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是某节目的情感评委黄澜,在生完二胎后离婚,为何搭档黄磊惹争议?

这位是某节目的情感评委黄澜,在生完二胎后离婚,为何搭档黄磊惹争议?,第1张

近年来,大型相亲节目《非诚勿扰》的受欢迎程度有所下降,因为它被批评为观点不正确、“远走高飞”时忘记初衷。

它原本是为了解决单身男女的问题而设立的,但节目中很多女嘉宾并不是为了寻找真爱,只是为了炒作自己,即使遇到自己喜欢的男人,她们也不会离开灯光,干脆成为“钉子户”。

就像“宝马女”马诺一样,“我宁愿在宝马上哭,也不愿在自行车上笑”。

还有王佳,她的丈夫在睡梦中被砍死,只是因为他不能满足她的物质需求,如果他没有钱就该死。

如今情绪导师黄岚已经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搭档黄磊引起了争议。

看过这个节目的朋友们应该都知道了,除了孟菲节目的主持人“孟爷爷”,还有它的搭档“三黄”,黄兰、黄磊、黄涵。

黄岚被黄涵取代后离开了节目,因为她在幕后更加活跃,所以突然来到了舞台前面,让观众有一种“你是谁啊”的感觉。

黄兰是一位黄金生产商。她的影视作品包括陆毅、秦海璐主演的《如果生活聊你》,王志文、李小冉主演的《男人》,以及《辣妈》、《如意传》、《虎妈猫爸》、《明妃传奇》、《爱的演变》等。

每一部都是高收视率和优秀演员的大制作。

2017年,黄获得了黄金生产者金橡树奖,并在2019年被《人物》杂志评为年度人物。

在她的作品中,值得一提的是《虎妈猫爸》,这是黄兰童年的缩影。

黄兰的父亲黄亚洲是一名编剧兼作家,他对自己的女儿能成为成龙寄予厚望。

严格的教育迫使黄岚每天写日记,在申请高考时,他残忍地要求她主修俄语。

事实上,黄岚对这个专业并不感兴趣。

但她从小就习惯了顺从,所以去了俄罗斯学习俄语。

在俄罗斯留学期间,她不仅在学业上取得了成功,也解决了自己的个人问题。回到中国后,她带回来一个一岁多的儿子。

初为人母的黄小仙对事业没有任何抱负,只想做一个全职妈妈,照顾丈夫和孩子。

这时那位父亲站了起来,说女人必须有自己的事业。

当他与制作公司协商剧本时,他安排黄兰做实习生。偶尔,黄岚也会提出一些独到的见解,赢得领导的赞赏。

就这样,和面熟的她进了队。

当黄岚的影视制作生涯越来越顺利时,她的感情出现了问题。

在节目中,她透露自己在生下第二个孩子后就和丈夫离婚了,但她没有透露丈夫的身份。

至于为什么离婚,黄艺博说,看着自己的事业越来越好,感觉就像父亲教导她,女人应该有自己的事业,这样她才有权利在婚姻中说话。

因为她的工作占据了她生活的很多时间,她在控制家庭和婚姻方面失去了平衡。

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维持夫妻感情,最后只能无奈地选择分开。

网友们了解到,她连自己的感情生活都处理不好,自己是一个离异失败的单身母亲,有什么资格做情感导师,给别人。

给困惑的男人和女人指路,你懂吗

对于网友们的质疑,黄女士表示,她只是想展现真实的自己,并不想伪装成一个完美的女人。

而离婚在当今社会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了,也有失败的时候,踩上了坑,这样你就可以给别人出主意,让别人多走点弯路。

不知道你觉得生了第二个孩子又离婚的黄岚有资格做情感导师吗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你父母已符合离婚条件,让你母亲去法院申请离婚,如果证据确凿,不需要被告到场,法院依法就可以判离婚!

