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推进法治建设

如何推进法治建设,第1张

  一、要处理好法治与经济建设的关系 

  邓小 平早就指出:“搞四个现代化一定要有两手,只有一手是不行的,所谓两手,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既然两手抓,我们就要注意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法治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要把法治建设的着力点放在促进经济发展上,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搞发展。把法治建设的落脚点放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抓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快速发展;通过法抓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通过抓法治建设,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全面进步。同样,搞经济建设也要有利于推动法治建设。我们在抓经济工作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搞经济建设,发展生产、上基础设施项目,既要敢为人先,迈大步子,又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决不能不顾客观实际与可能,不通过周密的科学论证,不按法定程序操作,盲目搞“形象”工程,热衷上“政绩”项目。其结果不但拿不到什么“政绩”,反而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甚至在不知不觉中触犯刑律,成历史罪人。这样的教训在社会上并不少见,我们要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总的来说,我们要通过抓法治建设,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又通过抓经济建设,促进文明法治建设。

  二、要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法治,就是通过依法强制执行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德治,就是通过规范人们行为和过细的思想工作达到目的的一种手段。法治和德治是一个紧密结合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如果能够把二者之间关系处理好,使之互相补充、互相促进,就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要以抓法治促德治,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为公民道德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样,要以抓德治为法治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要采取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公民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活动,以学习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契机,掀起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热潮,不断增强公民的道德修养,促使遵守法律法规逐渐由外在约束变成广大公民的内在的自觉行动。由此可见,法治以德治为基础,德治又需要法治作保障,二者在目标和方向上是一致的,同时二者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条件下,只有把道德规范这种软约束和法律规范这种硬控制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更加符合治理国家的客观规律,才能有效地发挥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三、要纵横结合,各方协作,齐抓共管 

  纵横结合,“纵”就是各行业、各战线,如工业、农业、财税和教育等要保证本行业、本战线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落实。“横”就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如省、市、县(区)要抓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区),也必须在各行政区域里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就是说,我们既要抓横的依法治理,又要抓纵的依法治理,并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抓紧抓好,务求实效。同时,在法治建设中,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之间必须从建设文明法治社会的大局出发,十分注重抓好协调和合作。工作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互相协调,通力合作;出现问题,互相补台。真正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5月30日是端午佳节,各种赛龙舟、吃粽子、挂艾叶等等活动,又在全球有华人的地方热闹举行。

据考证,端午节本来只是古代很多中国人进入夏季后祛病防疫,以及中国江南地区以龙舟竞渡的形式进行祭祀等等普通的节日和习俗,但是到后来在绝大多数普通中国人心中,该节日最重要的意义是纪念中国战国时期伟大的诗人屈原。

该节日意义为什么会有这一演变?纵观中国五千年历史就会得出结论,这源于中国人血脉里固有的三种气质。

首先,是爱国和血性的气质。屈原在辅佐楚怀王变法图强之时,楚国一度出现国富兵强的局面,但是由于改革触犯了旧贵族的利益而受到旧贵族的打击。不管是处于人生顺境还是逆境,屈原均全心全意为祖国的强大竭尽全力地努力,即便是在“无力回天”的情况下,也要以死进行抗争,其热血爱国的“九死未悔”精神,让人肃然起敬。这也与数千年来中华民族不断遭受外敌侵略,不断不屈地进行反抗的精神相一致。

其次,是高贵和浪漫的气质。屈原在个人上强调洁身自爱,养成了高贵的品格。此外,俗话说“文如其人”,屈原的诗歌《离骚》《九歌》《天问》等作品问世两千多年来,被无数艺术家认为是“可与日月争辉”的珍品,其顶级浪漫主义艺术手法打破了《诗经》的束缚,创造了楚辞,在文学领域开辟了新天地。十几亿人在每年特定的一天纪念屈原,强调屈原诗人的身份,这在世界上绝无仅有,只有懂艺术、爱艺术的民族才会做到,只有中国人才能做到。

最后,是法治和民主的气质。屈原的政治理想包括三部分,要求建立“循绳墨而不颇(遵守法度而不出现偏差)”的法治社会,反对楚国当时“背法度而心治”的贵族人治社会;主张“举贤才而授能兮”,使用德才兼备的人,反对无能贵族把持高位而误国误民的现象;主张民本和仁义等“美政”,关爱普通人民群众。屈原的理想,达到了他生活的那个时代的中国人想象中“大同世界”的标准,某些内容也一直是多数中国人心中的理想和信念。

当然,屈原毕竟有其局限性,肯定不是“完人”,但是随着时间流逝,中国人心中对屈原的热爱不但没有减退,而且越发浓烈,这说明屈原身上的三种气质与多数中国人骨子里的气质相同,形成了“共振”。

因此,我认为,一到端午节多数中国人首先想到纪念屈原,说明多数中国人骨子里天生有爱国和血性、高贵和浪漫、法治和民主三种气质。

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战斗。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高中生法制 观后感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1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矩对于一个国家,一个家庭、一个学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于是法律就诞生了。我们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法律与我们紧紧相连,所以我们必须知法、守法,做任何事都要与法律同行。只有我们懂了法律,才不会误入歧途。如果不守法,将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而作为祖国未来的我们从小就应该知法,懂法,守法。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标准。前几日在电视上看这样一则报道,有一个18岁的青少年,小的时候看到别人好东西就会偷偷的拿回去据为己有,父母因为忙于工作也疏于管教,后来,这个孩子迷上的网络,整天不去学校,在网吧里打游戏,父母给钱用完了就到外面偷钱,然后继续在网吧,发展到后来,偷窃的钱不够他用了,就想起了绑架勒索,甚至抢劫的主意,最后受到了法律惩罚!一个18岁的孩子,眼看着快成为一个活泼开朗的小伙子了,却因一时之念,走向了歪路!当然这不仅仅是他的错,如果在他第一次偷窃的时候,父母就给他灌输法律的意识,那么他也不会走向这深渊。

法律是公平的,无论是老人还是小孩,只要触犯了法律,就要受到因有的惩罚。没有了法律,我们就不会公平的处理一些纠纷,没有了法律,我们的生活就没有了保障。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为了我们美好的明天,我们要认真学法,改掉不良习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不要被利益所驱动去尝试本来不可以做的事情。让我们在法制的蓝天下健康成长,成为二十一世纪的栋梁之才吧!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2

孟子曾经说过: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法治”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与人治、德治相对立的。如果许多人都不受法治控制,想干什么就干什么,那么世界该变得如何法治让人讲究文明,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少些人们的纠纷,使人们和谐,社会安定。

法治,无声警察

一个未满18岁的青少年,他的父母由于身体不好,而没有时间管他,他便像一个流浪子一样,整天游着,游着。他慢慢地迷上了电脑游戏,为了去网吧打游戏,有时甚至还逃学。当他没有钱时,他第一想到的就是他的母亲,无论是谁说的话,他母亲都会信。他就以她母亲的这一弱点,来求得他的奢侈之心。他回了家,骗他母亲说学校要买资料,需要交15元钱,他的母亲毫不犹豫的把15元钱给了他。

他继续逃学,并得寸进尺地向他母亲要更多的钱。直到后来,学校老师知道了这件事,狠狠地批评了他,并告诉了被蒙在鼓里的父母,让他们认真监督他,不让孩子偷偷溜去网吧,然后让学生帮助他,让他知道原来世界上还有一种这么可贵的东西——情感!

法治,知心朋友

说到小学,我便想起了我的一位同桌,她。。。。

我每次出教室的时候,总感觉有一件不好的事要发生,当我回来的时候,发现我的一支笔不见了,反正是一支笔,我也没去探究了,但后来,这种情况出现很多回,我就发誓:这件事我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

有一次,我假装出去了(其实我在墙壁边谨慎地望着)。突然,我看到我的同桌,趁有些人不注意,悄悄地从我的位子里拿出一样东西来。我便跑去告诉老师,要老师为我做主。

老师把同桌叫去,同桌进教室时眼睛红肿着,后来,老师安排他一个人坐,并让她父母好好 教育 她,让她改正偷东西的行为。

法治,法治,就是这么厉害,你们的一举一动都会被它看在眼里。

法治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治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3

法制如同温暖的阳光,如同润物的春雨,如同炎夏的清风,有它才得以让我们的社会和谐稳定,我们的生活井然有序,百姓安居乐业,幸福安康。

比如最普通的交通法规就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时时刻刻关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是一个不可忽略的问题。因此社会对交通安全方面严格要求,不容许发生任何意外事故。

记得有一次,我和妈妈骑着自行车去离家不远处的超市,到了十字路口要过人行横道,一贯守法的妈妈下了车,并喊我也下车,一起推车前进。我还以为是妈妈担心我车技不稳,大声对妈妈说:“没关系的,我可以骑过去。”没想到她严肃的冲我喊道:“你有点交通法规小常识好不好。”我感到莫名其妙,不就是过马路嘛,“红灯停,绿灯行”,幼儿园时就知道了,有什么好大惊小怪的。这时,来了一位老爷爷,他也骑着一辆单车,轻快地踏着脚登,嘴里还横着越剧小调儿,在绿灯的指挥下缓缓而行,一副没心没肺的样子。可他没有想到“灾祸”从天而降。他丝毫没有察觉站在马路中央的交警鹰一样的眼睛已经死死地盯住了他。交警叔叔叫住了老爷爷,礼貌性地敬礼后也开出了一张二十元的罚单。老爷爷极力申辩,脸孔涨的通红,但是法规就是法规,岂是儿戏。交警叔叔为了交通的安全,秩序的井然,铁面无私,执法如山。而此时的我觉得脸上火辣辣的。幸亏妈妈提醒了我。

回到家里,心里还有点不服气的我特意上网查了电脑,原来“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必须下车推行”。交通小法规真是无处不在呀,我暗暗提醒自己以后一定要多看些有关法制法规方面的书。心里也更加敬佩那些执法部门的叔叔。有了他们,我们的生活才会如此美好!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4

什么是法制法制就是法律制度,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法律是无情的,只要你触犯了法律,法律就会毫不留情面的对待你!

