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武帝先后任命了13位丞相:建陵侯卫绾、魏其侯窦婴、柏至侯许昌、武安侯田蚡、平棘侯薛泽、平津侯公孙弘、乐安侯李蔡、武强侯庄青翟、高陵侯赵周、牧丘侯石庆、葛绎侯公孙贺、彭城侯刘屈氂、富民侯田千秋,不过这13位“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丞相却鲜有善终。
1、后元元年(前143)—建元元年(前140年):建陵侯卫绾
后元元年(前143)丞相刘舍被免职。八月汉景帝任命御史大夫卫绾为丞相,封为建陵侯。他做了三年丞相,汉景帝崩逝(前141年),汉武帝即位。建元元年(前140年),因当初汉景帝卧病之时,官府中多有无辜受冤的囚犯,身为丞相未能负责申冤,被免去相职。卫绾去世后(前131年),谥号哀侯。
2、建元元年(前140年)—建元二年(前139年):魏其侯窦婴
窦婴是汉文帝窦皇后堂兄的儿子,吴、楚七国之乱时,被景帝任为大将军,监督齐国和赵国两路兵马,等到七国的叛乱全部被平定之后,汉景帝就赐封窦婴为魏其侯。
建元元年(前140年),丞相卫绾免职后,汉武帝汉武帝任命窦婴当丞相,田蚡当太尉。建元二年(前139年),被窦太后解除了丞相职务。元光四年(前131年),窦婴“伪造圣旨罪”被处死。
3、建元二年(前139年)—建元六年(前135年):柏至侯许昌
建元二年(前139年),柏至侯许昌接替窦婴当了丞相,武强侯庄青翟当了御史大夫。到了建元六年,窦太后崩,丞相许昌、太尉庄青翟因“坐丧事不办”,而被武帝免职。
4、建元六年(前135年)—元光五年(前130年):武安侯田蚡
建元六年(前135年),太皇太后窦氏去世,田蚡登上丞相之位。元光五年(前130年)春天,田蚡病倒,不久便恐惧而死。
5、元光五年(前131年)—元朔五年(前124年):平棘侯薛泽
田蚡死后,武帝命御史大夫韩安国行丞相事,不过韩安国很不幸运,从车上摔了下来受了重伤,武帝只好将他病免,让薛泽做了丞相,担任丞相期间,没有什么作为,元朔五年被免职。
6、元朔五年(前124年)—元狩二年(前121年):平津侯公孙弘
薛泽被免职后,汉武帝欲任用公孙弘为丞相。但是根据汉朝的制度,丞相都是在列候中选任的,于是武帝下诏封平津乡650户给丞相公孙弘为平津侯。元狩二年(前121年)春三月戊寅,做了6年丞相的公孙弘薨于任上,谥号献。
7、元狩二年(前121年)—元狩五年(前118年):乐安侯李蔡
西汉飞将军李广堂弟,曾任汉文帝的侍从。公孙弘死后,御史大夫乐安侯李蔡接任丞相之职。汉武帝元狩五年(前118年),李蔡因私自侵占汉景帝园寝的空地而被问罪,李蔡不愿接受询问,自杀而死。
8、元狩五年(前118年)—元鼎二年(前115年):武强侯庄青翟
汉高祖时武强侯庄不识(《史记》作庄不职)之孙,汉文帝时袭爵武强侯。李蔡死后,汉武帝任命太子少傅庄青翟为相。元鼎二年(前115年),因与权臣张汤的相互构陷,牵连致死。
9、元鼎二年(前115年)—元鼎五年(前112年):高陵侯赵周
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因父功封侯。元鼎二年二月,汉武帝任命太子太傅赵周为丞相。元鼎五年,因被控告明知列侯所献黄金不足却不上报,被捕下狱而自杀身亡。
10、元鼎五年(前112年)—太初二年(前103年):牧丘侯石庆
赵周被免职后,汉武帝命御史大夫石庆为丞相,册封为牧丘侯。太初二年,石庆去世,朝廷赐他谥号为恬侯。
11、太初二年(前103年)—征和元年(前92年):葛绎侯公孙贺
石庆死后,被汉武帝任命为丞相,封葛绎侯。不过,汉武帝的丞相并不是那么好当的,李蔡、庄青翟、赵周连续三任丞相皆因罪自杀。所以他不肯受丞相的金印紫绶,直到见了汉武帝生气后才不得已拜受。果不其然,征和二年(前91年),公孙贺因巫蛊之祸死于狱中。
12、征和二年(前91年)—征和三年(前90年):彭城侯刘屈氂
汉武帝刘彻兄中山靖王刘胜之子,征和二年被任命为丞相。征和三年(前90年),刘屈氂暗中勾结贰师将军李广利准备立昌邑王刘髆为太子,事情败露之后被腰斩于长安东市。
13、征和四年(前89年)—元凤四年(前77年):富民侯田千秋
战国时田齐后裔。车千秋接替刘屈牦担任丞相,封为富民侯。元凤四年(前77年),为相十二年后去世,谥号定侯。
扩展资料
