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失贞女子的惩罚:锥刑
用石锤猛击失贞妇女的子宫部位,予以惩罚警告
对于不忠诚于自己的丈夫,在背地里行*事的妇女,要在大街上公众实行木驴刑罚
对于致父母于不顾,私自与放荡的下溅小民私奔的女子,要追拿回籍贯地,当众打烂屁股
我觉得这样的刑罚太轻了,应该被判死刑才对。
四川女子被继父打晕溺死, 这件事情的具体经过是怎样的?这个被溺死的女子来自一个非法的传销组织,死前和继父一起呆在水库附近。该女子与继父发生口角,继父殴打她,包括用脚踢她的肚子,用手抓她的头发。继父把女子打昏,用一块大石头把她绑起来,然后淹死在水库里。几天后,当地村民发现了这名女子的尸体。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据悉,这名女子是一名怀孕两个月的孕妇,年龄在17岁左右,没有任何资料证明她的身份,只有一张破旧的车票。因为车票在水库里泡了很多天,显示的信息太模糊,所以警方毫无头绪。
时隔多年,经过法医DNA比对,确认了女子身份,凶手也落网追捕,被判死缓。当地警方也在网上发了这张破车票的照片,希望网友能帮忙提供一些线索。一位热心网友拿出了类似的车票,给警方破案带来了机会。随着医学的发展,警方找到了破案的新方法。在法医鉴定下,从罚单中提取了该女子继父的DNA信息,推断出杀害该女子的凶手就是她的继父。
我如何看待这样的刑罚?我觉得这样的刑罚确实太轻了,本来以为铁定是死刑的,没想到却只判了死缓。,如果罪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另一种情况相当特殊。如果出现过失杀人的情况,然后给家属提供高额赔偿,也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罪犯只要主动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也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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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木驴。这是中国特有的一种刑法,未见于国外。严格地说,骑木驴本身不是一种死刑,而只是死刑执行过程中的一种附加刑法,但往往没有等到执行死刑,受刑人就因为无法承受酷刑而毙命了。骑木驴只限于对女犯施行,而且只限于对谋杀亲夫的女犯,目的是给敢于谋杀亲夫者做榜样。顾名思义,木驴是木头制品,样子像驴,有头有身子,还有四条腿,但是有腿而不能走,不过底下有四个轮子,可以由人推着前进。四个轮子连着木驴肚子里的一个偏心轮,偏心轮上连着一根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样子像驴毬,却从驴背上伸出来。木驴往前推,这根驴毬形木棍儿能上下伸缩。谋杀亲夫的女犯被判处死刑后,立刻被扒光了衣裤,反背双手,被强制骑到木驴的背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驴背上的驴毬插进女犯的阴户里,然后衙役们推着木驴游街。由于偏心轮的作用,木驴向前推,驴毬在女犯的肚子里上下伸缩,直捣内脏。女犯体质弱,一般到不了刑场,大都死在半路上了
在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时期,有着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的思想,在所有人的思想意识中都是重男轻女的,而且当时男女的地位也极其不平衡,男人的地位高高在上,位于统治阶层,而女人的地位却非常的低下,可以看出是男人的附属品。就算是出身尊贵的皇家公主,在结婚之后也是要相夫教子的,遵守这三从四德,不管是在战争还是在治理国家方面,哪怕是在商业方面,男人都拥有着主导权,而女人却没有任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也不能够把握自己的未来,对于自己的命运也只能无奈的妥协和忍受。古代女人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传宗接代,过着相夫教子的生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女人哪怕犯错也不会犯很大的错,而且很多错误也都是家族势力进行惩罚的,所以有些刑罚不会要命,但是却会给女子带来极大的羞辱,给女子的心理造成很大的创伤,甚至觉得生不如死,一辈子都抬不起头。