法律,是维护社会治安的一个工具,是我们公民的一个保护伞,是我们的权益遭到破坏时的一个维护者,也是我们公民应该遵守的一个法则。这个法则是铁面无私的,永远不会因为某些原因而改变,也不会因为环境而变动。

青少年是未成熟到成熟阶段的过渡,在这个期间青少年犯罪是很容易的,一不小心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犯罪就是危害国家的利益和人身权,民族权,法制权。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18岁以上犯罪成为成年人犯罪。青少年不能干的有:吸烟,喝酒,打架,偷抢东西等。青少年犯罪重点主要是盲目性,青少年未意识到什么是真正的道路,因此走错了方向。

法律能保持我们的日常生活正常运行,法律就是守则,规则。学校里的规则有: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有许多法律值得我们学习,老师让我们遵守的规则是务必要遵守的,法律是靠我们自觉遵守的。我们都要用法律来保护我们自己,对我们来说是要讲道理的。法律不是靠一个人遵守的,而是要大家共同遵守,法律是毫不留情的,所以我们都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要被迫遵守法律。

作为青少年,我们要把精力放在学习上,不但要把数学语文学好,最重要的是要把思想品德学好这才是最重要的,从现在开始,从我开始,和人相处要团结有爱,对人要宽宏大量,不要为一点小事而斤斤计较,要有正确的思想观,不但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更要做一个有很好心理素质的新新人才。

高中生法制观后感5

法律,是整个世界,也是人类必须遵守的规则,也正是法律制约着人类,以至于这个世界不会乱套,而我所要说的“法律”,并不是哪一个国家颁布的刑法、宪法,而是我们小学生的应该遵循的法律,这并不是一本书籍或一条法则,而是在我们面临的困难的解决方式,而这个“法律”的编写人正是我们的老师和家长,他们时时刻刻为我们着想,为我们分忧,所以说,才有了我们的“法律”。

作为一名小学生,说不大也不大,说不小也不小,正处于 儿童 转向少年的过渡期,在这个时段里,孩子们的身心很容易受诱惑,所以必须要保护,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校园安全和交通安全,在校园安全里,第一,不要随便攀爬公共设施,像我的学校,就有一座假山,每到中午,便看见许多孩子在上面爬,这种行为是坚决不行的,要是不慎摔下来怎么办,不要为了这一时的快感而付出了一生的代价。就算不为了自己着想,也要为父母着想啊,我们都是家里的小宝贝,出了事谁的父母都不好受。第二,就是不要在教室里追赶,桌椅很容易伤到我们,万一摔倒,头碰到椅子咋办,头是最致命的部位,一个不好,就要与亲人天人永隔。第三,不要与同学打架,平时大家关系好的同学接触一下可以,但不要来真的,既让自己受了伤,又伤了感情。总之,做什么事都要谨慎,三思而后行,自己的生命才是最重要的。

交通安全也是小学生要特别注意的,现在我们有很多的同学放学都自己回家,有几个事项特别要注意:不要乱闯红绿灯,即使没人也不能乱闯,遇到没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要服从交警的指挥,走的速度要放慢,左看看,右看看,确定没人再走。还有,搭公交车的同学下车时要走车的后面,一定不能走前面,因为公车较高,司机很难看到你,一旦被公车撞到,后顾不堪设想。不但是交通安全和校园安全要注意,还有很多要注意,比如,回家时要结伴而行,不要走偏僻的小巷子,不要和陌生人打交道,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不要进网吧,用现实的话来说,我们现在家家都有电脑,何必去网吧呢不必花那冤枉的几块钱,再说,网吧里大都是些社会的坏人,我看过一条新闻,某网吧里突然闯进一个持刀的人,看都不看是谁,就拿起刀把一号台的人连捅数刀,再看时,发现砍错了。网吧的危害可想而知。还有许多要我们注意的事……

