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相爱》》这部作品中两个人糖分超标,主线是律政叙事,有了严肃的律政系的对比才显的感情戏更加甜蜜。
爱情法庭治愈题材漫画网络小说《#依法相爱# 》确定翻拍成KBS韩剧,明年播出。
此剧讲述了被称为“怪物天才”的前职检察官出身的建筑物主人和韩国**出身的律师一起在律所兼咖啡厅“Law coffee”里发生的爱情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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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d=1234 提取码:1234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谈起卢梭,人们不免想起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但实际上,卢梭是个启蒙运动中的异类。启蒙高扬理性与科学的大旗,奠定了现代性的思想基础。而卢梭却象个闯入“启蒙”阵地的莽汉,要将启蒙大师们心爱的珍宝夺取打碎。卢梭痛斥“理性”,鼓吹感性与激情;否定文明与进步,高扬人的自然性。清明理性如伏尔泰,狄德罗的这些同时代启蒙大师,纷纷与卢梭划清界限,表明自己与卢梭是“天堂与地狱的分裂”。仔细考察卢梭的思想,其论述不及洛克,霍布斯精细;在现实制度中的可操作性较后者也大有逊色。卢梭真正影响人类历史是他的灵魂与气质。卢梭是一个具有浪漫主义情怀的哲人,一生也未摆脱“恋母情节”的纠缠,他也从不掩饰对女性的依恋与依赖。从某种意义上说,卢梭具有一颗“女人心”,细腻而又善感,喜爱审美与自然:厌弃理性与功利,强权与压制。因此,一直不见容于以男性气质为主流的思想界,只有在温情脉脉的,充满女性气质的“沙龙文化”中,卢梭才找到共鸣与寄托。虽然卢梭也有批判与控述,激扬的一面,但他反对的从来都是那些充满男性气质的社会特征。“理性,强权,功利”,这都是卢梭挥舞利刃与之搏斗的东西。具有这种浪漫主义气质的人物与思想自古有之,但最早只是在文学运动中出现。通过卢梭,这种思想便与政治,社会哲学与法律思想联系在了一起。浪漫主义并没有一个非常确定的标准,他更象是一种气质,一些具有类似这一气质的人被归为一类。浪漫主义气质的特点主要有○1善感性;○2激进的道德;○3“取消时间”;○4审美特征;○5追求变化;○6强烈破坏性;○7打动人心的特征;○8孤独的情感。从本质上讲,浪漫主义具有阴性特质,与女性主义的许多特征十分相似。同理,法律浪漫主义也并非一个十分确定的流派,而只是具有这种气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思想的统称。他们强调用法律这种制度来改变现实,竟可能地缩短时间;相对忽视法律的统一,确定,理性与逻辑一致,而强调法律的多样性,灵活性,道德性;具有批判性与破坏性的特质。具有浪漫主义特质的法学家与法律流派在西方并非很多,流派如批判主义法学运动,后现代主义法学,女权主义法学运动;著名人物如萨维尼,昂格尔,弗兰克等。法律浪漫主义长期处于主流法学话语之边缘,这主要是因为现代性法律与法学思想肇始于主流启蒙主义运动,追求形式理性,统一性与确定性,逻辑上的严密自恰,并且相对独立于道德伦理等因素。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男性主义的法律,与女性主义的法律浪漫主义思想格格不入。因而,与卢梭的命运一样,法律浪漫主义在西方也是长期放逐于主流法学思想之外的边缘思想。但是,在中国的特殊语境下,卢梭与法律浪漫主义的命运有了另一种景况。在中国思想界,卢梭获得了远高于其他启蒙导师的地位,其思想被广泛宣传,作品几乎被全部翻译过来,尊荣备至,一时无出其右。这里面当然有用卢梭为无产阶级革命作辩护的考虑,但卢梭如此受欢迎,并非完全是政治需要可以解释的。中国的传统文化,从本质上讲是一种阴性文化。追求自然和谐,重感情,伦理道德,审美多于理性。这与卢梭的气质不谋而合,因此中国思想界在接受卢梭时毫无排异感,倍感亲切。同样,中国法学界在接受与卢梭气质一脉相传的法律浪漫主义时,也是顺手拈来,毫不排异。有很多学者都认为,中国传统上并非是没有法律,而是“中国传统法律是女性法律传统”。因此,中国法律传统与卢梭,而不是洛克或边沁具有结构同源性。这就不难解释为何我们在接受洛克,边沁时倍感艰难,与实证主义法学始终格格不入;但在接受后现代主义法学,批判主义法学时却毫无障碍。因为它们暗合于我们的“本土资源”。但是,就象西方早已开始反思法国大革命一样,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各种带有浓厚浪漫主义色彩的“狂飙突进”式运动之后,我们亦应当反思卢梭之类的浪漫主义情怀带给我们的究竟是什么。具体在法学界,虽然我们对卢梭以及我们那温情脉脉的传统始终难以忘怀,但我们更应当清醒认识到,我们已经义无返顾地走上了法律现代化之路。现代化的法律,从其核心本质上讲,是一种确定,刚性,理性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律类型。现代性的法律,之所以呈现出这种样式,与现代工商社会日益理性化的发展分不开。现代性的法律在现代社会中具有相对最有效的功能,它的本质特征与表现形式,正是对于现代工商社会,而不是其他社会类型,具有最大合理性。既然我们走上了现代化之路,那么现代性法律的进路我们就无法退出。从另一方面看,我们当下正处于法治秩序建构的时期,最迫切的需要是建立,而不是批判。而法律浪漫主义从本性上讲,在对现行法律秩序进行批判,甚至摧毁时作用不小;但在承载建构功能时却略显不足。当然,法律浪漫主义在批判与反思主流法学话语时自有其功能,但它不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法学话语的主流。考察历史趋势与社会需要,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我们现在最需要的并非是卢梭,而是洛克与边沁。