离婚后,若你父亲再来闹事,打110,警察就不能以“家务事”推托处理。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还是要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主观:

1、一般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开始和结束时,均认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审判人员只做和好调解或离婚调解的离婚案件。对于一般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调解动员阶段。即审判人员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的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当事人态度进行 教育 疏导,动员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2)协商调停阶段。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审判人员或协助调解的人员居间调停。 (3)调解结束阶段。当事人就离婚或不离婚达成协议(达成 离婚协议 的还必须在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和子女的 抚养 义务的分担问题等方面同时达成协议),审判人员将协议的内容如实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后签字盖章,调解即告成立。在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一是如果是开庭调解不成的,审判人员在宣布调解结束的同时,应当告知人下次调解的时间或下次审判的时间。二是如果是开庭审判中经调解仍达不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则可以宣布调解结束,直接理入下一个审判阶段,审判人员还可以当庭宣判,或者是告知当事人宣判的具体时间。 2、复杂离婚案件。复杂的离婚案件,是指审判人员在调解前对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 离婚条件 难于一时作出判断的案件。对这种离婚案件的调解分为: (1)进行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如果经过调解动员、协商调停两个阶段后,当事人双方仍不能调解和好,并且审判人员在以夫妻和好为内容的调解过程中,发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标准,应当准予离婚。 (2)审判人员接下来应开始进行以离婚为内容的调解,再重新按调解动员、协商调停。结束调解的步骤依次进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社会工作介入诉讼离婚案例分析

 在个案开始,服务对象的情绪非常低落、不稳定经常会半夜惊醒没有安全感,工作员充分运用倾听、同理心、鼓励等技巧和服务对象建立了信任关系,运用自我披露等技巧引导正向思维,消除她非理念性的想法。那么,下文是由我整理的社会工作介入诉讼离婚案例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案例背景

 (一)基本资料:

 服务对象姓名:阿玲

 性别:女

 年龄:41周岁

 (二)个案背景资料:

 1、案主自述:

 ①阿玲与丈夫在1996年结婚,婚后一年第一个孩子出生后,丈夫开始经常不回家并狎妓、对其进行家庭暴力,这些行为让她痛苦不堪,甚至差点被染上性病。

 ②2000年阿玲曾起诉离婚,在法院的调解下丈夫有悔改之心加上孩子们比较小,阿玲自已没有工作无法独自抚养孩子,于是继续生活在一起,但现在夫妻已分居近两年。期间,丈夫经常对孩子大打出手尤其是对大儿子,大儿子被打后得了抽搐症,曾到市儿童医院医治两年。

 ③她感到其丈夫对她和孩子没有改变甚至变本加历,父子及夫妻关系非常紧张并有时感到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有时半夜做梦会哭醒。她认为这一切都是丈夫造成的所以她这次下定决心一定要起诉离婚,但是在经济上和程序上都有困难,感觉很无助,希望得到工作员的帮助。

 2、人际关系:阿玲的家人都在梅州,只有一个堂姐在深圳,平时联系比较少,只在过节时有聚会。因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阿玲很少会找人倾诉自己的心声。

 3、情绪状况:情绪非常低落,时常担心孩子们的安全,整天生活在恐慌之中,半夜做梦会哭醒。和工作员叙述时,也会不时流泪哭泣。

 4、健康状况:因为长期处于精神紧张状态、长期失眠导致身体十分虚弱、纤瘦。

 5、经济状况:十多年来一直依靠丈夫生活,没有积蓄。3个月前,在居委会的帮助下找到一份工厂三班倒的工作,仅有每月不到3000元的微薄收入,艰难地维持着母子三人的基本生活。

 6、支援网络:服务对象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支援网络都处在一种非常薄弱的状态,没有能力请律师帮她申请离婚。