精彩人生路,法律伴我行,相信法律始终会伴在我们左右,帮助我们平安度过一生,让我们用人生的画笔,勾勒出我们未来的绚丽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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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骚》是屈原用他的理想、遭遇、痛苦、热情, 以至于整个生命所熔铸而成的宏伟诗篇,其中闪耀着诗 人鲜明的个性光辉,这在中国文学史上,还是第一次出 现。《离骚》的创作,既植根于现实,又富于幻想色彩。 诗中大量运用古代神话和传说,通过极其丰富的想象和 联想,并采取铺张描叙的写法,把现实人物、历史人物、 神话人物交织在一起,把地上和天国、人间和幻境、过 去和现在交织在一起,构成了瑰丽奇特、绚烂多彩的幻 想世界,从而产生了强烈的艺术魅力。诗中又大量运用 “香草美人”的比兴手法,把抽象的意识品性、复杂的 现实关系生动形象地表现出来。 所谓“《离骚》之文, 依诗取兴,引类譬喻,故善鸟香草以配忠贞,恶禽臭物 以比谗佞,灵修美人以媲于君,宓妃佚女以譬贤臣”(王 逸《楚辞章句》),说的就是这一艺术特色。而且其中 的比喻,并不仅仅停留在个别事物的类比上,还体现于 整个形象体系的构思中,因而又含有整体上的象征意义。 《离骚》在语言形式上,突破了《诗经》以四字句为主 的格局,每句五、六、七、八、九字不等,也有三字句 和十字句,句法参差错落,灵活多变;统篇隔句句尾用 “兮”字,句中则往往配以“之”、“于”、“乎”、 “夫”、“而”等虚字,用来协调音节,也有全句不用 虚字的。这种新的诗歌表现形式,为《诗经》以后兴起 的骚体文学奠定了基础。 《离骚》中又多用对偶。据统 计,全篇对句在百句以上;并已出现了错综对,如“固 时俗之工巧兮,□规矩而改错;背绳墨以追曲兮,竞周容 以为度。”在一句中,还往往以双声配双声,叠韵配叠韵, 前者如“□郁邑而□傺兮”,后者如“聊逍遥以相羊”, 等等。这就形成了《离骚》的诗句在错落中见整齐,在 整齐中又富于变化的特点,读来节奏谐和,音调抑扬,具 有一种起伏回宕、一唱三叹的韵致。同时,《离骚》又 大量运用楚地的方言词汇,如“汩”、“搴”、“莽”、 “冯”、“羌”、“诼”、“□傺”、“阊阖”等,并常 将状词冠于句首,带有浓厚的南国情调和地方特色。诗 中对形容词的使用也十分恰切并具有新意,如“□□” 写云霓翻腾之貌,“岌岌”喻高冠耸然之势,“蜿蜿” 状神龙游动之态,都可谓循声得貌,曲尽其妙。《离骚》 在艺术上取得的高度成就,与它丰富深刻的思想内容完 美地结合在一起,使它成为中国文学史上光照千古的绝 唱,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鲁迅曾赞之为“逸响 伟辞,卓绝一世”(《汉文学史纲要》),给予了极高 的评价。 赏析二 宋代著名史学家、词人宋祁说:“《离骚》为词赋之祖,后人为之,如至方不能加矩,至圆不能过规。”这就是说,《离骚》不仅开辟了一个广阔的文学领域,而且是中国诗赋方面永远不可企及的典范。 《离骚》作于楚怀王二十四、五年(前305、前304)屈原被放汉北后的两三年中。汉北其地即汉水在郢都以东折而东流一段的北面,现今天门、应城、京山、云梦县地,即汉北云梦。怀王十六年屈原因草拟宪令、主张变法和主张联齐抗秦,被内外反对力量合伙陷害,而去左徒之职。后来楚国接连在丹阳、蓝田大败于秦,才将屈原招回朝廷,任命其出使齐国。至怀王二十四年秦楚合婚,二十五年秦楚盟于黄棘,秦归还楚国上庸之地,屈原被放汉北。 汉北其地西北距楚故都鄢郢(今宜城)不远。《离骚》当是屈原到鄢郢拜谒了先王之庙及公卿祠堂后所写。诗开头追述楚之远祖及屈氏太祖,末尾言“临睨旧乡”而不忍离去,中间又写到灵氛占卜、巫咸降神等情节,都和这个特定的创作环境有关。 《离骚》是一首充满激情的政治抒情诗,是一首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相结合的艺术杰作。诗中的一些片断情节反映着当时的历史事实(如“初既与余成言兮。后悔遁而有他。……伤灵修之数化”即指怀王在政治外交上和对屈原态度上的几次反覆)。但表现上完全采用了浪漫主义的方法:不仅运用了神话、传说材料,也大量运用了比兴手法,以花草、禽鸟寄托情意,“以情为里,以物为表,抑郁沉怨”(刘师培《论文杂记》)。而诗人采用的比喻象征中对喻体的调遣,又基于传统文化的底蕴,因而总给人以言有尽而意无穷之感。 由于诗人无比的忧愤和难以压抑的激情,全诗如大河之奔流,浩浩荡荡,不见端绪。但是,细心玩味,无论诗情意境的设想,还是外部结构,都体现了诗人不凡的艺术匠心。 从构思上说,诗中写了两个世界:现实世界和由天界、神灵、往古人物以及人格化了的日、月、风、雷、鸾风、鸟雀所组成的超现实世界。这超现实的虚幻世界是对现实世界表现上的一个补充。在人间见不到君王,到了天界也同样见不到天帝;在人间是“众皆竞进以贪婪”,找不到同志,到天上求女也同样一事无成。这同《聊斋志异》中《席方平》篇写阴间的作用有些相似。只是《席方平》中主人公是经过由人到鬼的变化才到另一个世界,而《离骚》中则是自由来往于天地之间。这种构思更适宜于表现抒情诗瞬息变化的激情。诗人设想的天界是在高空和传说中的神山昆仑之上,这是与从原始社会开始形成的一般意识和原型神话相一致的,所以显得十分自然,比起后世文学作品中通过死、梦、成仙到另一个世界的处理办法更具有神话的色彩,而没有宗教迷信的味道。诗人所展现的背景是广阔的,雄伟的,瑰丽的。其意境之美、之壮、之悲,是前无古人的。特别地,诗人用了龙马的形象,作为由人间到天界,由天界到人间的工具。《尚书中候》佚文中说,帝尧继位,“龙马衔甲”。我国古代传说中的动物龙的原型之一即是神化的骏马。《周礼》中说“马八尺以上为龙”,《吕氏春秋》说“马之美者,青龙之匹,遗风之乘”。在人间为马,一升空即为龙。本来只是地面与高空之分,而由于神骏变化所起的暗示作用,则高空便成了天界。诗人借助自己由人间到天上,由天上到人间的情节变化,形成了这首长诗内部结构上的大开大阖。诗中所写片断的情节只是作为情感的载体,用以外化思想的斗争与情绪变化。然而这些情节却十分有效地避免了长篇抒情诗易流于空泛的弊病。 从外部结构言之,全诗分三大部分和一个礼辞。第一部分从开头至“虽体解吾犹未变兮,岂余心之可惩”,自叙生平,并回顾了诗人在为现实崇高的政治理想不断自我完善、不断同环境斗争的心灵历程,以及惨遭失败后的情绪变化。这是他的思想处于最激烈的动荡之时的真实流露。从“女媭之婵嫒兮,申申其詈予”至“怀朕情而不发兮,余焉能忍与此终古”为第二部分。其中写女媭对他的指责说明连亲人也不理解他,他的孤独是无与伦比的。由此引发出向重华陈辞的情节。这是由现实社会向幻想世界的一个过渡(重华为已死一千余年的古圣贤,故向他陈辞便显得“虚”;但诗人又设想是在其葬处苍梧之地,故又有些“实”)。然后是巡行天上。入天宫而不能,便上下求女,表现了诗人在政治上的努力挣扎与不断追求的顽强精神。从“索藑茅以筵篿兮”至“仆夫悲余马怀兮,蜷局顾而不行”为第三部分,表现了诗人在去留问题上的思想斗争,表现了对祖国的深厚感情,读之令人悲怆!末尾一小节为礼辞。“既莫足以为美政兮,吾将从彭咸之所居”,虽文字不多,但表明诗人的爱国之情是与他的美政理想联系在一起的。这是全诗到高潮之后的画龙点睛之笔,用以收束全诗,使诗的主题进一步深化,使诗中表现的如长江大河的奔涌情感,显示出更为明确的流向。诗的第一部分用接近于现实主义的手法展现了诗人所处的环境和自己的历程。而后两部分则以色彩缤纷、波谲云诡的描写把读者带入一个幻想的境界。常常展现出无比广阔、无比神奇的场面。如果只有第一部分,虽然不能不说是一首饱含血泪的杰作,但还不能成为像目前这样的浪漫主义的不朽之作;而如只有后两部分而没有第一部分,那么诗的政治思想的底蕴就会薄一些,其主题之表现也不会像现在这样既含蓄,又明确;既朦胧,又深刻。 《离骚》为我们塑造了一个高大的抒情主人公形象。首先,他有着突出的外部形象的特征。“高余冠之岌岌兮,长余佩之陆离。”“长顑颔亦何伤。”很多屈原的画像即使不写上“届原”二字,人们也可以一眼认出是屈原,就是因为都依据了诗中这种具有特征性的描写。其次,他具有鲜明的思想性格。第一,他是一位进步的政治改革家,主张法治(“循绳墨而不颇”),主张举贤授能。第二,他主张美政,重视人民的利益和人民的作用(“皇天无私阿兮,览民德焉错辅”),反对统治者的荒*暴虐和臣子的追逐私利(陈辞一段可见)。第三,他追求真理,坚强不屈(“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虽体解吾犹未变兮,岂余心之可惩”)。这个形象,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两千多年来给了无数仁人志士以品格与行为的示范,也给了他们以力量。 《离骚》的语言是相当美的。首先,大量运用了比喻象征的手法。如以采摘香草喻加强自身修养,佩带香草喻保持修洁等。但诗人的表现手段却比一般的比喻高明得多。如“制芰荷以为衣兮,集芙蓉以为裳。不吾知其亦已兮,苟余情其信芳。”第四句中的“芳”自然由“芰荷”、“芙蓉”而来,是照应前二句的,但它又是用来形容“情”的。所以虽然没有用“如”、“似”、“若”之类字眼,也未加说明,却喻意自明。其次,运用了不少香花、香草的名称来象征性地表现政治的、思想意识方面的比较抽象的概念,不仅使作品含蓄,长于韵味,而且从直觉上增加了作品的色彩美。自屈原以来,“香草美人”就已经成为了高洁人格的象征。(有柳宗元的“惊风乱飐芙蓉水,密雨斜侵薜荔墙。”) 再次,全诗以四句为一节,每节中又由两个用“兮”字连接的若连若断的上下句组成,加上固定的偶句韵,使全诗一直在回环往复的旋律中进行,具有很强的节奏感。最后,运用了对偶的修辞手法,如“夕归次于穷石兮,朝濯发乎洧盘”;“苏粪壤以充帏兮,谓申椒其不芳”;“惟兹佩之可贵兮,委厥美而历兹”等,将“兮”字去掉,对偶之工与唐宋律诗对仗无异。 《离骚》不仅是中国文学的奇珍,也是世界文学的瑰宝。 (赵逵夫) 从屈原在当时社会中的身份来说,他是一位政治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诗人”;但以他的巨大的创作成就来说,他又是我国文学史上第一位伟大的诗人。《诗经》中也有许多优美动人的作品,但它基本上是群众性集体性的创作,个性的表现甚少。而屈原的创作,却是用他的理想、遭遇、痛苦,以他全部生命的热情打上了鲜明的个性烙印。这标志了中国古典文学创作的一个新时代。 屈原是一位具有崇高人格的诗人。他关心国家和人民,直到今天仍作为坚定的爱国者受到高度评价。虽然他的爱国和忠君联系在一起,在这一点上,他并不能背离所处时代和社会的基本道德原则,但同时也要看到,屈原又具有较为强烈的自我意识。他并不把自己看作君主的奴仆,而是以君主从而也是国家的引路人自居。他对自己的政治理想与人生理想有坚定的信念,为追求自己的理想不惜与自身所属社会集团的大多数人对抗,宁死不渝。这就在忠君爱国的公认道德前提下,保存了独立思考、忠于自身认识的权利。作为理想的殉难者,后人曾从他身上受到巨大感召;他立身处世的方式,也被后世正直的文人引为仿效的榜样。 屈原的作品,以纵恣的文笔,表达了强烈而激荡的情感。汉儒曾说,《离骚》与《诗经》中《小雅》同为“忽而不伤”之作,明代诗人袁宏道于《叙小修诗》中驳斥道:《离骚》“忿怼之极”,对“党人”和楚王都“明示唾骂”,“安在所谓怨而不伤者乎?”并指出:“劲质而多怼,峭急而多露”,正是“楚风”的特点。他的意见显然是正确的。不仅如此,屈原赞美自我的人格,是率性任情,真实袒露;咏唱神灵的恋爱,是热情洋溢、淋漓尽致;颂扬烈士的牺牲,是激昂慷慨、悲凉豪壮……。总之,较之《诗经》总体上比较克制、显得温和蕴藉的情感表达,屈原的创作在相当程度上显示了情感的解放,从而造成了全新的、富于生气和强大感染力的诗歌风格。由于这种情感表达的需要,屈原不能满足于平实的写作手法,而大量借用楚地的神话材料,用奇丽的幻想,使诗歌的境界大为扩展,显示恢宏瑰丽的特征。这为中国古典诗歌的创作,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后代个性和情感强烈的诗人如李白、李贺等,都从中受到极大的启发。 屈原是一位爱美的诗人。他对各种艺术的美,都不以狭隘的功利观加以否定。《九歌》、《招魂》中,处处渲染音乐歌舞的热烈场面和引发的感动。“羌声色之娱人,观者憺兮忘归”,在屈原笔下,是美好的景象。同样,他的诗篇,也喜欢大量铺陈华美的、色泽艳丽的辞藻。他还发展了《诗经》的比兴手法,赋予草木、鱼虫、鸟兽、云霓等种种自然界的事物以人的意志和生命,以寄托自身的思想感情,又增加了诗歌的美质。大体上可以说,中国古代文学中讲究文采,注意华美的流派,最终都可以溯源于屈原。 在诗歌形式上,屈原打破了《诗经》那种以整齐的四言句为主、简短朴素的体制,创造出句式可长可短、篇幅宏大、内涵丰富复杂的“骚体诗”,这也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第一课 青春的邀约——悄悄变化的我

1、进入青春期,我们身体变化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身体外形的变化、内部器官的完善、性机能的成熟

2、青春期给我们带来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是什么?