不受法律保护。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未婚同居关系本身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双方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签订协议,双方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受理的。
恋人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恋人关系,属于法外空间,我国法律对此不调整。
此问题实际上也是法学界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不管琐碎之事,法律不是万能的,不会对人们的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进行调整,因为法律本质上是通过限制人们的自由来保护人们的权利。法律只应该调整属于它调整的范围,在法学界看来,法律是采取国家强制力强行干预社会生活,所以它只能调整一些比较重大的社会关系。恋爱问题,更多属于双方的感情世界,而双方的感情如何,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应该由道德去调整。
恋爱关系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原因是: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双方当事人通过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目的是为了获得一定的自由,故主要以权利的形式体现。恋爱关系,如约会、婚约、定情约定等恋爱行为民法不调整,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如果讲人情指受人情关系干涉,那么法律不讲人情。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如果讲人情是指有人情味,立法会体现人民群众的普遍正义观,有人情味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霍布斯:霍布斯论自然
一 问题
霍布斯在他的一本主要著作《利维坦》当中,将作为其思考核心的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坦率地归纳为22条,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霍布斯阐发了他关于政治生活的构想,最终也是以这些原则为中轴,霍布斯建构起了自己的政治哲学理论的大厦。政治哲学,当其在古希腊起源的时候,意味的是在城邦中构建一种生活的方式。如果一种政治不能承担起指导公民走向真正美好生活、走向真正健康的价值,那么这种政治必定是腐坏不堪的。可以想见的是,如果霍布斯不想让自己的政治哲学走向坏的那个方向,那么他就必须把自己的政治哲学论述与公民真正的美好生活、与真正健康的价值关联起来。事实上,霍布斯的这些自然法则恰恰就是在探讨什么是公民真正美好的生活、什么是真正健康的价值,霍布斯所要解决的是关于生活之道的问题,按照列奥施特劳斯的判断,这个问题一直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那么,什么是霍布斯眼中的健康的生活之道呢?很明显,在霍布斯关于自然法则的构想最关键的有两条:1,怕死的本能,以及因此本能而生发出的自我保存的欲望;2,信守约定。也正是这基本的两条原则使得列奥施特劳斯将霍布斯看作是现代政治哲学之父。
这是为什么?
二 对问题的解释
记得在一篇有关弗朗西斯培根的研究文章中,A帕里-拉莫斯这样写道:“马克斯韦伯生动地用之以形容现代欧洲文化性格的世界之解魅体现在多个领域当中。其中之一是宗教上的变革,重要性与此相当的另一个领域则是有关认识的对象,即自然变成了一个无灵魂的机器的胜利形象,变成一个庞大的仓库或者一个没有知觉的以最苛刻的方式被加以考问的证人”。[1]的确,此前一直占据思想界支配地位的中古自然观,包括古希腊,罗马(尤其是斯多亚里派)以及中世纪,不管在时代变任中经历过多么大的变化和调整,但核心的一点却一直得到确认和坚持,即自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命机体,由在空间展开,在时空中渗透着的运动物体所组成。整个世界具有生命,它所有的运动都是生命运动,这些运动有目的、受理智规约和引导。自然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生命体,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任一种生物依照它自身的等级,分有世界灵魂或神圣理智,分有世界心灵的活动。不存在没有精神的物质世界,也不存在没有物质的精神世界。物质本身是无形式的,精神作为终极因和目的因引导物质的变化。
到了十七世纪,所有这些都发生了变化。启蒙运动思想家们借助科学已经发现了或者严格说来已经创造了一个不同的物质世界;一个僵死的物质世界,范围上无限并且到处充满了运动,但没有质的区别和等级、没有秩序、没有和谐、更没有目的,而是由普遍而纯粹量的力所驱动。物质不再是无形式的质料。通过被强加于自身的形式构成一切东西,而是从量上组织起来的运动物体的整体。