这种特别针对女性的刑罚是非常的恶毒的,让女性受尽了屈辱,不管是心理上还是身体上,也都是饱受着折磨。很多针对女性的刑罚,都是让女子难以接受的,比如说普通的杖刑,在男人看来只不过是身上受一些疼,但是对于女人而言,却是极大的羞辱,古代女人是非常重视贞洁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所以在穿戴上极其讲究,会把身体遮得严严实实,而这种所谓的杖刑,则需要受刑人脱去衣服,作为女人而言,在大庭广众之下脱掉衣服,这可是极大的羞辱,就算是现代女子都难以忍受,何况是古代呢。刑罚过程中除了身体上遭受的疼痛之外,还要承受着周围人的指点和嘲讽,也是让人感觉生不如死,甚至觉得不如死掉,直接解脱。
古代针对女性的刑法还是比较多的,比如说宫刑,可以让女子失去生育能力,这可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刑罚,毕竟古代女子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生育子嗣,如果没有办法生育的话,那么未来的结局也是非常凄惨的,未来将面临的是孤独终老。还有一种叫做浸猪笼的刑罚,一般承受这种刑罚的女人,大多数都是被别人认为是水性杨花的女子,两种刑罚都是非常严重,前者会给身体造成很大的伤害,甚至会丢掉小命,而后者直接会让女子丧失性命,都是比较很辣的刑罚。
除了上面的这几种刑法之外,古代针对女性的刑法还有好几种,虽然看起来比较狠毒,但是与下面这种刑法相比,却是比不上的。这种想法让很多女子生不如死,会在一生中都生活在别人的嘲笑下,因为前几种刑法,虽然会让人颜面尽失,但是如果离开去一个陌生的地方生活的话,任何人都不会知道你曾经的经历,但是这一种刑法确实不一样的,哪怕你离开原先生活的地方,但是这种想法却会让你身上带着屈辱的记号,永远都逃脱不开这种羞辱,是一辈子都洗不掉的羞辱,这种想法就是黔刑,也就是在脸上刺字,遭受到这种刑罚羞辱的女性,一辈子都抬不起头来生活。刚开始这种刑罚并没有用在女子身上,只是用来惩罚男子,但是后来却发展到女子刑法中。
古代女子最看重的就是那一张脸,毕竟这张脸直接关系到女子在丈夫心中的地位,古代女人都是依附着丈夫生活的,如果不得丈夫喜欢的,结局也是悲惨不已,所以这张脸至关重要,关系到丈夫如何对待你。如果脸上有了一点伤疤的话,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何况是在上面刻上代表着羞辱的刺字,会让这些女人一辈子的生活在屈辱下,日常生活中也感到自卑得抬不起头,相比前面的几种刑法,这种刑法更具侮辱性,给人心理上带来了极大的伤痛。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越来越鲜明和开放,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人人平等的文明社会,女性的权利和地位都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各种伤害女性的刑罚也都已经被废除掉,女性也得到了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可以捍卫自己的地位,也可以主导自己的命运。而这种刑罚,在时代的潮流下,如今已经演变成了一种时尚,如今很多美女为了追求漂亮,都会在身上进行纹身,古代这种让人受尽屈辱的刑罚,如今却演变成了一种时尚,极受人们的追捧,也让人不得不感叹。
四川有一女子在茶馆内卖*非法获利30元,但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我觉得这个判决是非常客观的,因为卖*嫖娼是法律禁止行为,而且也是公安部门重点打击的对象,虽然这名女子获利金额较少,但是其情节非常的恶劣,并且该女子身上还携带艾滋病毒,然而明知自己身体有异常,还继续从事非法色情活动,这样很容易导致艾滋病传给其他的嫖娼人员,法院认为该女子构成了传播性病罪,于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明知自己患有重病的情况之下,还从事卖*嫖娼等活动,应当处于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该女子被判8个月也是咎由自取,但同时这件事情也给我们其他的人敲响了警钟,千万不要私下和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因为我们也不知道他的身体状况到底如何,而且现在的艾滋病传播非常的快,一旦被感染上,自己后半辈子都没有了。