答:(1)青春期的生理变化带给我们旺盛的生命力,使我们的身体充满能量。我们拥有充沛的精力、敏捷的思维,对成长充满强烈渴望,感觉生活拥有无限可能。

(2)处于青春期的我们,往往更加关注自己的外表。有时,一些正常的生理现象也可能给我们带来烦恼。

3、进入青春期,我们身体的发育有什么特点?

答:受遗传、营养、锻炼等因素的影响,我们身体的发育情况各不相同:有的长得快,有的长得慢;有的先长胖,有的先长高。

4、我们应该怎样认识和对待青春期身体的变化?

答:我们要正视身体的变化,欣然接受青春花蕾的绽放。不因自己的生理变化而自卑,是我们对自己的尊重;不嘲弄同伴的生理变化,是我们对同伴的尊重。

5、注重追求内在美

青春期的我们追求美。在追求形体、仪表等外在美的同时,也要提高品德和文化修养,体现青春的内在美。

6、青春期心里矛盾的主要表现:①反抗与依赖,②闭锁与开放,③勇敢与怯懦

7、如何正确认识青春期的心里矛盾?

青春期的矛盾心里有时让我们烦恼,但也为我们的成长提供了契机。积极面对和正确处理这些心里矛盾,我们才能健康成长。

8、正确处理青春期心里矛盾的方法有哪些?

答:我们可以参加集体活动,在集体的温暖中放松自己;可以通过求助他人,学习化解烦恼的方法;也可以通过培养兴趣爱好转移注意力,接纳和调适青春期的矛盾心理。此外,我们还可以学习自我调节,成为自己的“心理保健医生”。

9、自我调节心里矛盾的方法:①把自己的想法写下来,②参加体育活动,③学习自我暗示,④试试自我解嘲。

第一课 青春的邀约——成长的不仅是身体

1、怎样正确认识思维的独立性?

答:思维的独立并不等同于一味追求独特,而是意味着不人云亦云,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同时接纳他人合理、正确的意见。

2、思维的批判性的表现是什么?

答:思维的批判性,表现在对事情有自己的看法,并且敢于表达不同特点,敢于对不合理的事情说“不”,敢于向权威挑战。“学贵有疑”,在学习中,我们需要批判的精神和勇气。

3、思维的批判性的积极作用和要求有哪些?

答:思维的批判性有助于我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并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探索解决方案。批判能调动我们的经验,激发我们新的学习动机,促使我们解决问题,改进现状。

批判不仅要有质疑的勇气,有表达自己观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能力,而且要考虑他人的感受,知道怎样的批判更容易被人接受,更有利于解决问题。

4、批判的技巧:①批判只针对事情本身,而不是对人的攻击,②批判要具有一定的建设性。

5、如何认识青春的创造?

答:(1)青春的创造是多姿多彩的。创造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存在于我们每个人身上。我们敢于打破常规,追求生活的新奇与浪漫,开创前人未走之路;我们也会关注他人与社会,看重创造的意义和价值,做一名对国家和社会有用的创造者。

(2)创造离不开实践。人世间的一切成就、一切幸福都离不开劳动和创造。社会实践是创造的源泉,给了我们广阔的创造空间,激发我们创造的热情。青春的创造意味着用自己的智慧和双手去尝试、探索、实践,通过劳动改变自己,影响世界。

易误易混警示:

1、误区:进入青春期,随着生理变化的到来,我们的心里也发生了变化,青春期只有烦恼和矛盾、紧张和不安,没有快乐可言。警示:青春期的变化带来心理的波动,青春期有烦恼和矛盾、紧张和不安,也有成长的快乐,我们应该欣然接受青春期的变化,体验成长的喜悦、自豪,顺利度过青春期,健康成长。

2、误区:青春期的心里矛盾是正常的,是不需要解决的。警示:伴随着生理发育,我们的认知能力得到发展,自我意识不断增强,情感世界愈加丰富····,这些变化让我们感到新奇,也使我们产生矛盾和困惑。青春期的矛盾心理有时让我们烦恼,但也为我们的成长提供了契机。积极面对和正确处理这些心理矛盾,我们才能健康成长。

3、误区:步入青春期,我们的独立意识不断发展,由依赖逐步走向自立,独立意识的增强表明我们可以一味追求个性、追求独特,摆脱父母的约束。警示:步入青春期,我们的独立意识不断发展,对问题开始有更多的见解。我们的思维逐渐具有独立性,对未知的事物充满好奇。但是思想的独立并不等于一味追求独特,而是意味着不人云亦云,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同时接纳他人合理、正确的意见。一味追求个性、追求独特,摆脱父母的束缚的做法并不是真正的独立。

霍布斯霍布斯论自然

一 问题

霍布斯在他的一本主要著作《利维坦》当中,将作为其思考核心的自然法理论的基本原则坦率地归纳为22条,正是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霍布斯阐发了他关于政治生活的构想,最终也是以这些原则为中轴,霍布斯建构起了自己的政治哲学理论的大厦。政治哲学,当其在古希腊起源的时候,意味的是在城邦中构建一种生活的方式。如果一种政治不能承担起指导公民走向真正美好生活、走向真正健康的价值,那么这种政治必定是腐坏不堪的。可以想见的是,如果霍布斯不想让自己的政治哲学走向坏的那个方向,那么他就必须把自己的政治哲学论述与公民真正的美好生活、与真正健康的价值关联起来。事实上,霍布斯的这些自然法则恰恰就是在探讨什么是公民真正美好的生活、什么是真正健康的价值,霍布斯所要解决的是关于生活之道的问题,按照列奥施特劳斯的判断,这个问题一直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那么,什么是霍布斯眼中的健康的生活之道呢?很明显,在霍布斯关于自然法则的构想最关键的有两条:1,怕死的本能,以及因此本能而生发出的自我保存的欲望;2,信守约定。也正是这基本的两条原则使得列奥施特劳斯将霍布斯看作是现代政治哲学之父。

这是为什么?

二 对问题的解释

记得在一篇有关弗朗西斯培根的研究文章中,A帕里-拉莫斯这样写道:“马克斯韦伯生动地用之以形容现代欧洲文化性格的世界之解魅体现在多个领域当中。其中之一是宗教上的变革,重要性与此相当的另一个领域则是有关认识的对象,即自然变成了一个无灵魂的机器的胜利形象,变成一个庞大的仓库或者一个没有知觉的以最苛刻的方式被加以考问的证人”。[1]的确,此前一直占据思想界支配地位的中古自然观,包括古希腊,罗马(尤其是斯多亚里派)以及中世纪,不管在时代变任中经历过多么大的变化和调整,但核心的一点却一直得到确认和坚持,即自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命机体,由在空间展开,在时空中渗透着的运动物体所组成。整个世界具有生命,它所有的运动都是生命运动,这些运动有目的、受理智规约和引导。自然不仅是活的而且是有理智的,不仅是一个自身有灵魂或生命的巨大生命体,而且是一个自身有心灵的理性动物。任一种生物依照它自身的等级,分有世界灵魂或神圣理智,分有世界心灵的活动。不存在没有精神的物质世界,也不存在没有物质的精神世界。物质本身是无形式的,精神作为终极因和目的因引导物质的变化。

到了十七世纪,所有这些都发生了变化。启蒙运动思想家们借助科学已经发现了或者严格说来已经创造了一个不同的物质世界;一个僵死的物质世界,范围上无限并且到处充满了运动,但没有质的区别和等级、没有秩序、没有和谐、更没有目的,而是由普遍而纯粹量的力所驱动。物质不再是无形式的质料。通过被强加于自身的形式构成一切东西,而是从量上组织起来的运动物体的整体。

与自然观的变动相伴随的则是对人的看法的变动。在亚里士多德式宇宙观和自然观为主导的古希腊、斯多亚、以及中世纪观念当中,自然的图景与人的价值是完全相溶为一体的。亚里十多德的自然观以质料的形式和目的论的理论为基础。活的生命有机体是思维的对象,规范、和价值构成它们的本质。事物存在于一个目的论的链条当中并一步步被引导向更为高级的生命形式,一种更有效、更充满生命力的形式。整个过程包含着潜能与现实之间的区别,潜能是奋争的基石,借此,潜能朝着现实的方向进步,这一进程以目的论的意蕴贯穿于整个自然当中,最终朝向“不动的推动者”。世界的过程不能是自因的和自存的过程,必须有一个自然之外的动力因去解释发生在自然当中的变化。很明显,这种有关发展的目的论观念将人维系在一个等级秩序当中,实现自己的本质和价值达到自己完满的存在。人因此获得了生存的意义和方向,也因此分有了世界灵魂、拥有自己的固定的价值。现代的自然观则以恒久和普遍的怀疑否定了上述形而上学体系,只承认散布于无限的时间和空间中的僵死的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关于精神、关于灵魂、关于上帝,既使不被彻底否定,至少也被排除在对于自然的解释之外。人失去了作为中古文化基本特征的那种统一秩序和内在和谐,仿佛成了宇宙的弃儿。人类在宇宙中的地位类似于马克思所说的布尔乔亚世界中的无产阶级,在机械论的自然当中,他没有必然性的地位设定,自然本身已经失去了目的和秩序。他只有凭自己的不懈斗争取得能够得到的一切。尽管后来的帕斯卡尔对这种自然图景中人的地位和价值问题忧心忡忡,这一自然观却在主要的方面道尽了启蒙运动的总体特征,即以永恒秩序向人的转变,以义务、规则向权利和要求的转变。人类的正当研究对象是人,所谓启蒙,正如康德所言,就在于自由和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理性也不再是原先的对世界灵魂即Logos的分有,或是对神性秩序的参与,而是成为人类自主的行为和思想能力,整个科学研究的最终目的是人类的幸福,一切知识的基础在于对心理活动的实际过程的考察。[2]