与自然观的变动相伴随的则是对人的看法的变动。在亚里士多德式宇宙观和自然观为主导的古希腊、斯多亚、以及中世纪观念当中,自然的图景与人的价值是完全相溶为一体的。亚里十多德的自然观以质料的形式和目的论的理论为基础。活的生命有机体是思维的对象,规范、和价值构成它们的本质。事物存在于一个目的论的链条当中并一步步被引导向更为高级的生命形式,一种更有效、更充满生命力的形式。整个过程包含着潜能与现实之间的区别,潜能是奋争的基石,借此,潜能朝着现实的方向进步,这一进程以目的论的意蕴贯穿于整个自然当中,最终朝向“不动的推动者”。世界的过程不能是自因的和自存的过程,必须有一个自然之外的动力因去解释发生在自然当中的变化。很明显,这种有关发展的目的论观念将人维系在一个等级秩序当中,实现自己的本质和价值达到自己完满的存在。人因此获得了生存的意义和方向,也因此分有了世界灵魂、拥有自己的固定的价值。现代的自然观则以恒久和普遍的怀疑否定了上述形而上学体系,只承认散布于无限的时间和空间中的僵死的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关于精神、关于灵魂、关于上帝,既使不被彻底否定,至少也被排除在对于自然的解释之外。人失去了作为中古文化基本特征的那种统一秩序和内在和谐,仿佛成了宇宙的弃儿。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布尔乔亚世界中的无产阶级,在机械论的自然当中,他没有必然性的地位设定,自然本身已经失去了目的和秩序。他只有凭自己的不懈斗争取得能够得到的一切。尽管后来的帕斯卡尔对这种自然图景中人的地位和价值问题忧心忡忡,这一自然观却在主要的方面道尽了启蒙运动的总体特征,即以永恒秩序向人的转变,以义务、规则向权利和要求的转变。人类的正当研究对象是人,所谓启蒙,正如康德所言,就在于自由和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理性也不再是原先的对世界灵魂即Logos的分有,或是对神性秩序的参与,而是成为人类自主的行为和思想能力,整个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幸福,一切知识的基础在于对心理活动的实际过程的考察。[2]
在这场从永恒秩序向人的决定性转变中,最有效的力量来自霍布斯,霍布斯第一次将法律和权利作出了明确的区分。[3]按照霍布斯的分析,法律代表着特定的义务和规则,它导源于永恒的理念或神性的秩序,在古希腊和中世纪,这是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点。正义在中古社会是独立于人们意志的标准和规范,而关于单纯个人权利的某种确定性观念并未真正达到。霍布斯反其道而行之,着力论证了国家首先建立在个体的权利之上,而法律则是这一权利的衍生物。政治和社会生活因此要从“人性”的视点才能被正确理解。霍布斯发现人性的最根本的,决定一切的特性在于自我保全的利己动机,这是解释整个意志活动的简单的和自明的原则。这种自我保全的动机就其实质而言是指个人肉体生存的保持和促进。意志的其它一切活动都将服务于这种自我保全。判断是非没有别的客观标准可供奉行,只有对于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的自我保全来说是有利还是有害。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成为霍布斯政治思想的根本准则。每个人的自卫权利与他人的自卫权利根本对立,并发生冲突。为了最有效地保护自己,人们必须摆脱普遍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走出糟糕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相处的文明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最可行途径莫过于人们订立相互保证的契约,按约建立国家,以国家所颁布的法令定夺是非善恶。如果人们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必须受到国家法令的限制或纠正的话,那么国家本身首先就应该是利己主义所设计的一切装置中最完善的装置,以满足自我保全的要求。除此之外,所谓的善、美德、神圣秩序以及人的社会属性等,对于国家来说并非根本的,甚至是多余的或不相干的,它们只是作为实现自我保全以及和平生活的一些条件和手段而存在,国家并不负有将公民引导向善的责任和权力,更不该有过分的精神要求。
按照列奥施特劳斯的分析,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的根本区分点在于:在古典政治哲学以法律和规范为基点的地方,现代政治哲学则以个体的权利取而代之,成为政治哲学论说的出发点,据此施特劳斯将霍布斯视为现代政治哲学之父,他这样写道:“在现代和古典政治哲学的相互对勘中,无疑,霍布斯,而非其它人,是现代政治哲学之父。因为正是霍布斯以此前此后都无以比拟的明确性使得自然权利,即个人的合理要求成为政治哲学的根基,而用不着再时不时地借助自然法或神法”。[4]的确,霍布斯生活和写作在启蒙运动勃兴的十七世纪,当时,欧洲民族的社会生活和智力生活都处在一个巨大的转折之中。世俗文明在宗教文明旁边自觉地壮大起来,这种世俗文明一直潜流于西方民族的宗教文明主流之下,不断膨胀,不断壮大,最终破土而出,以胜利者的形象构成近代生活的基本特征。近代生活显示出丰富多彩和强大的生命力,冲破了中世纪精神所集中的坚固统一性,精神领域的帝国时代土崩瓦解。罗马失去了对宗教生活的完全控制。宗教信仰凌驾于科学之上的、完全的统治地位被摧毁。与此相应,在思想领域中,以古希腊哲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为基础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受到了全面的怀疑和批判。笛卡尔的怀疑哲学成为十七世纪理智生活的精神统治力量,从怀疑一切的原则开始,从各方面检验了全部的观念领域。笛卡尔说,我们经历过的意见的变化和感官的欺骗的次数太多,使我们无从信任他们。同一物体在不同环境中有不同的印象,面对此等印象的多样性,不可能确定这些印象中的哪一个印象或者究竟有没有一个印象包含着事物的真正本质,并且根据我们的现实经验,我们在梦中出现的生动性和确切性必然会激起我们绝不可能摒弃的狐疑:即使在我们确信我们清醒、正在感知事物的时候,我们是否也许还在做梦。