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美情感与审美理解的关系

审美情感与审美理解的关系,第1张

文学的各种价值所以必须以审美中介,为根基,并且最终以审美为归宿,取决于文学的特殊内容和表达内容的特殊方式,也为文学的社会作用得以正常发挥的大量事实所证明 从内容和传达内容的方式上看,文学是通过语言塑造的艺术形象,表现作者对人生的审美感受和理解的一种社会意识形式。它有自己的特殊内容,有为显现这种内容而形成的特殊形式。要把握这个对象,主体只有借助于与之相应的接受方式才有可能。它包括对艺术形象的感受能力,想象与联想的活跃,融于审美感受中的理解,以及和对象相应的情绪、情感活动,等等。接受活动的这个过程,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审美过程。它是读者把握文学对象的审美内涵的唯一通道,也是作家个人对人生的领悟和理解、把文学作品的思想和感情,化为读者的精神财富,从而使其现实化和社会化的必经之路。“对于没有音乐感的耳朵来说,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不是对象”,马克思在论及主体与对象的关系时,曾经强调指出:“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因为正是这种关系的规定性形成一种特殊的、现实的肯定方式。”“因为我的对象只能是我的一种本质力量的确证,也就是说,它只能象我的本质气量作为一种主体能力自为地存在着那样对我存在,因为任何一个对象对我的意义(它只是对那个与它相适应的感觉说来才有意义)都以我的感觉所及的程度为限。”对象与主体的现实关系,在任何时候都是建立在相互制约、彼此依存、互相选择的基础上的。所以,只有经过审美的中介,并以审美为基础,读者才有可能把握艺术形象,理解文学作品,进而获得认识、教育、娱乐或感情的交流。这也是为什么文学的认识价值往往表现为启迪、领悟,教育价值往往表现为潜移默化,娱乐价值往往表现为寓教于乐,情感价值往往表现为净化升华,具有不同于非文学的认识、教育、娱乐和交流感情的特点的原因 那么,不以审美为基础,越过审美环节,读者就不能从文学作品中得到认识、教育、娱乐和情感上的满足吗?当然不是。但是大量事实告诉我们,不经过审美所获得的认识或教育,一般总是肤浅的。它可能使人们只注意到文学作品的表层现象,无视它的丰富内涵和审美意蕴,有时甚至会产生某种误解和歪曲。如果进而在这个基础上去理解文学,规范创作,则势必会把文学混合于其他社会意识形态,最终导致文学本性的丧失。如果仅注意情节,理解必然是表层化的,它不可能深入到通过审美才能达到的那种认识层次,不可能发现精神世界的丰富与美好,从而深入思索人生价值的所在,所获得的教育和享受也只能是极其有限的。一般地讲,就是情节性、叙事性较强的文学作品,脱离了审美环节也同样难以把握,因为文学传达信息的特殊方式已经内在地规定了主体的接受方式 对那些不调动情感体验,不经过形象感受,企图直接从文学作品的现象描述中寻求认识的读者来说,要理解抒情性较浓的诗歌和散文,甚至象王蒙的《海之梦》、张承志的《大坂》、何立伟的《白色鸟》,以及史铁生的《我的遥远的清平湾》一类小说,就相当困难了。因为在这些作品中,作者所表现的内容本身就是一种感受,一种情绪,一种生活氛围。它们几乎没有给构成认识的推理活动提供什么事实材料,而是直接袒露心灵,倾吐感情,用心象形态的艺术形象诉诸于读者的感受、体验和情绪。这时候,人们只能在审美的感情交流过程中获得领悟,受到教益,产生愉悦。在这个角度上讲,文学的认识价值、教育价值、娱乐价值等等,都不过是审美活动的衍生物 不过,这还不是读者接受活动的终点。由于文学的性质,经由审美而得到的认识、教育或娱乐,只有超越了作品的现象层次,即不粘滞于作品所描绘的个别的、具体的内容,达到对其内在审美意蕴的领悟,理解那种“大于其本身”的意义,完成对美的认识,受到审美的教育,获得具有美感性质的愉悦,才算真正实现了对文学作品的把握。因此,文学作品的接受活动又是以审美活动为归宿。 诚然,由于文学毕竟包含着再现现实生活和社会历史的成分,所以也不能排除有人主观地把文学作品视为一种单纯地认识的对象或教育的手段。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文学一旦被置于这种关系之中,它所产生的社会作用实际上已经不完全是文学功能的表现了。因为此时的文学已被读者当成一种形象的思想资料或历史材料发挥着作用。作品的这种被人为地引申之后所形成的社会效果,当然也就不能视为文学自身固有的审美价值的功能体现了。这个问题与怎样理解文学的社会作用有着直接的关系。