在这场从永恒秩序向人的决定性转变中,最有效的力量来自霍布斯,霍布斯第一次将法律和权利作出了明确的区分。[3]按照霍布斯的分析,法律代表着特定的义务和规则,它导源于永恒的理念或神性的秩序,在古希腊和中世纪,这是政治思想的理论基点。正义在中古社会是独立于人们意志的标准和规范,而关于单纯个人权利的某种确定性观念并未真正达到。霍布斯反其道而行之,着力论证了国家首先建立在个体的权利之上,而法律则是这一权利的衍生物。政治和社会生活因此要从“人性”的视点才能被正确理解。霍布斯发现人性的最根本的,决定一切的特性在于自我保全的利己动机,这是解释整个意志活动的简单的和自明的原则。这种自我保全的动机就其实质而言是指个人肉体生存的保持和促进。意志的其它一切活动都将服务于这种自我保全。判断是非没有别的客观标准可供奉行,只有对于作为自然存在物的人的自我保全来说是有利还是有害。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成为霍布斯政治思想的根本准则。每个人的自卫权利与他人的自卫权利根本对立,并发生冲突。为了最有效地保护自己,人们必须摆脱普遍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走出糟糕的自然状态,进入和平相处的文明社会。进入文明社会的最可行途径莫过于人们订立相互保证的契约,按约建立国家,以国家所颁布的法令定夺是非善恶。如果人们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必须受到国家法令的限制或纠正的话,那么国家本身首先就应该是利己主义所设计的一切装置中最完善的装置,以满足自我保全的要求。除此之外,所谓的善、美德、神圣秩序以及人的社会属性等,对于国家来说并非根本的,甚至是多余的或不相干的,它们只是作为实现自我保全以及和平生活的一些条件和手段而存在,国家并不负有将公民引导向善的责任和权力,更不该有过分的精神要求。

按照列奥施特劳斯的分析,古典政治哲学与现代政治哲学的根本区分点在于:在古典政治哲学以法律和规范为基点的地方,现代政治哲学则以个体的权利取而代之,成为政治哲学论说的出发点,据此施特劳斯将霍布斯视为现代政治哲学之父,他这样写道:“在现代和古典政治哲学的相互对勘中,无疑,霍布斯,而非其它人,是现代政治哲学之父。因为正是霍布斯以此前此后都无以比拟的明确性使得自然权利,即个人的合理要求成为政治哲学的根基,而用不着再时不时地借助自然法或神法”。[4]的确,霍布斯生活和写作在启蒙运动勃兴的十七世纪,当时,欧洲民族的社会生活和智力生活都处在一个巨大的转折之中。世俗文明在宗教文明旁边自觉地壮大起来,这种世俗文明一直潜流于西方民族的宗教文明主流之下,不断膨胀,不断壮大,最终破土而出,以胜利者的形象构成近代生活的基本特征。近代生活显示出丰富多彩和强大的生命力,冲破了中世纪精神所集中的坚固统一性,精神领域的帝国时代土崩瓦解。罗马失去了对宗教生活的完全控制。宗教信仰凌驾于科学之上的、完全的统治地位被摧毁。与此相应,在思想领域中,以古希腊哲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为基础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受到了全面的怀疑和批判。笛卡尔的怀疑哲学成为十七世纪理智生活的精神统治力量,从怀疑一切的原则开始,从各方面检验了全部的观念领域。笛卡尔说,我们经历过的意见的变化和感官的欺骗的次数太多,使我们无从信任他们。同一物体在不同环境中有不同的印象,面对此等印象的多样性,不可能确定这些印象中的哪一个印象或者究竟有没有一个印象包含着事物的真正本质,并且根据我们的现实经验,我们在梦中出现的生动性和确切性必然会激起我们绝不可能摒弃的狐疑:即使在我们确信我们清醒、正在感知事物的时候,我们是否也许还在做梦。因此,以想象力可能产生的所有的组合物中,我们只能确证为数不多的几个不得不加以接受的最简单、最清晰和最明确的真理,诸如2+3=5这样的数学命题。[5]培根所提出的四幻像说也表达了同样的怀疑和批判意向。[6]这种意向的矛头直指中世纪的宗教哲学体系和其支撑的以教皇为首的教会帝国,它要求在普遍怀疑的基础上探求确定的和牢靠的真理,以此为出发点,建构一种全部人类知识的有系统的崭新整体。他们对于历史积累知识的传统继感到厌恶,渴望一个崭新的由一个模子铸成的哲学创造物。正如施特劳斯所言:“教条主义从来没有一劳永逸地成功克服怀疑主义。确保智慧的实现意味着通过公正地对待体现于怀疑主义中的真理来消除怀疑主义。为此,必须让极端的怀疑主义任缰驰骋:只有经受住怀疑主义的批判方可成为智慧的绝对稳靠的基础。智慧的实现同时就是在极端怀疑主义的基础上建立起绝对稳靠的理论大厦”。[7]霍布斯就是在这样的思想氛围和时代背景中进行着他的思考和写作的。他以第一位真正的政治科学家自居,而他的雄心壮志恰恰就在于在真正稳靠的基础之上创立一门崭新的政治科学。霍布斯发现这种真正稳靠的基础扎根于人性的各种自然情欲当中,其中对暴死的恐惧以及自我保全的利己动机是具有根本性和支配性的。人们在建立一种恰如其分的政治生活或公共生活时,必须考虑到这一动机,并务必使之成为政治生活秩序的基点。以前的政治理论于从某种先在秩序的和谐体系的视角考察政治生活正当与否,认为政治生活应该以美德为基础,其目标则在于引导置身其中的们向善。这种理论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集大成者阿奎那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论述,并在强大的宗教背景下改造了这一理论,使亚里士多德这样一个异教思想家在基督教土壤中扎根生存,并最终成为基督教世界理智生活的统治力量。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可视为中古欧洲政治思想脉络中的两个制高点,两人的思想则相互辉映,构成中古政治论述的主流。霍布斯一方面对亚里士多德表现出相当的尊重,但在根本的方面却将中古的形而上学体系认定为毫无意义的胡说八道,一堆不知所云的词藻的胡乱堆砌。他针锋相对地指出:美德和善对于政治生活而言是过高以至于近于虚幻的要求,是完全行不通的。政治生活要以人的自然情欲为基础,以每个人自我保全的权利要求为出发点,简而言之,政治生活所要慎思熟虑的是实然,而非应然,[8]而它以此所要完成的任务莫过于将人们由战争状态中的“狼”变为和平状态中的公民,将人们之间的公共生活秩序由糟糕的自然状态导入和平的文明状态。总之,在霍布斯这里我们见到了现代政治学主流论述的几乎所有基本特征,比如个人权利的根本重要性、政治世界与道德世界的分离等,他的契约理论所导出的结果虽然罕有后人加以接受,但契约论本身一给他开创,便成为宪政理论家手中最经常和最有效的武器,康德在总结关于国家构成的社会契约观念时得出的结论是:除此之外,没有其它更适宜的方法了。这一切都使得霍布斯想当然地成为现代政治哲学之父,尽管我们不能忽视马基雅维利在政治与道德之间划出界线时所付出的努力。[9]

很明显,霍布斯政治哲学所需要的并不是另一种的宗教、信仰、先知、价值、超验的领域、道德、神灵、或者神学,甚至某种法条,相反,他迫切需要的只有一件东西,那就是能够在清晰、明确的证验和推理的基础上对任何政治的-神学的-宗教的-道德的-习俗的-祖先的-法条的-革命的-启示的-人造的意见(doxa)说"不"!!换句话说就是,保持人之为自然的人,为自然的存在。恰恰在其自然性上,人要清楚自身的局限和渺小,并且要让自己自然的存在远离这样的企图,即企图跨越那条绝对的界线,跨进所谓的非自然的领域当中去,这种非自然,我指的是传统宗教信仰中的“超自然”,也是指现代性背景下的"人为捏造"。要做到这一点,基本的一点是:哲学,或者哲学化,或者哲学的生活方式。这里的哲学就是“去思考”。在哲学的审判庭面前,没有一种信仰可以高高在上,它只是没有经过思考和审理的“意见"(doxas),无论是原始的迷信、希腊荷马的神话、基督教、儒教、伊斯兰教,还是其他的东西。

在《国家的神话》中,卡西尔谈到了西方思想历史上的一桩奇事,即,当城邦哲人开始凭借自己的理性进行哲学思考的时候,他们实际上引发的是一场“理智”和“神话”的对抗。而在这场对抗中,从事哲学追问的那些人恰恰是借助“自然”的崭新观念来介入对抗并最终赢得了这场抗争。