因此,以想象力可能产生的所有的组合物中,我们只能确证为数不多的几个不得不加以接受的最简单、最清晰和最明确的真理,诸如2+3=5这样的数学命题。[5]培根所提出的四幻像说也表达了同样的怀疑和批判意向。[6]这种意向的矛头直指中世纪的宗教哲学体系和其支撑的以教皇为首的教会帝国,它要求在普遍怀疑的基础上探求确定的和牢靠的真理,以此为出发点,建构一种全部人类知识的有系统的崭新整体。他们对于历史积累知识的传统继感到厌恶,渴望一个崭新的由一个模子铸成的哲学创造物。正如施特劳斯所言:“教条主义从来没有一劳永逸地成功克服怀疑主义。确保智慧的实现意味着通过公正地对待体现于怀疑主义中的真理来消除怀疑主义。为此,必须让极端的怀疑主义任缰驰骋:只有经受住怀疑主义的批判方可成为智慧的绝对稳靠的基础。智慧的实现同时就是在极端怀疑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绝对稳靠的理论大厦”。[7]霍布斯就是在这样的思想氛围和时代背景中进行着他的思考和写作的。他以第一位真正的政治科学家自居,而他的雄心壮志恰恰就在于在真正稳靠的基础之上创立一门崭新的政治科学。霍布斯发现这种真正稳靠的基础扎根于人性的各种自然情欲当中,其中对暴死的恐惧以及自我保全的利己动机是具有根本性和支配性的。人们在建立一种恰如其分的政治生活或公共生活时,必须考虑到这一动机,并务必使之成为政治生活秩序的基点。以前的政治理论于从某种先在秩序的和谐体系的视角考察政治生活正当与否,认为政治生活应该以美德为基础,其目标则在于引导置身其中的们向善。这种理论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论述,并在强大的宗教背景下改造了这一理论,使亚里士多德这样一个异教思想家在基督教土壤中扎根生存,并最终成为基督教世界理智生活的统治力量。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可视为中古欧洲政治思想脉络中的两个制高点,两人的思想则相互辉映,构成中古政治论述的主流。霍布斯一方面对亚里士多德表现出相当的尊重,但在根本的方面却将中古的形而上学体系认定为毫无意义的胡说八道,一堆不知所云的词藻的胡乱堆砌。他针锋相对地指出:美德和善对于政治生活而言是过高以至于近于虚幻的要求,是完全行不通的。政治生活要以人的自然情欲为基础,以每个人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为出发点,简而言之,政治生活所要慎思熟虑的是实然,而非应然,[8]而它以此所要完成的任务莫过于将人们由战争状态中的“狼”变为和平状态中的公民,将人们之间的公共生活秩序由糟糕的自然状态导入和平的文明状态。总之,在霍布斯这里我们见到了现代政治学主流论述的几乎所有基本特征,比如个人权利的根本重要性、政治世界与道德世界的分离等,他的契约理论所导出的结果虽然罕有后人加以接受,但契约论本身一给他开创,便成为宪政理论家手中最经常和最有效的武器,康德在总结关于国家构成的社会契约观念时得出的结论是: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更适宜的方法了。这一切都使得霍布斯想当然地成为现代政治哲学之父,尽管我们不能忽视马基雅维利在政治与道德之间划出界线时所付出的努力。[9]
很明显,霍布斯政治哲学所需要的并不是另一种的宗教、信仰、先知、价值、超验的领域、道德、神灵、或者神学,甚至某种法条,相反,他迫切需要的只有一件东西,那就是能够在清晰、明确的证验和推理的基础上对任何政治的-神学的-宗教的-道德的-习俗的-祖先的-法条的-革命的-启示的-人造的意见(doxa)说"不"!!换句话说就是,保持人之为自然的人,为自然的存在。恰恰在其自然性上,人要清楚自身的局限和渺小,并且要让自己自然的存在远离这样的企图,即企图跨越那条绝对的界线,跨进所谓的非自然的领域当中去,这种非自然,我指的是传统宗教信仰中的“超自然”,也是指现代性背景下的"人为捏造"。要做到这一点,基本的一点是:哲学,或者哲学化,或者哲学的生活方式。这里的哲学就是“去思考”。在哲学的审判庭面前,没有一种信仰可以高高在上,它只是没有经过思考和审理的“意见"(doxas),无论是原始的迷信、希腊荷马的神话、基督教、儒教、伊斯兰教,还是其他的东西。
在《国家的神话》中,卡西尔谈到了西方思想历史上的一桩奇事,即,当城邦哲人开始凭借自己的理性进行哲学思考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引发的是一场“理智”和“神话”的对抗。而在这场对抗中,从事哲学追问的那些人恰恰是借助“自然”的崭新观念来介入对抗并最终赢得了这场抗争。
古希腊人发现的自然乃是与艺术和诗学相对立的,首要地是与Nomos相对立的,Nomos指涉的是特殊的法规、习俗、约定、同意、以及权威的意见等。自然以及由之而生的自然法的观念恰恰是在这种对立当中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超越特殊人群、地域和时间中的特殊的习俗和规则,转而寻求一种普遍的、永恒的和超越的规范体系。“自然法理论与哲学同样古老。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的那样,好奇处于哲学的开端,同样在自然法理论的开端处人们发现了好奇”。[10]好奇作为一种人们的思维状态,不同于道德教化和宗教义务所要求的服从和谦卑,它所指称的是哲学所特有的工作意向,这种意向一般而言就是对万物自然理则的理智追问,是一种纯粹的爱智行为,它要求以人的理性检省世界和宇宙。因此,哲学的目标在政治学、法理学和伦理学上就体现为寻求一种超越特殊的地域、人群、宗教和道德的、普遍的公共生活方式。[11]这正是苏格拉底的先行者们所致力的工作。在这之前,古希腊文明的智力状态基本上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当中。