双方处于离婚诉讼当中,男方违背女方意志发生性行为而被认定为强奸罪。
总之,婚内强奸从法律规定上与一般的强奸并无不同,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婚内不存在强奸,只有在男女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离婚说是那个期间,离婚冷静期或者男方使用严重暴力等特殊情形,才较容易被认定为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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