 7、曾做出的调试及成效:对于家庭的问题,阿玲主要采取个人主动的沟通,几乎没有请求其他帮助,但多数沟通均以吵架收场,现在丈夫已将她的电话拉入黑名单。在阿玲上班期间丈夫回来过,她也希望父子两人可以好好沟通,但结果是孩子打110报警才得以平息他们的争吵,丈夫认为孩子这样的行为是阿玲造成的,所以拒绝和她沟通。

 其他:服务对象和丈夫之间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两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尤其是大儿子非常敏感,希望妈妈多些在乎他,他会经常生病,特别紧张缠着妈妈带他去看医生结果都无大碍,回家多休息调养即可。长期已往服务对象感到心力绞碎,痛苦不堪。

 二、 问题分析

 (一)艾利斯的理性治疗对服务对象问题分析

 艾利斯的理性治疗模式提出ABC理论是合理情绪疗法的核心理论:A代表诱发性事件,是指服务对所遇到的当前发生的事件;B代表个体对这一事件的看法、解释及评价即信念;C代表因此事件之后而引起的各种认知、情绪反应和行为结果。

 本案件中服务对象存在严重的抑郁症和焦虑,而抑郁和焦虑与其长久以来一直存在的传统观念占主导地位的认知有关,因此工作员要帮助她树立理性的信念,同时引导服务对象挖掘自身的优势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帮助她减轻不良情绪的困扰和非理性行为。

 (二)焦点解决短期治疗对服务对象问题分析

 SFBT的基本精神是:强调如何解决问题,而非发现问题原因;以正向的、朝向未来的、朝向目标的积极态度促使改变的发生。

 服务对象在自述时,不断重复说明自己问题出现的原因,且希望结束现在的状况。可以看出案主有一定的正向认知,希望结束目前的状态。工作员需要通过焦点解决短期治疗的技巧,强化其正向思维,并鼓励其采取积极的行动改变现在的状况。

 (三)马思路需求层次论对服务对象问题分析

 马斯洛理论把需求分成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尊重和自我实现五类,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排列。只有当人从生理需要的控制下解放出来时,才可能出现更高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需要如安全的需要。

 案例中服务对象儿子的照顾需要是一个影响其生活的一个重要需求,而这可以归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的需求,在此需求得到很好解决之前案主的生活和工作都很难全心投入。

 综合运用以上三个都理论对个案进行分析,服务对象与丈夫的矛盾严重影响她的情绪,丈夫的家暴、外遇导致了夫妻感情的恶化,并直接影响父子之间的关系以及整个家庭的气氛。阿玲和孩子的身体健康也受到影响,因此,要改变她目前的生活状态,除了帮她申请法律援助打离婚官司,还要提高她的自信心,扩大她的人际交往并争取亲人的支持。

 三、协定报务目标和服务计划

 (一)服务目的:

 帮助服务对象申请法律援助,通过法律途径离婚。增强服务对象自信心,帮助服务对象改变现在的生活状况,多些精力照顾孩子,过上正常稳定的生活。

 (二)服务目标:

 工作员评估了服务对象的问题并引导她作一个排序,按照优先次序来解决,同时工作员给予她情感的支持,并和她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1、通过问题量表,协助案主分析自身问题,了解自身需要,对她的需求进行评估,商讨解决问题的途径,根据轻重缓急确定解决问题的计划。

 2、寻找义工资源和社区服务中心资源,为服务对象解决孩子在自己上班三班倒期间的基本照顾问题。

 3、通过理性情绪治疗,协助案主梳理正确的理性认识,改善服务对象焦虑不安和郁闷无助的情绪。

 4、通过焦点解决短期治疗,引导案主正向思维,积极思考未来的美好生活,寻找方法改变目前的状况,并可以更加积极付出行动。

 四、介入过程

 (一)第一阶段:了解服务对象的基本信息,舒缓情绪,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

 服务对象主动到街道寻求帮助的,积极主动地讲述了整个案件。通过面谈了解到夫妻之间的沟通方式和当前存在的问题,在表述中服务对象多次声泪俱下,泣不成声,因为她的一再退让并没有换来丈夫的回心转意,对此她不知所措,虽然有心坚决要离婚,但对未来生活却没有信心。