全文是这样的:“其后李蔡、严青翟、赵周、石庆、公孙贺、刘屈氂继踵为丞相,自蔡至庆,丞相府客馆邱虚而已。至贺、屈氂时,坏以为马廐、车库、奴婢室矣!唯庆以惇谨复终相位,其余尽伏诛云。”
这段话分三个层次,前面两个分别为罗列公孙弘之后的丞相名单,和交待相府客馆命运,前文已经介绍过了。有意思的是第三个层次。班固笔锋一转,第三个层次又重新回到那六位丞相身上,交待他们的命运,说其中唯有石庆因忠厚谨慎终老相位,其余五位都未得善终。
班固的这个叙述结构,至少有两点疑问。先说第一点。这段文字第一层和第三层都在讲几位丞相,却在中间插入关于相府客馆的描写。班固为什么不顺着丞相名单,把他们的命运交待了呢?如果我们尝试着把讲述客馆变迁的文字全部删去,会发现不仅不影响词句的完整性,反而使得文理更通顺。
删去客馆命运后的文字就变成这样:“其后李蔡、严青翟、赵周、石庆、公孙贺、刘屈氂继踵为丞相,唯庆以惇谨复终相位,其余尽伏诛云。”文意相扣,严丝合缝。班固为什么非要在中间插入相府客馆的命运?
我想,班固正是要让相府客馆惨淡的结局,和六位丞相黯然的命运交相呼应,烘托出观察汉武帝时代的一个特殊窗口。在汉武帝的皇权威严下,丞相们不仅留不住相府客馆,连自身的命运都无法掌控。
第二个疑问和丞相们的命运有关。接替公孙弘的李蔡,在相位仅三年左右时间,因非法侵盗“国有”土地罪,自杀了。又是三年不到,后任丞相严青翟与御史大夫张汤讧斗,最终也是以自杀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继而为相的赵周,同样在相位上呆了三年左右,最终成为汉武帝打击诸侯王、列侯势力的牺牲品,在狱中自杀。有这三位丞相的先例,就无怪乎当石庆因未能妥善处理流民问题而遭汉武帝痛斥时,就有人劝他自杀以谢罪。
也无怪乎当汉武帝任命公孙贺为相时,公孙贺呜咽哽涕,长跪不起,不愿接受这个职位了。石庆因木知木觉、反应迟钝,最终没有自杀,侥幸躲过一劫。而在他之后的公孙贺和刘屈氂,却都因卷入巫蛊案,被汉武帝无情地斩杀了。
这就是班固罗列的六位丞相的命运,三人自杀,二人被杀,一人差点自杀。如此悲情,汉武帝的丞相就没一个命好点的吗?其实公孙弘之后,汉武帝总共任命过七位丞相,刘屈氂之后还有一位田千秋。班固把名单列到刘屈氂,戛然而止,没把田千秋列进去。恰恰就是这位田千秋的命运,和前面六位大不相同。
田千秋出现在巫蛊之祸后。巫蛊之祸,太子刘据遭栽赃陷害,被指利用巫术诅咒汉武帝。刘据为求自保,仓促起兵,却在兵败后自杀。这场裹挟着腥风血雨的人伦巨变,让迟暮之年的汉武帝陷入了沉思。官卑职微的田千秋假托神灵意旨,替太子鸣冤抱屈。
田千秋的出现,正好给了汉武帝一个台阶,让他有了替太子平反的机会和借口。理顺了太子案,汉武帝在短短几个月内,把田千秋从极其低微的职位上,破格提拔为百僚之首的丞相,并封他为“富民侯”。
汉武帝去世以后,田千秋仍然是丞相。直到汉昭帝元凤四年(前77年)薨逝,田千秋在相位上前后呆了十三个年头。在《汉书·公孙弘传》中,田千秋这位好命丞相,被班固选择性地遗忘了。班固为什么这么做?另外,又是什么造就了田千秋的命运,是他的才能、功绩远远胜过前几位丞相吗?
从李蔡到刘屈氂这六位丞相,司马迁曾评价李蔡“为人在下中”,也批评石庆“无他大略为百姓言”。至于其他几位丞相的才能和功绩,司马迁也有一个总体评估:“武强侯庄青翟、高陵侯赵周等为丞相,皆以列侯继嗣,娖娖廉谨,为丞相备员而已,无所能发明、功名有著于当世者。”
(《史记·张丞相列传》)从司马迁的评价中,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这些丞相都是些庸才;第二,他们只不过在朝廷上充当“备员”,对国家大事根本发挥不了什么作用。那么田千秋和这六个人相比又如何?班固说田千秋“无他材能术学,又无伐阅功劳,特以一言寤意,旬月取宰相、封侯,世未尝有也。”
(《汉书·车千秋传》)既无才学,又无功劳,只不过替太子鸣冤恰巧符合了汉武帝的需求,因而拜相封侯。汉武帝去世后,霍光以大将军身份辅政,对这个阶段的丞相田千秋,《资治通鉴》评价道:“时政事一决大将军光,千秋居丞相位,谨厚自守而已。”依然因循守默,无所作为。
看来论才能、功绩,田千秋并不比他的六位前任强。那为什么前六任命运如此不济,而田千秋却恰恰相反呢?看来关键原因不在这些丞相们身上,而在用这些丞相的汉武帝身上。自公孙弘之后,汉武帝为什么始终选择这些平庸之辈来担任丞相的要职?