作者在诗歌与散文中,通过形象描写表现出来的境界和情调,是抒情作品中呈现的情景交融、虚实相生的形象。同时也包括作者诱发和开拓的审美想象空间。意境,是中国独有的一个诗学和美学术语,也是中国对世界的贡献。西方国家文学理论中没有“意境”之说。但是西方国家的小说散文中有意境的创造。比如《简爱》中对桑菲尔德庄园的环境氛围的营造,就是一种意境。在中国,意境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先秦哲学,如老子的“大象无形”说实际上就是指意境。“境”或“境界”原指修行者领悟佛法所能达到的境地,语出佛经,为南朝诗学借用。如刘勰《文心雕龙·隐秀》评诗,有“境玄思澹”之语,可见意境说初见端倪。王昌龄的《诗格》首创了“意境”一词。到了唐代,皎然在《诗式》中提出“取境说”,即由境而来,由思而来。权德舆提出“思与境谐”的理论。司空图《诗品》提出“境生于象外”之说。刘禹锡发展了“境生于象外”之说。宋人严羽《沧浪诗话》中提出“言有尽而意无穷”之说,对意境理论的形成多有探讨。到了清末,王国维的《人间词话》集其大成。王国维说:“境,非独谓景物也,喜怒哀乐,亦人心中之一境界。故能写真景物,真感情者,谓之有境界;否则谓之无境界。”“文章之妙,亦一言以蔽之,曰:有意境而已矣。何以谓之有意境?曰:写情则沁人心脾,写景则在人耳目,述事则如其口出。”当代文艺理论家宗白华说: “意境是情与景(意象)的结晶品。”概括起来,意境就是“情由境生、情景交融”的那种艺术境界。

意境与意象的关系,根据童庆炳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首先,意象是一个个表意的典型物象,是主观之象,是可以感知的,实在的,具体的;意境是一种境界和情调,它通过形象表达或诱发,是要体悟的、抽象的,是一种氛围。其次,意象或意象的组合构成意境,意象是构成意境的手段或途径。正确的把握二者都需要想象,即形象思维。这就是说,在文学创作中,总是意象在先,意境在后。是先有一个个意象在作者的脑子里,然后组合融合化为一种意境。

"意象"与"意境"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它们有其相通、相似的一面,但又属于两个不同的美学范畴,有着各自独特的内涵和审美特征。同时,意境和意象有着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意象无穷的张力形成了意境整体上无穷的魅力,意境的形成包含了许多客观存在的物象。它们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互依赖的关系。就是说,没有意象,难以组合融合成一种意境;而如果没有意境,那些物象只是一盘散沙,没有灵魂。它们的区别在于:

第一,意象是以象寓意的艺术形象,意境是由那寓意之象生发出来的艺术氛围。可以举例说明:如白朴的《秋思》:“孤村落日残霞,轻烟老树寒鸦,一点飞鸥影下。青山绿水,白草绿叶黄花。”共并列了十二个意象,虽也鲜明生动地呈现出绚丽的秋色图,但并无饱满深挚的情感,缺乏“情与景”“情与理趣”的自然融合,就无法构成“诱发”人想象的“审美空间”,缺乏意境,当然就难以感人了。再看马致远的《天净沙·秋思》就是一首通过一组意象有机组合而成为优美意境的杰作: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夕阳西下/断肠人在天涯。此散曲营造了一个游子思归而不得、触景生情的凄凉悲清的意境;为了完成此意境的营造,作者构筑了“枯藤、老树、昏鸦、古道、西风、瘦马、夕阳、断肠人、天涯”等意象,把这些名词意象直接连缀,产生的悲凉气氛就是意境。通过这两首诗我们可以感受到意象与意境的鲜明区别。

第二,意象是实有的存在,意境是虚化了的韵致和意味。比如海子的《日记》,这是他死前在青海德令哈写的一首诗。如果单个地挑出来那些意象,就是:德令哈(地名)、戈壁、草原、姐姐、泪滴、荒凉的城等。然而,作者通过这些意象,一一组合起来,表达了对“姐姐”的思念。请看原诗:“姐姐,今夜我在德令哈,夜色笼罩。姐姐,我今夜只有戈壁。草原尽头,我两手空空。悲痛时握不住一颗泪滴。姐姐,今夜我在德令哈,这是雨水中一座荒凉的城。除了那些路过的和居住的。德令哈......今夜,这是唯一的,最后的抒情;这是唯一的,最后的,草原。我把石头还给石头,让胜利的胜利。今夜清稞只属于她自己。一切都在生长。今夜我只有美丽的戈壁空空。姐姐,今夜我不关心人类,我只想你。”从海子的这首诗,我们可以看出,意象的实在性;同时也可看出,意境的韵味,那是一个被虚化了的世界。

