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第1张

你好,村民小组是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立案的,相关规定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的答复》:村民小组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当村小组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村民小组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以村民小组长为主要负责人提起,但村民小组长以村民小组行使诉讼权力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村民小组组长在决定向法院起诉时,应当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就以该村民小组的名义进行诉讼,且在向法院递交的有村民签名的书面诉求报告材料中,签名的村民数量不足全部村民总数的一半,应视为其没有依法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其诉讼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 依法被撤销;

  (二) 解散;

  (三) 依法宣告破产;

  (四) 其他原因。 解释 45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

个人合伙在我国民法中是等同与自然人对待的,因此,个人合伙像自然人一样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自认是一种对外责任,而合伙人内部关系的考点常常会与之相互结合。掌握个人合伙,必须主意三点:

  第一,个人合伙责任的确立有待于合伙人身份的确定,而合伙人的认定主要从是否分配盈余的角度来判断;

  第二,个人合伙连带责任不以合伙人内部有不同的约定而转移;

  第三;若一个合伙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对外承担责任后,对其他合伙人有追偿权。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务、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民法通则意见》第四十五条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手续。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

企业非法人主要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非法人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并以其名义独立地起诉和应诉,具有诉讼能力。

非法人企业的法律地位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独立支配和处分所经营管理的财产,但经营单位可以刻制印章、开立往来帐户、单独核算、依法纳税,也可以签订商业合同并作为执行人。

扩展资料

营业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开展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产核算制度。

——非法人企业

一般情况下合伙合同纠纷开庭的地点是在被告所在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因为只有这两个地方的法院才具有管辖的权利,当然双方也是可以约定如果发生纠纷的时候,去哪个法院进行起诉处理。

一、合伙合同纠纷在哪里开庭

      1、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

      2、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也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伙协议纠纷法律规定有哪些

      1、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有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 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2、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推举诉讼代表人,应当办理书面委托手续。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动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按照规定债务承担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

      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 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

      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如果几个当事人想要进行合伙的话,那么签订合伙协议就是属于一种保障合伙协议主要是对合伙的相关事项以及所有合伙人的责任以及义务的承担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纠纷的话,那么合伙人都需要按照合伙协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解决。

我国的诉讼种类有很多,每一种都有它的适用条件。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是一人的,是单独诉讼。如果有多人的,是共同诉讼,那么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别有哪些呢以下就是我为您介绍的有关“代表人诉讼和共同诉讼的区别”的相关法律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共同诉讼与代表人诉讼的区别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共同诉讼属于诉的主体的合并。一般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

      代表人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只是由于人数众多,法律要求推举代表人参加诉讼,以便程序的进行。诉讼代表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的重要概念。诉讼代表人,是指在代表人诉讼中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该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构成代表人诉讼的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这是构成共同诉讼的前提)。代表人诉讼根据起诉时当事人人数能否确定分为两类: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与共同诉讼的区别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形式上的区别);具体诉讼由诉讼代表人进行而不是由全体当事人进行(实质上的区别)。但是代表人诉讼的基础仍在平共同诉讼,众多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如何确定

      代表人诉讼确定代表人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一方虽然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时人数可以确定的;

      此时,先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或者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如果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必要共同诉讼情况下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并且在起诉时人数不能确定的;

      此时,先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再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由自己参加诉讼,在普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另行起诉。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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