关于公孙弘这个人,还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他是汉代历史上第一位布衣出身的丞相,在他之前的汉代十八位丞相都是贵族出身。汉武帝打破成例任用公孙弘,未必是不拘一格用人才。
公孙弘的学问才气实在寒碜,如前所述,四十余岁才开始学习《春秋》“杂说”,参加人才选拔的答卷,原先被考官置于下等,是汉武帝亲自把它擢拔到上等。汉武帝看中的是公孙弘的学问吗?不是,看中的是公孙弘这样的人物,容易驾驭。
此后公孙弘的“官场成长记”,证明汉武帝的估量是正确的。从后几任丞相人选可以看出,汉武帝一直秉承着这个原则,丞相不在于有才能,而在于能为皇权所驾驭。
汉武帝可能从来没想过要让这些丞相主导大汉帝国的政策走向,主导政策走向的,始终是他自己。在加强皇权的过程中,汉武帝任用酷吏,造成国内政治的紧张,庄青翟、赵周的死与此有关。对外政策上,汉武帝四面出击,开疆拓土,使得国库虚耗、百姓流离,石庆差点自杀,与此有关。
此外,汉武帝又迷惑于方士,为求神慕仙而广营宫室、巡行封禅,更加强了社会财富的消耗。而且正是汉武帝的这种迷信心态为人利用,酿成了巫蛊之祸。公孙贺、刘屈氂正是死于巫蛊。所以这几位丞相的命运,几乎都与那个时代的政治危机息息相关。
田千秋的命运不同,是因为他出现在汉武帝洗心革面之后。巫蛊之祸让汉武帝痛定思痛,开始彻底反省以往的所作所为,并颁布了著名的“轮台罪己诏”,终止了以往四面拓张、大开大阖的政策,决定转向休养生息。因此汉武帝在任命田千秋为相的同时,封他为“富民侯”。
“富民”二字正透露着汉武帝改革国策的信息。所以,田千秋和李蔡等人,虽同为汉武帝时代的丞相,却属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其中的界限,即在于汉武帝的国策取向。李蔡等六人的命运是和穷兵黩武、骄奢*侈的汉武帝时代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田千秋却不是。
所以班固在《汉书·公孙弘传》中提到公孙弘的继任时,撇开了田千秋,而是让李蔡等六人和遭废弃的相府客馆一起,共同定格了汉武帝那个雄武拓张却民不聊生的特殊年代。
人民网-汉武帝和他的丞相们
周世宗柴荣在去世前夕,担心政局有变,本着互为制衡的方针对禁军的兵权作了调整,使得赵匡胤并未完全控制禁军(赵之所以于周世宗去世半年后乃敢发动兵变,很大程度上源于此)。而且周世宗还留下了一道临终遗命,选定了“托孤”大臣:“王著藩邸故人,朕若不起,当相之”,也就是说周世宗希望在自己死后,由王著作为顾命大臣,出任宰相辅佐朝政。但不幸的是,这道遗命被时任宰相之一的范质与赵匡胤合谋废除了。
另外,赵匡胤发动兵变的代周事件,并不像诗歌所描述的“一着黄袍便罢兵”般轻松,而是颇为曲折的。赵匡胤兵变回师,至陈桥门时就吃了第一次闭门羹:
“艺祖拥戴之初,陈桥守门者拒不纳,遂如封邱。”
而当他们到达皇城的宣祐门外时则更为惊险,据《梦梁录》记载:
“初,宋太祖受禅,驾自宣祐门入,守关者施弓箭相向,弗纳,移步趋他门而入。”
更令人侧目的是,在兵变过程中发生了重要的流血事件。这就是后周的开国将领韩通被杀:韩通听闻兵变消息后,急忙从宫廷中奔出,被兵变先锋军校王彦升所杀。这也是赵宋开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流血事件。
基于以上,下列几个问题就值得思索了。1、周世宗的临终遗命为何被废?遗命被废后政局又发生了哪些变动?2、赵匡胤在周世宗去世时,具备哪些足以代周的优势,又是什么原因使他没有在世宗新丧之际夺权,而是拖了半年之久?3、殿前司的衙门就在宫城左掖门旁,为何赵匡胤不直接发动宫廷政变,却采用陈桥兵变的方式?