也希望更多的人能洁身自好,千万不能违背法律,更不能从事嫖娼卖*活动,保持一个干净的生活,千万不要为了寻找一些刺激而让自己感染上疾病,我觉得这是很划不算的,现在有很多女性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但是为了报复这个社会,选择和其他异性发生不正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他人也患上了艾滋病。
现在慢于你身上有很多的疾病,这也是常年累月所导致的,如果和这样的人发生不正的关系,很容易感染上艾滋病,梅病等疾病,将会对人体身体健康造成其他的伤害,所以我们一定要给自己树立一个正确的价值观,并且养成一个好的生活习惯,千万不要做出一些违背道德和法律的事情。
1,木驴 2,刑舂 3,拶刑(就是用木棍夹手指)4,杖刑 5,赐死(赐毒酒、白绫等)6,幽闭(就是用棒槌打肚子,让子宫垂落)
一些朝代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若是妇女犯罪需用笞杖,也是杖臀。宋、元两代都有“去衣受杖”的规定。明代沿袭旧制,规定妇女犯了奸罪需要笞杖者,必须脱了裤子裸体受杖。这对妇女来说,不仅是残酷的皮肉之苦,也是难堪的精神之辱。明代的这条规定造成一种社会弊病,民众中亲戚邻里之间若有因小隙而成仇怨者,一方就捕风捉影,寻找事端,指控对方家中妇女有奸情,然后贿赂官府,让逮捕被告妇女裸体受杖。到执行刑罚那天,原告一方事先约集亲友,一齐来到公堂,名曰“看打”。他们又花钱买通行刑的衙役,让他们在行刑时对受刑女子百般凌辱。衙役干这种事是很在行的,他们的手段有“掘芋艿”、挖荸荠”、“剖葫芦”、“剥菱角”等名目。有时县官还未升堂,衙役先把被告妇女脱掉裤子示众,名曰“晾臀”;有时行刑完毕,仍不让妇女穿裤,随即拉到门前大街上,名曰“卖肉”。遇到这样的情况,有的妇女受不了羞辱,回去后便寻了自尽。还有一种惯例,被告妇女必须光着脚过堂。未过堂之前,先在衙前戴着刑具暂押。这时,仇家就趁机闹事,怂恿无赖子弟把这妇女的鞋子脱掉,裤子褪下,有的人顺手把鞋子拾去,满街人随意传看。如果这天官不出堂,第二天照样闹一番。在过堂之后,还要监押在衙门前示众一天,无赖子弟又来终日围观,抚摸挑逗,嘻笑取乐。妇女羞辱难耐,有的当场碰死。嘉靖时浙江总督胡宗宪因罪被逮系至京,他的妻子和女儿在杭州被拘捕,就受到这样的侮辱。
清代仍有妇女裸体受杖的做法。晚清俞樾记述过这么一件事:某县令年方少壮,为人轻浮佻达,最喜欢谈论桃色新闻。他审理案件,发现有涉及到闺阃方面内容的,就故意牵扯,定为奸情,然后将妇女裸体行杖。他常对人说:“刑律上明文规定,妇女犯罪应决杖者,‘奸者去衣,余罪单衣决罚’。行杖时是打臀部的,所谓单衣就是单裤,去衣当然就是去裤了。”别人辩不过他,他坚持一直这样做。后来他因贪污罪被处死,家产被籍没,妻子流落为娼,有人说这是他裸杖妇女的报应。
俞樾还奖过一件同类的事。有一农户人家为十三、四岁的儿子娶了个二十七、八岁的媳妇,新婚之夜,新媳妇把小女婿拴在床腿上,把自己相好的一位屠夫藏在新房中同居。事发后被捕,县官命令把她全身脱得一丝不挂,重杖四十,让她的父母领她回家。父母扶着裸体的女儿出了衙门,脱下自己的衣服为女儿遮体,当时围观的群众成百上千,不少人上前把衣服夺下来,不让给她穿,这个女子只好光着身子走回家去。
清代裸杖妇女还有更狠毒的例子。乾隆时,平阳县令朱铄在任职期间特制厚枷大棍,常对犯人施用严刑,对奸情案更不放松。有一次审问一名妓女,命令衙役把她脱光衣服予以杖责,又让用杖头捅入妓女的阴户。朱铄得意地说:“看你还怎么接客!”朱某痛恨妓女,想用重刑煞住当地的嫖风,但其手段也未免太过分了。
像朱铄这样的狠官毒吏比比皆是,但古代也有少数官吏在使用笞杖刑罚时,相对来说较能通情达理,稍存宽厚仁慈之心。据说,宋朝开国功臣曹彬为人仁爱多恕,用刑慎重,他任徐州知府时,有一次一名小吏犯下罪过,立案审理后应该用杖刑,可是过了一年曹彬才对他进行杖责。属吏不明白为什么这样做,曹彬说:“我听人讲过那个吏员犯罪时刚新婚不久,如果对他用刑,他的父母一定会认为是新媳妇的八字不对带来的灾难,从而对她加以虐待,使她蒙受冤屈无法存身。我把此事缓期执行,既不影响他的家庭,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众人都佩服他的见解。
