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国会的议员制度

韩国国会的议员制度,第1张

1不被拘留权,除现行犯罪外,未经国会同意,国会议员在会期中免遭逮捕或拘禁。国会议员如在会期前被逮捕或拘禁,除现行犯罪外,如国会提出要求,应在会期中释放。

2豁免特权,国会议员不因在国会履行职责时所作发言和表决而在国会外负责。 1根据宪法规定,国会议员负有廉洁、以国家利益优先并按良心履行职务的义务。同时,国会议员不得利用其职权和地位为自已或他人、企业等谋求不正当权益。

2根据国会法规定,国会议员负有保持良好品行,出席国会全体会议及委员会会议的义务。同时,负有遵守国会议事法律法规、维持会场秩序,并尊重议长及委员会委员长维持会议秩序及启用警护权的义务。 国会议员工资标准相当于正部级,每月约500万韩元。另,还可领取或报销立法活动费、特别活动费、旅费、车补等400万韩元补贴。

议员的权利 议员除享有本国公民的法定权利以外﹐还享有由于议员身份而产生的某些特殊的权利。

西方国家宪法学家称之为“议员的特权和豁免权”﹐包括议员人身和言论两方面的特权﹐后来随着议会议员的职业化﹐又增加了领受物质报酬的权利。综合起来﹐议员的主要权利有以下3项﹕

非经议会批准不受逮捕或审判的权利 《美国宪法》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除犯有叛国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外﹐在各该院开会期间及往返于各该院的途中﹐不受逮捕。”《日本国宪法》也确认了议员享有不受逮捕的特权﹐但仅限于会议期间:“两议院议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在国会会期中加以逮捕﹐会期前曾被逮捕的议员﹐如经议院要求﹐须在会期中予以释放。”对议员的这种特殊保障﹐通常不包括现行犯在内﹐这已成各国的通例。如1958年《法国宪法》规定:“议会的任何议员在议会开会期间﹐非经其所属议院同意﹐不得因其犯有刑事罪或者轻罪而加以起诉或逮捕﹐但现行犯除外”。在议会内关于职务上的言论和表决不受追诉的权利。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正式确认了议员在议会内演说及辩论的自由﹐以及议员在议会内的投票﹐在议院外不受任何法院或其它机关之弹劾或质问。《美国宪法》也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不得因在各自议院发表的演说或辩论而在任何其它地方受到质问。后来世界各国宪法或议会组织法﹐大多数都仿效英﹑美﹐作了类似的规定。如《日本国宪法》规定:“两议院之议员﹐在议院内所有演说﹑讨论或表决﹐院外不得追问其责任”。1958年《法国宪法》也规定:“任何议员均不得因履行职务时发表的意见或所投的票而被追诉﹑搜查﹑逮捕﹑拘禁或者审判。”各国宪法多把保障议员的言论自由和表决自由并列﹐其实二者还是有些区别的。保障议员的表决自由是绝对的﹐任何议员在议院内的表决绝对不应受到追究﹔至于对议员言论自由的保障﹐只能是相对的﹐因为言论自由本身就不是绝对的﹐公民如此﹐议员也如此。因此各个国家都接受“议员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的特权来进行侮辱与诽谤”这一原则。《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对议员言论自由的这个界限作了明确规定:“无论何时﹐议员不得因为本人在联邦议院或者在联邦议院委员会所投的票或者所发表的意见而在法律上或者职务上被追诉﹐或者在联邦议院外被追查责任。此规定不适用于诽谤性的侮辱”。领受物质报酬和免费使用交通工具的权利。在英国等级会议时期﹐议员只是某个等级的代表﹐他们的报酬和旅费﹐由领主﹑贵族或选区的选民负担﹐而不由国库支付。后来由于议员的职业化﹐于是就产生了由国库支付议员薪俸和旅费的要求。英国上院议员除大法官和法官贵族以外﹐都不给固定报酬﹔下院议员从1911年起开始实行年薪制度﹐除已兼政府有薪金职务的议员以外﹐一般议员每年都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年薪。美国则从1787年起就实行议员领取报酬的制度﹐宪法规定﹐“参议员与众议员得接受应由法律规定并由合众国国库中支付的服务的报酬。”《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规定:“议员有领取适当的可以保证其独立性的报酬的权利。他们有免费使用所有国有交通工具的权利”。还规定议员有为准备竞选而请求休假的权利。