周世宗临终遗命的废除及此后的政局变化“陈桥兵变”前,后周大臣中就曾有人向丞相范质上书名言赵匡英有觊觎皇位野心,但范质却并未理会。当此“主少国疑”之时,堂堂一国之相难道真的如此缺乏政治常识?而且兵变前夕,“出兵之日,将策点检为天子”的民间谣言早已传开来,可为什么包括范质在内的后周君臣却偏偏一无所知,竟嗅不出一丝异常?周世宗去世之时,禁军大全并未操之于赵匡胤一人之手,可是半年之后,禁军却全为赵所控制,这种变化又是怎样发生的?我以为,凡此种种,均与“匿废”周世宗的临终遗命一事有关。
关于周世宗的临终情形,《资治通鉴》有明确的记载:
“大渐,召范质等人入受顾命。上曰:‘王著藩邸故人,朕若不起,当相之。’质等出,相谓曰:‘著终日游醉乡,岂堪为相?慎勿泄此言。’是日,上殂。”
这段记载暗含了周宋禅代之际的关键信息。因为与范质共同废除周世宗遗命的不是别人,正是半年后通过“陈桥兵变”而黄袍加身的宋太祖赵匡胤。司马光和北宋其他史家所修史书,对此均闪烁其辞,只言“范质等”,而不言及于宋太祖,只是史家笔法而已;至元人修《宋史·王著传》时,方才道出底蕴:
“著有俊才,世宗以幕府旧僚,眷待尤厚,常召见与语,命皇子出拜,每呼学士而不名。屡欲相之,以其嗜酒,故迟留久之。及世宗疾大渐,太祖与范质受顾命,谓质等曰:‘王著藩邸旧人,我若不讳,当命为相。世宗崩乃止。著善与人交,好延誉后进,当世士大夫称之。”
可见,王著嗜酒是实,但却并非酒囊。周世宗之所以对他十分器重,除了“藩邸旧人”这一原因以外,恐怕更重要的还是看中了他的“俊才”和在士大夫及士人中的威望。周世宗对臣下素以要求严格著称,像周世宗这样英明的君主,如果说还有什么缺点的话,那就是:
“用法太严,群臣职事小有不举,往往置之极刑,虽素有才干名声,无所开宥。”
所以,像王著这种“嗜酒不检”者,若非另有十分明显的长处,恐怕是不会得到世宗如此器重的,更何况这种器重还包含了很庄重的“托孤”意味!
赵匡胤亦是周世宗的“藩邸旧人”,自然知晓王著的为人、才干和其在世宗心中的地位,如果让这样的人出任宰相,铺佐后周幼主,无疑将为自己通向权力顶峰的道路上设置下障碍。宋太祖当时虽然兵权在握,但却从不轻视文臣的力量。如在先周世宗三个月去世的宰相王朴面前,他就一直是恭恭敬敬,诺诺“唯唯”。甚至在他已经做了皇帝以后,看到王朴的画像,竟也“整御袍襟带,磐折鞠躬”,并对左右随从解释说:
“此人在,朕不得著此黄袍。”
由此,也就不难推知赵匡胤为什么要与范质联手废除世宗遗命。
至于范质,可以相信,其废除世宗遗命的动机当与赵匡胤有所不同,但若说没有掺杂任何个人动机也是不大可信的。作为当时三位宰相中唯一的一名“顾命大臣”,范质自然深晓自己目前的地位和王著出任宰相后自己的地位将会有何种变化。这种考虑,很容易驱使他与赵匡胤站到一起,使这位平日尚能“以廉介自持”的人在关键时刻扮演了一个不甚光彩的角色。
废除周世宗关于以王著为宰相的遗命,对赵匡胤来说,其意义又远不止干排除了一个有可能成为自己迈向皇位的障碍;更重要的是,以此为机缘,他取得了以范质为首的执政文臣的认同、关照、支持,而在一定的情况下,这种认同和关照等又会变成对赵匡胤篡国阴谋的庇护。而且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
“郑起……显德末为殿中侍御史,见上(指赵匡胤)握禁兵,有人望,乃贻书范质,极言其事,质不听。”
郑起的“先见”之所以不能为范质所用,范质之所以对郑起的“极言其事”置若罔闻,决不是偶然的疏忽,更不会是“历数”的问题,而只能从范质对赵匡胤的庇护上寻找原因。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周世宗去世后的半年中,禁军高级将领的任命、安排,亦发生了对赵匡胤绝对有利的变化。周世宗临终前,担心七岁的幼子柴宗训(周恭帝)为禁军所推翻,所以本着“互为制衡”的方针,对禁军高级将领进行了一次调整,使包括赵匡胤在内的任何一位禁军统帅都不可能在禁军中形成绝对优势。但在世宗去世后半年的时间里,禁军的领导权就又有了新的变动:
原来空缺的殿前副点检一职由慕容延钊出任,而慕容是赵匡胤素所“兄事”的故交;原来空缺或未详由何人担任的殿前都虞侯则由王审琦出任。王是赵匡胤的“布衣故交”,又是以赵匡胤为首的“义社十兄弟”之一,他与石守信一样,均属赵势力圈子中的核心成员。这样,整个殿前司系统的所有高级将领全由赵匡胤一派的人担任了。
在原来的侍卫司系统中,李重进、韩通是赵匡胤的政敌,袁彦与赵匡胤则素无往来,且有嫌隙,只有韩令坤一人与赵匡胤有兄弟之谊。但现在经过调整,韩令坤升任空缺的都虞侯一职,空出的职务则由高怀德接任;袁彦的职务则由张令铎取代。而高、张二人与赵匡胤的关系均极为密切,且一年后均与胤结为姻亲。这样,在侍卫司系统中的所有五个高级职务中,赵匡胤的亲朋好友则占了三位。而且,由于李重进一直领兵驻在淮南,实际上京城中只剩下侍卫马军都指挥使韩通一人,不属赵匡胤一派。