第三,意境是作家所追求的艺术创造的终极目标,意象则只是营造意境的手段和材料。脱离意境的意象建构是不成功的苍白无力的意象;没有意象的意境是平淡无味的,难以给人美感的失败之作。一个作家,终生追求的目标,就是创造艺术形象,也就是营造不朽的意境。但是,任何意境的创造,都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在意象的基础上营造意境。请看瘂弦的诗《秋歌》:“落叶完成了最后的颤抖,荻花在湖沼的蓝睛里消失。七月的砧声远了,暖暖。雁子们也不在辽瞏的秋空,写它们美丽的十四行了,暖暖。马蹄留下踏残的落花,在南国小小的山径。歌人留下破碎的情韵。在北方幽幽的寺院,秋天,秋天什么也没有留下。只留下一个暖暖,只留下一个暖暖。一切便都留下了。”这首诗的成功之处,就在于营造了一个秋天的意境。这里有秋的白描,有对人物暖暖的深情。由“落叶、荻花、湖沼、砧声、雁子、秋空、马蹄、山径、寺院、”这一系列意象,组合融合成一种秋的意境。在这里,意象是材料,意境是最终目的和最高追求。

「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文学的意识形态性与文学的审美特性有机结合在一起,就产生“质变”,产生了作为文学的根本性质的“文学审美意识形态”。其具体内涵是,从性质上看,有集团倾向性又有人类共通性;从主体把握对象的方式上看,是认识又是情感;从目的功能上看,是无功利性的又是有功利性的;从文学反映生活的形式看,须假定性又须真实性。

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则是文学区别与其它意识形态的特性。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作为独特的思想系统,并非现在某些人所说的“纯审美主义”或“审美中心主义”。与文学情感表现论也不相同。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是有丰富的完整的内涵的,总的说它是一种复合结构。这大致可以从下面几点加以说明:

第一,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从性质上看,既有集团倾向性又有人类共通性。文学作为审美意识形态,的确表现出集团的、群体的倾向性,这是无须讳言的。这里所说的集团、群体,包括了阶级但又不止阶级。例如,工人、农民、商人、官吏、知识分子等,都是社会的不同集团与群体。不同集团、群体的作家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代表着不同的利益,这样他们必然会把他们的不同集团、群体的意识渗透到文学的审美描写中,从而表现出不同集团、群体的意识和思想感情的倾向性。如一个商业社会,老板与雇工的地位不同,他们之间也各有自己的利益,作家若是描写他们的生活和关系,那么作家的意识自然也会有一个倾向于谁的问题,如果在文学描写中表现出来,自然也就会有集团或群体的倾向性。

但是,无论属于哪个集团和群体的作家,其思想感情也不会总是被束缚在集团或群体的倾向上面。作家也是人,必然也会有人与人之间相通的人性,必然会有人人都有的生命意识,必然会关注人类共同的生存问题。如果体现在文学的审美描写中,那就必然会表现出人类普遍的共通的情感和愿望,从而超越一定的集团或群体的倾向性。例如描写男女之情、父子之情、母子之情、兄弟姐妹之情、朋友之情的作品,往往表现出人类普遍的感情。大量的描写山水花鸟的作品也往往表现出人类对大自然的热爱的普遍之情。这些道理是明显的,无须多讲。

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在一部作品的审美描写中,往往既含有某个集团和群体的意识,同时又渗透了人类共通的意识。就是说,某个集团或群体的意识与人类的共通的意识并不总是不相容的。特别是下层人民的意识,常常是与人类的普遍的意识相通的。下层人民的善良、美好的情感常常是人类共同的情感的表现。例如下面这首《菩萨蛮》:

枕前发尽千般愿,要休且待青山烂,水面秤锤浮,直待黄河彻底枯。

白日参辰现,北斗回南面。休即未能休,且待三更见日头。

这是下层人民的歌谣,但那种表达恋人对爱情的忠贞这种感情,则不但属于下层的百姓,而且也属于全人类的共同的美好感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集团倾向性和人类共通性的统一,是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性的重要表现。