 过程中,工作员运用倾听、同理心、接纳等技巧取得服务对象的信任让她敞开心扉交流,并适时运用行为治疗法安抚她握住她的手让她渐渐平伏激动的情绪。感受到工作站的真心后,服务对象与工作员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更多的敞开心扉,说出了更多其本身不愿意提起的事情。

 (二)第二阶段:改变观念,直面问题,正向强化,协助确定她所需解决的问题及选择的方法。

 经过几次面谈工作员详细了解了服务对象的家庭情况及她与丈夫之间的沟通方式,也确定了服务对象目前急需达成的目标,并初步确定了解决问题的先后顺序和解决的方法。

 过程中,工作员主要运用理性情绪治疗模式,让案主改变非理性的信念,改变自己的传统观念和思维,变被动为主动,主动寻找解决方法;见到成效后,工作员结合焦点解决短期治疗,让服务对象对未来生活进行畅想,强化其正向积极因素,试着从自身发现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付出行动。

 (三)第三阶段:整合社会资源,解决服务对象孩子的照顾问题,并协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目前孩子的照顾问题,不仅仅是一个需求,更是影响服务对象投入到解决夫妻关系问题的一个重要牵绊。能够地解决好孩子的照顾问题,服务对象才能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和到与丈夫的离婚案中来。

 过程中,工作员充当陪同者、支持者、引导者和资源整合者的角色,一方面安抚阿玲的情绪给予其信心,告诉她虽然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非常艰难但工作员会陪同她一起努力;另一方面,整合社区服务中心资源为服务对象孩子提供了四点半课堂服务,解除服务对象的后顾之忧。

 两个星期后,服务对象接到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人员通知说申请通过并已安排好了跟进案件的律师等待法庭排期。

 (四)第四阶段:陪同开庭,解除夫妻关系,理清财产分配,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开庭阶段共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解除夫妻关系,争取抚养权;第二阶段理清之前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合理分割财产。

 过程中,工作员全程陪同协助案主参与开庭和再次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工作员的真心也切实感动了服务对象。同时,工作员运用鼓励、赞许等技巧让服务对象对未来的生活有信心,相信自己能通过自己的努力可以过得丰富且精彩。

 最终,法院进行裁定,服务对象的利益得到了保障,顺利解除夫妻关系,并合理分配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同时,夫妻双方也达成了基本的和解,丈夫愿意承担自己作为一个父亲所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也希望母子三人以后可以过的更好。

 (五)第五阶段:整合社工资源解决服务对象的工作问题,为服务对象解除照顾孩子的后顾之忧。

 虽然帮助服务对象联系了社区服务中心暂时解决了孩子的照顾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单亲家庭,如果服务对象的工作是三班倒的形式,还是会有空隙是两个孩子完全无人照顾的状态。为此,工作员主动联系了在服务对象工作区域工作的社工协助她调岗通过社工的协调,主管帮助服务对象将上班时间转到白天。

 过程中,工作员多次帮她联系了工作,但都因工资不能满足她现在的生活和需求未能成功,直至联系了所在社区的社工,才顺利解决了问题。

 服务对象感谢工作员对她的帮助并表示要好好工作和生活,才对得起帮助她的好心人。工作员对服务对象良好心态表示了肯定,同时介绍她参加园区心理咨询室组织的单亲妈妈活动及其他常规服务,让她融入社会这个大家庭中来,让自己逐渐放下不开心的往事,充实丰富现在的生活。

 (六)第五阶段:工作员进行家访,了解服务对象和孩子们的生活环境,给予鼓励同时引导孩子正面成长。

 在等待申批的期间工作员进行了家访,和服务对象的两个孩子进行了面谈,大孩子快中考了学习非常紧张,成绩不太稳定,因为家长的问题也给他造成了一定的心理影响,他认为现在的结果都是爸爸造成的,而妈妈忙着处理自己的事会时常忽略他的感受。