殿前司与侍卫司是后周禁军中平行的两大系统,但因殿前诸军是周世宗亲手创立的,战斗力较侍卫司要强,故其实际地位亦高于侍卫司。赵匡胤是从殿前司发迹起家的,其根基亦全在殿前司系统中,但在世宗去世后的半年中,他显然也控制了侍卫司系统。
周世宗去世后即位的周恭帝不过是一个七岁的孩子,故后周的一应军国大事自然只能由大臣代理。范质作为宰相和顾命大臣,其地位和作用至为重要。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在禁军高级将领的安排上,为何会发生对赵匡胤如此绝对有利的变化了。自然,赵匡胤本人作为当时驻京禁军的最高首长,对禁军将领的任命亦会有相当的发言权。
事实上,上述局面的出现,应当说是范赵二人合作的结果。这样,以范赵二人合谋废除世宗遗命为契机,赵匡胤取得了以范质为首的后周中枢机构的支持,其势力急剧膨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和操纵了后周所有主要军政部门。
总而言之,周世宗遗命的废除,正为后来赵匡胤篡周排除了王著这一大的障碍。范质虽无篡周之心,但为了维持自己在后周中枢机构中的绝对地位,则不得不在废除遗命,即“慎勿泄此”这一点上有求于甚至受制于赵匡胤。以此为契机,赵匡胤就取得了以范质为首的后周中枢机构的认同、支持、庇护。故陈桥兵变以前所有有关警惕赵匡胤篡周的意见均被蛮横压制,而同时赵匡胤却迅速地通过中枢机构的任命,排除了在京禁军中的政敌控制了兵权。
赵匡胤是如何夺取政权的周世宗去世后,后周面临着如下形势:首先是“主少国疑”。而皇后符氏年仅二十三、四岁,缺乏治政经验和力量;其次是赵匡胤经过高平之战与淮南战场之后,在军中积累了巨大声望,履职殿前都检点后,又让他掌握了数万精兵。
然而要发动兵变,仅有这两个条件是不够的。前任殿前都点检张永德也曾有过这些条件,但周世宗一纸命令,便到夺了他的实权。赵匡胤不会不知道,后周的开国皇帝郭威政变成功的主要因素是高中级禁军将领的支持,尤其是把兄弟“十军主”的拥戴。
从基层逐次上升的赵匡胤正有一帮把兄弟,号称“义社十兄弟”,其中最出名的有石守信、王神琦、李继勋三人。他们都是汉乾祐时投入郭威帐下的,结为兄弟。经过几年的奋战,到世宗死时,石守信任殿前都指挥使,王审琦为右厢都校,李继勋权知邢州。此外,尚有赵匡胤“尝拜为兄”的赵彦徽是虎捷右厢都指挥使。与赵匡胤之父有宗盟之份的赵晁是官河阳节度使。这些人已是中高级将领,手中掌握实权,他们希望从兵变中得到更大的好处。
即便如此,赵匡胤兵变的阻力也很大。最主要的阻力来自侍卫亲军司,其都指挥使李重进是周太祖的外甥,能征惯战,握有重兵;副都指挥使韩通,有勇寡谋,誓死效忠周室。路州的节度使李筠,在镇“擅用征赋”,养兵三万,几乎是雄镇一方的割据势力。步军都指挥使袁彦也是与赵为敌的大将。此外,尚有不少中间势力。
总之,周世宗去世之时,赵匡胤虽有政变的实力,但反对势力甚强,而赵的准备不足。赵在登上最高军阶之前,有两大统帅在前挡道,尚无发动兵变想法,就任殿前都点检离世宗死才四天,即使有代周之心,也仅在萌发阶段。
恭帝即位后,赵匡胤开始为兵变做准备。第一个重大行动是以侍卫步军都指挥袁彦为陕州节度使,解除了他在侍卫司中的军职,侍卫马军都指挥使韩令坤为侍马步军都虞侯,龙捷左厢都指挥使高怀德升为侍卫马军都指挥使,虎捷左厢都指挥使张令铎升为侍卫步军都指挥使。第二个重大行动是以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李重进为淮南节度使,让他去路途遥远的扬州当节度使,保留军职。
这两个行动将侍卫司中的两名主要实权派排挤出去,由于两人改任节度使,李尚保留军职,比张永德稍强,他们还能接受新命,而韩通等人职务未动,不会对这些行动有更多的猜疑。新升官的三人中,高、张是赵匡胤的密友,韩则属中间势力,与此同时,王审琦也有铁骑右厢都指挥使升为殿前都虞侯。至此,在京的侍卫司里效忠周室的只剩下侍卫马军都指挥使韩通一人了。
现在只剩下最后一个阻碍了。赵匡胤不能越过韩通,直接指挥侍卫司的军队,而如果不直接掌握这支军队,韩通运用他的合法权力,组织反抗,兵变就会出现流产的危险。如何逾越这个障碍?赵匡胤和他的智囊们不会不记得后周开国皇帝郭威的夺权伎俩:
后汉隐帝950年11月28日,“河北诸州驰报,契丹深入”,后汉命枢密使郭威率大军北征,当军队到达澶州时,郭威发动兵变,打回京城,自立为帝。这个情报,不是完全虚构的,这年十月,契丹确曾南下,11月攻占内丘县,随即屠城而去。郭威由此事得到启发,将契丹北归改成深入,这样,本来枢密使不直接掌握军队,由于出任北征统帅,将军队控制在自己手里,顺利地夺取了政权建立后周。既然郭威可以将契丹北归改成深入,赵匡胤也可以无中生有地制造假情报,于是就演出了陈桥兵变的活剧。
960年正月初一,镇定二州来报“契丹入寇”,朝廷命赵匡胤率兵北征。此时赵大权在握,可以发动兵变了,但是赵没有发动。显然,赵和智囊们在考虑,慕容延钊正在澶州,万一不支持政变,甚至在拥周势力的鼓动下起兵反对政变,一昼夜即可赶到京城,倘若与韩通势力内外呼应,事情就会复杂化,而万一不能及时控制局势,外地的李重进等联合反扑,政变就有流产的可能。