政治和法律上的规范与由神话所衍生出来的各种宗教和道德上的义务混杂在一起,而人们赖以生活的社会秩序也想当然地被认为神灵所创,法律被牢固地打上了各种神灵的烙印,并附属于这些神灵。公元前六世纪,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希腊文明经历了一场以神话到哲学的革命,它导源于“理智”与“神话”之间的对话和抗争。哲学要求并尝试着揭开笼罩在们理性之上的神话面纱,要求通过关于真正现实的概念去解释经验世界。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当中,希腊人很快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人们从一种全新的视角看问题。他们在研究政治之前先研究自然”。[12]他们差不多硬生生地创造了自然这样一个概念,以之为据自己的理性思维与神话对抗。“他们是这个领域里哥伦布。如果没有这首要的一步,他们便不可能向神话思想力量挑战,新的自然观念成了关于人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共同基础”。[13]以这一新的自然观念为基础,自然法的观念同哲学一道诞生了。它与城邦旧有的神话传说、风俗习惯、祖法伦理一开始便处于对峙的格局当中,自然与习俗,即Physis与Nomos的对立一直是古希腊思想的一条轴线。[14]在此,事物的“正则现在已不再为权威所佑护;它们成了一个问题或者一个被追问的对象。原初的善与祖法伦理之间的同一被它们之间的基本性区分所取代”。[15]显然,自然和自然法的新观念是哲学的产物,是在人们开始怀疑权威、怀疑城邦生活中旧有的伦理道德,认识到并非怕有的法律都是永恒的神法,并以批判的理性对之加以全面检省的时候诞生的,它成为哲学的理知追问工作赖以进行的有效工具,成为新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共同基础。按照自然而生活,是解脱粗俗人民的混乱习惯和粗野放纵而达到的较高级的行为规律。人们意识到古老的宗法伦理的可变性,并超越自己的城邦审视其他众多城邦的种种不同的法律和制度,这时激动人们的问题:究竟什么是正确的法律?什么是符合自然的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什么有约束力?法律怎样才能规约人的良心?国家的法律和道德秩序强制力的伦理基础何在?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从柏拉图时代起,就吸引了几乎所有自然法理论家的注意力。这些自然法理论家所要寻求的是关于法律秩序的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基础,它要求以一种统一的或者说是符合自然的标准衡量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人们的生活。这种统一的标准之所以自命具有普遍效力,并非基于武力,更非基于特定的道德的、宗教的或哲学的某些教务,而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
有趣的是,霍布斯站在现代世界的开端,站在从宗教文明到世俗文明的转折点上,在与中世纪的宗教文明对抗的时候,他所借助的恰恰也是“自然”的观念。通过塑造一个崭新的“自然”的观念,霍布斯实际上是在提倡一种崭新的生活之道。霍布斯关于“自然”的观念的基本质性尖锐体现在下面的三个点上:
1,关涉到意志问题。在霍布斯的自然观念中,我们看到了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征在政治生活中的初次表达,这个基本特征就是意志(will)相对于理智(intellect)取得了优先地位。真假、对错、美丑都依赖人的激情、人的意志而订,而并不象中古时代那样有着先在的客观、普遍规范。因此,人可以自由地创造所需要的规范,而这种自由创造是以霍布斯的新的知识论为基础的,对此,施特劳斯有过细致的分析:霍布斯的自然观念和宇宙观念是非智性的、和机械论的,不存在任何的超越人类的世界动因,霍布斯不相信中古世界的目的论的宇宙观是可能的,“这意味着世界本身不需要目的,因此,仅仅蕴涵在认知中的目的就足够了”(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同前,第176页)。这就是说,“认知本身就可以提供必要的目的论原则”(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同前,第176页)。这就产生了一个对现代政治哲学有着深刻影响的后果,即,认知与目的的同一。由此,霍布斯所谓的“科学知识”就不仅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而且也有着目的论的意涵,最终也就必然有着价值上的关涉和目的上的关涉,由于这种关涉,认知就必然企望行动。对于现代认识论的本质,施特劳斯给出了一个直接的定义:“去理解就是去创造。”(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同前,第177页,第11个注释),这使我们想起了培根关于“知识就是权力”的命题。根据施特劳斯,现代行动化的认识论意味着“对沉思或者理论的优先性的屏弃,取而代之的则是实践的优先性。”(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p176note 11)。考虑到霍布斯的思想中深刻的神学背景,这就不仅仅是理论和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在更深的层面上也是意志和理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恰恰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核心问题。(参见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同前,p174--177)。意志先于理智、或者说,权利先于规范构成了现代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特征。