古希腊人发现的自然乃是与艺术和诗学相对立的,首要地是与Nomos相对立的,Nomos指涉的是特殊的法规、习俗、约定、同意、以及权威的意见等。自然以及由之而生的自然法的观念恰恰是在这种对立当中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超越特殊人群、地域和时间中的特殊的习俗和规则,转而寻求一种普遍的、永恒的和超越的规范体系。“自然法理论与哲学同样古老。正如亚里士多德认为的那样,好奇处于哲学的开端,同样在自然法理论的开端处人们发现了好奇”。[10]好奇作为一种人们的思维状态,不同于道德教化和宗教义务所要求的服从和谦卑,它所指称的是哲学所特有的工作意向,这种意向一般而言就是对万物自然理则的理智追问,是一种纯粹的爱智行为,它要求以人的理性检省世界和宇宙。因此,哲学的目标在政治学、法理学和伦理学上就体现为寻求一种超越特殊的地域、人群、宗教和道德的、普遍的公共生活方式。[11]这正是苏格拉底的先行者们所致力的工作。在这之前,古希腊文明的智力状态基本上处于一个由《荷马史诗》所营造的神话氛围当中。政治和法律上的规范与由神话所衍生出来的各种宗教和道德上的义务混杂在一起,而人们赖以生活的社会秩序也想当然地被认为神灵所创,法律被牢固地打上了各种神灵的烙印,并附属于这些神灵。公元前六世纪,一切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希腊文明经历了一场以神话到哲学的革命,它导源于“理智”与“神话”之间的对话和抗争。哲学要求并尝试着揭开笼罩在们理性之上的神话面纱,要求通过关于真正现实的概念去解释经验世界。在这场哲学与神话的对抗当中,希腊人很快找到了“一种全新的方法,这种方法使人们从一种全新的视角看问题。他们在研究政治之前先研究自然”。[12]他们差不多硬生生地创造了自然这样一个概念,以之为据自己的理性思维与神话对抗。“他们是这个领域里哥伦布。如果没有这首要的一步,他们便不可能向神话思想力量挑战,新的自然观念成了关于人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共同基础”。[13]以这一新的自然观念为基础,自然法的观念同哲学一道诞生了。它与城邦旧有的神话传说、风俗习惯、祖法伦理一开始便处于对峙的格局当中,自然与习俗,即Physis与Nomos的对立一直是古希腊思想的一条轴线。[14]在此,事物的“正则现在已不再为权威所佑护;它们成了一个问题或者一个被追问的对象。原初的善与祖法伦理之间的同一被它们之间的基本性区分所取代”。[15]显然,自然和自然法的新观念是哲学的产物,是在人们开始怀疑权威、怀疑城邦生活中旧有的伦理道德,认识到并非怕有的法律都是永恒的神法,并以批判的理性对之加以全面检省的时候诞生的,它成为哲学的理知追问工作赖以进行的有效工具,成为新的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共同基础。按照自然而生活,是解脱粗俗人民的混乱习惯和粗野放纵而达到的较高级的行为规律。人们意识到古老的宗法伦理的可变性,并超越自己的城邦审视其他众多城邦的种种不同的法律和制度,这时激动人们的问题:究竟什么是正确的法律?什么是符合自然的法律的道德基础?法律为什么有约束力?法律怎样才能规约人的良心?国家的法律和道德秩序强制力的伦理基础何在?这些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成了自然法理论的基本问题,从柏拉图时代起,就吸引了几乎所有自然法理论家的注意力。这些自然法理论家所要寻求的是关于法律秩序的具有普遍效力的道德基础,它要求以一种统一的或者说是符合自然的标准衡量不同地域、不同时代的人们的生活。这种统一的标准之所以自命具有普遍效力,并非基于武力,更非基于特定的道德的、宗教的或哲学的某些教务,而是基于人类共同的理性。

有趣的是,霍布斯站在现代世界的开端,站在从宗教文明到世俗文明的转折点上,在与中世纪的宗教文明对抗的时候,他所借助的恰恰也是“自然”的观念。通过塑造一个崭新的“自然”的观念,霍布斯实际上是在提倡一种崭新的生活之道。霍布斯关于“自然”的观念的基本质性尖锐体现在下面的三个点上:

1,关涉到意志问题。在霍布斯的自然观念中,我们看到了现代世界的一个基本特征在政治生活中的初次表达,这个基本特征就是意志(will)相对于理智(intellect)取得了优先地位。真假、对错、美丑都依赖人的激情、人的意志而订,而并不象中古时代那样有着先在的客观、普遍规范。因此,人可以自由地创造所需要的规范,而这种自由创造是以霍布斯的新的知识论为基础的,对此,施特劳斯有过细致的分析:霍布斯的自然观念和宇宙观念是非智性的、和机械论的,不存在任何的超越人类的世界动因,霍布斯不相信中古世界的目的论的宇宙观是可能的,“这意味着世界本身不需要目的,因此,仅仅蕴涵在认知中的目的就足够了”(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同前,第176页)。这就是说,“认知本身就可以提供必要的目的论原则”(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同前,第176页)。这就产生了一个对现代政治哲学有着深刻影响的后果,即,认知与目的的同一。由此,霍布斯所谓的“科学知识”就不仅是对事实的客观描述,而且也有着目的论的意涵,最终也就必然有着价值上的关涉和目的上的关涉,由于这种关涉,认知就必然企望行动。对于现代认识论的本质,施特劳斯给出了一个直接的定义:“去理解就是去创造。”(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同前,第177页,第11个注释),这使我们想起了培根关于“知识就是权力”的命题。根据施特劳斯,现代行动化的认识论意味着“对沉思或者理论的优先性的屏弃,取而代之的则是实践的优先性。”(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p176note 11)。考虑到霍布斯的思想中深刻的神学背景,这就不仅仅是理论和行动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且在更深的层面上也是意志和理智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恰恰整个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一个核心问题。(参见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同前,p174--177)。意志先于理智、或者说,权利先于规范构成了现代政治生活的一个基本特征。

2,关涉到历史问题。施特劳斯有专门的章节论述历史问题在霍布斯思想中的作用。在霍布斯早期的思想当中,他似乎脱离开理性主义的非历史特性,而对修昔底德表现出特殊的兴趣。霍布斯从纯粹哲学向历史的转向并非尚古的好奇。相反,这一转向是由他强烈的目的论关怀所驱使的。施特劳斯指出:“霍布斯对于历史的增长的兴趣乃是一种对使用问题的关注。”(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89页)。而这是以霍布斯的下述信念为基础的,即,“传统的哲学没有办法对规范加以使用。”(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98页),以及他对“传统哲学格言有效性的系统怀疑”(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92页)和他所作出的“理性无用”的判断(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93页)。初看起来,从哲学到历史的转向似乎是一个从价值、规范、格言、目的到关于事实的纯粹知识的转向,或者说是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向。但是,正如上面所说,霍布斯的认知和知识有着很强的目的论意涵,这决定了霍布斯要在历史的实然当中,而非在已经失效的传统哲学,寻求一个新的哲学的应然。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在霍布斯的晚期思想中,他又回归了哲学,回归了他的崭新的政治哲学,说崭新是因为它有着新的规范和格言的核心,并开始压迫、驱逐历史。因此,霍布斯对待历史问题的态度是比较复杂的,文中所做的“历史问题并不重要”的判断乃是就其思想成熟的时期而论的。

3,关涉到理性问题。在霍布斯的思想当中,尽管理性已经转化为一种没有价值诉求的单纯的计算能力,但是理性地位仍然是非常低微的。由于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目的论意涵、以及他对使用的强调,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政治哲学了,因为传统的政治哲学完全慑服于所谓的“永恒规范”、“最好的政体”、善或者美德等等超越人类意志和行动之上的目标。而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则仅仅寻求效用。伴随着这种从真理到效用的转变,理性自身的角色也必然发生转变。简单地说,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理性和恐惧(fear)、自我保全等激情(passion)是同一的。(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同前,第113页)。根据霍布斯,恐惧和虚荣是恰成相反的,虚荣使人容易迷惑,而恐惧则使人清楚地看到事物、从而照亮和启蒙人们。而它所照亮和启蒙的恰恰正是理性,因此,是恐惧指导并支配着理性,换句话说,是激情指导并支配着理性,霍布斯相信,恐惧这种激情能够为人们恰当的行为和恰当的政体提供充分的动因。这是霍布斯道德哲学的根基所在,在此,他将以往的中古时代道德哲学做了个彻底的反转,以激情取代理性、以行动取代规范、以意志取代理智。

两个世纪之后,马克思断言霍布斯的自然观是机械论的自然观。但是,按照施特劳斯的分析,霍布斯政治哲学的基础并非通常认为的那样是机械论的自然观。他的政治分析过程的确贯穿了分析――综合法的严格科学性,将政治生活分析到最简单、最基本的元素,即个人及其自由,再以此为基础通过普遍同意的契约建立一整套的政治秩序。但是,再严格的分析过程也有一个终止点,而这个点在霍布斯就是人的最普遍,最低的日常生活经验,比如怕死和自我保全等。反过来,霍布斯严格的科学必最终则成为人们清楚地认知并固守日常生活经验的最有效工具。一切神秘的、经不起科学分析的东西都被它排除净尽,真的,再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比契约更不神秘,更清楚明白的了。“政治哲学,因为它的原则并非借自自然科学,也非借自任何其它科学,而是由经验提供的,所以独立于自然科学,而这些经验是每个都会有的,更确切说,它可以通过每个人的自我认知和自我检查的努力而加以发现。”[16]因此,在霍布斯“认识自我”是其政治哲学的真正基础。“心灵活动的原因并非仅仅通过推理才可获知,而且也可以通过每个人努力地观察自身的这些运动所获得经验加以认知”。[17]人们对自身认知的努力就获取真正的生活经验提供一条较之科学方法更切近的途径。但人们必须为此作出努力,霍布斯呼吁:“让人们不要完全根据别人的行动来了解别人吧,这种办法只能适用于他们所熟识的人,而那是为数不多的。要统治整个国家的人就必须从内心进行了解而不是去了解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人,而是要了解全人类”。[18]

现在的问题是:这是如何可能的呢?否认科学原则对于霍布斯“自然”观念的达成的作用也许是不恰当的,但是,单单科学原则能够成就霍布斯整个政治哲学体系的大厦吗?事实上,霍布斯不但没有回避宗教问题、信仰问题而单纯去谈论人的问题,天、地、神、人构成霍布斯思想体系中不可分割而又互相支持的四重根。正如施特劳斯学派所分析的那样,霍布斯最终想要成就的理论工作恰恰就是去证成这样的一点,即,阐述于《圣经》中的政治哲学和阐述于他自身的政治哲学是并行不悖的。那么最终的问题就在于:这又是怎么可能的呢?