 过程中,工作员运用自我披露,事例等技巧引导孩子,消除他非理念性的想法。鼓励他多参加学校的课外活动,加强体质准备中考。他很开心向工作员表示一定会好好学习,不辜负妈妈的期望。当天晚上孩子给工作员发来了短信,感谢工作员对他的关心同时还谢谢工作员对他妈妈的帮助。

 服务对象表示愿意尝试报名做义工来帮助他人,并在结案后给工作员送来了锦旗感谢工作员对她帮助,并表示如果没有工作员一路陪伴,她都不知道如何走到现在。

 五、评估

 (一)目标达成情况评估

 1、服务对象顺利与丈夫离婚,并得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抚养权和经济均得到保证。

 2、服务对象的孩子照顾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可以不用担心孩子的日常照顾问题,而安心工作。

 3、服务对象内心的积极因素得到了强化,情绪不再焦虑,脸色红润了许多。

 (二)服务过程评估

 1、工作员在辅导之初,首先运用资源整合,解决了服务对象孩子日常的照顾问题,让服务对象可以全心投入到整个的问题处理过程,为后期个案目标顺利达成起到了基础性作用

 2、在每次服务对象因情绪激动而哭泣时,工作员熟练运用行为治疗技巧,有效抚慰服务对象的心灵,起到了很好地情绪疏导作用。

 3、贯穿个案整个跟进过程,工作员使用理性情绪治疗和寻解导向治疗,首先有效分析了案主问题产生的原因;其次成功强化案主正向思维,主动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然后顺利使服务对象重燃对生活的信心。整个过程,工作员对技巧的把握与使用均比较到位。

 (三)服务对象的评估

 多年来服务对象一直生活在担心害怕中,整天心神不宁,又不敢与他人倾诉。通过工作员的辅导后现在变得坚强、自信,相信以后的生活是美好的,同时感谢工作员对她的支持、鼓励、关心陪同她经历了一段艰难的日子,可以让她们有一个安稳的生活,她对以后的生活充满信心。

 六、结案

 (一)结案原因:

 个案目标已达成,服务对象心情舒畅,对生活充满信心。

 (二)结案处理方式及建议

 在面谈时提前告诉服务对象即将结案,并做好结案的准备工作,处理服务对象及孩子们的离别情绪。工作员建议服务对象利用放假的时候陪孩子去旅行,让他们多接触外面的世界同时也放松自己的心情,同时还建议服务对象正确引导孩子主动联系爸爸缓解父子关系,她表示愿意。

 七、专业反思

 在个案开始,服务对象的情绪非常低落、不稳定经常会半夜惊醒没有安全感,工作员充分运用倾听、同理心、鼓励等技巧和服务对象建立了信任关系,运用自我披露等技巧引导正向思维,消除她非理念性的想法。引导服务对象一起积极寻找资源解决实际问题,在整个过程中服务对象都配合得比较好,工作员的工作开展得非常顺利。

 在整合资源方面,因为对法律知识的不足,工作员会经常和法律援助站的律师联系一起探讨服务对象的案件,寻求解决方案。服务对象也主动和律师进行沟通,促进案件的顺利调解。

 在家庭方面,工作利用家访时和服务对象的两个孩子进行沟通,尤其是大孩子,工作员运用举例、自我披露等技巧引导他积极向上,缓解因家庭带给他的负面情绪,同时鼓励他平时多和妈妈分享自己在学校的事情,大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氛围。