2,关涉到历史问题。施特劳斯有专门的章节论述历史问题在霍布斯思想中的作用。在霍布斯早期的思想当中,他似乎脱离开理性主义的非历史特性,而对修昔底德表现出特殊的兴趣。霍布斯从纯粹哲学向历史的转向并非尚古的好奇。相反,这一转向是由他强烈的目的论关怀所驱使的。施特劳斯指出:“霍布斯对于历史的增长的兴趣乃是一种对使用问题的关注。”(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89页)。而这是以霍布斯的下述信念为基础的,即,“传统的哲学没有办法对规范加以使用。”(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98页),以及他对“传统哲学格言有效性的系统怀疑”(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92页)和他所作出的“理性无用”的判断(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93页)。初看起来,从哲学到历史的转向似乎是一个从价值、规范、格言、目的到关于事实的纯粹知识的转向,或者说是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向。但是,正如上面所说,霍布斯的认知和知识有着很强的目的论意涵,这决定了霍布斯要在历史的实然当中,而非在已经失效的传统哲学,寻求一个新的哲学的应然。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霍布斯的晚期思想中,他又回归了哲学,回归了他的崭新的政治哲学,说崭新是因为它有着新的规范和格言的核心,并开始压迫、驱逐历史。因此,霍布斯对待历史问题的态度是比较复杂的,文中所做的“历史问题并不重要”的判断乃是就其思想成熟的时期而论的。
3,关涉到理性问题。在霍布斯的思想当中,尽管理性已经转化为一种没有价值诉求的单纯的计算能力,但是理性地位仍然是非常低微的。由于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目的论意涵、以及他对使用的强调,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哲学了,因为传统的政治哲学完全慑服于所谓的“永恒规范”、“最好的政体”、善或者美德等等超越人类意志和行动之上的目标。而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则仅仅寻求效用。伴随着这种从真理到效用的转变,理性自身的角色也必然发生转变。简单地说,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理性和恐惧(fear)、自我保全等激情(passion)是同一的。(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113页)。根据霍布斯,恐惧和虚荣是恰成相反的,虚荣使人容易迷惑,而恐惧则使人清楚地看到事物、从而照亮和启蒙人们。而它所照亮和启蒙的恰恰正是理性,因此,是恐惧指导并支配着理性,换句话说,是激情指导并支配着理性,霍布斯相信,恐惧这种激情能够为人们恰当的行为和恰当的政体提供充分的动因。这是霍布斯道德哲学的根基所在,在此,他将以往的中古时代道德哲学做了个彻底的反转,以激情取代理性、以行动取代规范、以意志取代理智。
两个世纪之后,马克思断言霍布斯的自然观是机械论的自然观。但是,按照施特劳斯的分析,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并非通常认为的那样是机械论的自然观。他的政治分析过程的确贯穿了分析――综合法的严格科学性,将政治生活分析到最简单、最基本的元素,即个人及其自由,再以此为基础通过普遍同意的契约建立一整套的政治秩序。但是,再严格的分析过程也有一个终止点,而这个点在霍布斯就是人的最普遍,最低的日常生活经验,比如怕死和自我保全等。反过来,霍布斯严格的科学必最终则成为人们清楚地认知并固守日常生活经验的最有效工具。一切神秘的、经不起科学分析的东西都被它排除净尽,真的,再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比契约更不神秘,更清楚明白的了。“政治哲学,因为它的原则并非借自自然科学,也非借自任何其它科学,而是由经验提供的,所以独立于自然科学,而这些经验是每个都会有的,更确切说,它可以通过每个人的自我认知和自我检查的努力而加以发现。”[16]因此,在霍布斯“认识自我”是其政治哲学的真正基础。“心灵活动的原因并非仅仅通过推理才可获知,而且也可以通过每个人努力地观察自身的这些运动所获得经验加以认知”。[17]人们对自身认知的努力就获取真正的生活经验提供一条较之科学方法更切近的途径。但人们必须为此作出努力,霍布斯呼吁:“让人们不要完全根据别人的行动来了解别人吧,这种办法只能适用于他们所熟识的人,而那是为数不多的。要统治整个国家的人就必须从内心进行了解而不是去了解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人,而是要了解全人类”。[18]
现在的问题是:这是如何可能的呢?否认科学原则对于霍布斯“自然”观念的达成的作用也许是不恰当的,但是,单单科学原则能够成就霍布斯整个政治哲学体系的大厦吗?事实上,霍布斯不但没有回避宗教问题、信仰问题而单纯去谈论人的问题,天、地、神、人构成霍布斯思想体系中不可分割而又互相支持的四重根。正如施特劳斯学派所分析的那样,霍布斯最终想要成就的理论工作恰恰就是去证成这样的一点,即,阐述于《圣经》中的政治哲学和阐述于他自身的政治哲学是并行不悖的。那么最终的问题就在于:这又是怎么可能的呢?