情形是这样的。

霍布斯同培根、笛卡尔一起,成为了启蒙运动的先驱人物。启蒙运动一开始就从人或万物的普遍的永恒性质中吸取它批判既有制度和提出改革这个制度的原则,它往往倾向于无视历史的生命力和现实的合法性,并且它相信,在既有制度表现出违反理性的地方就有必要将之变成一块白板,以便根据新的原则勾画出完整的社会。启蒙运动的这种无历史性表达了关于制度形成的理性建构意向。而这种建构意向则最终表达了对传统累积的厌恶,它要求以理性之雄心审判并解除中世纪等级秩序加诸个人之上的种种束缚。为此目的,它需要全新的观念和方法。培根把哲学完全局限于自然研究,拒绝传统的形而上学讨论,而只让教义去谈论神性以及人类超自然的命运。他把目的论的自然观当作危险的种族幻像之一,当作根本错误,正确之道则是将自然视为等待人力加以征服的机械物。霍布斯倒更愿意让人知道,他的自然观与伊壁鸠鲁同出一辙,他在超自然的观念中看出的只是一种由于对自然缺乏

呼和浩特市委党校 郭文钦

摘要 依法治国作为当代中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具有严格的形式性。研究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实际上就是研究法治逐渐走向理性的过程。法治的形式合理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符合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被称作形式法治,它不涉及人的主观好恶以及主观上的评价,因此,形式法治可以反对专制特权;形式法治有利于维护实体权利;形式法治有利于确保司法公平;形式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又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 法治 形式合理性

绪论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根本治国方略,彻底抛弃人治实现法治是现代国家治国的根本要求。按照一种较为科学和合理的分类方法,法治被分为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是一种严格要求法律体系形式合理性的法治,而实质法治则更多的体现在法律保障社会和人民实质上的公平和正义。

目前国外对于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争论和研究较多,一种普遍的要求是在形式法治的前提下更多的实现实质法治的要求。相比之下,国内对于这一课题的研究则显得不足,只有少数专著和论文论及该问题。

本篇论文试图通过对已有的材料进行系统的分析,总结原先较为分散的观点和论述,并努力提出一些新的观点。

论文分为四个部分: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二、形式合理性与西方法治的进化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 四、在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第一部分从专门论述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入手,分析形式法治的一些基础性概念;第二部分则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西方法治发展的进程,从而归纳和总结出法治发展的一般规律,即法治的发展是法律形式理性化的过程。第三部分论述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国情阐明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论法治的形式合理性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

在探讨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进行区分和理解。

(一)法律的形式合理性

什么是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呢?理解这一问题必须先明确两个概念,即什么是“形式性”和“合理性”。韦伯主要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形式”这一概念:首先是指按照抽象的一般性法律规则处理具体问题,而不是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其次是指法律体系的独立性和自我完善性,即法律规则的适用不受道德、宗教、政治以及权力者个人意志等实体性要素的影响,强调法律的自治性。[1]因此,形式性是指法律强调其外部形式,如一般性、独立性等,而不涉及它的内在价值范畴。而合理性则主要是一个政治社会学的概念,哈贝马斯认为,“合理性意味着对一种政治制度的公认。”[2]而这种公认又是基于一定的社会公认价值。它们或者依靠法律规则,或者仰仗传统信仰,或者依赖统治者人格魅力而维持着对社会的统治。因此,合理性是与正当性相等同的概念,合理性的统治意味着这种统治被社会认为是正当的;同时这也表明合理性主要是一个价值的概念,具有合理性的事物意味着它得到人们价值上、情感上的认同。[3]因此,形式合理性是指法律具有普遍适用的规则,且用法律之内的标准来处理案件;同时法律一般、独立的性质被社会所承认,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

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以古罗马法为基础,经由欧洲学说汇纂派(即概念法学)的研究推动,伴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类型,它也就是实行“法治”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表现形式。按照韦伯的观点,法律的发展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西方社会的法律从近代以来经历了一个理性化的过程,形式化、理性化是现代资本主义法律的根本特征,并且只有这种坚持形式理性的法律才能适应并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法律的理性化过程也就是法律的形式理性化或形式主义的过程。[4]

这里还需要辨析两个概念,即“形式化”和“理性化”。韦伯是在相近的意义上理解理性化和形式化两个概念,若将法律的原则和规则进一步细则化、条件化了,这就意味着法律确定性和形式性的增加,可以说法律理性化是法律形式化运动的结果。但是,形式化与理性化也有不同。形式化的法律并不一定是理性化的法律。[5]总之,理性化代表了人对客观世界自觉的技术性控制,而形式化是理性化必然的外部表现形式,但是只有这种形式化被置于人类理智的自觉控制之下才能保持理性,否则它只能走向理性的反面。

(二)法律的实质合理性

实质合理性是与形式合理性相对的一个概念。所谓 “实质的”是指社会根据道德、政治、个人意志等情感性要素对纠纷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而不是根据精心设计的固定法律规则处理社会问题。[6]对于二者的关系,实质和形式作为相对的概念当然具有统一的一面,实质合理性的法律也要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但是“实体理性的法律与形式理性的法律类型的区别并不能仅从法律有没有形式化去理解(它们可能都具有形式化的法典形式),而且还必须从它们处理实体与形式的关系中去理解。”[7]

实质合理性的法律类型在立法上往往对法律规范与道德、政治规范不加区分,在司法上法律的适用倾向于屈从于实体的道德、政治原则的评价,因此法律缺少独立性、确定性,这种法律总的来说是“实质性”的。而形式理性的法律则相反,“形式性”的法律坚持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律规范与实体性的道德、政治原则关系紧密的场合倾向于排除实体性要素的干扰。关于二者的关系,韦伯的分析是精辟的:“形式合理性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实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逻辑关系的判断。形式合理性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秩序的可计算性,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实质合理性则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合理性。”[8]

从韦伯关于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形式合理性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客观性,即法律的形式是客观的、固定的。法律形式的客观性从根本上保证了法律自身有标准可循,从而避免了国家家长式的专制对法律的任意专断和干预。其次是可计算性。法律形式具有客观标准,一定时期之内不会改变,因此人们可以按照以往经验对即将适用的法律有所预计。最后是普遍适用性。法律的形式合理性不掺杂个人的好恶感情,不偏不倚的适用于所有的团体和个人;而法律的实质合理性由于是基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因此带有极强的主观色彩。一个利益团体不可能把自己的主观标准强加于所有不同利益集团身上,因此它与形式合理性相比较少具有普遍性。

二、形式合理性与西方法治的进化

(一)西方法治的发展历史

西方法治的进化是一个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转变的过程,即从强调法律的形式合理性,逐步转变为重视法治所能达到的实质正义和公平的过程。但是这一趋势并不意味着西方法治已经是实质法治。事实上,形式法治仍然是西方法治的主流。

回顾历史,就可以清晰的看到法治发展的轨迹和一般规律。

19世纪后期,随着西方工业文明的进步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一些颇有思想的学者纷纷提出了各自对于法治的主张。英国的戴雪首先提出了的法治三原则,从而迈出了现代形式法治的第一步。这三项原则是:“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确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惩罚,其人身和财产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且所有的人,不论地位和条件如何,都要服从国家一般法律,服从一般法院的管辖权;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9]

仔细分析戴雪三原则后,不难看出,他的第一项原则实际上强调了依法统治,即法律具有权威;第二项原则着重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项原则类似于现代法制中的司法独立原则。总的来说,这三项原则都符合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而且从事实上他也没有提出实质公平、正义的概念。

此后,拉兹也提出了形式法治的观点并且提出了法治的八条原则:第一,法律必须是可预期的、公开的和明确的。这是一条最根本的原则。第二,法律必须是相对稳定的。第三,必须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第四,必须保障司法独立。第五,必须遵守像公平审判、不偏不倚那样的自然正义原则。第六,法院应该有权审查政府其他部门的行为以判定其是否合乎法律。第七,到法院打官司应该是容易的。第八,不容许执法机构的自由裁量权歪曲法律。[10]在这里,虽然拉兹认识到一般法可能含有宗教或种族歧视方面的特别规定,从而在法治原则中包括特别法,但他同时强调特别法要受一般法原则的指导,最终维护一般法的权威。拉兹的形式法治观念与戴雪相比,更加明确和成熟,基本上涵盖了现代形式法治的要素,如法律应稳定、明确和独立。