 工作员在整个个案的过程中运用了艾利斯的理性治疗和焦点解决短期治疗相结合,取得了很好的治疗效果。在整合资源时工作员努力让服务对象积极参与,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的价值理念。挖掘服务对象自身的潜力,工作员在不影响服务成效的原则上充分尊重服务对象自己对案件的决定,使整个个案达到理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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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父子关系是由血缘关系建立的,法律上,是不可断绝的。父母和子女关系无法解除,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即使双方同意签订协议之类的,只能通过私下的协议进行,不具备法律责任。没有协议或者其他方式解除父子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021-06-00220336025来源:网易娱乐快报

网易娱乐6月3日报道。6月3日,我在朋友圈晒出陈思诚父子巡游到宋庆龄儿童体验中心的照片。照片中,两个人穿着亲子装,坐在长椅上互动。画面很温馨。

据网友爆料,坐在旁边的中年妇女出现在隧道旁。

5月20日,陈思诚发微博宣布要和隧道离婚。陈思诚8月8日过生日。

没想到,“恭喜”跃居首位。网民表示,他们终于摆脱了这个失败者。

在之前的采访中,当被问到夫妻俩面对的是怎样的争吵?利亚说:“我们生气吵架的时间不超过五分钟。先道歉,安慰再解决。”。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在感情上我们要知道,一个人的青春其实很有限,是不会等你幡然悔悟再重来一次的,所以大家也都会比较珍惜。以下来了解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1

 离婚纠纷的解决方式是:协议、调解、诉讼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就离婚等事项产生纠纷的,一般可自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第三方进行调解,仍无法解决的,可向当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裁判。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一、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协商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

 2 协商完毕后,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

 3 需要离婚的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民政局申请离婚;

 4 民政局审核通过离婚申请后,开始计算离婚冷静期(30天);

 5 离婚冷静期后无反悔的,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领取到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

  二、调解步骤:

 (1)诉前调解

 (2)庭前调解

 (3)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有可能一上来就给原告做工作,动员撤诉,再给对方一次机会。

  三、起诉流程:

 (1)准备证据

 (2)写起诉书(提起诉讼)

 (3)立案受理

 (4)缴纳诉讼费

 (5)等待排期开庭

 (6)开庭审理

 (7)等待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8)对方上诉或判决生效(调解书10天,判决书15天)

 (9)若判决生效,对方未按期付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2

  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一、离婚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财产分割上达不成一致的意见,尤其是对房屋的分割有争议,在房价持续攀升的城市里,房屋问题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是一个的问题,因此,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就成为离婚时焦点问题。在实践中,离婚时房屋分割的情况相当复杂。分述如下:

 (一)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1、婚前取得产权证的。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所以,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情感问题咨询可加导师/信:)

  2、婚后取得产权证的

 还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产权证虽然是物权凭证,但并不意味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关键看出资情况,既夫妻一方在婚前是否已付清全部房款,既对房屋权利是在婚前取得的。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这涉及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或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的归属问题,由于这只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既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故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

 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分割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评估价)计算,而不是按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取得房屋的一方要支付对方半价。如果涉及贷款,要先将贷款部分减去。比如,一套房子购买价是50万元,首付15万元,贷款35万元,现值60万元(评估价),未还贷款30万元。

 按以下公式分割,60万元的现值减去30万元贷款等于30万元,30万元为可分割部分,每人可分得15万元。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屋的一方付给另一方15万元,取得房屋的一方单独偿还剩余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五)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买,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根据出资情况,要将财产来源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既用婚后共同财产还贷的,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至于产权证是在婚前取得或婚前取得,还是按上述情形认定。

  (六)父母出资给子女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房屋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明。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债权人另案起诉。

  (七)产权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时如何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实践中,法院一般采取如下措施:(1)对该房屋的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八)离婚纠纷咨询: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这是在现实生活中较普遍的现象,特别在都市里,完全由一方出资购房,压力很大,通常由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在双方婚前共同出资购房时,由于婚前双方感情觉得好或出于其他原因,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没有写进去。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此时,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认为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形:

  1、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自己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有出资的话,那么,另一方的权益是得不到法院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一方真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贷款)。