情形是这样的。
霍布斯同培根、笛卡尔一起,成为了启蒙运动的先驱人物。启蒙运动一开始就从人或万物的普遍的永恒性质中吸取它批判既有制度和提出改革这个制度的原则,它往往倾向于无视历史的生命力和现实的合法性,并且它相信,在既有制度表现出违反理性的地方就有必要将之变成一块白板,以便根据新的原则勾画出完整的社会。启蒙运动的这种无历史性表达了关于制度形成的理性建构意向。而这种建构意向则最终表达了对传统累积的厌恶,它要求以理性之雄心审判并解除中世纪等级秩序加诸个人之上的种种束缚。为此目的,它需要全新的观念和方法。培根把哲学完全局限于自然研究,拒绝传统的形而上学讨论,而只让教义去谈论神性以及人类超自然的命运。他把目的论的自然观当作危险的种族幻像之一,当作根本错误,正确之道则是将自然视为等待人力加以征服的机械物。霍布斯倒更愿意让人知道,他的自然观与伊壁鸠鲁同出一辙,他在超自然的观念中看出的只是一种由于对自然缺乏
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和选择,也可能受到自己的原生家庭、社会环境、价值观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我只能提供一些参考信息和观点,不能代替你做出决定。我先说下我的看法:
一、结婚证的法律意义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正式成为法律上的夫妻,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2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3就家庭日常生活,夫妻互为代理人。
4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5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6解除夫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办理离婚证,或由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如果没有结婚证,即使双方同居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也不是法律上的夫妻。这意味着:
1双方没有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劈腿”的,只受道德谴责,不受法律的责备。
2双方没有互相抚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归双方共同所有。
4任何一方不愿继续同居,即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
从这个角度来看,结婚证是一种保障和约束,可以维护双方在法律上的权益和责任。
二、结婚证的情感意义
除了法律意义之外,结婚证对于双方的情感意义也是不可忽视的。这可能因人而异,但一般来说,结婚证代表了以下几个方面:
1结婚证是一种强制性的承诺。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愿意在法律和社会面前宣誓自己对对方的爱情和忠诚,并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种承诺可以增强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安全感,并给予对方更多的尊重和支持。
2结婚证是一种心理上的转变。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从单身状态进入了婚姻生活状态。这种转变可能会影响双方对自己、对对方、对家庭、对社会等各方面负责。
3结婚证是一种社会上的认可。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的婚姻关系得到了社会和他人的承认和尊重。这种认可可以增加双方的归属感和自豪感,并帮助双方更好地融入社会和家庭。
4结婚证是一种象征性的纪念。领取结婚证,意味着双方共同创造了一个属于自己的纪念日和纪念品。这种纪念可以激发双方的浪漫情怀和回忆,并为双方提供一个庆祝和纪念自己爱情的机会。
从这个角度来看,结婚证是一种表达和维护双方情感的方式,可以增进双方之间的亲密和幸福。
三、结婚证的个人意义
最后,结婚证对于每个人的个人意义也是不同的。这可能取决于每个人的价值观、信仰、经历、期望等因素。有些人可能认为结婚证是一种必要的条件,有些人可能认为结婚证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形式,有些人可能认为结婚证是一种不必要的束缚。这些都是个人的选择,没有绝对的对错。
但是,无论你对结婚证有什么样的看法,我想说的是,结婚证并不是决定你是否幸福的唯一因素。更重要的是,你是否找到了一个真正爱你并且你也爱他(她)的人,你们是否能够相互理解、支持、尊重、信任、包容、成长,你们是否能够共同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变化,你们是否能够给予彼此足够的自由和空间,你们是否能够保持自己的个性和兴趣,你们是否能够享受彼此的陪伴和相处。
如果你能做到这些,那么无论你有没有结婚证,你都可以拥有一段美好而幸福的婚姻。如果你不能做到这些,那么即使你有了结婚证,你也可能面临各种问题和困境。
所以,我的建议是,不要过分迷恋或者拒绝结婚证,而要关注自己和对方之间真正的感情和关系。结婚证只是一张纸,它不能代替你们之间的爱情和承诺。只有当你们真心相爱,并且愿意为彼此付出和努力时,才能拥有一份值得珍惜和维护的婚姻。
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爱情本身不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是指特定主体实施了与现行法相冲突的行为,引起相应的损害事实,法律对之进行否定性评价的状态。 这是作为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之一的违法。
违法的构成要素包括:
1、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活动不能构成违法。
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
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
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综上所述,爱情本身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爱情也不具备违法的主体资格,自然就不会违法。
为什么女律师嫁不好
为什么女律师嫁不好,感情的世界是很复杂的,毕竟每个人的三观不同,两个人在相处的过程中不断磨合,难免会出现因为意见不和而争吵的时候,而且社会对一些女性的偏见很大,下面具体来看看为什么女律师嫁不好?
为什么女律师嫁不好1女律师真的难嫁吗?
很多人觉得女律师喜欢质疑、喜欢争辩、不温柔不体贴。
有没有一种可能……是跟职业无关只是跟喜不喜欢你有关系呢?
我身边的女律师职场上果断干练、头脑清晰、舌战群儒,生活中个个都是小可爱啊,遇到爱情有小鸟依人的模样,遇到美食美景也懂得欣赏,开朗明媚,自信阳光。
女律师有哪些优点呢?