法治发展到现代,其内容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人们不仅要求以形式法治维护个人自由、反对专制特权,而且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即要求以实质法治消除社会不公,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例如,富勒不仅提出法的外在道德性,即法的实体目的和理想,像抽象的正义、公平等,而且强调法的内在道德性,即有关法律制定、解释和适用等程序上的原则或称法制原则。[11]富勒在《法律之德》一书里把法律之德区分为内在之德和外在之德,认为法治是法律内在之德的一部分。[12]在他看来,具备法治品德的法律制度由八个要素构成:一般性、公布或公开、可预期、明确、无内在矛盾、可遵循性、稳定性、同一性。[13]事实上,从富勒的论述中可以看出,所谓法的外在道德正是实质法治的要求,而法的内在道德指出了形式法治的特征。

此外,像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论”实际上是对形式法治的超越,是对人类更高的实质正义目标的追求[14]罗尔斯认为,首先,“法律制度是公共规则的一种强制秩序”;相同情况相同处理,限制司法自由裁量权;“法无规定不为罪”;法律必须以清楚的意思被告知并且被明确地规定;审判必须公平、公开。[15]这一条要求强调了法治的外在规则性。其次,为了调整行为并因此取得为正义所必须的社会合作,规则必须具有某些与法治相符合的特征:必须做的意味着可能做的。[16]这一点实际是要求法律要在实体价值上合理,相当于富勒所说的“法的外在道德”。

(二)当代西方对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争论

随着形式法治理论的发展,其局限性逐渐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显现出来。更多的学者对其提出了批评和质疑。[17]这些批评和怀疑主要集中于两点:一是对形式法治下法律的确定性问题的批评讨论,二是对形式法治能否达到实体正义的怀疑。

从西方法治理论的发展轨迹来看,关于法治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论争,其实质是法律确定性问题的争论。

例如,概念法学的学者一般认为,法律的实体价值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和严格的司法监督完全可以实现,因此认为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具有确定性。

而部分批判法学学者提出,形式化理性化的法律并不像概念法学所想象的那样天衣无缝,相反地它如此千疮百孔以至于法律的确定性都只能成为自欺欺人的幻想,[17] 因此作为形式法治核心的规则的合理性是可疑的。

现实主义法学则通过对法律规则适用过程的实际行为分析发现,纸面规则对适用者的约束非常有限,不要说纸面规则本身具有诸多局限,就是纸面规则能够做到像概念法学所宣称的那样尽善尽美,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也仍然不能实现确定性,这是因为具有独特个性的法律适用者永远存在,法律解释永远必不可少,事实确定过程总是变化莫测……[18]

至于对形式法治能否达到实体正义的怀疑,则更多的集中于消除社会贫困和保护个人积极自由方面的讨论。

然而,实际上,这种论争的发生是由于资本主义形式法治已经发展到较为完善的程度,形式法治的好处遍及社会各个角落,人们的目光开始转向其不足之处,要求进一步完善法治,不仅要求法治形式上平等,公正,而且要求法治体现实体价值上的正义。

三、法治的形式合理性要求

法治的形式合理性在不同的学者眼中往往有不同的要求,经过分析和总结,以下几个方面被认为是形式法治最重要的要求。

(一)普遍性

形式法治要诣之一就是依法统治,即社会成员普遍遵守法律。法的普遍性有两层基本含义:从表层上看,在一定的国家或区域范围内,法应该是普通有效的,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它不应受个别人感情因素的支配。形式法治不仅是指普通社会成员要依法办事,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能例外,使依法办事成为社会关系参加者活动的普遍原则。更进一步说,法治之法必须普遍适用于社会成员,不允许有任何政党、团体、组织、机构和个人超脱于法律之外。当然,法律普遍性必须有法律至上观念和严格的程序做保障。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所包涵的法的普遍性与法的统一性及公平性相联系;从深层看,被普遍遵守的法律还应具有被普遍尊重的根据,即法的合理性。它要么是具有某些普适的道德性,从而获得了被尊重的内在根据;要么是与一定的公共权力相联系,分享着权力的神圣性。[19]在这个意义上,法治社会的法律必定符合一种更为根本的超越国家与民族界线的更大范围有效的普遍准则。因此,法的普遍性理论往往与某种社会发展观联系在一起,法律也就具有了一种推动社会进步的功能。[20]

(二)确定性

形式法治的确定性意味着法律规定了人类一定行为与一定后果之间稳定的因果关系。[21]法律确定的东西不会因为一人一事而擅加改变,从而为人群建立和保持大致确定的预期,使公民个人和组织机构的行为有可预期性、持续性,以便于人们相互交往和建立促进各方利益的社会关系。

(三)自主性

当法治具有了独立自主的性质,它就脱离了工具主义的价值范畴,上升为人类实现自身价值需要的东西。形式法治的自主性首先要求法律本身自治,即法律与道德宗教相分离;其次是从组织和机制上使司法机构或法官集团独立运行和行使权力;最后是要求法律职业上由专门的法学家集团承担,而不受其它权威力量的操控。法治的自治性体现在两个方面:1 法律是由民主选举的立法机关通过民主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尽管立法机制中权力整合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法治社会的制定法都是经过民主方式产生的;2 司法机构独立运行和行使权利。即司法机构不受行政机构和其它政党、政治团体的操纵和影响。[22]

四、在我国强调法治形式合理性的意义

(一)当代中国实行形式法治的必然性

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和政治改革总的趋势是走向民主和法治,但这一过程中也经历了无数坎坷和挫折。从清末预备立宪、准备开议院、设审判衙门并实行有限分权,到这一形式成为缓和国内矛盾、欺骗人民的把戏;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形式完备的法治,到《临时约法》被废黜,袁世凯抛出“袁记约法”欺骗人民;从1954年宪法给予人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到时期民主与法制受践踏,宪法被束之高阁,如同废纸。这一切无不体现了中国实现形式法治的艰难。

在当代西方众多思想家、法学家提出要通过实质法治实现实质正义的时候,我国面对的是法制不完善、执法和司法机制不健全、法律监督软弱无力,以及公共权力难以巡抚等情况,因此,现在追求实质法治不仅是一种奢求,而且会带来种种弊端。

第一,实质法治要求运用道德原则作为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原则,但是当今中国社会利益和价值日益多元化,要想确定“道德”和“正义”的含义实在是一件困难的事情。不同的利益集团对正义和道德的概念不同,导致他们对道德和正义的要求也相异。

第二,正如哈贝马斯所言,“实质法治中的福利法的实施本意是为个人特别是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们行使权利和自由以及维护尊严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但结果却造成了对私人自治的侵犯,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以及对个体尊严的冒犯。”[23]在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施福利法的物质和制度条件,而且盲目实施福利法会破坏刚刚起步的法律形式平等的建设。

第三,实质法治强调的是运用正义原则介入立法和司法过程,然而这一介入,对当代中国来说,在形式法治未完备、国家权力缺乏约束、法律从业者职业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只能使法律自治被打破,立法民主性和司法中立性被破坏。[24]

最后,实行实质法治,必然要赋予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法治意识不强、素质不高、不受严格程序约束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执法和司法上的新型专断。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由于法治刚刚起步,以及法治建设还受着众多不利因素制约的情况下,只能是按照法治发展的一般道路,依次循序发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赶国际潮流、跳跃式发展,盲目引进不适合国情的东西。

(二)当代中国实行形式法治的意义

形式法治可以反对专制特权。封建的君主专制时期,统治者言出法随,法律随人而定,成为为某些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而且法律极不稳定,废立全凭一人喜好,人民无所适从,甚至手足无措。相比之下,现代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法律代替了特别适用的法律,独立的法院代替了作为政治附庸的审判机构,平等的契约法代替了体现特权的身份法,人民立法代替了王法。总之,形式法治对于防止专权,保护人民权利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形式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又反过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有利于被市场主体熟悉和掌握;明确、稳定和平等的法律有利于保障效率;独立的司法程序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公正分配利益。总之,形式法治有利于促进市场效率,维护市场主体权利,以及保障交易安全,在当代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形式法治有利于维护实体权利。形式法治讲究法律的程序性,完善法律程序可以保障实体内容得以严格执行。目前中国仅仅走在法治道路的开端,更应该集中精力搞形式法治建设,如果现在谈实质法治,无疑超越了中国的国情,是一种奢求。

形式法治有利于确保司法公平。就我国目前司法不公问题看,首先不是实体不公正,也不是制度不正义,而是程序不公平。[25]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与司法行为中存有重实质正义而轻程序正义的价值取向。但是,结果公正的实质正义却是人们主观最难评价与衡量的,由于评价主体法律认知能力的差异以及受主观期望与司法结果之间反差程度的影响,不同的人对于相同的结果会有不同的感受。这样程序公平对于司法公正的界定与维护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相比之下,司法的形式主义使法律体系能够像技术精湛、结构严密的机器一样运行,从而保证了个人和群体在这一体系内获得相对限度的自由,并极大地提高了预见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实体不公或许只是个案正义的泯灭,而程序不公则是制度正义性的丧失。[26 ]

结论

当代中国,由于法治刚刚起步,以及法治建设还受着众多不利因素制约的情况下,只能是按照法治发展的一般道路,依次循序发展形式法治,而不可赶国际潮流、跳跃式发展,盲目引进不适合国情的东西。

我国的法治建设要从形式法治作起,这就要求:逐步完善立法体系,尤其是立法程序,使立法按照形式法治的要求进行;逐步确立司法独立的地位,使司法机构真正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而不受任何其他团体和个人的影响;逐步约束行政机构过于宽泛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迈出形式法治坚实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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