 同上。此情形争议的是婚前双方共同出资的部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还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务必要在购房合同及产权证上写上双方的名字,这才是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进感情和避免争议的不变法则。

  (九)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对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没有争议,且又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还是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离婚纠纷案件怎么处理3

  离婚纠纷咨询夫妻感情破裂怎么办

  一、离婚纠纷咨询

 离婚纠纷是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即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夫妻双方离婚,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

 当然夫妻离婚的原因有很多,矛盾也可能存在,所以离婚时寻找专业离婚在线法律咨询,这是很多人都会做的事情,只是离婚纠纷咨询也需要你先陈述自己的婚姻问题,所以大家有情感问题不妨多多参考离婚法律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可以请教他们离婚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与方案。

  二、夫妻感情破裂怎么办

  1、挽回婚姻

 挽回婚姻需要要坚定的信心,在挽回之前,首先要思考这段婚姻是否值得挽回。一般来说,挽回婚姻的动机可以分为现实层次和精神层次。现实层次的因素,包括经济、家庭、社交等等方面,挽回的本质更多是想让生活秩序重归‘正常’。

 精神层次则是折射出更多心态需求。了解自己想要挽回的动机,才能正确预估挽回可能遇到的困难和自身的承受力,不至于处处被动。如果值得挽回,那么就当下定决心。挽回之路肯定困难重重,如果遇到困难就想退缩,多半很难有结果,所以坚定还得先坚定信心。

  2、改变自己

 无论是否已经离婚,改变自己这一步都是必须的。改变自己形象,才能为”二次吸引”创造机会,也才能让挽回之后更好的相处。死缠乱打或者主动联系,很容易导致对方厌烦而失去最后的机会。所以离婚初期,不管你改变到什么程度,短时间的断联是很有必要的。当然,挽回婚姻的方法技巧还有很多,情感问题咨询可加导师/信:,专业情感咨询师陪你一起学会爱。

  3、寻找专业离婚法律咨询

 离婚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要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将不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批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双方离婚,只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的存在,才谈得上离婚。所以如果你在离婚过程中有需要解决的纠纷,寻找专业离婚纠纷咨询能更好的帮助自己。

其继母用心之恶毒,能够想得出如此奸诈之策!对此心有不平! 就本案现状,存在着几种可能。但无论哪种,均不影响其父子的合法收养关系构成!1、如果其父不能提供与其生母(同样必须做亲子鉴定,无血缘关系的不在此列!)的离婚证据(离婚证书或人民法院调解书、判决书),人民法院足可认定该父子关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40年前没有收养法,法律认可民间收养关系为合法收养关系)。 2、若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父与其生母(同样必须做亲子鉴定,无血缘关系的不在此列!)离婚的事实,那么现状结果的形成即为:该儿子是生母私生(包括婚前及婚后私生),或与前夫所生,或收养(包括婚前及婚后收养)。无论该父明知或不知情,但均以家庭成员的形式抚养了该儿子的事实存在,其抚养行为不能认定为抚养关系,应认定为收养关系。据此,人民法院足可认定该父子关系为收养关系,因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建立在家庭关系上。 3、也许还存在其他可能。但是,该父亲以家庭关系形式抚养该儿子的事实存在、一直以父子形式保留家庭关系、周围所有人都认为是父子关系,根据这些,人民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父子为其他关系的情况下,足可认定为收养关系。 最后:该父子关系因系收养关系,可以依法解除。但是,该儿子一直系该家庭成员,且20多年来一直有自己的劳动收入(无论对家庭是否有贡献),该儿子系家庭财产的合法共有人。如果解除收养关系,该父亲再婚前的家庭财产(包括所有房屋及其他)均依法必须进行分割。 分析:估计该儿子不仅能够得到房子,而且还能够得到更多财产。 特别提示:1、分割该父亲再婚前的全部家庭财产; 2、该继母及其他人依法不得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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