1要么聪明,要么努力,要么既聪明又努力。
头脑不太灵光、做事不踏实不努力的,请相信“中国第一大考”法考,会帮你把关筛选掉,毕竟通过率才10%多一点…
2善于沟通,不矫情。
律师要天天与法官与当事人打交道,善于沟通已经是融入生活的必然能力,律师思维比较理性,注重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麻烦。所以请相信,女律师,真的不矫情。
3赚钱小能手。
请相信“有趣的灵魂年薪百万”,真正步入正轨的执业女律师几乎都可以成为家里的经济支柱。律师是“个体户”,被裁员?在律师身上几乎是不存在的。
4工作弹性,时间自由。
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工作虽忙,但时间地点完全可以自己调配。不受朝九晚五、按时打卡的限制,对家人来说,几乎可以实现有需要就在身边的高质量陪伴。
所以啊,别再说女律师难嫁了,与其接受低质量的婚姻,不如实现高质量的独处。已经二十一世纪了,女性选择独处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独立思考和独当一面的能力。结婚不是目的和归宿,幸福和快乐才是。
为什么女律师嫁不好2女律师为啥不好找对象
一、对女律师的偏见
1、女律师太理性
感性的人以女性居多,理性的人以男人居多,感性适合做与感性相关的职业,比如作家、诗人、导演、演员、歌手、画家、电视电台主播、节目主持、记者、编辑、教师、广告设计、雕塑师等等。理性适合做与思辨有关的职业,比如科学家、发明家、建筑师、律师、法官、行政员、司机、业务员、保险、心理咨询师等等。好多男性认为女律师太理性,没有感性基础,生活上不懂浪漫和风趣,给人冰冷、木疙瘩一样的感觉。
2、时间不自由,不能照顾家庭
作为服务行业,律师具有匠人精神,女律师们的时间从来都是被动的。好多女友、老婆陪着自己男神、男票看**,逛街、逛公园、旅游、陪孩子亲子活动的时候,女律师可能会为了一个项目或者一个案子需要通宵加班准备材料。
可能夜里还在修改一份文件或合同,总是在下班前才接到紧急的工作任务,有时候需要在完成工作后匆匆赶往下一个城市,而在太阳升起的时候,女律师依然会整装待发,化一个精致的妆容,精神抖擞地投入第二天的工作中去,请问哪有时间谈恋爱!所以男人眼中的女律师就是没点时间自由的人,不能给自己一个安稳的家。
3、女律师职业病严重
很多人认为,跟女律师谈恋爱、结婚,处处都给你弄个条条框框,时刻给你普及法律知识,甚至跟男票看个**,都能给你讲出**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遇到人遇到事,法律关系就脱口而出了,有矛盾就要到法院解决
男性觉得跟律师约会、过日子太没意思,因为这个女人太死板了,太直接,太木讷,职业病太严重了,简直把约会当成了法律讲堂。分手或是离婚后,男票很有可能由原来的法盲熏成学神!
4、女律师=女汉子
好多人认为做律师的,智商肯定高,情商也不低,做律师的都雷厉风行,是实实在在的女汉子,无需男人帮忙就能做好一切大小事,真是老天赐她们做了女人,却给了一颗纯爷们的心,不是男人心中的伊人,却是女人心中的大哥,不会对男人说好话,也不会撒娇示弱,对男人来说,女律师跟其他女性一样也是水做的,只不过是雪碧而已,带气儿,劲大,典型的女汉子。
灯泡坏了自己换,电脑遇难自己修,遇到蟑螂自己打,换个饮水机水桶更是so easy。男人认为女律师不好掌控,让自己没有存在感,甚至随时会向全世界宣布:姑娘我独立坚强不矫情,勇敢直率且自带N多技能,才不是娇滴滴的弱女子呢!这让男人情何以堪!
为什么女律师嫁不好3揭秘女律师的职场困境
1、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
在传统认知中,强调理性、冷静和逻辑思辨的法律行业是以男性为主导的
人们的价值判断标准难免受到男权社会观念的裹挟和影响,一定程度上把女性排除在男人主导的领域之外。不论是作为证人,亦或是律师,为此都会遭受特殊的对待
社会对于女性的社会印象,总是容易固化为“感情动物”,不够靠谱沉稳。这种类似潜意识一样的选择方式,虽然浅薄,但是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客观上影响了律所的人才筛选
2、女性本身的生理因素
一个律师的成长大概需要七年时间,对于25左右研究生毕业的法学女生而言,二十五岁到三十五岁这一晋升的黄金期不得不面临结婚、怀孕生子,“律政精英”与“贤妻良母”的双重hard模式无疑是扼杀女律师追逐职业理想的最后一根稻草,“一心多用”的女律师们的职场竞争力大幅下降
3、社会资源的偏见
律师工作需要社会资源,需要与客户建立关系获取案源,需要与律师系统内的同事上级好好相处提升自身形象,还需要同法律监管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扩大自己的影响力
数千年来,父系思想所影响下的社会分工和性别建构,让这些社交场合几乎都是男性所主导的,社交方式通常也是传统观点里不适合女性的,女律师往往难以参与
“女法师”进阶之路尽管充满坎坷与荆棘,存在许多偏见与歧视,仍有许多女性用瞩目的成就展现了她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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