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对胸的女子刑法 悬吊之刑最为残忍(直接吊起女性乳房)

古代对胸的女子刑法 悬吊之刑最为残忍(直接吊起女性乳房),第1张

在古代封建社会,为了惩罚犯错的女犯人,发明了一些堪称是变态的刑罚,这些刑罚中残忍程度丝毫不亚于凌迟、抽肠、剥皮等刑罚,其中有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女性胸部的刑罚,是对女性的一种极大侮辱,下面就给大家盘点几种古代对胸的女子刑法吧。

古代针对女子胸部的刑法

1、悬吊之刑

悬吊之刑,它是古代妇刑悬吊之刑中的一种,执行方式非常的变态,就是先用细绳的拴住女子的两个乳头或者整个乳房,然后用来拉起,然后将慢慢的将女子悬吊起来,女性的乳房往往在巨大的下坠力作用下,而被撕裂,真的是好变态。

2、割乳之刑

割乳,它也是古代对胸的女子刑法的一种,顾名思义,就是用刀将女性的乳房整个的割去,我们知道乳房是女性的生理特征,割去之后,对于女性的心理伤害是非常大的,许多女犯人遭受此刑罚之后,即使侥幸活下来,往往也会选择自杀。

3、乳夹之刑

乳夹,它是一种专门针对女性胸部的而发明的刑具,样子有点像刑罚中的手夹,它是由两根粗木棍组成,行刑时,将女性的两个乳房放在木棍的中间,然后通过拉扯绳子,使得木棍不断的缩紧,其痛苦程度可想而知,更残忍的是女性的乳房会因挤压而变形,严重的甚至直接被挤掉,真的是让人生不如死。

4、刺乳之刑

刺乳也会是针对女性胸部的刑罚,行刑时,一般是将女性的上衣剥去,然后使用竹签、钢针等尖锐的工具,慢慢的从女性的乳头扎入,会有剧烈的疼痛感,有的甚至用猪鬃毛,它可以顺着女性的乳房的乳管进入,是对女性的一种巨大侮辱。

5、穿乳之刑

穿乳主要用在占战争时对敌方女性身上的一种刑罚,它的残忍程度真的可以与骑木驴、铁裙之刑相比,它是用尖锐的铁棍,从侧面将女性的两个乳房穿在一起,然后挂在竹竿上示众,以此来达到惩戒和威慑效果。

6、烙乳之刑

烙乳之刑和商纣王发明的炮烙之刑有点类似,不过烙乳之刑是专门针对女性的,行刑时会将女性的乳房露出来,然后用烧红的铁烙放在女性的乳房上,超高的温度能够瞬间将女性的胸部烧伤,绝大多数的女性都会因为巨大的痛疼感而昏死过去。

老虎凳

老虎凳是中国旧社会特有的一种刑具,通过对双腿和膝盖关节施加人体无法承受的压力以达到折磨、拷问受刑者的目的。在黑暗的中国近代被反动势力广泛用于残害遭到关押的爱国民众和革命烈士。新中国建立后,该刑具已经被废除。

受刑者一般在上老虎凳之前已经遭受了鞭打之类的简单刑罚,为了继续拷问而加重刑罚,上老虎凳成了施刑者手里的一张王牌。准备上老虎凳之前,犯人的上身通常已经被剥光,光身绑在老虎凳上,以便于继续鞭打,而受刑者的鞋袜也必须脱下,这样是为了便于接下来捆绑双脚。于是,光膀子赤脚上老虎凳成为一种惯例,这增加了女性受刑者肉体和精神的双重痛苦。

扩展资料:

老虎凳基本结构

长凳的一头竖直安装着一根木桩或者木柱,木柱与长凳的夹角呈垂直90°。用刑时需要在受刑者的脚下垫砖头,所以长凳的另一端会事先放几块砖头。清代一些所谓讲究的老虎凳上还附带皮套,用来捆绑固定身体和大腿,脚下砖头用的是青砖,还有专门夹住膝盖、小腿施加重压的木棍,衙门管这个叫无情木。民国时期有些老虎凳的木柱呈十字状,架子两端有铁制锁扣,可以将受刑者的手腕固定在架子上,十字架的交叉上端位置正好对准受刑者的脖子,这里也会附带系上绳索,用来缠绕勒住脖子。

-老虎凳

 1、竹书夹身

  用刑手段:

  受刑者双手被铐起并固定住,将竹板编织成的书袄围绕在受刑者胸部至腹部,由酷吏转动连接在书袄两侧的绳索,以收缩之力辗压受刑者身体,施刑过后看不出痕迹,但会令受刑者痛不欲生。

  历史考据

  类似历史上的枷刑。唐朝枷子的种类恐怕是世界上最多、最恐怖的,据《新唐书酷吏传》记载:“被枷者宛转地上,少迁而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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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割舌

  用刑手段:将人舌头割掉,常用于后庭妃子对宫女施刑,或皇帝对乱说话的大臣施刑。

  历史考据

  属于剐刑的一种。《资治通鉴》描述安史之乱时,有一段记载安禄山处死颜果卿运用割肉节解的剐刑:“目大骂,受剐刑,仍骂不绝口,被钩断舌头,犹含糊而骂,直至气绝。”

  3、鸩毒

  用刑手段:用毒药致死人命,常用于赐死的情况。剧中饮鸩毒死后会出现七孔流血的情况。

  历史考据

  早在春秋时期,鸩毒就已被用作谋害人的手段,从汉代起,用鸩毒杀人的方式更为常见。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4、杖杀

  用刑手段:

  受刑者被酷吏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宫中卑微的宫女、小太监会常被以此刑罚处置,受刑者身体血肉模糊,口吐鲜血。

  历史考据

  杖杀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旧唐书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杀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杀已经达到一种高超的害人水平。《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

  5、绞缢

  用刑手段:用绳子勒死受刑者。

  历史考据

  将绞刑列入法典,始于北魏。隋代,《开皇律》定死刑为斩与绞二等。唐德宗时,刑部侍郎班宏言建议将绞刑和斩首改为重杖处死,被批准实行,但过了不久,重杖处死代替绞刑的做法即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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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6、枭首

  用刑手段:把人头砍下挂在城门上示众

  历史考据

  周灭之前,枭首并非法定刑罚,甚至没有刑名。直到秦始皇严厉镇压长信侯政变,把及其党羽统统枭首,这才有了“枭首”这个刑罚词汇。秦朝时,枭首的目的,首先是严惩像枭一样不孝之人,其次是严惩大逆不道和谋反者,所谓“罪大问斩,恶长枭首”,罪行达到罪恶的程度,仅仅斩首,有点太便宜了罪犯,必须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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