议员的义务 主要有﹕出席所属议院会议。这既是议员的权利﹐同时也是议员的义务。在实行议会内阁制的国家﹐由于各政党议员出席情况与议案是否通过﹑信任投票的结果关系甚大﹐因此各政党都要求本党议员在表决重要议案时不得缺席﹐以免影响表决结果。在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有的由于开会法定人数定额较高﹐因此也很重视议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如《美国宪法》规定:“每院议员的过半数构成议事的法定人数﹐但不足法定人数时﹐得逐日休会﹐并得授权按每院规定方式和罚则﹐强迫缺席议员出席会议。”1924年《土耳其共和国宪法》对议员出席会议的要求最为严格﹐宪法规定“议员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有两个月不出席会议者﹐丧失其议员之资格”。有的国家宪法要求议员在参加特定会议或处理特定事项时作效忠宣誓﹐如《美国宪法》规定:“参议院独自拥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权力。为此目的而开庭时﹐全体参议员应宣誓或作代誓宣言。”在实行代议制的国家﹐议员一般都不必承担接受本选区选民监督的义务﹐因为从1791年法国制定第一部宪法起﹐就确立了“选区不得给予议员以任何委托”的原则﹐此项原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所确认。《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明确规定﹐联邦议院的议员“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选民)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只服从自己的良心。”1958年《法国宪法》也规定﹕对议员的“任何强制委托概属无效”﹐“议会议员的投票是属于个人的”。《意大利宪法》规定:“议会的每个议员均代表国家﹐并在履行其职务时不受强制性命令之拘束。”这些规定强调了议员发言和投票的自由﹐但同时也就否定了选区选民对他们选出的议员的监督权。

内阁制:总揽国家行政权力的内阁在议会的基础上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由议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内阁首脑,组织内阁。

内阁受议会监督,议会对内阁不信任时,可以倒阁。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元首名义上代表国家,但是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与内阁制不同的有总统制和君主制。

严格来说,『内阁制』应称之为『国会制』或『议会内阁制』。议会内阁制是以议会(国会)为权力核心,行政系统受议会的节制,行政权与立法权合一,政府(内阁)则对议会负责。

而且不同于总统制的制衡理念,议会内阁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政府但个别之阁员需对议会负责,内阁整体亦需对议会负责。

扩展资料:

内阁制特性:

一、 行政、立法(指立法创议权,提出的法案要经过内阁审议、表决)合一,而非明显之三权分立,而且无总统制式的制衡机制。

二、 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也有的称为大公(如卢森堡)或亲王(如列支敦士登)。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

三、 行政首长的产生是建立在议会的同意之上,并对议会负责。行政首长及阁员通常可兼任议员,(但有些国家规定不得兼任),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阁揆的任期较不固定。

四、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

五、 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但是当国家发生紧急危难,得超越党派,任命新的行政首长,或宣布行使紧急权力,保护国家渡过危难。因此国家元首虽然不经常行使权力,却仍拥有象征性权力或保留之权力。

六、 行政首长系由间接方式产生。通常系由人民选举国会议员,再由国会议员选举产生行政首长。至于国家元首产生方式,则多系以君主继承(立宪君主国家),或间接选举(共和体制国家)方式产生,但亦有采取直接选举者。

七、 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但亦有特例。此二权限使议会内阁制下的议员党性较强,党纪亦较易维持,因为如果执政党议员对内阁决策不表赞同,导致“倒阁”,议员即需重新面对大选。

八、强调议会至上。在内阁制度政府制度下,议会处于国家的政治活动中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组织内阁和监督内阁的权力。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内阁首脑和部长(大臣)需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议会监督。

九、内阁组成独特。在实行内阁制政府制度的国家,内阁由议会(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一个政党或构成多数席位的数党联盟组成。议会中的多数党或数党联盟即为执政党,其领袖受国家元首委托而组阁。

受命组阁的政党领袖多为内阁总理或者首相,依据法律规定由国家元首任命。内阁总理或首相是政府首脑,不兼任国家元首,负实际责。

内阁总揽行政权力。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内阁系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政府首脑执掌实权。作为执政党领袖的政府首脑,利用自己的党在议会中占多数控制议会,实际上又掌握着立法权。

内阁成员必须同时是议会的议员。他们既在政府中负责某项行政工作,又在议会中参与立法活动,因此往往出现内阁控制议会的局面。

政府对议会负责。在内阁制政府制度下,政府对议会负责,接受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或内阁的决定。当议会对政府的政策或政治行为赞同时,政府方能继续执政。

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或者否决内阁的信任方案时,内阁必须总辞职,或者由政府首脑提请国家元首下令解散议会,提前举行议会选举,由新议会决定内阁的去留。

若在野党议员不支持本党之决策,转而支持执政党,则无异将使本党失去执政机会,同时也可能因选民背弃而遭致落选。基于此,议会内阁制通常有较强之党纪及较完善之政党组织。

-内阁制

参议院西方两院制立法机关中的上院,最高的立法机构。在政府中拥有最高审议和立法功能的公民的议会或理事会。

美国参议院是美国国会两院之一,另一院为众议院。美国每一州于参议院中均有两位议员作为代表,与各州人口无关。所以全院员额为100名议员。参议员任期六年,相互交错,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美国副总统为参议院主席,但不担任参议员;除非是为了打破表决平手的僵局,否则不得投票。参议院公认较众议院更为审慎;参议员名额较少且任期较长,容许学院派看法与党派之见,较众议院更易自外于公共舆论。参议院拥有若干表列于宪法而未授予众议院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是,美国总统批准条约或任命重要人事时,须采酌参议院之建议并得其认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两院制的国会是于制宪会议中所订立的康乃迪克协议所得的结果。依该协议,各州在众议院中的代表权以人口为基础,但在参议院中具均等代表权。宪法规定法律之制须经两院通过。参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较众议院所单独拥有的权力更为重要。其结果使得参议院(上议院)所负的责任较众议院(下议院)更为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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