尽管这一切仅仅是可能性,也必须事先严加防范,才会万无一失。因此,赵决定命慕容延钊于正月二日率前军出发,为了让人们深信不疑,同时宣布自己于次日率大军离京北上。三日晚,赵到达陈桥驿,此时,前军已渡过黄河。四日凌晨,赵匡胤在石守信、王审琦等人的拥戴下,黄袍加身,率军返回京城,心腹将领王彦升杀掉韩通,罗彦坏仗剑胁迫宰相扶赵匡胤升殿。五日,定国号为宋,改元建隆,兵变一举成功。
小结历史的书写往往是根据后果去追前因。这样倒着写历史的方式,往往会为成功者寻找成功的理由,而失败者的踪迹却渐渐减少。赵宋代周历来为后人津津乐道,以为赵氏在兵变之前就已顺承天命,早已得到将士民心,兵变时又部署精准,代周是水到渠成之事。但根据我们个体的生活经验,又哪里会有如此轻易顺遂之事?更何况于封建王朝换代这样的大事件呢。
没有不散的宴席,人挪活,树挪死,心已走,留其身,会好吗,你是帮倒忙。去什么挽回。
推荐我编辑国内辞职资料,供参考:
辞职后,
属于你的东西通通可以带走。
属于单位东西的通通留下。
拒不交出的反映到劳动局,由劳动局责令交出。
如果你真想走人,实习期提前3天,非实习期提前30天递交辞职通知书给老板,到时候老板批与不批,同意与不同意你都是叫依法走人,由此引起的后果老板承担,一切与你无关。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
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辞职公司前 ,员工为公司工作,付出了劳动,公司应该为员工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所欠工资应该补发。如不发放,属于拖欠工资行为,是违法的行为,你可以举报。
1、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拨打热线12333。
2、去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3、去当地人民法院打官司,申请支付令。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离职或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关于单位辞退员工的相关规定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的,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1,没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4,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节假日加班工资;
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附录:怎样写辞职书
辞职申请通常由标题、称谓、正文、结语、署名与日期五部分构成。
1、 标题
在辞职信第一行正中写上辞职信的名称。一般辞职信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信”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2、称呼
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信的单位组织或***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3、 正文
正文是辞职信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写出书信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叙述递交书信辞职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写出自己递交辞职信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4、结尾
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此致敬礼”,意思非常明白:在此给您敬礼。
”此致敬礼“的两种写法
第一种写法:在正文之下另起一行空两格写“此致”,“敬礼”写在“此致”的下一行,顶格书写。要注意的是,“此致”后边不加任何标点,因为这句话未完。“敬礼”后加惊叹号,以表示祝颂的诚意和强度。
第二种写法:正文后紧接着写“此致”(其后不加标点),另起行顶格写“敬礼!”