骑木驴
是古代专门惩治那些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女人所用的酷刑。据《二十四史演义》说,明末的骑木驴是这样的:先在一根木头上竖起一根木柱,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放在木柱顶端,使木柱戳入阴道内,然后放开,让该女身体下坠,直至木柱「自口鼻穿出,常数日方气绝」。
水浒传里关于武松怒杀潘金莲西门庆之后,还有这么一段:
大牢里取出王婆,当厅听命。读了朝廷明降,写了犯由牌,画了伏状,便把这婆子推上木驴,四道长钉,三条绑索,东平府尹判了一个"剐"字,拥出长街。两声破鼓响,一棒碎锣鸣,犯由前引,混棍后催,两把尖刀举,一朵纸花摇,带去东平府市心里,吃了一剐。
那么,王婆骑木驴究竟是一种什么刑罚呢?
所谓木驴,据历史记载,有许多种样式,大致可因当地的制造工艺水平高低,分为繁简两种。
简单的,不过是一段圆木头,下面安四条腿,像一张条凳,所不同的,第一是"凳面" 不是平的,而是呈圆弧形;第二"凳面"正中间,有一根二寸来粗、一尺多长的圆木棍儿,向上竖着,象征"驴毬"--这就是这种刑具被称为"木驴"的原因:你不是贪*么,驴毬最大,让你临死之前充分享受!女犯被判剐以后,就把她全身衣裤剥光,把她强按在木驴上,关键的一笔,是一定要把那"驴毬"插进女犯的阴道里。女犯负痛,当然要挣扎,所以还要用四枚大铁钉把女犯的两条大腿钉在木驴上,然后由四名大汉抬着木驴游街。游街队伍的前面,敲着破鼓、破锣--之所以一定要用破鼓、破锣的原因,绝不是没有好锣好鼓,而是一定要和县太爷出行的"鸣锣开道"有所区别。在游街的过程中,还要用带刺的荆条--也就是《水浒传》中所写的"混棍"--抽打女犯的后背,要她高喊:"我是谋杀亲夫的*妇,大家来看我的下场!"--这是中国传统酷刑中,专门用来对付"红杏出墙"又加"谋杀亲夫"的妇女的。充分体现了男权社会、夫权社会对"不守妇道"女性的残酷摧
有类似腐刑(宫刑)的,叫幽闭
就是用小锤子击打女性的腹部使子宫脱落。
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幽闭,对女性的宫刑),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办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鲁迅《病后杂谈》
关于“幽闭”,古书很少作注,我们只能从史书的片言只语中知其大概,例如“牝剔去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灭”。对女犯施行的宫刑,开始于秦汉。
“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止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是幽闭之说也。今妇有患阴颓病者,亦有物闭之,甚则露于外,谓之颓葫芦,终身与夫异榻。”用今天的话来说,“幽闭”就是人为地造成的子宫脱垂,这是古代残暴的统治阶级或是从病人身上,或是从制服牲畜之中受到“启发”而“发明创造”出来的。
与对男子的宫刑一样,死于“幽闭”的妇女是无法统计的。此外,还有私刑中的“幽闭”,据褚人获《坚瓠集》记载,有不少官绅家中的妒妇虐刑婢媪,“捣蒜纳妾阴中,而以绳缝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等。可见,这一类的酷刑不但在朝廷中用,官绅之家也用,肆虐面很广。
值得注意的是,“幽闭”最早的记载见于《尚书·名刑》。从周秦到明清受此刑而死的妇女决不会少(她们可没人象司马迁一样留下芳名来)。古人亦认为这是仅次于死的酷刑(见《汉书·孔安国传》)。所以王夫之说:“国初用此,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大概正因为这样,此刑渐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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