第二,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从功能上看,它既是认识又是情感。文学是社会生活的反映,无疑包含了对社会的认识。这就决定了文学有认识的因素。即使是那些自称是“反理性”的作品,也包含了对现实的认识,只是其认识可能是虚幻的、谬误的而已。当然有的作品,其认识表现为对现实的批判解析,如西方批判现实主义作品,就表现为对资本主义世界的种种不合道义的弊端的评价与认识;有的作品则表现为对现实发展的预测和期待的认识,许多浪漫主义的作品都是如此。有的作品看似十分客观、冷静、精确,似乎作者完全不表达对现实的看法,其实不然。这些作品不过是“冷眼深情”,或者用鲁迅的话说“热到发冷的热情”,不包含对现实的认识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说文学的反映包含了认识,却又不能等同于哲学认识论上或科学上的认识。文学的认识总是以情感评价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文学的认识与作家情感态度完全交融在一起。例如,我们说法国作家巴尔扎克的作品有很高的认识价值,它深刻揭示了他所生活的时代的法国社会发展的规律,但我们必须注意到,他的这种规律性的揭示,不是在发议论,不是在写论文,他是通过对法国社会的形形色色的人物及其命运的描写,通过各种社会场景和生活细节的描写,通过环境氛围的烘托,暗中透露出来的。或者说,作者把自己对社会现实的情感评价渗透在具体的艺术描写中,从而表达出自己对生活的看法和理解。在这里,认识与情感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

那么,这样的认识与情感结合的形态,究竟是什么呢?黑格尔把它称为Pathos,朱光潜先生译为“情致”。黑格尔说:

情致是艺术的真正中心和适当领域,对于作品和对于观众来说,情致的表现都是效果的主要来源。情致所打动的是在每个人心里都回响着的弦子,每一个人都知道一种真正的情致所含蕴的价值和理性,而且容易把它认识出来。情致能感动人,因为它自在自为地是人类生存中的强大的力量。[2]

黑格尔的意思是,情致是两个方面的互相渗透,一方面是个体的心情,是具体感性的,是会感动人的,可另一方面是价值和理性,可以视为认识。但这两个方面完全结合在一起,不可分离。因此,对那些情致特别微妙深邃的作品,它的情致往往是无法简单地用语言传达出来的。俄国的批评家别林斯基在发挥黑格尔的“情致”说时也说:

艺术不容纳抽象的哲学思想,更不容纳理性的思想,它只容纳诗的思想,而这诗的思想—不是三段论法,不是教条,不是格言,而是活的激情,是热情……,因此,在抽象思想和诗的思想之间,区别是明显的:前者是理性的果实,后者是作为热情的爱情的果实。[3]

这应该是别林斯基在他的文学批评活动中把握到的真理性的东西。事实的确如此,文学的审美意识作为认识与情感的结合,它的形态是“诗的思想”。因此文学史上一些优秀作品的审美意识,就往往是难于说明的。例如《红楼梦》的意识是什么,常常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至今关于《红楼梦》的主题思想仍没有满意的“解味人”(曹雪芹:“都云作者痴,谁解其中味?”)。这是因为《红楼梦》的审美意识形态是十分丰富的,人们可以逐渐领会它,但无法用抽象的言辞来限定它。有人问歌德,他的《浮士德》的主题思想是什么,歌德不予回答,他认为人们不能将《浮士德》所写的复杂、丰富、灿烂的生活缩小起来,用一根细小的思想导线来加以说明。这些都说明文学作品的审美意识由于是情致,是认识与情感的交融,认识就像盐那样溶解于情感之水,无痕有味,所以是很难用抽象的词语来说明的。

第三,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从目的功能上看,是无功利性又有功利性。文学是审美的,那么在一定意义上它就是游戏,就是娱乐,就是消闲,似乎没有什么实用目的,仔细一想,它似乎又有功利性,而且有深刻的社会功利性。就是说它是无功利的(Disinterested),但又是有功利的(Interested),是这两者的交织。

在文学活动中,无论创作还是欣赏,无论作者,还是读者,在创作和欣赏的瞬间一般都没有直接的功利目的性。如果一个作家正在描写一处美景,却在想入非非地动心思要“占有”这处美景,那么他的创作就会因这种“走神”而不能艺术地描写,使创作归于失败。一个正在剧场欣赏《奥赛罗》的男子,若因剧情的刺激而想起自己的妻子有外遇的苦恼,那么他就会因这一考虑而愤然离开剧场。在创作和欣赏的时刻,必须排除功利得失的考虑,才能进入文学的世界。法国启蒙时代的思想家狄德罗(Diderur 1713-1784)说:

你是否在你的朋友或情人刚死的时候就作哀悼诗呢?不会的。谁在这个当儿去发挥诗才,谁就会倒霉!只有当剧烈的痛苦已经过去,感受的极端灵敏程度有所下降,灾祸已经远离,只有到这个时候当事人才能够回想起他失去的幸福,才能够估量他蒙受的损失,记忆才和想象结合起来,去回味和放大过去的甜蜜的时光。也只有到这个时候才能控制自己,才能作出好文章。他说他伤心痛哭,其实当他用心安排他的诗句的声韵的时候,他顾不上流泪。如果眼睛还在流泪,笔就会从手里落下,当事人就会受感情的驱谴,写不下去。[4]

狄德罗的意思是,当朋友或情人刚死的时候,满心是得失利害的考虑,同时还要处理实际的丧事等,这个时候功利性最强,是不可能进行写作的。只有在与朋友或情人的死拉开了一段距离之后,功利得失的考虑大大减弱,这时候才能唤起记忆,才能发挥想象力,创作才有可能。这个说法是完全符合创作实际的。的确,只有在无功利的审美活动中,才会发现事物的美,才会发现诗情画意,从而进入文学的世界。丹麦文学史家勃兰兑斯(GBrandes,1842-1927)举过一个很能说明问题的例子:

我们观察一切事物,有三种方式—实际的、理论的和审美的。一个人若从实际的观点来看一座森林,他就问这森林是否有益于这地区的健康,或是森林主人怎样计算薪材的价值;一个植物学者从理论的观点来看,便要进行有关植物生命的科学研究;一个人若是除了森林的外观没有别的思想,从审美的或艺术的观点来看,就要问它作为风景的一部分其效果如何。[5]

商人关心的是金钱,所以他要算木材的价值;植物学家关心的是科学,所以他关心植物的生命;惟有艺术家是无功利的,这样他关心的是风景的美。正如康德所说那样:“那规定鉴赏判断的快感是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一个关于美的判断,只要夹杂着极少的利害感在里面,就会有偏爱,而不是纯粹的欣赏判断了”[6]康德的理论可能有片面性,但是就审美意识形态在直接性上是无功利的角度而言,他是对的。其实中国古代文论讲究文学创作和欣赏时的“虚静”说,也是审美无功利的理论。

但是,我们说文学审美意识在直接性上是无功利的,并不是说就绝对无功利了。实际上,无论是作家的创作还是读者的欣赏在无功利的背后都潜伏着功利性,在间接上看,创作是为人生的,为社会的,就是所谓的“无功利”实际上也是对人生、对社会的一种态度,更不必说,文学创作往往有很强的现实性的一面,或批判社会,或揭示人生的意义,或表达人民的愿望,或展望人类的理想等等,其功利性是很明显的。就是那些社会性比较淡的作品,也能陶冶人的性情,“陶冶性情”也是一种功利。所以鲁迅说:文学“给人的愉快与休息。是劳作和战斗前的准备”[7]鲁迅还说过,文学是“无用之用”。这意思就是说,文学意识的直接的无功利性正是为了实现间接的有功利性。

第四,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从方式上看,是假定性但有是真实性。文学作为审美意识与科学意识是不同的。虽然艺术和科学都是人类所钟爱的两姐妹,都是创造,都是对真理的追求,但他们创造的成果是不同的。科学所承认的意识,是不允许虚构的,科学结论是实实在在的对客观规律的揭示。文学意识是审美意识,它虽然也追求真实,但它是在艺术假定性中所显露的真实。这里,科学与文学分道扬镳了。

文学审美性是与现实社会生活密切缠绕的审美表现,主要表现在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等艺术活动。

文学审美性的表现不是审美与意识形态的简单相加,而是指在审美表现过程中审美与社会生活状况相互渗透,侵染的状况。

文学审美性即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

文学是一种具有审美特质的社会意识形态;这里的“审美特质”在客体上表现为:面对客观事物的自然属性和价值系统。

扩展资料:

艺术审美:

它与一般审美的不同,主要是由于它的审美对象不同。

它是以艺术作品作为审美的对象。一般审美是对现实美的观照,现实中的客观事物或现象,原不是作为人们的实践对象和认识对象而存在的。

艺术美则不同于现实美,它是作为审美对象而生产、而存在的。

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其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的艺术审美需求。

艺术必须具有美的品格,只有体现了真、善、美相统一的艺术作品,才能实现以审美功能为前提的各项社会功能。

”审美是心理处于活跃状态的主体,在特定的心境时空中,在有历史文化渗透的条件下,对客体的美的关照、感悟、判断。”(注:童庆炳:《文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版,80、72页。)

--文学的审美意识形态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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