此处“敬礼”的顶格,呼应于起首对收信人的称呼,是古代书信“抬头”传统的延续。古人书信为竖写,行文涉及收信人姓名或称呼,都要把对方的姓名或称呼提到下一行的顶头书写,以示尊重。它的基本做法,为现代书信所吸收。
5、 落款
辞职信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递交辞职信的具体日期。
注意禁忌
1、不要说上司坏话。如果你认为有必要向管理层反映一下上司的问题,要尽量以委婉的言辞口头提出。
2、不要满纸抱怨,抨击公司制度。
3、不要指责同事,尤其忌讳把同事的“罪行”白纸黑字写在辞职书上。
写作要求
1.态度恳切、措辞委婉。
2.不要批评对方。
3.含蓄性。
4.简洁性。
写作方法
第一段:写出辞职的心理(当然不一定是真的,自己可以编造),你可以写一些客套的句子。例如:经过多方面的考虑,我打算辞掉所从事的职位……,或者:因家中变故,我打算申请辞去我的工作。因此整个第一段可以这么写:
尊敬的人力资源经理:
您好!
经过我的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我在公司所担任的职位,我知道这对于您来说,是非常难以作决定的事情。
第二段:说明您自己考虑的辞职的时间(尽管您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后,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将按照固定的离职日程办理离职手续,但这样说并不是画蛇添足,大多数情况下,你都能够争取到提早离开的时间)。
例如:
我考虑在此辞呈递交之后的2—4周内离开公司,这样您将有时间去寻找适合的人选,来填补因我离职而造成的空缺,同时我也能够协助您对新人进行入职培训,使他尽快熟悉工作。另外,如果您觉得我在某个时间段内离职比较适合,不妨给我个建议或尽早告知我。
第三段:说明您在这个公司里的经验积累,尽可能地去赞扬公司对您的栽培(不论您有多么大的委屈和气愤,都不应该在辞职信里表露)。
例如: 我非常重视我在“……公司”内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过“……公司”的一员,我确信我在“……公司”里的这段经历和经验,将为我今后的职业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利益。
最后,请务必使用亲笔签名,而且签名要尽量刚劲,并写好日期。
万人点赞的牛人辞职通知书的美文欣赏
1、尊敬的领导们:
言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虽出自古书三国,吾以为对当今之事亦有裨益。
夫今天下遭遇百年经济危机,试看全球经济形势,可谓哀鸿遍野,民不聊生,众厂商、工人、民工皆叫苦连天,司某人有感于此,不禁联想自身处境,不胜伤悲呼!
司本布衣,自幼出身贫寒,躬耕于冀南邢州大地,苟全性命于当世,不求闻达于富贵,但求温饱以残喘。然现实残酷之至矣,司自去岁四月上旬至本社工作至今,已一载有余,几度春秋几度冬夏,时光流逝过三百余个日日夜夜。想当初,余本一意气少年,年少轻狂,梦想飞扬,欲于本社大展抱负,一则为集团增光添彩,二则为己身加衣增食,两全其美之策,岂不爽哉?
惜,一年光阴,吾不仅未大展身手,且囊中羞涩,债台高筑,节衣缩食,杜绝聚会。众朋友离去者,有之;鄙视者,有之;唾弃者,有之。皆因司某昔日之优秀少年,竟完全失去自我至此所致。司每月九百大钱竟是基础工资、岗位津贴以及误餐补助相加之结果。
众友云:“甚矣,汝之不慧,竟能容忍至今,不死何为?”余汗颜,余何尝不想多整几两纹银,上对的起天、下对得起地、中间对得起空气;然而,余出身农家,是苦皆能,是事皆忍,然终究徒劳无功,兢兢业业,温饱未决,夫今面容竟呈老态龙钟之相。何也?食不饱,力不足,才美不外现,故犹如千里马,虽有千里之能,然无奈唯有饿死圈中。
司虽不才,不敢以千里马自居,然自知亦非庸者。
人之立于当世,需一技之长,司某自视甚低,不敢自称满腹经纶,然应付文字之事亦不在话下;然,一载以来,每每扪心自问,无不捶胸顿足,以头抢地,几欲洒泪襟前。何也?漫漫长夜,孤枕难眠,辗转反侧,陋室忆昔,惭对恩师之视如颜渊,愧对同窗之赠冠学霸。
夫今每日之工作唯“清洁”二字……即打扫房屋若干、倒水端茶、擦桌抹椅、迎来送往,虚伪客套,周旋于“领导”之间。日复一日,月复一月,受命以来,夙夜忧叹,兢兢业业,诚惶诚恐,畏有所疏漏懈怠……今扶膝自叹,何等悲哉!
桃花谢了春红,太匆匆,年华如水,倏忽间越过春夏秋冬。茫然回首,所得几何?
所失几何?今不得不略作盘点:所得——物质上:工作十二月,前三月每月六百,后九月每月九百,区区数千一年来不够司某解决温饱,更何谈穿衣游玩,过品质生活;精神上:备受打击煎熬,一年来新掌握一技之长,即打扫卫生,司某好歹七尺男子,本科毕业生,其不才之至,亦不应沦为清洁工之列也。
故使其当年年少轻狂之心瞬间苍老,再无活力;一载以来,司某唯唯诺诺,伺候他人胜过关心自己,其所求,仅每日温饱问题,然随物价飞涨,此问题之解决亦不可得。所失——失去了时间、浪费了青春,磨去了棱角,耽误了大好年华、愧对父母兄姐、做人尊严消失殆尽矣。
然,何以堂堂风华正茂之青年司某人压抑之至,努力坚持到如今,唯一原因:在等待传说中众人期盼的涨工资之事而已,企满足司某生活所需,实在可怜,怪司某年幼无知,竟傻傻苦等一年,终究未果也。
夫数千外债亦无望偿还,故司某人顿悟:此处系年轻人之坟墓也,其功能:湮没梦想、埋没青春、消磨斗志、毁坏棱角、耗费光阴,如是而已。故,顿悟之司某,今定不消磨于此,分道扬镳矣。
言天下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既此处不留司某,司某亦不便继续打扰贵处,既不能两惜,何不两离,从此,彼此相忘于江湖!以决绝的姿态!
今恳请开明之领导准许卑微无能之员工司某人辞职,不胜感激!
年月日
2、 余今请辞,心有戚戚焉。希天山一别,取经东向,去家万里,游学京师。寒窗十余载,稷下 情正浓。
一朝学成,东北而望,二三之龄,风华正茂,励心从检,宵衣旰食。求茫茫之正义,虽碌碌而无悔。不觉春去秋来,寒书暑相易,白云苍狗,沧海桑田,十五年时光转瞬即逝。然书生意气,求之靡途。
胸中所志,块垒难消。羁索牵绊,恍然若失。口腹之欲,自役徒然。生生所资,未见其术。仕道官途,皆为浮云。恺悌君子,神所劳矣。风雨如晦,锦鸡独鸣。归欤之情,眷然何以自处?
自从检事,不求显达于庭闾,但愿无愧于寸心。虽心为形役,违以交病,然志不能片刻堕,道不曾须臾离。尝东皋而望野,徒舒啸而迷离,叹何枝可依。时刻自省,经常觉悟,然朝悔其行,夕则复然。长此往复,不胜其烦。观人情厌恶,世间冷暖,蝇营狗苟,驱去复还。《诗》曰:营营青蝇,止于樊。岂非有所示耶?是因相顾无相识,宜当长歌怀采薇。岁岁黄菊,千载东篱,伴我倦鸟,茸我衡宇。往者不可谏,来者尤可追。欲效接舆醉,狂歌五柳前。
归去来兮!小舟从此逝,江海寄余生。
归去来兮!人生几何复几何?曷不任性任我行?挂靴挥手自兹去,萧萧斑马鸣啾啾!
丙申甲午顿首。
3、其他奇葩辞职信:
①、天气太冷,起不来。
②、外面世界那么大,我想出去看看。
(回答者评语:写这样的辞职简单容易、不需才华。)
辞职注意办理下列事项:
1、交接事项。
2、还清公司所有的东西(包括领取要归还的、申领的备用金等)
3、核对好离职当月的考勤以及结清工资。
4、领取人事部门的离职档案,包括离职证明、社保缴纳凭证、公积金金龙卡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就领取,没有就不领)。
5、找到下家单位后,同地区可以继续缴纳社保,公积金暂时是封存在你上一家(离职的这家单位的),需要开企业公积金接收函给上一家单位办理公积金转移。有人事档案的话,到下一家单位也是要办理接收的。
6、保存好你的劳动合同,以后办理退休的时候用得到。
关于自动离职处理文件
根据《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8号)规定:自动离职指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自动离职的职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新录用自动离职的职工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有关停薪留职的文件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做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企业不得因职工擅自离职而对其本单位的家属采取辞退等惩罚性措施。企业作出株连擅自离职职工家属的规定是不符合国家劳动管理政策的,因而也不能作为劳动仲裁的依据。
在回答辞职问题时候发现多有网友问及老板扣押或者拖欠工资怎么办?回复于下:
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失业金问题: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申请资格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2、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领取程序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后,劳动者离职后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愿终断就业(即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有求职要求,(须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证明) ②缴纳失业保险金12个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60天之内前来办理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注:户口在城市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盖章;户口在农村的请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盖章。居委员、村委员、社区的计生办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浪漫分享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